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
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第三 标段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三 标段由K 80 + 800 至K 124 + 022.26 ,长约 43222.26 km,主要工程内容为隧道供配电照明、通风系统工程,(文山隧道、长江塘隧道、长城岭隧道)。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8)通用合同条款;
(9)技术规范;
(10) 图纸;
(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及目标承诺书、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3) 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4)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5)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6)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壹拾陆元叁角肆分
(小写)(¥ 35275416.34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项目总工: *** 。承包人主管施工副经理 ***
6.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225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 年 3 月 26 日 2010 年 3 月 26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年版) 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由招标人编制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经承包人确认并承诺认可作为投标报价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组成部分将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报价认可、信用保证金提交、人员、设备投入及目标的承诺;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本款补充第1.6.6项:
1.6.6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不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同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交通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2.发包人义务
2.8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2.8.1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首件工程认可制和样板工程评审推广制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级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组织本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并推广样板工程评审制。
对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样板工程及施工工法,发包人应在项目建设中予以推广。
2.8.2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发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开展“三级技术交底”(项目技术交底、标段技术交底、班组技术交底三个阶段)。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补充第3.1.4项:
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开展三级技术交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与承包人共同仔细审核图纸,检查地质勘察资料是否齐全、图纸之间有无矛盾、标注有无遗漏、数据是否正确等,并主持标段技术交底工作。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完成路面保修期的全部工作。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第(3)补充::
承包人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向农民工进行公示,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参加工伤保险,在开工之前将有关缴费、参保等证明文件提交发包人备查。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设立的工程款保障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承包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事件或影响工程施工或造成发包人经济、声誉受到损失的,按第22.1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项补充第(5)、(6):
(5)参与信用评价
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对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排序等信用评价工作。
(6)实施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其它等级公路参照执行)
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方案及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等工程。
4.2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
本款补充:
(1)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履约担保的真伪,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向发包人出具保函开具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由承包人和保函开具银行共同签署。
(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金额,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信用保证金。
(3)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及信用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金额。
(4)当承包人完成计量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30%、60%和90%时(三阶段),发包人按照相同比例分三次返还承包人的信用保证金,剩余的10%在交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若出现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剩余信用保证金。
4.3分包
第4.3.2项补充:
对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包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补充:
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替换人员(如有)经相关途径核实资料,不得与承包人在建项目人员重复。
第4.6.5项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申报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服从发包人对承包人从业人员的管理。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需更换人员的,应按前述第4.6.5项补充条款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提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发包人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处罚。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此项行为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款补充第9.1.4项:
发包人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落实安全生产五项制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专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补充: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使用。
第9.2.8项补充(5)、(6):
(5)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现场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名录、保障措施等进行公示。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承包人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6)施工方案安全评审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复杂构造物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评审制度》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制度规定的复杂构造物工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控制措施等,由发包人进行安全专项评审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条补充第9.6款:
9.6监理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监理人应按照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山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13.1.8项:
