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BT项目合同范本

时间:2024.4.5

公路BT项目合同范本

建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订立条约双方:

设计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白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度建设项目标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条约条例》的规定和__答应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条约,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主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平方米,答应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报答应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答应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探材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能材料。甲方在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答应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探材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能材料。 甲方对上述材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二.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能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四.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授权委托书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存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能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统统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经典诗句 四.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存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能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验,所需统统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五.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赞同,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二篇:工程BT项目合同范本


(一)投资协议书

甲方(招标人全称):佛山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景观工程BT项目。

1.1.2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由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在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甲方”或“业主”。

1.1.3 乙方:指其本项目工程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负责本项目

融资及管理,并承担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

“总承包单位”或“中标人”或“乙方”。

1.1.4 监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委托

合同的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又称之为“监理人”。

1.1.5 项目管理单位:指由甲方依法招标确定的,并与甲方签订

委托合同的承担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1.1.6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

的职责和义务的各级监理人员。

1.1.7 分包人:指乙方报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取

得甲方批准,已分包了总承包单位承担任务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分包人应具

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1.1.8 合同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分为施工期(建设期)和回购期两部分。

1.1.9 竣工验收:指总乙方完成项目施工任务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

1.1.10 单项工程:指本合同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工程。

1.1.11 施工期:本合同又称“建设期”,指从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所有单项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进行各种准备、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到通过竣工验收之所需时间。

1.1.12 缺陷责任期:/

1.1.13 起计。

1.1.14 回购期:本项目回购期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方进行初验)之次日起计。

1.1.15 项目移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即为项目移交开始日。

1.1.16 中标下浮率:又称之为“中标价”,此项费用仅作招标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及合同暂定价款,其本身不作为合同最终价款及最终支付的依据。

1.1.17 预算建安费:系指在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

1.1.18 结算建安费:系指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实际建安费×(1- %中标下浮率)。此费用须经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

1.1.19产值:系指回购款中的一个计息数字基数,为项目实施时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乙按施工合同要求计算完成工程量的造价金额。(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

一计算确认)

1.1.20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21书面: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乙方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或监理人或项目相关方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本项目的融资、资金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工程合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是否按照本合同规定在本市的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

共管(甲方、乙方及银行)专用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合同,并按要求投入项目资本金;

(2)乙方是否对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抽逃项目资本金或存在拖延项目资本金到位;

(3)乙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2.1.2 甲方有权为实现本合同2.1.1款所述监督管理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问询、查阅、复制、调取乙方的相关记录、文件、账册及单据。

2.1.3 甲方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及施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控单位或其他咨询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监控或相关咨询管理;甲方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合同等进行管理及监督,并派驻相关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管。

2.1.4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具有否决权。

2.1.5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终止本合同并接管工程。

2.1.6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提前回购本工程。

2.1.7 甲方应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

2.1.8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将负责完成工作的成果文件全部移交乙方。

2.1.9 甲方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助和配合乙方获得项目建设实施的便利条件,但甲方并不保证其协助将产生任何特定的效果。

2.1.10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在项目移交日接收本项目,在项目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按项目进度投入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派驻相关管理人员,使其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若甲方认为其尚无实

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完善人员配备、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直至通过甲方审查为止。

2.2.2 乙方有权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并向甲方主张获得的全部项目回购款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回购款后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予以确认。

2.2.3 乙方负责修建的本项目工程所需的临时道路,并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负责对临时道路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2.2.4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选择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分包人,并在实施前15天报甲方,由甲方审批。

2.2.5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2.2.6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接受甲方、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授权委托的单位的检查、管理、监督、审核和审计。

2.2.7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2.2.8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乙方相关义务,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2.2.9 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

2.2.10乙方应根据本项目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监控工作。

2.2.11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2.2.12乙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凭有效的#5@p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同时乙方保证将严格依据本合同第8.3款的约定计算工程结算回购款总额及接受甲方支付回购款的方式,在第8.3款约定之外的所发生的费用均已经计入在投标报价之中,不单独计入工程回购款之中。

3.履约担保

不适用

4.项目投融资与资金监管

4.1 项目投融资

4.1.1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1.2 乙方应做好融资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使用。

4.2 资金监管

4.2.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

4.2.2 建设期内,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

4.2.3 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发生的损害均由乙方承担。

4.2.4 乙方若因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而引发投诉、群体性事件、仲裁、诉讼、请求、索赔等情况,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得牵连甲方。

