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提高履约水平

时间:2024.3.27

积极应对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提高履约水平

杨全杰?

摘要:本文介绍了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背景由来、基本概念和审核机制包含的内容,特别是引入了IMO 第24届大会的两个决议《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构成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体系。我国政府于20xx年6月向IMO提交了自愿审核的申请报告,于是,作好迎接审核组审核的准备工作变得迫切而急需。本文就我国政府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便于IMO成员国更好的去完成履约任务。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履约,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认可组织。

一、背景

一直以来,国际航运业主要集中在欧洲,履行公约以欧洲发达国家为主,公约履行情况较好,随着近几十年的经济一体化发展,世界航运中心逐渐东移,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业蓬勃发展,但是,一部分船旗国在执行国际公约标准方面存在不去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船旗国在船舶安全、海洋防污染和保障船员体面就业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将国际公约的相关标准纳入国内法,制定新的国内海事管理法律、法规,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以及向船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是提升船舶安全的关键要素,也是船旗国的义务。[1]鉴于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92 年专门成立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来促进船旗国履约水平。IMO 秘书长在总结有效履行IMO 通过的标准的机制时强调,提高安全和环境标准的责任有赖于三方的努力,标准是由IMO 制定并通过的,由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执行,并由船旗国或港口国进行监督,而保证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符合已生效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是每一船旗国政府应尽的责任。尽管IMO 作了各种努力,低标准船仍然存在,因此,对成员国的履约进行外部控制的措施是必要的,[2]IMO就此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尝试,最后提出了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以进一步督促各成员国提高履约水平。

二、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概念

第24 届IMO大会于2005 年11 月召开,会上讨论并通过有关审核机制的两个决议, 一是关于《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二是关于《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 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IMO 在2006 年全面启动审核机制, 具体工作将由秘书长直接?杨全杰,男,19xx年6月出生,20xx年7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轮机管理专业,20xx年8月取得世界海事大学海上安全与环境管理学硕士学位,现以航政管理工程师之职受聘于黄骅海事局,主要从事船舶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负责,其目的是促进成员国在履行IMO 有关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并通过履约审核,帮助成员国提高履约能力,达到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

其中《IMO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是审核机制的一个重要基础, 也是实施审核的标准。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部分,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IMO 公约的一些要求,明确缔约国实施IMO公约及其议定书共十个文件中缔约国批准的文件为强制执行和审核的范围。第二部分为船旗国部分, 是该规则以及审核的核心部分。该部分内容从船旗国履约的角度, 对于强制性的国际海事条约的实施、授权认可组织、执行、船旗国检查员、船旗国调查、评估和审阅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技术和程序要求。第三、四部分, 分别针对缔约国以沿岸国、港口国的角色履约, 规定了实施、执行、评估和审议的具体要求。[4] 审核将遵守五个原则: 一是主权和普遍性, 即单个的成员国以自愿为主, 所有成员国共同受益; 二是一致性、公正性、客观性和适时性, 即审核应该是重实效的、公正的并且按照协商的时间框架来进行; 三是透明度和公开度, 即把握合适的审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审核报告的公开度; 四是合作, 即审核组与被审国的合作; 五是连续改进,即通过审核循环, 连续改进被审国的履约能力和水

[5]准。审核范围限定为六个公约共十个文件为缔约国所设定的义务和责任, 并且覆盖通过这十个文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决议。

1.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2. 经修正并经1978 议定书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3. 经修正并经1988 议定书修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

4.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 / 78)

5. 经19xx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1978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6. 经修正的《1978 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7.《1966 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

8. 经修正并经1988 议定书修订的《1966 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

9.《1969 年国际吨位公约》(TONNAGE 1969)

10. 经修正的《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 72)

审核程序包括程序内容本身和四个附件, 即合作备忘录范本、预审问卷、审核机制活动程序和临时审核报告附录。对成员国的一次审核周期为3 年, 由成员国向IMO 秘书长提交自愿审核的申请, 秘书长按申请国的特点, 选择审核组组长和组员, 申请国政府向秘书长递交预审问卷的答卷, 申请国政府与秘书长最终共同确定审核组成员。申请国政府与秘书长签订审核备忘录, 审核组准备审核,制定审核计划, 开展审核工作, 编制审核临时报告, 送达

被审国, 被审国发还相关意见, 针对审核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计划, 并组织实施, 完成审核终结报告, 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实施将协助IMO 成员国更加协调、统一地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些重要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6]

三、积极采取措施,应对IMO审核组对我国的履约情况审核

鉴于迎接IMO审核组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繁杂的工程,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出发,找出问题对其进行分析,而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 国际公约国内化的立法程序不够科学。由于我国在法律制度上是“一元制”立法体系,因此在国际公约国内化过程中存在过程缓慢的问题,现阶段的国际公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直接引用国际公约的条款,[7]这导致了法理的逻辑性不统一,在法律渊源上不明确,于是,国际公约的法律地位尴尬,为充分履约制造麻烦;同时,在直接引用公约条款中,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惩罚条款不够明确,因此在国际公约国内化步骤上存在问题,导致履约不能达到充分、完备的标准。

2. 参与履约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机制相对较弱。一个主权国家政府作为IMO成员国在申请自愿审核中,它的各个部门根据分工不同会被调动起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司令部航行保障部和海事局海洋测绘大队作为同为海图测绘部门,二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机制相对较弱;此外,例如在海上搜救过程中,海事部门、搜救船只、气象部门、通讯部门和医疗救助部门等,这些部门仅仅了解到自己的任务是远远不够的,他们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清晰明确。