13.1.6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7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发布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高速公路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3.1.8对于高速公路附属工程(包括房建、绿化、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附属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原材料标准和质量保证期施工,保证附属工程质量管理。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承包人须严格贯彻落实三阶段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十条措施的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的通知》、《山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关于推广<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示范段混凝土高性能化关键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进一步提高路面平整度、解决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款补充第(4)项:
(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分别代表政府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
本条补充第14.5款:
14.5工程试验检测
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试验检测活动必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其他等级公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及人员资格管理、信誉体系考核等按照本款前述规定执行。
承包人、监理人等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按本款前述规定由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试验室)设立,并须经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验合格并颁发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试验检测工作。
同一合同段的承包人、监理人不得委托同一检测机构为其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15.变更
15.3变更程序
第15.3.4项细化为: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承包人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与计量支付网上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变更上报及审批。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第17.1.2项补充:
对于所有已完工工程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最终审核。
本款增加第17.1.6项~17.1.9项:
17.1.6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3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5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
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1.8土方计量偏差的修正
本项目如果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方法,则以其采集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土石方数量作为计量依据。
17.1.9高速公路零号工程量清单(其他等级公路参照执行)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应共同核对图纸,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根据统一规定的《山西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单位零号清单》对本标段每一个工程单位编制独立的零号清单。零号清单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本条补充第19.8款、第19.9款:
19.8路面保修
高速公路工程自路面工程缺陷责任期(通车后2年)结束日期起计算3年。其它等级公路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9.9绿化缺陷责任
绿化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完成铺设表土、微地形处理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缺陷修复。
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的苗木成活率及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发布<山西省公路绿化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等以及实时调整、补充的其他规定)执行。
增加第25款:
25.创优基金
创优基金:发包人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以及实施调整、补充的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项目设立创优基金。发包人提供的创优基金已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
25.1创优基金的来源
创优基金的来源: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5.2创优基金的使用
创优基金的使用: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C.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山西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山西省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1.6其他
增加
1.1.6.9联合设计:指在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文件、方案以及招标与投标文件的基础上,由业主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设备供应商等在承包人设计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完成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以利系统更加可靠、设备更加先进、经济更加合理。联合设计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使用。
1.1.6.10联合采购:指由业主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设备材料供应的选型、询价工作,并由业主最终选定设备型号、供应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具体合同谈判、采购等事务按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如业主认为有必要,设备采购也可采用竞争性的招标方式。根据承包人推荐,业主将设备采购、供应的权力委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对设备的质量缺陷保证期负责,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1.1.6.11创优基金:为确保创优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将设立创优基金。创优基金归招标人所有和支配,并用于对在履约考评、全省高速公路安全质量大检查、交(竣)工等阶段性验收以及“创优”“竞赛”等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专项资金。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为他人提供的相关临时道路、设施、场地、电力以及人员、设备等,并且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业主统一协调。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3)补充:
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作为承包人的义务之一,本项目与周边其它项目发生为联合调试等联系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提供人员、技术等服务,无条件地服从业主之协调;本合同项目与其他项目发生联系时,承包人必须指定某人负责联系,无条件地提供准确的界面参数,协调相关的技术问题; 投标人应提供本工程三大系统与其他工程三大系统并网所需系统接口、IC卡格式等,并负责在并网时及时进行一切安装调试工作;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结束(两年),在此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缺陷责任及时维修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设备的维护期应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承包人更换人员要求:
(1)、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列明的人员名单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人员进场;
(2)、若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因故需更换人员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更换申请。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更换人员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惩罚,并在开工后的计量款内予以落实,具体标准如下:更换项目经理、主管施工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的,每人次罚款10万元,更换专业工程师罚款5万元。
(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因故需更换人员的(包括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的),应提前 28天向发包人出书面申请,承包人须同时推荐两名以上同等资质备选人员由发包人审核和选择。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更换人员进行审查,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复。更换项目经理、主管施工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的,每人次罚款30万元;更换其他合同人员的,每人次罚款10万元。
承包人更换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总数的 30 %,否则发包人有权强制承包人退出。