5.项目建设

5.1建设用地

5.1.1 项目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

5.1.2 甲方将负责本项目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5.1.3 甲方不具体指定临时建设用地,但已综合考虑租用地的相关费用,且乙方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已经包含在中标价中,回购价不再计取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以往经验自我独立考虑临时用地的租用。临时性建设用地退还前,乙方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乙方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性建设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4 未经甲方同意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把本项目对外移交、租赁或担保、抵押。

5.1.5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项目建设用地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乙方将获得工期的顺延。

5.1.6 甲方将根据项目征拆情况分段逐步向乙方提供工作场地,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合理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应避免人员、机械出现窝工等现象。

5.2 勘察设计

5.2.1 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该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本项目的勘察与设计。

5.2.2 乙方在此承诺同意接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2.3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但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可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变更建议,但设计变更的最终决策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5.3 项目施工

5.3.1 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责任与义务。

5.3.2 乙方必须在本项目施工期内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

成项目的建设施工。

5.4 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

5.4.1 甲方已先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

5.4.2 经甲方招标确定的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费用由甲方支付。

5.4.3 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规定履行监理及项目管理职责。

5.4.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规范相关规定发出的指令。

5.4.5 监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施工图,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理。

5.5 建设监督

5.5.1 建设期间,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甲方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责令改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1)项目工程有质量缺陷,或存在质量隐患;

(2)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3)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符;

(4)未按施工计划施工,合理施工工期得不到有效保证;

(5)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参建单位的款项或拖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资事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6 竣工验收

5.6.1 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及修订规定执行。(按省、市的现行标准执行)

5.6.2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竣工备案后,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

5.6.3 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

6.质量保修

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保修期,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含缺陷责任期)。在保修期内乙方按《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乙方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甲方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乙方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乙方自负。

(6)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对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及损失进行自费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方面:

① 乙方所用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② 乙方的施工擅自改变或变更设计文件,如擅自减少桩长、钢筋用量、改变基础的标高或降低混凝土标号或需连续浇注混凝土而因施工需要增加施工缝等;

③ 由于乙方施工工艺控制不严,如模板移位造成箱梁、板梁的腹板、底板、顶板的截面尺寸发生变化,路面基层级配不良造成面层过多的裂纹(纵横裂、网裂)和明显的质量缺陷等;

④ 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如浆砌工程砂浆不饱满、石料规格不符合要求、质量不合格造成构造物和砌体跨塌等;

⑤ 路面服务功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和行车需要(如车辙过大,

构造深度不足,路面裂缝过多)等;

⑥ 未妥善考虑砼构件的耐久性,出现非受力裂缝或砼表皮脱落等;

⑦ 路基、台背回填沉陷过大,引起路面、桥涵的破坏或严重的行车不舒适等;

⑧ 浆砌工程勾缝脱落、砌体变形,局部构造无效或施工不当引起的路面、桥涵的破坏等;

⑨ 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工作面、工作缝;

⑩ 由于其它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损失。

(7)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3天内派人保修。

(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7.项目移交与回购

7.1 项目移交

7.1.1 移交

7.1.1.1 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次日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项目工程;

②与本项目工程经营及使用、开发相关的使用说明、操作及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资料;

③与本项目相关的无形资产;

④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提交甲方,由甲方组织档案验收。

(例如变BT模式为施工总承包等),乙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乙方因前期采用BT模式而产生的融资费用、利息等按实际时间计算)

7.1.2.4 方需无条件予以接受。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提前回购协议书,提前回购

部分将按实际时间计付融资利息。

7.2 回购期及其调整

7.2.1 本项目回购期为1年,从工程通过竣工初验(经监理及甲方初验)之日次日起计。

7.2.2 当工程发生停建或缓建时,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合同各方协商可调整回购计算日期或回购期。

7.3 回购款计算

7.3.1 回购款

回购价款组成:(1) 结算建安费;(2) 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益

回购款T=a+b-c

其中:

a—结算建安费=∑每月产值;

b—融资部分利息和投资收益;

c—甲方根据《投资协议书》扣除的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额。

7.3.2中标建安费、预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

7.3.2.1本项目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价)仅作为招标阶段计算评标得分的基数,其本身不作为最终支付的依据。