3. 具有国际化水平的海事管理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新中国并不是海上强国,随着近年来祖国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急需大量外语水平好的海事管理专业人才。此外,在涉外海事调查、港口国监督检查和防污染调查人才缺口也是较大的,因为,前期培训的港口国监督官现都走上其它工作岗位。

4. 对认可组织在授权后的监督联系机制不健全,致使其担当的权责不相适应。中国船级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唯一的认可组织,尽管这一做法不违背IMO的相关法律的条款,然而

这在审核过程中是值得审核组怀疑或谨慎考虑的环节。此外,主管机构需有一套法定的标准文件和监督记录,目前,这种授权文件和相关协议不够详尽以限定认可组织在协议框架下履行职责,更为重要的是,认可组织代主管机构实施履约行为,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却要完全由主管机构承担,而其本身并不承担责任,权责不相适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履约不够彻底。

5. 在履约过程中,部分港口的接收设施不够健全,科学技术应用甚少。随着港口的发展,各地到港船舶带来的不仅仅是货物还带来了压载水、残余货物、污油水等,这就需要足够的接收设备来确保港区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二)、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1. 在自愿审核机制中,要求被审核国家提供本国版本的IMO强制性文件、国际公约转化成国内法的立法程序、以及相关文件和证据表明对这些文件的宣传等,因为就履约而言需要航运企业、船舶修造厂、船用设备及船员培训等方面共同参与。因此,我国需要修改国内立法程序,特别是在国际公约国内化方面提高效率。此外,现阶段,通过政府发布政令、文件等方式弥补国际公约国内化的不足,尽可能做到及时保有对应与国际公约、IMO强制性文件的相关文档。

2.在自愿审核机制中,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和合作机制是重要的环节,因此,在履约涉及到的部门,主体是海事部门,然而,其它相关部门也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作好准备,接收审核,特别是一些的交流、沟通和合作制度,联络人、联系时间和方法等,以及定期召开会议等,这些制度都要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准备待查;此外,作为证据材料的文书、图像和录像资料的提供也是检查的一个方面。

3. 加强航运外交,培养专业型人才。鼓励适任船员到外国籍轮船上担任职务,为将来的海事管理行业储备人才,踊跃参加IMO的各种培训、为IMO研究机构等输送人才,提高我国对国际航运发展的影响力。

4. 规范好认可组织,明确相关授权文件、协议、工作及报告程序等。在认可组织的审核上,授权文件、认可文件,验船师的培训、资格考取、资质证书和证书再有效,相关事项的报告程序、沟通联系渠道和方法,以及实施船舶检验程序的相关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有明

确的管理程序。此外,在确定我国政府认定的认可组织时,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例如:组织需要在国内注册登记、法人是中国公民等。可放宽考虑其它组织。同时,对认可组织的约束上需要加强,要使其权责相适应,以确保其在实施受委托行为时严格按相关协议和程序进行,使各项国际公约和强制性文件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

5. 改善港口接收设施的服务功能。建议修改制定我国的港口接受设施的标准和运作的部门规章,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于IMO的审核,可以在积极推进的同时,重点选取、培养一些好的优势企业的接受设施,来应对审核组审核,以便于以后改进、提高。此外,在长远看来,要对港口发展做出科学的评估,到其它条件类似的港口做的进行调研学习,结合实际到港船舶尺度、船舶流量、油水的消耗量和压载情况等,做出判断,对港口的接收设施根据需求种类予以及时调整、安排和配备,同时,要考虑港口后续的扩容等情况,留足发展用地确保将来的扩容。

四、结论

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现阶段为非强制性的文件,然而以往经验表明,它终将走向强制性审核的道路,在本质上是西方发达国家提高航运业的准入门槛,维护其自身的各项利益。我国政府做出的申请审核的积极姿态,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我国申请自愿审核便于突破发达国家设定的壁垒,有利于提高中国船队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国船员的劳务输出。另一方面,参与自愿审核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建立和适应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符合我国航运经济政策发展的调节机制,提升我国海事行政管理能力。总之,参与自愿审核机制,对推动我们国家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发展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1] 张忠海.浅议全面履行船旗国监督的职能[J].中国水运,2008,8(6):45-48

[2] 李桢,裘建伟. 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的现状、趋势和挑战[J ] . 世界海运,2007 ,30

(1) :40 - 42.

[3] 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简介[J ] . 中国海事,2006:(4) :54 - 55.

[4] 《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IMO第A.973(24)号决议, 20xx年12月1日通过

[5]、[6] 《审核框架和审核程序》IMO第A.974(24)号决议,20xx年12月21日通过.

[7]“IMO 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课题研究新加坡、香港调研情况简介[ EB/ OL ].[2009-5-5]. http://www.js-/art/2005/12/28/art_941_3730.html


第二篇:IMO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


IMO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

第15次会议情况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I)第15次会议于20xx年6月4日至8日在伦敦举行。会议由分委会主席T.Krilic女士(克罗地亚)主持,中国等81个成员国、中国香港和澳门作为联系会员、库克群岛作为非IMO成员国以及联合国专门代表ILO等派出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另有IACS、IMSO、EC、各PSC备忘录组织等29个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派出观察员列席会议。中国代表团由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和中国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

按照原定计划安排,本次会议共有下列18项工作议程:

1. 通过议程

2. 其他IMO机构的决议

3. 政府责任和鼓励船旗国履约的措施

4. MARPOL73/78公约强制报告

5. 港口接收设施相关事项

6. 伤亡事故统计和调查

7. 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审查

8. 港口国监督活动协调

9. 依据2004压载水公约制订PSC监督指南的进展

10. 依据海员工作时间开展的PSC监督指南

11. 执行IMO公约要求时遇到困难的全面分析

12. 依据HSSC制订的检验指南的审查

13. IACS统一解释研究

14. 非法、未受管理和未报告的渔船以及A.925(22)决议的执行

15. FSI16工作规划和会议议程

16. 20xx年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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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事项

18. 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除在全会讨论之外,本届会议还专门成立了下列三个工作组:

? 海难事故分析

? 港口国监督

? A. 948(23)决议审议

我国代表团除参加大会合议之外,还派出专家分别参加了3个工作组的讨论。

现将会议主要议题的讨论和有关决定介绍如下:

一、海安司司长致辞

海安司司长K. Sekimizu先生代表IMO秘书长致辞,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针对今年的世界海事日主题“IMO响应当前的环境挑战”,提出要抓住这个机遇,提高航运业对环境损害的认识。各国政府和航运企业通过采取适当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展示海运界对环境的关注,并且已经走到世界各行业保护环境的前列。FSI 分委会要致力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应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指南、规则和措施来促进IMO文件在全球有效、统一地实施。

(二)IMO对海难事故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上一年度发生的几起涉及客船的海难事故的审议,指出FSI是处理海难事故原因分析的核心机构,要对非公约船事故予以关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查找问题是整个安全系统中的重要环节,本届会议要完成对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修改,以促进其在全球的统一实施。

(三)就PSC行动的协调而言,本届会议面临大量的工作任务,应在上届会议已经确认的重要因素的基础上,取得更切实的成果。制定PSC行为规则,为全球实现和保持PSC的协调模式规范上取得重要进展。检查结果要得到全球认同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分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行动计划,通过加强各成员国和地区PSC机制的联合行动,不断提炼本组织在全球PSC协调进程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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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检验和发证系统(HSSC)涉及好几个问题,希望本届会议最终能完成对HSSC导则的修订。需要制定相对固定的AIS的测试报告模式,并制定有关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设备的性能标准。

(五)对于加强政府责任和鼓励船旗国履约的措施,分委会要准备有关《IMO强制文件实施规则》的修正草案,审议所起草的ISM审核培训示范教程,对海难和PSC检查间的风险评估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如何提高海员的海上通信技能,以及加强ISM规则的实施和执行。

(六)就海洋环境保护而言,分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关注港口接收设施。为了解决长期港口接收设施不充足的问题,MEPC55批准了“港口接收设施行动计划”,分委会应考虑用最好的方式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此类设施的充分配备和最佳使用。履行MARPOL73/78缔约政府义务的各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并利用GISIS向IMO通报最新的信息。

(七)有关IUU问题,通报了IMO秘书长在FAO的第27次渔业委员会上的讲话情况,以及IMO参与第二次IMO/FAO联合工作组会议的准备情况。希望分委会进一步审议第二次联合工作组会议的议题,各成员国提交提案,以促进渔民和渔船的安全状况的改进。

二、IMO其它机构的主要决定

(一)MSC82和MEPC55批准发布了有关实施A.600(15)决议的第1886号/Rev.3通函,对新船建造阶段的IMO识别号的颁发形成了固定形式,还批准发布了有关实施“公司和登记船东的IMO统一识别号机制”的第2554号/Rev.通函。考虑到编号机制的操作性因素,委员会要求秘书处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改善对各国提供的服务。

(二)关于IMO成员国自愿审核机制,MSC82已经同意向98届理事会通报由IALA和IHO起草的两个有关SOLAS公约第V章的问卷。

目前已经有29个国家向IMO提交了审核申请,有关国家向IMO推荐了87名审核员,到20xx年4月30日,IMO已经组织29名审核员进行了10次审核,前5次每次是4个审核员,自第6次后,每次由3个审核员审核。每次审核时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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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包括交通和审核的事前和事后工作时间)。

三、政府责任和鼓励船旗国履约的措施

(一)公司和登记船东的IMO统一识别号系统,分委会安排了负责该系统的“劳氏公平年鉴”的项目管理人,就实施“公司和登记船东的IMO统一识别号机制”的技术要素进行了介绍,以便让各国在公约修正案生效前熟悉该机制。会间我国代表与“劳氏公平年鉴”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目前我国一些国际航线公司和船东已经在该公司的网页上自行进行了登记,并且取得了相应识别号。但是相关的信息并不全面、准确,“劳氏公平年鉴”需要主管机关就相关事宜管起来,并定期与其进行信息交换,验证数据中信息的准确性。

(二)关于《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修正,MSC82根据韩国的提案(MSC82/23/5),同意对该规则的附件进行修正,并指示FSI分委会对该修正案进行讨论。本届分委会安排HSSC工作组以韩国的提案(FSI15/3/4)为基础,对该规则的附件进行了修改,经全会讨论确定的修改内容如下:

1,将SOLAS公约第V/4条(航行警告)和第V/9(海道测量)从附件1移到附件3;

