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市级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类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我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金阳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即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凡在我市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劳动合同文本备案。已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到辖区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次备案,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天内,到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体法人资格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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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贵阳市标准劳动合同文本,请登录下载);
(5)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或登录下载);
(6)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或登录下载);此项需将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制作成电子文档。
(7)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发放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用工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第六条 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电子文档)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新进或员工续签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退休),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上需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者本人的签字及手印)、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到原备案的劳动部门办理员工减少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在15日内填写劳动用工注销备案表、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2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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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劳动用工备案程序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
二、办理程序
(一)初次登记备案程序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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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用户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下载地址:http://ldyg.);
(4)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形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自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者调入人员的;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3)成建制划入或者划出的;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新招用职工的,提供招用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名册、劳动合同;
(2)续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续签(变更)职工名册、续订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 2
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员移交手续及相关文件或证明;
(5)职工退休、死亡的,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
(6)职工调动的,提供相应的调动手续。
(三)注销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当在7日内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2、职工名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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