7.3.2.2预算建安费。在工程施工图绘制完成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方中标的下浮率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暂定总价。预算建安费计价依据如下:

(1)编制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

及《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

(2)材料、人工及机械费价格参照中标当月/季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参考价,缺项部分先以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办的《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综合价格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再以广东省主管部门主办的造价信息作为补充;若仍有缺项,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材料、人工及机械费价格不再以市场价格浮动作调整。

(3)计费程序执行有关文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

[2010]2号)文件,利润:按定额人工费为基准,费率为18%。管理费按二类地区计算。

7.3.2.3 结算建安费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预算建安费确认书》及甲方审批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原则核算出的竣工工程的实际建安费,并按以下方式计算出结算建安费:结算建安费(a)=实际建安费×(1- %中标下浮率)。此费用须财局及造价管理部门审定,若该工程经审计局审计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审计结果执行。乙方应在竣工验收之日后1个月内上报所有结算资料,甲方应在5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财政局结算审核等)。(乙方上报所有结算资料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如未符合甲方的要求,需退回乙方重新上报,甲方的审批时间重新计算)

7.3.3 投资回报(b)

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收益

工程项目回购期起点为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初验次月1日开始,回购期终点为回购期起点后次月起12个月。

融资部分的利息和投资回报均按建设期和回购期分阶段计算。乙方需自行解决融资保证项目在建设期正常推进。

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息数字基数为每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定的产值,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代付费(乙方代甲方支付有关规费和其他甲方确认的费用)计息基数为实际缴纳金额,自缴纳之日起开始计息,乙方需及时将代付费缴纳凭证提交甲方。(工程调增金额不计入每月产值中,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计算确认)

二、建设期的利息=乙方每月完成的经确认的产值*(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代付费(乙方代甲方支付的费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时间;

三、回购期的利息=(乙方融资部分-已支付的融资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代付费-已支付的代付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化利率)*计息时间;

如甲方在回购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则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担保机构追索。

计息时间:

建设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起至项目回购期开始之日。

回购期计息时间:计息起算时间为项目回购期开始之日(以竣工验收之日次日为准)起,计息结束时间为各期回购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计价标准按单利原则分段计息。

如甲方实际实施过程中提前还款或部分项目不需融资,则计息的基数和计息时间相应调整,按实际融资数字和计息时间计算,但上述调整不影响建安费用的计算。甲方对融资或还款安排有变动的,将须提前5日书面告知乙方。

7.3.4 违约金及其根据合同的调整额( C)

本项费用包括甲方根据双方合同(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扣除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7.3.5 利率调整

若在回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对本项目回购期利息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计算每期回购期利息所采用的利率,以每期回购期期初当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计息利率。

7.4 回购方式

7.4.1 本项目回购方式为甲方通过支付项目回购款的方式回购本工程。

7.5 回购款支付

7.5.1工程项目进入回购期后,甲方按将在回购期内分3期,回购款支付方法如下:

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按本合同约定原则及乙方中标下浮率核算的工程建安费,由甲、乙双方签订《预算建安费确认书》,作为暂定工程总价。

(1)工程竣工初验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一期回购款(75%的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15日内支付第二期回购款(5%的暂定工程总价,暂定工程总价暂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编制并经双方确认的金额):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9个月后,15日内支付第三期回购款(总回购款的尾款,总回购款以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乙方须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给甲方,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成财政局审定手续的,甲方超期付款不计回购期

利息。

7.5.2 在回购期,甲方根据合同应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如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期回购款中予以扣除(不计利息)。

7.5.3 乙方应持与当期应获得的回购款相同金额的有效#5@p向甲方申请支付回购款(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税金等费用)。

7.5.4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需要在建设期内提前支付工程回购款,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接受;提前回购原则如下:

(1)甲方应于拟提前支付日前至少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若需提前回购,则费用a、b、c的计算原则参照第7.3款计算。

7.6 风险的转移

7.6.1 甲方的风险

(1)项目规划的调整;

(2)建设标准的提高和建设规模的扩大;

(3)经甲方批准执行的国家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材料价格调整;

(4)回购后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5)回购资金不能如期到位;

7.6.2乙方的风险

(1)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2)工期拖延;

(3)材料价格的上涨(甲方批准调价的部分除外);