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招标人对此不予认可并将按上述4.7补充条款(3)予以处罚。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1.4 承包人负责提供所有设备和材料,完成所有工程和服务。包括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预调试和调试交付使用;还包括工程的服务、劳务的提供、材料、设备、备件、附件、施工设备、施工用品和供应、临时材料、结构和设施、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卸货和进出现场)和储存,除非这些供应工作和服务由业主提供。
5.1.5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可合理地推断出那些为安装完工和运行验收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这就意味着在合同中明确提到了这些工作和材料。
5.1.6承包人同意提供试运行至缺陷责任期期间的维护及维护线路和设备所需的备件直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卷。
5.1.7清关
承包人直接或间接采购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向业主提供其办理清关手续的有关资料(报关单等)。如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了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的设备,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5.1.8检验
对于所有交通机电产品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设备质量检测检验的法规、标准,有关检验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招标人报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条约定为:
5.2.1发包人不单独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均应视为承包人采购,但发包人将根据需要确定用于本项目(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方式和范围,包括联合采购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均有承包人负责具体的合同谈判、采购等全部事务性工作,发包人负责控制和监督承包人的采购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组织有序的采购材料运送到现场。
5.2.2承包人在提交整体计划的同时,应同时提交重要材料和设备使用计划,以便发包人提前决定哪些材料和设备采用联合采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确定的联合采购范围,会同发包人、监理人等根据使用计划提前组织采购工作。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承包人可免费使用其他参建单位已有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当这些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能满足承包人需要时,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对这类临时道路或交通设施进行加宽、加固、改造及事后拆除等工作。
增加:7.7
7.7.1承包人有权选择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运送材料和施工设备。承包人应按他判断的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将所有的材料和施工设备运送到现场,并承担风险。
7.7.2承包人应负责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将材料和施工设备运至现场。如承包人请求,业主将尽力协助承包人及时迅速地获得这样的许可。
7.7.3业主不承担承包人运输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造成的道路、桥梁或其他设施损害的任何责任,承包人自行处理由此所引起的索赔。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14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14天 。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发包人将按照安全管理办法给予违约处罚。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的内容与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篇。
15.3.2 变更估价增加:
(4)所有变更项目价格的确定必须由发包人签字确认。
16价格调整
对于业主确定采用“联合采购”方式采购的设备涉及的相关子目单价,发包人将按照公布的招标人报价单价分解表中的公式,仅对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进行抽换,招标人公示报价中的有关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税金、利润、施工费、措施费、管理费等不予调整”。除此之外,合同期间一律不予调价。
联合采购的设备、材料价格不应超过招标人公示报价中的设备、材料价格。
17.1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款约定为:
对于承包人已完工程的计量,必须做到签字齐全、记录完整、依据合理、计算准确。并经发包人最终审核。发包人以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细目名称为分类的基础,按以下方式计量:
17.1.2.1 设备费用的计量
(1)在设备到工地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28天内,按相应设备合同价格的70%计量第一期设备款。
(2)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28天内并经监理验收后,按相应设备合同价格的25%计量第二期设备款。
(3)在完成缺陷责任期后28天内,计量剩余款项。
(4)已经计量的设备其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损坏后发包人将扣回已计量款项,承包人需按原标准重置,重置设备按上述步骤重新计量。
17.1.2.2 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的计量
(1)在合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对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单独列项,与设备费分开计量。所有租用的临时机具应视为包含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中。
(2)当第一批设备供货到现场,并开始安装后28天内按安装、调试费用的50%进行计量。
(3)当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在系统开通运行后28天内按安装、调试费用的45进行计量。
(3)当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完成后28天内,计量剩余款项。
17.1.2.3 联合设计、培训及文件、工厂监造费用的计量
(1)联合设计、培训及文件等按计划安排完成后,分项目类别一次性计量95%,当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完成后28天内,计量剩余款项。
(2)工厂监造费将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计量95%,当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完成后28天内,计量剩余款项。
17.1.2.4 税费的计量
设备采购合同所涉及的关税和增值税,由供货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其关税和增值税包含在设备价格中,不单独计量。
17.1.2.5 土建安装部分的计量
土建安装工程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规范”相关条款计量与支付。
17.1.10 隐蔽工程、合同外工程的计量
对于隐蔽工程、合同外工程的计量,承包人和监理人要事先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届时将委派合同管理人员协助计量。否则,有关费用不予计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9竣工文件
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山西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山西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整理细则》的通知》(豫交办[2003]1045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交工时对档案进行初验,至少竣工验收前三个月进行验收归档。竣工资料档案验收时,如果档案管理部门认为不满足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课以项目不超过合同价5%的违约金
本项补充:
(1)如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了发包人解除合同,则同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包括正常的履约担保金和附加履约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发包人课以的违约金不影响发包人依法追索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
(2)承包人的其它违约,发包人可依据发包人下发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原则课以违约金。
(3)承包人的违约,发包人将视情形上报有关交通行政主管单位,建议对违约承包人采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限制投标等行政处罚措施。
25.1 创优基金的来源
创优基金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供,由发包人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扣除100章费用和暂定金额)的1.5%用于创优基金,并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单列。
施工单位提供的创优基金包含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期计量款中(按照工程量清单的清单合计金额(扣除100章费用和暂定金额)的1.5%计取)提取。
业主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的经济处罚,一并纳入项目创优基金中,由业主统一管理使用。
25.2创优基金的使用
为加强创优基金科学合理使用,发包人将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高速公路建设中设立工程质量“创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用于对在位履约考评、全省高速公路安全质量大检查、交(竣)工等阶段性验收以及“创优”“竞赛”等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6、防止和避免电力、电讯线路非正常中断