2,增加了新通过的公约修正案,但是将原先韩国提交的20xx年7月1日以后生效的修正案条款删除,与保安相关的条款也进行删除。

3,关于LRIT问题,鉴于各国代表对其用途有所争议,最后保留在方括号中,提交MSC、MEPC和理事会讨论决定。

关于该规则的修改,分委会只能提出修改建议,报经MSC和MEPC讨论批准,最终经大会通过方能执行。为此,分委会决定成立通信工作组进一步研究起草该规则的修正草案。

(三)ISM规则相关的事宜

MSC78和MEPC52批准了FSI12的决定,对IMO决议A.913(22)有关“经修订的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指南”,进行修改。FSI13以来,已经考虑了事故调查、ILO公约和规则的适用等相关因素,对该指南着手进行修改,并列为FSI16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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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顾了ISM规则实施导则的影响和作用,采纳MSC82会间MSC/MEPC人为因素联合工作组达成的建议,对“经修订的主管机关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指南”的修改要更实用,并便于指导船公司和船员培训。同时,对有关ISM规则PSC检查数据加以考虑,并要求PSC机制、船旗国和P&I Club向秘书处提交相关的研究意见。

对于某些从事国际航线营运的货物和特殊用途船舶,应按照TONNAGE69的规定来确定适用SOLAS第IX章和ISM规则。为此MSC82批准了MSC.1/Cir.1231,并自20xx年1月1日实施。

会议还考虑了UK提交的有关安全管理表现的研究情况,并列出了供规则修改时需要考虑的7项关键要素。

(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示范教程

会议考虑了阿根廷提交的关于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示范教程的提案,要求参加FSI15的感兴趣的代表参加会间工作组对其提出建议,完善后提交MSC的确认。该教程应符合IMO决议A.741(18)和A.913(22),并便于各国政府和相关方使用。

(五)海难事故调查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之间的风险评估比较

本届会议对于土耳其、新西兰和欧盟一些国家的提案,就PSC检查和海难事故因素的联系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海难与PSC数据的综合

分委会回顾了新西兰在FSI 11上提交有关PSC数据分析的提案(FSI 11/6/2),还回顾了FSI 14事故分析工作组和PSC工作组的主席将海难和PSC数据进行结合的讨论,进一步考虑了UK在MSC 82提出的关于将事故和检查缺陷进行广泛分析的提议,建议将这两方面的数据结合起来,给某些船舶的活动和历史描绘一个完整的形象,向航运界展示。

2,风险面的分析

土耳其在MSC 82和本届会上都提出了有关欧洲地区的海难事故和PSC检查之间的风险评估比较,参考了三个学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即:海上安全的经济性衡量、PSC检查缺陷的经济性分析和有关PSC检查的作用。这些研究基于PSC机制的“黑灰白名单制度(BGW)”进行风险面分析,建议:协调的PSC目标标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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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PSC检查因素外,还应考虑加入海难、船东和船舶经营人的记录等信息。

土耳其提议在分析船旗国的表现和制定PSC目标标准时应该考虑事故因素,新西兰对此表示支持,但不同意PSC选船目标标准仅是基于海难事故的。巴黎备忘录对将事故数据列入PSC选船标准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IMO对事故调查的定位是“NO BLAME”的原则,如用事故调查数据作为港口国监督和评价船旗国履约的标准是与上述原则相互违背的。东京备忘录认为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对风险的评估和产生事故的风险评估有根本区别,不宜相提并论。俄国、英国、丹麦等国表示部分赞成新西兰的提议,但不支持将事故统计数据作为评估船旗国履约表现的参考因素。我方代表认为PSC同船舶事故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但PSC选船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该系统基于船舶物理缺陷的统计分析,而事故调查受人为因素影响,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不宜混同,故不同意将事故数据纳入PSC选船系统。

分委会认为:从全面推动海上安全和识别低标准船舶的角度出发,目前的BGW名录是有用的,可以此来研发适用于全球的PSC目标标准。为此,会议决定成立通讯工作组就此议题设定工作框架和未来的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 将事故数据列入港口国监督选船系统的可行性;

- 对现有选船系统和风险评估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就选船标准提出最低要求; - 提出对全球港口国监督数据的分析方法。

3,海上安全的经济性衡量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关海上安全的经济性衡量的提案是基于鹿特丹的伊拉兹马斯大学对1999至20xx年的六个PSC机制中的183819次检查和11701次海难事故的研究结果提出的。该研究表明,经确认:有7%(估计有14%)的经PSC检查的船舶从检查中获益,就PSC检查对海难事故的可能性而言,对于非常严重事故检查作用明显,对于严重或不严重事故的积极作用很微弱。就某一艘船的风险面而言,一次PSC检查能够潜在减少非常严重事故的几率约为5%。

有关跟踪PSC检查的标准,研究认为,目前的可变参数包括:船舶种类、船龄、尺度、船旗、船级社及以前PSC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和滞留。船旗是可以从目标因素中排除的,而船龄对于非常严重的事故是非常重要的,船龄每增加1年发生非常严重事故的几率增加0.35%,超过35年的几率增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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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检查方面导致滞留是证书、船舶和货物的操作、ISM规则、安全和防火设备以及机器和设备方面的缺陷。加强PSC检查的严格性,并跟踪与ISM规则、船舶和货物的操作以及机器和设备的缺陷,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

如何使被跟踪的低标准船舶得到改进,有必要增加一些可变的跟踪参数,如船级的转换和撤销、所有权的变更以及其它引发事故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因素。

4,缺陷的经济计量分析

“PSC检查缺陷的经济性计量分析”,基于瑞典1996至20xx年的检查报告的分析,认为出现的缺陷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因素:检查时的船龄、登记的船旗和船舶种类。