(4)不可抗力的风险;

(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6)建设期内融资成本的增加包括银行贷款利率的增长;

(7)其他。

7.6.3 在本项目工程移交日前,乙方应承担非甲方原因以外的一切风险。在颁发项目移交终止证书之后,甲方应承担全部风险。

7.6.4 若风险在移交之前发生或虽然在移交之前未发生但隐含在工程中而致使移交之后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任何一方无法控制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6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年一遇暴雨(雪)、台风、龙卷风、3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乙方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8.2 不可抗力的发生

8.2.1 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影响,并对此种不可抗力保持同期记录,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8.2.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

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各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

8.2.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该项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本合同

8.3.1款的规定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2.4 对不可抗力事项投有保险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作为修复本项目工程。

8.2.5 乙方应为工程回购期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损害予以投保,不可抗力的投保费用不得计入回购款,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调整

8.3.1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前,非甲方责任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8.3.2 在本项目进入移交之后,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9.违约责任

9.1 违约处理

9.1.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可预见的直接经济损失;

(4)依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9.1.2 违约方依据本合同9.1.1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2 甲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的延长的工期。

(2)甲方在回购期内提前回购工程,甲方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9. 3乙方的违约行为及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总工期延误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的部份项目完成时间为关键节点工期,因乙方原因导致关键节点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回购款相应的计息时间,不得计息。

10.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0.1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合同正常终止

回购期届满后,本合同及附件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已履行

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10.3 合同非正常终止

10.3.1 不可抗力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的时间持续18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此后3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有保险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2 单方面终止

(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a. 终止的条件

在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或工程施工协议。本款所述严重违约指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包括:

(a)工程工期延误30日以上;或乙方在施工合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等。

(b)工程累计停工时间超过15日,且没有采取赶工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甲方相信工程能够按期竣工的。

(c)发生破产、清算、被指定接管人、清算人的情况;

(d)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或降低相关资质的;

b. 终止的结果

(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乙方的履约担保全部或者部分将被没收,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履约担保的,则应按给

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还包括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与合适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增加和其他损失等。(如有)

(b)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将无条件向甲方移交项目。

(c)甲方将根据甲方和乙方书面达成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的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的百分之七十(70%)的价格确定项目建安费(费用最终以财局审定结算为准),并依此计算的回购款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回购款。

(d)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

(e)其他事宜按照本投资协议书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2)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a. 终止的条件

(a)甲方若因征地拆迁的原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非乙方原因使得本项目工期拖延12个月的,且乙方无法采取合理措施赶上或保证总工期拖延控制在12个月以内;

(b)由于法律变动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b. 终止的结果

(a)本合同按上述规定被终止后,甲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甲方将按照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则为经上级行政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作出的

在建工程合格部分的结算价)回购本项目。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移交本项目。

(b)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计算支付回购款。

(3)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11.争议的解决

11.1 友好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诉讼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42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12.其它条款

12.1 适用法律

12.1.1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

12.2 资料和保密

12.2.1 对资料的权力

(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

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项目移交时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12.2.2 保密性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12.3 知识产权

12.3.1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和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标识、字号、名称及形象设计等,不管以文字、图案或混合,亦不管以书面或电子及其他形式作为载体而体现。

12.3.2乙方在此保证,为本项目的目的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不管是乙方独立产生,也不管是否有甲方的相应的协助,其权利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提供与之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文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能用作本项目之外的用途。

12.3.3乙方在此进一步保证,在完成本项目过程中,将不会侵犯

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不管是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还是移交给甲方以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3.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2.4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

双方一致声明:反对关于项目的行贿、受贿及不合法的行为。双方都不会为项目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法的报酬。

12.5 奖励

无。

12.6 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12.7 独立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2.8 通知

根据合同规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和电挂。若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12.9 工程施工合同

甲、乙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书》中对甲方、乙方的相关责任,

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根据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划定。

甲、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所确定的原则基础上补充、细化、完善,其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削弱甲方对本工程的相关权利。

12.10 解释权

如果本双方合同前后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解释权归甲方。 12.11 补充协议

本项目的修改、细化内容,甲方、乙方将以双方补充协议和(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12.12 附则

12.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2.12.2 本合同由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12.12.3 本合同正本 2 份、副本 12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组成部分

