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范本

时间:2024.4.9

合同编号:

                            项目

                

   总承包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约日期: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4.  甲方责任

5.  乙方责任

6.  工程造价

7.  工期管理

8.  质量管理

9.  工地现场管理

10.工程分包管理

11.材料设备

12.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4.竣工结算

15.奖励与违约金

16.销售配合

17.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不可抗力

19.保险和担保

20.文物和工程障碍

21.违约和争议

22.合同解除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4.合同份数

25.  合同附件

附件1    20##年2月22日本工程施工报价洽谈期招标文件 

附件2    询标纪要

附件3    合同造价清单

附件4    总包交工标准(要求与设计部提供的交工标准一致)

附件5    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6    竣工结算协议书

附件7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书

附件8    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9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0    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件11   治安防火协议书

附件12   甲指定材料备案通知书

附件13   甲代购材料及甲方分包工程月度供应计划表

附件14   甲代购材料(钢材)协议书

附件15   甲代购材料(混凝土)协议书

附件16   授权委托书

附件17   乙方企业资质副本复印件

附件18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签字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在自愿、平等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签署本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如本补充合同与原总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概况:                           

1.2  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                      

1.2.2工程地点:                          

1.2.3建筑面积:                      

1.2.4结构形式:                      

1.2.5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                      

2.  工程承包范围

2.1  项目总包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粗装修,包括建筑物定位及复合测量,桩位复核;

2.2包括对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各类门、窗安装后的收口、封堵和修补,分步验收后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验收后的竣工备案,对分包单位的配合管理工作,甲代购材料的倒运、搬运、验收、保管及资料等;

2.3包括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

2.4包括甲代购材料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工作和费用,满足竣工备案要求;

2.5按合同承包范围内包单价、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6不包括合同2.6.1中规定的甲方直接分包工程。

2.6.1甲方直接分包工程:

1) 电话及弱电系统工程;

2) 楼宇对讲门及系统工程;

3) 入户门工程;

4) 设备间、楼道防火门工程;

5)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6) 消防工程(不包括预埋部分);

7) 塑钢门窗工程(含纱窗、含安装);

2.6.2 甲代购材料:                         

1)   钢筋(主体工程全部);

2)   商品砼(基础至主体三层);

3)   各类分户表箱、楼内各类配电箱及表箱内元器件 ;

4)   暖气片、温控阀;

2.6.3 甲方指定材料,指定的单位负责安装,乙方负责分包:

1)  楼梯扶手、各种铁艺栏杆、护栏 ;

2)  外墙外保温、外檐涂料;       

2.6.4 甲方指定材料,乙方负责施工安装:

1)   电线、电缆及穿线管;

2)   各种管材、管件、阀门;

3)   商品砼(主体四层至顶层);

3.  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

3.2主体竣工时间:               

3.3竣工时间:                   

3.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承包人应在此总工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在             日前   楼结顶、     #楼完成   层结构层,具备分包工程进场条件。楼±0.00以下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层在          日前完成;主体结顶在            日前完成;外脚手架在          日前完成,具备市政、景观工程进场条件;所有工程必须在        日前竣工。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按计划完成的,经甲方同意,可作适当调整,但各节点工期及总工期保持不变。

4.   质量标准

4.1  按照国家规范、天津市住宅竣工验收规范实施并验收,全部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取得合格备案。

4.2  相关支持文件

1)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0)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1)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3)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15)GB/T7106-86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16)GB/T7107-86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17)GB/T7108-86   《建筑外窗雨水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18)GB/T8484-87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以及其它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标准。

5.  合同价款

5.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6.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8.  合同生效

8.1合同订立时间:                  

8.2合同订立地点:                   

8.3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补充合同生效。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图纸:指由甲方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小时或天: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小时。

1.6竣工日期: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监理参加的竣工验收(工程核验)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之日,不视为乙方交付甲方使用日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

(3)本补充合同及其附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中标通知书;
(6);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施工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8);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9)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中国现行和工程所在地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等说明;
(10)合同中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
(11)施工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
(12)廉洁管理协议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3.  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 甲方工程部经理        为甲方现场代表在本合同履行时代表甲方,但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总经理可以随时向甲方现场代表授予甲方总经理的任何权力,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盖章方为有效

3.1.2甲方现场代表应对甲方负全责,他的职责是监督工程、试验、调试和检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他无权减轻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3.1.3甲方现场代表的更换和委派,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1.4甲方的现场办公设施由甲方负责,单乙方对其负有实施和配合的责任(如乙方临建的建设、现场的清洁等工作)涉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3.1.5 甲方委托天津市现代建设监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      ,乙方必须按   照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的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指令和工作安排,监理单位无权减轻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项目经理         全权代表乙方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除此以外,乙方项目经理还要代表乙方接受甲方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乙方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该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3.2.2为了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维护,乙方应向现场提供和雇佣以下人员:

1)  对本行业精通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能胜任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等。

2)  为正确并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护所必须的技工,半熟练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  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必须有相应上岗证,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

3.2.3 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组织施工,乙方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的正式名单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报甲方最终认可,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定标时已明确的项目经理部人员。乙方项目部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并将其列入组织机构表中,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工作。乙方如需对人员安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2.4 甲方在与乙方沟通协调后,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接到   甲方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自费更换乙方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须事先书面报甲方批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乙方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

3.2.5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准确地提供其现场所有人员的花名册和半身照片,供甲方识别、查 验。

3.2.6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总包配合等责任被甲方要求调换或调岗、调职者:

1)  项目正、副经理被要求调离,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2)  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质量员被要求调离,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

3.2.7 甲方有权将违反以下条款的乙方人员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以  

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需持证上岗的岗位,无证上岗者;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现场实际人员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与甲方批准的不符者。

4)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单位、物业公司正常工作及各分包商人员工作者。

5)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分部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满足要求的主要责任者。

6)  以上违约行为经甲方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乙方接受。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道红线边。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提供施工场地地质水文资料及地下管线图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4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检测、放点费用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甲方向乙方于签订合同后  14 天之内提供施工图纸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6根据甲方、乙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参加的图纸会审,并按施工图的分数发给乙方。

4.2施工期间:

4.2.1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和要求。

4.2.3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4.2.4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2.5甲方指定材料由甲方向乙方下发《甲方指定材料通知备案书》。如乙方不使用甲方指定材料时,甲方有权扣除当批次材料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退场。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3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驳接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乙方破坏,乙方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5.4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5.5工程实施周报和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监理和甲方,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6 如甲方指定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提示,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应该更换的最后期限。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8 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设计变更及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5.9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1.   身份证。

2.   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3.   工作单位记录卡。

4.   健康证明。

5.   就业证。

6.   暂住证。

7.   施工人员工资卡

若不符合以上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10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包括农民工)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甲方备案。

5.11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如出现质量问题或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12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13按本补充合同附件7《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本补充合同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5按本补充合同附件10《廉政责任协议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阶段经监理、甲方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修改,必须经监理、甲方确认后实施。

5.17  甲方如按合同执行,乙方劳务人员到甲方或上级部门集中上访、影响甲方办公、生活及寻衅滋事,每发生一次,在工程款中扣10万元作为罚款。

6.工程造价

6.1本合同为图纸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6.2  投标报价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施工组织设计等,参考《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价》之规则,天津市    年    月份市场价格信息,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确定的。

6.3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总包管理配合费、采保费、规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市场价格波动、法规、规定等)及以下费用:

6.3.1甲代购材料的由乙方负责施工和安装,倒运、搬运(包括二次搬运费)、所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检测工作及费用(包括甲代购材料)、验收保管费、竣工资料费等。)

6.3.2施工项目的全部措施费用(包括工程施工期间行政事业各项收费;包含施工排污费;生活区粪便清理费等相关费用;隔尘、降噪、夜间施工措施费;市政道路渣土排放费、代清代扫费等;道路损毁修缮补偿费;外地人员暂住证明等。工程施工期间行政事业各项收费中需甲方协调的项目费用由甲方现行垫付,该项费用从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6.3.3履行合同内的保修责任的所有费用(不包括甲分包工程)。

6.3.4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及其它费用。

6.4  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施工项目亦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结算,不做差价调整。

6.5乙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所需的其它全部费用。

6.6投标方案(即工程措施费用)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措施费用已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全部费用。

6.7 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中只计取塑钢门窗分包工程、楼宇对讲门系统分包工程、入户安全门分包工程、电梯安装分包工程。其中:所有门、窗分包工程按该工程材料总价的  1%   计取,电梯安装分包工程按该工程电梯设备总价的  1%  计取。

6.8 设计变更签证(详见附件7)

6.9该工程中使用的甲代购材料包干使用,如乙方的领用量超过合同目录中附件3《合同造价清单》中的用量,而施工过程中没有与本部分材料的相应变更,则超领的部分将在结算总价中据实扣除;如有涉及到本部分材料的相应变更时,则根据变更内容据实增减材料用量。超出部分从乙方工程合同总价款结算中扣除,超出部分的甲代购材料单价下浮时不调整,上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扣除。

