合同编号:
委托方合同编号:
受托方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龙岗区十二五通信管道规划
委托方(甲方):深圳市龙岗信息管道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深圳市龙岗信息管道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迎宾馆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 张国盛
项目联系人:喜春怀
联系方式: 0755-28923254
电子信箱: xichunhuai@126.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迎宾馆2号楼8层
受托方(乙方):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凤凰路2号万利大厦二期东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奇有
项目联系人:许洪淋
联系方式: 0755-83592894 189xxxxxxxx 电子信箱: xuhl@,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凤凰路2号万利大厦二期东座六楼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龙岗区十二五通信管道规划 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技术咨
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龙岗区十二五通信管道规划。
2.咨询要求:根据委托书提出的要求。
3.咨询方式:编制规划书,提交文档。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根据委托书提出的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
项:
1.提供技术资料:(1) 无 ;
2.提供工作条件:(1) 无 ;
3.其他: 无 。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无。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人民币98000.00元,大写:玖万捌仟元整。
2.在本合同完成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技术成果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50%;
3、技术成果通过评审后, 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的50%技术咨询报酬;
4、乙方向甲方收取款时,均需先向甲方开具合法的#5@p,甲方凭#5@p办理付款手续。
5、付款方式:甲方以支票或者电汇形式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6、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喜年支行
帐 号:400003242920031233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喜年中心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咨询文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将本工程的咨询文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2、本合同中“专有信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工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所拥有的,或转移至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
3、任何一方对任何专有信息负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5、本合同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编制规划书,提交项目的有关文档。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通过评审。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甲方组织评审验收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验收时间待定,在甲方住所地进行验收评审 。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由于:
1-1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
1-2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1-3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基础资料或工作条件。
1-4对所提供的资料作较大的修改而造成的咨询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咨
询成果,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甲方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咨询,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2、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技术咨询报酬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本合同技术咨询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3、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了按任务书规定的双方认可的技术咨询成果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减收该项目应收技术咨询报酬的千分之三。
4、由于乙方工程咨询的不合理或未按期提交技术咨询成果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继续完善咨询工作,并应视造成的损失减收技术咨询报酬。
5、如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完成技术咨询成果,因甲方原因使该项目停建、缓建,甲方仍应支付全部技术咨询报酬。
第九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产生的相关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喜春怀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许洪淋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沟通合同项目情况及进行业务联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第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深圳市龙岗信息管道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电信规划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技术咨询合同保护管理规划
填 表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由技术合同登记处填写。
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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