(1)甲、乙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4)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文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的任何部分之间及条款之间应相互印证及解释。如果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则应按从排列由前至后的顺序确定相关条款的效力及效力大小,排列

前者的效力优于排列后者。

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住 所: 住 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日期: 年

(二)《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佛山新城市政与景观工程BT项目 工程地点:佛山市新城 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保修(养护)及其相关任务。

工程规模:工程约9000万元,实际施工时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经审核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立项文件号: /

资金来源: BT融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保修(养护)及其相关任务。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3个月,总日历天数约90天。(部分指定项目须在60日历天内完成,具体以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为准)。

拟从20xx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20xx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

否则扣罚50万元,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工程不能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荣誉称号的,则不对乙方进行扣罚。

五、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总价¥74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万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

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

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本

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20xx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佛山市新城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

有限公司(公章) 有限公司(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校对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广东省建设厅推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2009)第二部分

第三节 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1.54施工合同总价是指本施工合同的结算建安工程费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甲、乙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4)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1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图纸; ○

2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

3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作出有比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含《投资协议书》、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质量保修书格式、通

用条款,下同)更有利于发包人的响应(该是否有利于发包人的解释权双方同意最终归发包人所有),则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更有利于发包人的相关条款内容的解释顺序优于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和本合同,承包人须按这些响应承诺履行。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相应行业现行相关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费用视为包含在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

5、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开工前提供图纸;标准和规范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开工前提供三套图纸,如需另行增加图纸,需通过发包人向设计院购买(承包人应交晒图成本费用)。

6、通讯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佛山市佛山新城吉庆道1号 收件人:王扉 邮编: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7、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 /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范围外道路通行及公共设施使用的相关手续,服从当地管理部门的管理,承包人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施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承包人接受当地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

具体人选: / 印章样式: /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

内的用水(包括保养期用水等)、用电、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自

行解决(包括可能发生的由承包人自行发电的情况),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施工范围外的公共道路按现状,施工过程中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现状公共道路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和负责,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开工前提供图纸和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由发包人组织。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地质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情况进行勘核,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的安全,费用包含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办理工程报监手续,施工报建手续,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其它事宜在具体发生时商定。(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

19.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筹集

(2)提供的份数: /

19.5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按专用条款第79、80、81、82、84、85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①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道路造成污染。如在回填土时需要在路面(或路面基层)卸土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道路造成污染。该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中,工程结算不计取相关费用。

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

③ 本工程承包人必须完善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接收、整理和交接、归档工作,须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验收与交接工作。

(3)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相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4)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自行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情况进行探测、调查、勘核,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积极进行管线方面的协调工作,费用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中。施工过程中若因施工原因对地上、地下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5)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

定: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相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6)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佛山市佛山新城核心区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书等发包人要求签订的协议书,严格执行佛山市佛山新城核心区内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

(8)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手续,必须按照发包人佛山新城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的限制。

20.4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

21、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派驻本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禁止更换项目负责人,除非征得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更换前须通过书面方式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王扉 )为发包人代表,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按发包人内部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签证、工程计量、工期延长、费用调整、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其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及佛山新城内部管理相关规定。

24、造价工程师

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4.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承包人代表

25.1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承包人代表作为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不能兼其他在建项目,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

(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按《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市或佛山新城建设局审批。

(3)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承包人未能及时更换不称职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 20万元每次的违约金。

26、指定分包人

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供履约担保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

(1) 支付担保的金额: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具体为: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

28.5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无。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31、不可抗力

31.1(1)不可抗力:按《投资协议书》规定。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32.1款的第(3)项。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生命财产、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的投保范围办理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承

包人必须于正式开工前3天将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过程中如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需要调整的,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重报调整计划。

34、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另作约定:从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计,具体□

时间由发包人确定。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3 个月,总日历天数约90天。(按招标文件)

其中:

(1) 天虹路东段人行道改造部分,需在20xx年12月26日完成。

(2) 商务中心配套公园(南坡)部分,需在20xx年12月26日完成。

36.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的第三方影响,工期可顺延,但不作费用赔偿或补偿。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总工期延误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部份项目完成时间为关键节点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关键节点延误的,每逾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万元,最多为施工合同价的10%,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回购款相应的计息时间,不得计息。

38、提前竣工

38.1 计划竣工日期:2013 年 1 月

42、质量目标

42.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否则,一切

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凡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相关标准整改,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且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满足相关主要部门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46、测量放线