根据《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第2.3.2项规定,承包人在为了临时出入和施工交通方便而修建临时道路的过程中,应征得有关电力、电讯等部门同意,防止和避免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疏忽不正当的施工方法和手段而造成电力、电讯线路及地下电缆的非正常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自负。
27、履约考核与信用评价
为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感和竞争意识,落实各项制度,争创优良工程,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包人将就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文明施工、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廉政建设、资金安全、违规违纪等方面对承包人进行考核;以及配合省厅组织的每年两次质量大检查进行阶段考核、监督。具体考核办法、评比方法及相应奖罚办法另行通知。
履约考核结果与承包人的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挂钩。发包人将根据每月履约考核情况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排名情况上报发包人的主管单位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8、施工配合
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施工交叉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29、建设资金管理
发包人为规范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随时查证承包人银行帐户,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给发包人出具由承包人和银行共同签署的银行查证授权声明,以便发包人真实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30、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1)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及时整改。
(2)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及后评估报告,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主要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报送相应有关资料。
31、承包人退出机制
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
32.1部分退出
(1)人员退出:主要人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退出,并根据“一、施工准备阶段”中“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如确……否则强制退出。”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
(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90%者退出,并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
(3)专项队伍退出:在各结构层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
(4)工程进度达不到节点目标,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由发包人进行强制分割。单价采用本项目中标单位中的最高单价,差价部分由被分割方承担。
32.2整体退出
(1)转包、非法分包;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原因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2次的;
(5)由承包人自身原因致使关键线路施工进度计划连续20天严重滞后;
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
32.3退出清算
(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
(2)发包人扣押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停止计量支付,所有机械设备均暂停退场。
(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
(4)承包人在本工程的欠款及违约金清算结束、施工资料等交接完毕后,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机械设备方可退场。
32、出土文物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文物或珍贵财物,均属国家财产,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处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破坏而损失任何该类物品。
33、版权
33.1承包人专为本工程所开发的软件,其产权归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交工时向发包人提交所有使用和维护资料,包括未经编译的源程序或源程序代码。上述资料作为交、竣工验收的必需条件。
33.2对于应用于本工程产品上第三方软件,承包人应使发包人获得这些软件合法使用权,承包人应在交工时向发包人提交它们的使用和维护资料以及安装或维护光盘(如果有),上述资料作为交、竣工验收的必需条件。
33.3 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图纸、文件和其它含有数据与资料的材料的版权应属于承包人,或如果版权是任何第三方包括材料供应商直接或通过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这些材料的版权应属于这个第三方,承包人应取得用于本工程的版权的权力
33.4有关工地、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工程的任何事项的照片,其版权归发包人所有,在没有发包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发表或发行。发包人的许可不免除承包商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照片拍摄、出版所应承担的责任。
34专利保护
34.1承包人应根据33款所定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取得所有使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软件、印刷品的版权或使用权,以保证发包人及其雇员避免任何形式的诉讼。
34.2 如果发包人受到诉讼或索赔,发包人立即就此给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应自负费用并以发包人的名义处理这些诉讼,索赔并组织为解决这些诉讼,索赔而进行的谈判。如果承包人在收到通知28天内未能通知发包人其打算处理这些事务时,发包人有权自己出面处理,除非承包人没有在28天内将其上述打算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不能做出不利于此类诉讼或索赔之辨护的承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的请示下向承包人提供所有处理这些事务所需的帮助,发包人处理此事务时所有的开支都应由承包人补偿。
34.3发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所提供给承包人的设计图纸、数据等资料免于承包人受到相关的诉讼,否则发包人应自行处理这些诉讼并补偿承包人受到的损失。
35、广告
承包人不应在施工场地或施工机械、车辆上张贴商业性广告。需要在现场张贴布告时,应经发包人批准。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允许任何人到工地参观。
36、保密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者披露任何与合同或与工程有关的情报和详细资料。
37、发包人的保留权利
37.1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发包人将始终保留对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中有关本项目土建工程不适宜条款的修改与完善的权利及对工程量清单的修正与完善的权利。
37.2发包人始终保留针对该项目制定各类管理办法和制度的权利,并具有这些管理办法和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38、容易存在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提示:
现将公路机电工程容易存在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提示如下,请承包人在施工中针对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切实提高公路机电工程建设质量。
(1)机电电缆、配件质量不好;通讯线安装不规范,线路混乱,后期运营维护困难;部分设备质量不够稳定,投入使用后经常出现故障。
(2)通讯管道埋置位置不准确、检查井施工质量不高;桥梁分隔带中间通讯管道支架安装不规范、防锈处理质量不高。
(3)照明灯杆间距设置不准确,灯杆特别是高杆灯杆竖直度不好,影响外观质量;灯具质量不好,照度不够且经常损坏;灯杆的螺栓、螺帽等坚固件防锈处理较差。
第三节合同附件条款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三 标段的施工单位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项目名称) 三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 三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 年 3 月 26 日 2010 年 3 月 26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 (项目名称) 三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 年 3 月 26 日 2010 年 3 月 26 日
(合同工程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
四、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五、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六、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 诺 人: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发包人全称)
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项目经理 ***(职务、姓名) 为(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机电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管理、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王***
日 期:20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