6.10该工程的签证和计日工作的人工单价和机械单价为《乙供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中的单项固定综合单价,此人工及机械单项固定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

6.11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报价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误差应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中标后对工程量误差不做调整。

6.12该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

7.工期管理

7.1工期要求:

7.1.1开工日期:                  (以甲方通知为准)

7.1.2竣工时间:               

7.1.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7.2工程进度计划:

7.2.1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阶段提交的,并经双方及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进度总计划施工。

7.2.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附件1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

7.3甲乙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得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7.4本补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为整改后通过甲方验收的日期,交房时间为第一次业主集中入住的时间。

7.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计划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追加合同价款。

7.6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7工期延误

7.7.1 因下列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

  (1) 甲方未能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 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4)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5) 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补充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6)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7.2承包人在7.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7.7.3凡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8.质量管理

8.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8.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8.2检查和返工

8.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8.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8.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认可后施工,所有分项工程的相关工序在展开大面施工前必须先做施工样板(包括钢筋绑扎、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阳台厨卫装修及水电安装等)。

8.6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8.7设备调试

8.5.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设备系统总体联动调试由乙方组织进行并负责通过验收,该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配合费中。

8.5.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上述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9.工地现场管理

9.1本工程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做为施工工地。施工平面布置需考虑周全,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9.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列,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3安全施工

9.3.1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3.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9.3.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3.4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3.5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4文明施工

9.4.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9.4.2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戴安全帽,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牌。

9.4.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9.4.4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9.5本工程所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做任何调整。

9.6按照天津市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质安[2005]121号,下称121文件),甲方要求乙方自行将安全文明费用存入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下称安监站)指定的帐户。在达到121文件规定的条件后,甲方协助乙方自行向安监站申请支付。

9.7若工程竣工后乙方未能及时足额从安监站领取该款项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9.8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9.8.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9.8.2甲乙双方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必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必须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9.8.3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

9.8.4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

9.9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9.10所有单体建筑的外脚手架必须考虑主体施工及底层的土方回填、相关工序的施工,外架拉结点采用在主体梁柱上预留拉结筋连墙件的方式;维护用密目安全网必须是进入本工地现场后新购的安全网,外架上必须设置踢脚板、警示条。

10.工程分包管理

10.1转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0.2乙方分包

10.2.1乙方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分包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施工方案;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监理或甲方有权采取停工、驱逐出现场、终止合同等措施,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0.2.2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0.2.3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出场时间,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0.2.4乙方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乙方负责对其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承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

10.2.5如乙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或乙方借用资质与甲方签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所有后果经济赔偿外,补偿甲方合同总额的 10% 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追诉的权利。

10.2.6如因乙方分包或转包涉及的工程款项的代扣代缴,必须经我司书面确认同意,同时甲方要收取总费用15%的管理费

10.3甲方分包工程

10.3.1甲方分包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分包单位向乙方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或分包单位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10.3.2乙方在进场前应对已完工的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

10.3.3乙方应对甲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

10.3.4乙方负责对甲方、监理所发出的工程指令的传达并督促分包单位执行。

10.3.5乙方负责组织每周指定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的计划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单位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0.3.6乙方应熟悉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隐蔽工程之前,请指定分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应要求各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分包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过程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商解决。

10.3.7乙方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修补分包工程施工中损坏的内外墙瓦片(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

10.3.8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0.3.9乙方负责向指定的分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的条件。

(2)提供工地内已有的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起重机械等),如乙方现在已有的设备无法满足分包工程需要,而需另外增加运输设备的,由各指定分包自行承担或者委托乙方实施。

(3)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甲方和监理批准(乙方施工不再使用脚手架,而甲方分包单位还需使用脚手架进行施工时,乙方不得已乙方施工不再使用脚手架为由,要求拆除脚手架,且不再另行增加任何相关费用,乙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应归于招标文件中

(4)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单位建立若干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5)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及仓储设施。

(6)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建筑单位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经指定分包单位确认后知会甲方,甲方将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上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7)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乙方应对用水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每两层设立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在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

(8)除                                       工程之外,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指定分包负责,乙方单位协调协助。

(9)其他方便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0.3.10乙方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  15%  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0.4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乙方如有相应施工资质,则可参与投标或推荐具备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由乙方中标。

11.材料设备

11.1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才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按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1.2施工用主要材料设备(甲供、三方订货合同除外)均需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乙方均需向甲方报送三家以上供应商资料,其中包括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若有未报甲方、监理确认的材料和设备,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须支付此批材料货款的  20% 做为违约金。

