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的亲属在甲方工地上干活,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楼死亡,现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张宝根 ,因于 2011 年 1 月 12 日 在山东省潍坊地区昌邑铁
矿钢结构罐体制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经医院120当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张宝根
于年 月 日出生,其原身份证号码为: ,
一、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妻子: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子女: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
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计人民币 万元。(
三、付款时间与办法:甲方将上述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自行将该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
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就 张宝根 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六、甲方给付乙方赔偿款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 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后
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
得反悔,以后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
十、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甲 方:
乙 方:
鉴证机关(盖章)
20xx年1月16日
第二篇:死亡赔偿协议书
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系死者尹小小之妻; ,系死者尹小小之父; ,系死者尹小小之母。现乙方受死者供养的全体家属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调解与和解)处理尹小小意外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注:死者:尹小小(曾用名:尹小)身份证号: 。】
为妥善处理尹小小意外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1000.00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圆整。双方协商期间(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死者亲属的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甲方愿意全部承担,尸体在医院停放产生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死者尸体运输(从新乡至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所产生的运费。
二、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既告终结,甲方不再因此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就此事保证死者的供养亲属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尹小小意外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且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各持一份,经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