5,PSC检查的效果

“PSC检查缺陷的经济性计量分析”,通过对一些船舶在某时段经PSC检查后下次再检查时的缺陷比较(瑞典1999至20xx年),揭示了一个直接的关系,即:大多数船舶(63%的船舶)在某时段内后一次检查比前一次检查的缺陷数明显减少。另外还揭示,在不同的PSC机制中所采用的选船目标标准,不仅在PSC中有利于降低被发现的缺陷,还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为此,在海安司司长的提议下,分委会计划利用现有的资源,对海上安全问题及相关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研究。

四、MARPOL 73/78公约的强制报告

会议讨论了秘书处提交的FSI15/4,该文件汇总了20xx年MARPOL73/78的30个缔约国(包括中国)和1个联系会员(香港)按照MEPC/Circ.318提交的强制报告。经过全会讨论,列举出下列各国所关注的信息:

1、50吨或以及上的事故性泄漏有14起,泄漏物为油类;

2、50吨以下的事故性泄漏有277起,泄漏物主要是油类;

3、违法排放事件有87起,排放物多数为油类,有关缔约国对其中4起案件做出反应并采取措施,包括官方行动;

4、3个缔约国(挪威、马绍尔群岛和瑞典)以船旗国的身份提交了14份有关港口接受设施不适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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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港口国(澳大利亚)向IMO提交了报告,对港口接受设施不适当报告做出反应;

6、68艘船舶无IOPP证书;829艘船舶的IOPP证书存在不足;2228艘船舶的油类记录簿有缺陷;126艘船舶缺少所要求的防止污染设备;1966艘船舶的设备不能工作;

7、20xx年全球经PSC登船检查的有44383艘,滞留或拒绝进港的船舶有576艘,滞留率为1.3%。

经过统计分析,各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递交的报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20xx年按照MEPC/Circ.318递交报告的缔约成员占所有成员的比例很低,仅为22.4%;二是在收到的报告中,一些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三是一些报告迟于所要求的最后日期(每年的9月30日)递交。

鉴于上述情况,分委会敦请各国全面履行公约法定义务中的报告要求,并向分委会报告履行报告要求所面临的困难。随着IMO审核机制的推行,报告的水准会越来越高。目前,GISIS中PSC模块还正建立中,未来可以通过该模块向IMO提交有关MARPOL 73/78公约缺陷的统计报告。

五、港口接收设施

MEPC 55批准了FSI15会上提出的“港口接收设施地区合作行动计划”,并对该计划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将计划中的13个工作项分为5个组类,对于每一项工作,提供了背景信息;标识了优先权;规定了完成日期;确定IMO机构的责任。13项工作的完成日期分别是:1项为20xx年,8项为20xx年,1项是20xx年,3项是20xx年。

GISIS目前已经可以直接更新港口接收设施信息,但是只有较少的国家更新了信息。分委会要求各国尽快更新,并提供主管机关的联络点。

六、事故调查和统计

本届会议成立了事故分析工作组(WG1),主要讨论两项内容,一是对英国牵头负责的对20xx年度75份海难事故报告分析进行审议,二是对澳大利亚牵头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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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报告进行审议。就海难事故分析而言,本届会议主要讨论情况如下。

(一)IMO其它机构做出的与海难事故相关的决定

按照FSI 14的决定,本届会议考虑了由MSC 和MEPC有关事故的决定,主要是:1,瑞典主管机关研究认为,碰撞和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疲劳与睡眠不足;2,委内瑞拉提出,IMO通函中有关海难事故的专业术语有必要调整;3,MSC-MEPC.3/Circ.1的修正。

(二)通讯工作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由英国牵头的通信工作组,借助GISIS中对20xx年的事故报告进行了分析,并向本次会议提交报告。经事故分析工作组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后,会议认为,该报告所归纳的一些需要吸收的教训对航运界是相当有价值的信息,将通过MSC-MEPC.3/Circ.3通函各国。

考虑到本次会议所完成的工作,分委会重新成立了通讯工作组,负责海难事故的分析和审阅“海难事故调查规则”。通讯工作组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基于从各成员国中获得的事故调查信息,确定事故分析的结果,并经FSI批准后在GISIS中发布;二是按照商定的程序,经分委会批准,确定在IMO网页上发布需要由船员吸收的教训;三是从总体吸取教训的角度,考虑哪些教训应转交哪个IMO机构来研究对策;四是考虑工业界调查工作组(IIWG)进行的研究,关注人为因素调查官员的技能和事故险情的报告问题;五是完成Chassiron轮火灾爆炸事故以及其它重要事故的调查,如:Panam Serena和Bow Mariner事故的调查报告,为MSC提供决策建议;六是修改MSC-MEPC.3/Circ.1,统一调整IMO有关海难事故的通函中专业术语。

(三)化学品和成品油船的爆炸

本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化学品和成品油船爆炸事故的行业间工作组(IIWG)”和“人为因素任务工作组(HFTG)”的报告,认为由于没有考虑到人为因素问题,难以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要求工作组考虑用适当的方式来鼓励各成员国强化事故调查官员对人为因素的调查技能。

本届会议在审议FP51、DE50和BLG11的决定时,特别注意到20000D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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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新油船和新化学品船适用惰性气体系统的问题,决定就此事向MSC提议在FSI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增加“油和化学品船舶运载低闪点货物的防爆炸措施”,拟与BLG和DSC分委会合作用两届会议来完成。

本届会议还要求事故调查通信组最终完成Chassiron轮火灾爆炸事故以及其它重要事故的调查,如:Panam Serena和Bow Mariner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供MSC决定由哪个IMO的机构来考虑处理化学品和油船爆炸事故的调查结果。