11.3材料验收及检验

11.3.1所有材料(包括甲供及三方供货材料)应由供应商、乙方、监理、甲方联合验收,其中乙方材料验收经乙方指定的材料验收员或项目经理确认即视为乙方同意该验收结果。

11.3.2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测,材料的抽样送检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有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已包含在材料采保费中,若送检不合格,则复检费由材料供应方承担,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由异议,应进行复试复检,若复试复检合格,则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否则,由供应方承担。

11.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1.4.1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送检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具体工程量清单中甲供材料清单)

11.4.2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 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 2小时 内组织验收卸货。逾时未验收,视为已认可甲方的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4.3对于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在甲方确定材料工程使用范围后3天内向甲方提供材料的采购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用量的准确性(要求在5%范围内),否则由此引起的材料补货、退货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1.4.4钢筋属于甲供材料,乙方每隔15日向甲方提供一次钢筋计划采购量清单(应为甲方收到清单后5——20日期间的采购量),乙方应及时提供采购量清单,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11.5实时限价材料设备

11.5.1实时限价材料设备是指因为设计变更造成的需要替换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品牌及价格的确认(确认价格应注明此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由乙方负责采购。

11.5.2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  20天 内,按现金交易方式确定限价,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5.3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 20天 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函后  3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认为乙方已认可此价并按此价格进入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如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价格购买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凭借有效证据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 15% 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1.5.5对于实时限定综合单价的分项工程,相关内容按上述实时限价材料设备内容执行。

11.6甲方指定样板或品牌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样板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的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 1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1.7甲方限价材料及乙供其它材料如超过总进度计划20天仍不能购货到场,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方凭借有效证据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 15% 的违约金。(如改甲供,则另外收取2%的采购费用)

11.8经征得设计单位、监理和甲方的同意后,乙方可使用待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待用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由甲方提出待用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12.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12.1本工程无预付款

12.2本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方式:

12.2.1  全部工程±0.00施工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按同比例扣除甲代购材料费用。乙方在甲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同时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并向甲方出具完成工程量价款90%的相应真实、有效的建安发票。

12.2.2  主体一至三层施工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同比例扣除甲代购材料费(含砼及钢筋)。

12.2.3  主体结构每完成四层,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同比例扣除相应甲代购材料费。甲方代垫的特殊甲指定砼材料费用(主体四层至顶层)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同比例扣除相应费用。

12.2.4  外檐施工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同比例扣除甲代购材料费。

12.2.5  九层以下内檐及地面工程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按同比例扣除相应甲代购材料费。

12.2.6  十层以上内檐及地面工程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按同比例扣除相应甲代购材料费。

12.2.7  安装工程全部完成,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同比例扣除相应甲代购材料费。

12.2.8  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款80% 。

12.2.9  移交资料以后(施工单位全部撤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 。

12.2.10  竣工结算备案后,如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退还5%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

12.2.11  乙方配合入住交付完成,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 。

12.2.12  待所有保修项目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

12.2.13  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对甲方出具相应价款的真实、有效的建安发票。

12.2.14  出现工程结算分歧或乙方在不限于迟于维修等问题出现,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由甲方提出申请的《业主支付担保函》单位申请支付保额。

12.3工程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表时附《工程/材料完成情况确认表》并描述质量情况,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12.4甲乙双方对上述付款方式无异议,同时,乙方不认为因该付款方式而存在垫资行为。

12.5集中搅拌砼甲方实供量按照施工图纸计算,且损耗按照0.5%计算,由甲方与乙方指定的砼搅拌站供应商计算核对,且乙方和甲方指定的集中搅拌砼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做为甲方与甲方指定集中搅拌砼供应商结算依据,也是甲方与乙方结算时集中搅拌砼实供量依据。核对时间为主体封顶后45天内完成,损耗按照0.5%计算,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甲方与乙方结算时集中搅拌砼应供量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

13.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3.1工程竣工验收

13.1.1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按照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1.2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及成品保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3.1.3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等任何原因延迟或拒绝交付工程。否则,延误交付本工程一天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对乙方按该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天,给予违约处罚,以弥补相应的经济损失。

13.1.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地方行业及甲方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等。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甲方、乙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初步验收。

13.1.5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物业管理公司参加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此意见整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承担因此造成修改的费用。

13.1.6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乙方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甲方、监理单位和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以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3.1.8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3.1.9在该工程入住交付所有权人使用后,乙方有义务对工程瑕疵进行维修工作,并保证有足够的维修人员进行随时性的维修工作,要有驻场专职负责人。应对紧急事项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服从甲方、监理单位、物业公司的指挥和安排。甲方相关部门(包括客服中心)、物业公司及所有权人的签认作为入住交付和质量保修金支付的前提条件。