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正式开工前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且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广东省、佛山市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相关规定,材料到达后要向监理工程师报批并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场。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

49.3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现行规范及发包人、设计、监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55、工程试车

55.1 是否需要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56、工程变更

56.3 工程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发包人佛山新城最新的《工程变

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程签证等相关事项的确认认可须完成发包人内部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合同相关规定的限制。

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不设奖励。

58、竣工验收

58.1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11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6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59.8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本工程的苗木保养期为6个月(从

所有绿化种植全部完成、进行初检合格后算起)。保养期内如有死苗、坏苗的,应及时补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保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淋水、除虫、施肥、修剪、更

换、补种苗木等)已包含在施工合同总价中。其它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63、暂列金额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元。

65、暂估价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 /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6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

期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10%预算建安费)。

67、优质优价奖

67.1优质优价奖的约定:

√ 没约定优质优价奖的,本款不适用; □

□ 约定优质优价奖的等级;

67.2优质优价奖的计提与支付:

□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3%,即 元;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2%,即 元;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1%,即 元。

68、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 另作约定:

√ 工程量的偏差; □

√ 工程变更。 □

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 其他调整因素:现场签证。 □

工程结算造价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为依据,最终结算价以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为准。

72、工程变更事件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调增金额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结算时统一支付:

1)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的10%,则发包人与承包人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

a、当Q1>1.10Q0,P0为合理综合单价且P0>佛山市财政局(或发

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预算分项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相关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0Q0×P0+(Q1-1.10Q0)×P1

b、当Q1>1.10Q0,P0为合理综合单价且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

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预算分项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P0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Q1×P0

c、当Q1>1.10Q0且P0为不合理综合单价时,由造价工程师按相

关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

按下述公式计算:

C=Q1×P1

d、当Q1<0.90 Q0且P0≥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

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Q1×P0

e、当Q1<0.90 Q0且P0<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

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0.90Q0×P0-(0.90Q0- Q1)×P1

式中:C: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最终完成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签认的工程量(对承

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经佛山市财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

机构)审定的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佛山

市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审预算综合单价10%或以上时视为不合理单价)

2)P1综合单价确定原则:

工程量增加时,若承包人所报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高于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按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

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乘以本合同中标价下浮比例确定;

工程量减少时,若承包人所报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低于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清单预算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确定。

上述清单预算指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本项目预算书。

3)变更增加工程在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项目单价时,可参照该项单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按2010《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20xx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有相应内容的定额子目进行计算。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①以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材、机价格,按相应定额及计价规范计算其综合单价;②以施工当期人、材、机价格的信息发布价(信息价没有的按施工同期的市场价格),按相应定额及计价规定计算再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所得的综合单价;比较以上①②两种方式,取价低者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并最终以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在广东省工程综合定额内相应定额也没有的,由承包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单价分析(需提供承包人向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询价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计算所得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要乘以中标价下浮比例进行调整。最终以佛山市财政局(或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4)当工程发生变更,其措施费的调整的方法如下:

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

5)规费和税金按相应规定标准计算,管理费按二类地区。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措施项目费不作调整,总价包干。

75、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

□√另作约定:按发包人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或发包人要求执行。对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认可必须按发包人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时限限制。

76、物价涨落事件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相关程序按发包人佛山新城最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合同价款调整的确认认可必须按照发包人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一切审批同意手续而不受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的限制。

78、支付事项

本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详见投资协议回购款支付。

79、预付款

本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详见投资协议回购款支付。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以现行广东省、佛山市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按招标文件( 元)规定执行。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1)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 包含在回购款内 □

81、进度款

81.1 支付期间:本项目采用BT方式建设,详见投资协议回购款支付。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

投资协议要求。

84、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 其他: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 其他扣留方式:在第三期回购款中扣留。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85、最终清算付款

本条不适用。

86、合同争议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

(2) ??