(四)提供事故相关数据

为了帮助IMO获取事故相关的信息,分委会提请各成员国:一是确保根据MSC-MEPC.3/Circ.1的报告要求和格式直接通过GISIS向IMO提供事故报告;二是提供人为因素是否是伤亡事故的潜在原因;三是向秘书处提供有关渔船数量、渔民数量、渔船全损情况和死亡情况,以便秘书处将这些信息纳入到相关的通函中;四是将从搜救中心得到的事故基本信息,按照MSC/Cire.802-MEPC/Cire.332,用电子数据格式提供给秘书处,以使IMO能够及时准确地通报事故信息;五是在事故报告要表明是否涉及假证书。

七、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修订

澳大利亚提交的通信工作组关于修订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报告,分委会考虑了澳地利和丹麦的提案,听取了各国代表的意见,要求海难事故调查工作组参考全会的各方意见,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讨论。

(一)海难事故调查的范围

分委会同意工作组的意见:对于船员事故,只要发生与船舶操纵直接相关的事故,都已经包含在规则关于海难事故的定义范围内,而且海难事故的定义并没有暗示某些种类的事故或对船舶的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

(二)GISIS和MSC-MEPC.3/Cire.1

就报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细节运用GISIS和MSC-MEPC.3/Cire.1的重要性问题,考虑到海难事故/海上事故及其严重程度、规则将成为SOLAS公约的强制性规定以及GISIS和上述函件在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变化的事实,分委会同意了通信组的决定,在规则的草案文本中不提及GISIS和MSC-MEPC.3/Ci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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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重登记问题

对于双重登记问题,分委会注意到通信组已经考虑到规则是如何处理双重登记的船舶,初始登记只是基于抵押的目的,而二次登记是与经营相关,船舶有权悬挂该旗的国家必须对船舶安全负责。

(四)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强制

对于修订该规则并使其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规定,考虑了海安会和环保会的相关指导,FSI13已经实现了MSC 80会议和MEPC53的初期设想,使该规则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途径有:

1,有必要寻求与其它文件中有关事故和事故调查规定的统一。(如SOLAS规则I/21、MARPOL公约第12条、LL公约第23条、UNCLOS公约第94.7条)

2,虽然海难事故调查规则不是全部强制执行,但是,ISM规则通过SOLAS公约强制执行已经成为先例。

3,可选择的强制方式有:

(1)并入SOLAS公约第XI-1章

(2)制定新的SOLAS第XIII章

(3)修改现行的SOLAS规则I/21条,以明示方式接受

(4)制定新公约。

(五)会议最终决定

对于该规则,根据工作组的建议,经过讨论,全会做出如下决定:

1、名称:海上灾难或海上事故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简称海难调查规则)。该规则的目的是寻求国际海事调查合作及统一做法,但不限制各国独自开展调查。相应的内容也分成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做法两方面内容。

2、该规则纳入SOLAS公约第XI-1章。

3、大会决议包含有强制性规定,是不合适的,用MSC决议的方式来通过修订的该规则是通常的方式。为此,分委会起草了MSC决议和SOLAS第XI-1章的修正案,提交MSC83批准,并由MSC84通过。

4、起草了该规则的MSC-MEPC.3通函,允许各国在该规则生效前实施,该通函将提交MSC83和MEPC57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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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意请示MEPC,在该规则作为SOLAS公约强制内容后,制定MARPOL公约第12(1)条的脚注。

关于该规则的强制执行问题,阿根挺指出,该规则的强制化可能会对IMO的其它文件产生影响,建议在提交法委会审议前,发送其它委员会批准。另外,考虑到协助调查官员实施(IMO决议A.849(20))海难事故调查规则的导则的重要性,分委会同意在适当的时候修订该导则。

八、港口国监督

(一)关于港口国监督活动协调统一

1、关于《港口国监督程序》的修正

FSI14为了进一步修正《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及A.882(21)决议案),成立了通讯工作组。本次会议责成通讯工作组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清单以供会议审议。该工作组由来自波兰的Anna 船长主持,我国代表参加了工作组的讨论。工作组根据大会的要求就港口国监督协调统一未来工作任务进行了专题讨论,制定了以下工作任务:

(1)对A.787(19)、A.882(21)决议案即港口国监督程序进行修改,起草经修订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综合文本,同时提出简化的修改程序;

(2)综合考虑IMO强制性文件如MARPOL 附则Ⅰ和附则Ⅱ的修正情况,对港口国监督程序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研究将即将生效和尚未满足生效条件的国际公约并入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可能性。

2、关于代码系统的协调统一

俄罗斯代表向会议通报了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就港口国监督代码系统协调统一工作组的工作进度。两区域性备忘录组织已就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当前的工作是对各自的代码系统进行修改,以形成共同适用于两备忘录区域的代码系统。会议对该项工作的进度表示满意并建议代码系统中引入联合国发布的UNLOCODES作为国家代码,同时关注为新生效的公约所设立的代码系统。

3、关于港口国监督官员良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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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备忘录向会议提交了《港口国监督官员良好行为规范》范本和起草背景。该《规范》已被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各成员国接受并生效。会议代表一致同意成立会间起草小组,在现有《规范》草本的基础上,结合会议上所反映的相关意见,拟定《港口国监督官员良好行为规范(草案)》以提交MEPC56和MSC83审议并通过。会议鼓励各成员国积极适用类似行为规范。

