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时间:2024.3.19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 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 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篇: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范本)


黔西县20##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QNFJL201101

工程名称:黔西县2011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                                                      

人:黔西县财政局         

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签定日期    2011 11月01日

委 托 人:黔西县财政局        

监 理 人: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合同编号:№:QNFJL201101

合同名称黔西县2011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黔西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黔西县2011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黔西县2011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

2.建设地点:黔西县洪水乡长堰村、新桥村

3.工程规模及特征:土地治理项目排灌渠系及农业工程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383.08万元

5.工期: 6个月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黔西县2011年度洪水乡农发水利农业工程

2.监理方式:巡视监理 

3.监理项目投资:383.08万元

4.监理阶段:  施工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2011111日至2012 4 30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柒万柒仟(小写)77000.00元整。支付时间为:甲方在合同工程量完成过半后十天内,支付工程监理费(大写)肆万(小写)40000.00元,全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大写)叁万柒仟(小写)37000.00支付方式为:银行账户转账

如工期延长造成的监理报酬调整按监理合同平均每月应付监理费数额增加,并下月拨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 托 人:黔西县财政局    监 理 人: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0

                             兴中元大厦12楼C座    

单位地址: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厦       

邮政编码:551500              邮政编码:          

电  话:  08574222659                    电    话:08515530230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QQ761691185 

传    真:08574233716        传    真:0851552734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贵阳银行南明支行 

账    号:                    账    号: 10501201090002125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101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人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知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日记;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所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职称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问题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其及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占、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到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是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发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受到阻碍或延;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双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的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地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颁发)。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6年颁发)。

(4)《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及文件、招投标文件。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见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 5 天;紧急事项  2  天;变更文件  2  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提交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名单、简历;按约定时间内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重要单元。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第三十条委托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工程全部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方法: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贵阳市水利局

二、仲裁机构为: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附加协议条款:     协商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另议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建设单位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协助建设单位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建设单位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建设单位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协助建设单位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协助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审签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和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出计量和支付意见或建议;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建设单位。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竣工资料

1.督促检查协助承包方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资料。

2.整理各种归档的资料,交业主归档。

(五)文件报送份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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