(3) ??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保密要求

91.1保密保密信息的期限: /

94、合同份数

94.1约定提供合同文本

提供合同文本: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作约定: /

94.2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承包人正本份。

96、补充条款

一、承包人必须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一起共同参与苗木等材料的选购,苗木等材料进场施工前必须经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方可进场施工。

二、本工程所有种植的植物必须保证成活,如养护期内种植的苗木死亡的,承包人须无条件重新种植同样规格的苗木。

三、承包人需实施工作

96.1. 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监手续、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

96.2.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负责报装、接驳和敷设(包含绿化养护水、电等),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6.3.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签订廉政责任书、安全协议书、佛山新城核心区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管理责任书等发包人要求签订的协议书。

96.4. 承包人须于开工前两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等,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批准后实施:

A、资金投入使用计划一式四份;

B、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C、主要材料使用计划一式四份。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

96.5.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施工范围外现有道路,以免影响正常通车和行人。若对现有道路设施损坏,承包人须及时自资修复,发包人不予承担费用。

96.6. 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防止因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6.7.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相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

96.8.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

96.9. 承包人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施工、保卫、防护制度和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在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96.10.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各分部分项工程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财务报表中单项列明备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采取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施工合同价中。

96.1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

96.12.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驻现场,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否则,将扣除承包人¥ 5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未能参加工程例会的,发包人每次扣除承包人¥ 1000 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后任者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并按《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市或佛山新城建设局审批,未征得发包人和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负责人的职务,履行前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务。

96.13. 对承包人单方面作出的实质性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如

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现场等),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改)要求作出改正及附加扣除承包人¥ 20万 元的违约金。

96.1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要求其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

96.15. 承包人应指定一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其施工、工作人员应遵守工地的安全、防火、保卫、文明施工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坏现场和建筑成品。承包人必须了解清楚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及附近建构筑物和设施情况,保证施工期间不因为施工原因使附近建构筑物和设施在施工期间及之后受到影响,如属承包人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6.16. 承包人要进入非本项目工地施工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承包人和工程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安全事故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6.17.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若被主管部门检查,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次的违约金。

96.18. 工程竣工交给发包人使用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和半成品的养护、保护。承包人养护、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失损坏,由承包人出资修复或赔偿。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接收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负责保护、保养工作,期间发生损失损坏,承包人负责自资修复。

96.19. 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失,若损坏属于施工质量、施工隐患或承包人采购的产品质量问题等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反之,发包人负责所发生的一切修复费用。

96.20. 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保修完毕,属设计或发包人使用不当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可给予维修,但发包人须支付维修费。

96.21.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维修并负责赔偿。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承包人负责整改、维修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外,发包人要对承包人扣罚¥ 50 万元/宗的违约金。

96.22.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除承包人负责事后

补救和承担赔偿等责任外,发包人要对承包人工程款进行扣罚:特别重大事故,扣罚¥ 500 万元/宗;重大事故,扣罚¥ 400 万元/宗;较大事故,扣罚¥ 100万元/宗;一般事故,扣罚¥ 50 万元/宗。但本条款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的义务和责任。

96.23. 承包人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抄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部各一份;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承包人研究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项目监理组;对于较大质量事故,由承包人出面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96.24. 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提供的拟投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力计划不符,发包人扣除承包人¥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96.25.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

96.26. 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都必须有施工员在场,超过一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工点将被扣罚¥ 500 元/次的违约金,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工点将被扣罚¥ 8000 元/人/每次的违约金。

96.27.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96.28.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所致,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每项这种不合格的工程处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进行通报批评。

96.29. 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

进行现场施工的机械清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将对符合现场施工要求的机械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承包人机械上岗证。机械登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

一。如果提供的拟投入机械与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机械设备不符,发包人扣除承包人¥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96.30. 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道路状况,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道路能双向通行,并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关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为此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96.31. 本项目承包人必须完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交接(归档)工作,须完成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验收与交接工作。

96.32. 承包人必须在佛山市内开立专用帐户,保证本合同工程款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合同建设项目,并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相关贷款银行的监督管理。

96.3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除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作出扣罚,承包人另外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6.3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方案进行优化,由于工程方案优化所造成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如果工程方案优化后,有部分工程超越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则该部分工程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招标。

四、 本专用条款未能明确的事项按招标文件和发包人佛山新城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若发包人佛山新城内部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存在相互矛盾、不一致的地方,优先按发包人佛山新城内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保证佛山新城市政与景观工程BT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部分、园建部分、绿化部分、电气系统及给排水系统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包含内容)。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位以及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所有工程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6个月 。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三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它

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6.1

发包人:佛山市新城开发建设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 有限公司(公章) 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 联系电话:年 日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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