4、关于《非SOLAS船舶港口国监督管理程序》

美国联合加勒比海备忘录向会议通报了《非SOLAS船舶港口国监督管理程序》(亦称《加勒比海货船安全规则》)。该程序由美国和加勒比海备忘录组织缔约国协商制定,目的是在该区域协调统一不受SOLAS公约约束(总吨低于500)的船舶(以下简称非公约船舶)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和处理措施。美方鼓励各成员国将该《程序》作为对非公约船舶实施港口国监督管理的参考模板,并承诺为了帮助各成员国更好理解该《程序》,美方将向FSI16提交提案,详细阐述该《程序》的起草背景以及在该地区发挥的作用。

5、关于GISIS系统、EQUASIS系统和各地区备忘录地区进行信息沟通的问题 巴黎备忘录和美国认为,信息沟通符合航运业界需要和各港口国及船旗国要求的,表示愿意在现有基础上与GISIS进一步合作。俄罗斯则表示向IMO GISIS数据库提供数据增加了成员国的责任和负担,因为现有公约仅要求涉及船舶滞留和延误才向IMO提交相关报告,并未强制要求报送所有检查数据。此外,GISIS系统和EQUASIS系统在全球港口国监督数据交换中的作用和彼此之间的角色定位很难明确,会议并未就此议题达成任何意见,仅要求在FSI16会议上邀请EQUASIS系统代表赴会就该系统的作用做出详细说明。

6、关于塞浦路斯强化船旗国监督措施的提案

该提案旨在向各成员国通报塞方为降低旗下国际航行船舶滞留率所采取的相关船旗国控制手段。部分代表表示赞赏,希望该经验可在全球推广,会议主席就此提议是否根据塞方提案,向MSC提出一个相关的通函以供各成员国参照。俄罗斯对该提案提出质疑,认为塞方的做法缺乏实际意义,只会使低质量船舶转换船旗。会议鼓励各成员国向下届会议提交报告,通报船旗国履约的有效措施。

(二)关于《压载水公约2004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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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I14次会议提出了供会议讨论的文本,会议决定请求MEPC将完成该任务的日期延迟到20xx年。会议要求负责此项目的巴黎备忘录向FSI16提交报告,通报该导则在巴黎备忘录区域研究情况。

(三)关于《海员工作时间港口国监督检查导则》的制定

在STCW公约调整范围上存在分岐,会议同意将该议题提交STW39次会议研究,下届会议讨论。会议拟将该《导则》草案提交MEPC56和MSC83,建议将完成时间从20xx年推迟至20xx年。

考虑到与ILO合作制定《20xx年综合海事劳工公约》的PSC导则,会议要求秘书处派员 参加ILO的有关会议,并将相关内容向下届会议报告。

(四)其他事宜

美国提案邀请各成员国及时更新在IMO登记的船旗国联系方式,以确保其所属船舶在滞留后能及时获取《滞留通知书》。秘书处通报在GISIS系统中已开发了模块供成员国直接修改船旗国联系方式。

九、审议检验协调系统导则(A.948(23)决议)

FSI14以后,法国牵头修改船舶法定检验发证协调规则的通信组向分委会提交了针对A.948(23)的总体研究报告FSI15/12。该报告下的两个附件专门提交了针对检验发证协调系统及其检验指南的研究、并给出了对A.948(23)的修正案草案。相应地,许多国家和组织的专家在具体项目上有针对性地提交了提案。

按照分委会安排,本届会议成立了由Mr. J.F. Fauduet(法国)主持的、有CCS专家参加的工作组,专门对下述项目进行讨论研究。

(一)在客船外底检查中应用水下检查替代干坞检查

巴拿马和美国在HSSC议题下提交了提案FSI15/12/3,针对客船外底就水下检验和坞内检验提出现有执行标准的问题,提议应在每个五年周期至少进行两次干坞检验,而且两次干坞检验的间隔期限不超过36个月;另外,作为干坞检验的替代措施,只有在满意的环境条件、适用的设备以及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施行水下检验。该提案提交了HSSC检验导则修正案供本次会议讨论,并拟提交到MSC83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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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讨论结果:所有船旗国均有其各自的客船外底水下检查程序要求,有必要在这方面达成一致,并同意巴拿马和美国的建议(As a minimum two of the inspections of the outside of the ship’s bottom during any 5-year period should be conducted in dry-dock. In all cases, the maximum interval between any two dry-dock bottom inspections should not exceed 36 months);工作组同意,有必要将检查轮回的5年周期与国际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协调一致;工作组还同意,不管使用何种方法,船底检查应该在客船安全证书换新检验允许的时间窗口(即在证书到期日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

(二)AIS检查和试验

韩国提案FSI15/12/2说明船用自动识别系统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应该被视为船用航行设备并予以检验,而不应被归为无线电设备。相应地,对HSSC检验导则提出意见予以修订。

工作组讨论结果:在研究韩国提案的基础上,同意将AIS作为航行设备并应该在货船安全设备检验范畴予以检查;工作组还同意,AIS应该由主管当局或RO认可的、具备资格的无线电检查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工作组起草了AIS试验报告,同时为该报告起草了MSC通函草案。

(三)船旗国执行的MARPOL固定和浮动平台检验

国际钻井商协会(IADC)提案FSI15/12/4,就海上移动钻井设施的检验提议在修订的HSSC检验导则中纳入MODU规则相关内容,同时提出:

a. 对决议A.948(23)修正时纳入MODU发证协调系统的内容编写检验指南; b. 对决议A.948(23)修正时将目前通行的做法合法化,即由船旗国而非沿岸国