13.1.10如若乙方未服从甲方、监理单位、物业公司的指挥和安排,2日后甲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将《催告函》通告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催告函》后1日内做出应对措施以保证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13.1.11如若乙方在接到《催告函》1日后仍未做出应对措施,甲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将《告知书》通告乙方。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将按双倍金额从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14.竣工结算

14.1合同造价清单中的所有价格和数量是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图纸所描述的永久性工程编制的,双方在最终修改和确认时均已考虑了乙方为履行合同按照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所承担的全部工作、责任、义务和费用及开支。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就本合同造价清单中的价格和数量与合同图纸(包括永久性工程)间存在的任何差错或遗漏的提出任何异议。在图纸及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总价款。

14.2合同造价清单与实际执行的永久性工程间的任何差错、遗漏或不一致均不应使合同无效,也不应免除乙方按图纸、技术规格书和技术规范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或执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等。

14.3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达到入住交付条件,且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符合市城建档案馆和合同要求的所有竣工资料后,乙方申请竣工验收,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并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由甲方工程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表》填报内容,内容完整属实。初验通过后,甲方组织设计技术部、预算成本部、物业公司、客服中心相关人员再次进行现场实地验收(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成)并填写《竣工验收审批表》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双方确认均无异议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

14.4乙方的结算报告的内容应按甲方和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和完整的编制,上述工程结算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和目录;

2)   整体编制说明;

3)   结算造价报告书、详细工程量计算式;

4)   签证费用的汇总表、签证实测查勘通知单等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

5)   其他费用的构成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奖罚金、水电费结算证明、《物资进场完成情况表》、相关单位的扣款书等);

6)   已付款对帐单;

7)   凡需由甲方颁发工程证书的分项工程,乙方还应提交与此相关的工程证书原件。

8)   各项工程检验、检查和验收方面的证书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证书及城建档案等全套工程资料。)

9)   已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函;

10)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索要的资料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14.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甲方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甲方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调整,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准确的完成。

14.6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  %,并在最终结算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5.奖励与违约金

15.1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经监理、甲方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1万 元,若月进度拖延而总工期未拖延,则甲方根据对本工程及销售产生的影响,决定是否返还已扣除的月进度违约金。

15.2若工程未按规定日期通过竣工验收,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 2万 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所有损失,但上述违约金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2%

15.3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除支付给甲方工程结算价的 5% 做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15.4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对其分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5.5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000~10000元;(2)重大事故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5万元~15万元;事故等级详政府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

15.6违约金或奖金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发放。

16.销售配合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16.1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6.2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16.3乙方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施工,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 做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7.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7.1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实验费用,乙方负责按要求进行实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7.2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17.3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要求进行调整。

17.4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后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减少由甲乙双方各获利 50% ,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7.5擅自使用施工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乙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且事前未书面知会监理及甲方,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8.1.1烈度在 5级以上的地震。

18.1.2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18.1.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200ml 以上。

18.1.4   42C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18.1.5   —10C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底温。

1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8.3.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8.3.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8.3.7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保险和担保

19.1保险

19.1.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包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19.1.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19.2担保(本合同暂不使用)

19.2.1(保函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并提交由招标人指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履约保函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19.2.2(保金方式)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办理履约担保,并将履约担保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 ,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时,返还50%的担保金,在竣工验收移交且决算办理完毕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全部返还担保金。

20.文物和工程障碍

2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2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3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0.4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1.违约和争议

21.1违约

21.1.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甲方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无合理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甲方无合理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甲方无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1.1.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根据本补充合同第15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2)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1.1.3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意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2)解除合同

21.1.4因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乙方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甲方有权扣除该部分应付合同款项的 10% ,同时有权利直接指定第三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并且保留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1.1.5乙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2争议

21.2.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2.合同解除

2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2.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2.4如果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补充合同约定的条款,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2.5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2.6一方依照22.2,22.3,22.4,22.5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补充合同21.2有关的约定处理。

22.7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时,乙方除负责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2.8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进行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22.9除根据22.5款解除合同外,解除合同后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22.10根据22.5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 7天 以内经甲方确认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甲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对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甲方折价收购。

23.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向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其认可的履约保函后生效。合同附件做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2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工程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工程,并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工程的维护和保修工作,本合同即告终止。

2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3.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就                               工程签署的政府备案合同的补充和更为详细具体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操作时按本合同规定执行,如本合同与备案合同规定不一致处,一律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4.合同份数

本合同的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合同及附件均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每份合同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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