政府来承担对MODU的MARPOL要求的检验和发证职责。

工作组讨论结果:注意到针对固定和移动平台进行检验的有效性问题,MEPC43(MEPC43/21, paragraphs 11.2 & 11.3)已经有所考虑并认定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将该问题留给船旗国和沿岸国,他们可以籍此做出安排让船旗国代表沿岸国签发IOPP证书。工作组认为目前不需要对此做出任何决定。

(四)电子跟踪系统的开发

出于各方面需要,与会专家认为依靠一套系统来跟踪生效的要求将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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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修订HSSC导则或IMO强制要求执行规则。工作组讨论了针对所有新的和重要的IMO强制要求开发跟踪系统的可行性,这套系统还应该显示有关导则之要求以及他们适用于HSSC修订本的状态。

(五)请求分委会做出决定

工作组请求分委会除了批准工作组报告对有关提案总的研究决定之外,尚需要在以下细节方面做出决定:

1,与规则相关的LRIT的分类归属问题,保安或安全(security or safety); 2,将IMO强制要求执行规则修正草案提交MEPC56和MSC83批准,提交25届

大会采纳;

3,请求秘书处对韩国提交的IMO法定要求执行规则修正草案中尚未考虑到的

内容进一步予以完善并作为资料提交下届会议;

4,设立通讯工作组进一步完善IMO法定要求执行规则修正草案。

5,请求秘书处通过GISIS平台开发IMO强制要求电子跟踪系统。

十、FSI 16的议程和工作计划

对于ISM规则有关船员安全代表要求的修正案,分委会注意到MSC82已审议了新西兰、南非和菲律宾等提交建议ISM规则修正案应更接近ILO海事劳工公约的议案。分委会也同意将该议项作为优先项目纳入分委会工作项目,并需要两届会议来完成该项目并指导分委会在FIS 16次会议的临时议程中包括该项目。同时也注意到由秘书长建立的用于分析ISM规则的影响和效果的独立专家组的工作,82届MSC会议认为分委会在商议该项目时应审议专家组的结论。

对“示范过程中的行为导则/公海中船舶敌对活动”,82届MSC会议同意在分委会工作计划中包括该项目,并作为最优先审议项目,要求在两届会议内完成。委员会指派了NAV分委会负责协调。在FSI15会议上,分委会审议了日本提交的FSI 15/15文件,在公海对船演练/活动中确保船员和海上航行安全操作指南的发展。

分委会临时同意在下届会议建立关于事故分析、符合HSSC的检验指南、IMO强制性文件实施导则,以及按照20xx年压载水公约协调PSC行为和发展指南的工作/草案组,并建立下列通信组:事故分析通信组、符合HSSC的检验指南和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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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文件实施导则通信组、港口接收设施行动计划通信组和协调PSC行为通信组。

下届分委会(FSI16)拟订于20xx年6月2日至6日在IMO总部召开。

十一、其它事项

(一)IMO文件实施中遇到的困难综合分析

在FSI 12次会议,秘书处提供了一份自我评估表格的分析,并认为分委会应进一步考虑各国船队的差异、自我评估表格内容与其他资料的关联性以及改变自我评估表的匿名要求等事项。

考虑到秘书处关于最初和经更新的自我评估表信息以及GISIS模块有关自我评估表格的规划发展,包括成员国的直接入口等,分委会决定就其保密性等事项作进一步考虑。

(二)IACS统一解释的考虑

78届MSC会议同意在BLG、DE、FP、FSI、NAV以及SLF分委会的工作计划里保留“IACS统一解释的考虑”这一项内容。但本届分委会未收到该议项的相关文件。

(三)20xx年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选举

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的程序规定,分委会以非匿名方式再次选举克罗地亚的Tatjana Krilic夫人和委内瑞拉的Guillermo Rangel船长为20xx年的主席和副主席。

分委员审议了秘书处提供的有关GISIS的文件FSI15/17,现有的海上保安、事故、认可组织和港口接收设施四个模块是对IMO成员国开放。CAS模块只有符合状况部分是开放的,其中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以及港口国监督这几个部分在开发中,但还没有开放。其他几个模块正在进一步的开发完善中,比如联系点、IMO要求、偷渡案、非法移民案、MARPOL公约强制要求的防污设备和船旗国履约的自我评估。

MSC83将审议非强制性文件的实施问题,为此秘书处准备了包括导则、指南、建议案和标准在内的IMO非强制性文件清单,最终成为安全和保安相关的要求和适用于所有船舶或某一类型船舶的建议案部分作为GISIS的一个模块。如果施行,这一模块也将包含非强制文件的实施状况的信息,由成员国负责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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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IUU事宜

MEPC51和MSC78同意FSI12关于秘书处向FAO通报了加强与FAO合作建议。目前IMO正在与一些地区渔业管理组织合作,组织IMO/FAO的第二次联合工作组会议。该会将于20xx年7月在FAO总部召开。

分委会审议了该联合工作组会议拟讨论的事项,邀请各参加第一次联合工作组会议的国家尽快对参加下次联合工作组会议进行确认,并向会议提交相关文件。在即将召开的第二次IMO/FAO联合工作组会上,阿根廷、加拿大、中国、丹麦、利比利亚、挪威、韩国和土耳其代表IMO出席会议。会上将讨论渔船安全公约和有关渔船船员的STCW-F的生效问题、渔船的事故调查、渔船的PSC检查、渔船的废物处理等的防污染、MARPOL公约附则I、VI的适用以及渔船非法捕鱼的沿岸控制等问题。

分委会要求各国,尤其是参加联合工作会议的国家,应向秘书处通报拟向会议提交的提案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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