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医院东病区医技综合楼及地下车库
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 广东省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九年十月
总 目 录
第0 章 投标邀请函……………………………………………2 第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4 第2 章 监理合同……………………………………………23
第一篇 监理合同协议书…………………………………24 第二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27 第三篇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34 第四篇 合同附件……………………………………46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50
第4章 图纸及资料……………………………………………57
第5章 评标办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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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章投标邀请函
2 第
投标邀请函
致: [投标人名称]
1.根据 粤发改社[2009]155 号文 批准,广东省人民医院现决定对广东省人民医院东病区医技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20555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288㎡,地下建筑面积13627㎡ , 绿地
率35%, 容积率2.65(总体),建筑覆盖率24.8%。
2.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东川路96号
2.3监理服务期:设计阶段、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验收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2.4计划开工日期为: 200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2.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本工程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后评为合格并获得了投标资格,如你方对本招标工程项目感兴趣,请你方从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处购买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时间为 2009 年 月 日上午 时。
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 贰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月 日 时 分正,提交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
地 址:广州市东川路省人民医院
联 系 人: 曾科 联系电话:83819167
招标代理: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陈岗路4号首层
联 系 人: 胡工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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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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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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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1“招标人”(即委托人)指广东省人民医院。
1.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1.3“监理人”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
1.4“招标代理”指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5“设计人”指本工程的设计单位。
1.6“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1.7“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8“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以便能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服务,确保本工程能按期、优质、经济地建成。
2.2工程概况
2.2.1工程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2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3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4工程概算: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2.2.5监理目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2.3招标范围及监理服务期及监理专业配套要求
2.3.1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 本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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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4.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4.2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符合本工程项目类别相应资质的企业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条件的企业,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3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4 具备上述第4.2款资质要求收到投标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4.5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6投标人不允许有挂靠或转包的行为,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是挂靠或转包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该投标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4.7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以组成联合体的形式联合投标。
4.8非经业主同意,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的,并将该行为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 8
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2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投标须知第 9条发出的补充通知:
第1 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第2 章 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监理协议书
第二部分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第3章 投标格式文件
第4章 图纸及资料
第5章 评标办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 9
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8.招标答疑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传真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或传真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对疑问进行答复。
8.2 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以书面形式答复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答疑纪要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答疑会会议纪要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视为签订合同和结算的依据。
8.3 若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最后书面文件形式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 10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广州市工程监理投标书》(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11.2 目录;
11.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见投标文件格式一)
11.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1.6监理费报价表(见投标文件格式二)
11.7投标承诺书;
11.7.1监理合同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三)
11.8 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监理经验证明材料等)
11.9监理组织架构框图、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见投标文件格式四)
11.10监理人员简历,包括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复印件;(见投标文件格式五)
11.11监理方案或监理规划:
11.11.1 投标人应阐明拟在本工程监理工程中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控制和两管理、一协调”的目标及所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11.11.2 投标人应对本工程中的难点,提出相应的监理控制手段和措施。 11.11.3 投标人可提出自己认为的本工程重点和难点及其相应的监理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有价值的建议。
11.12用于本监理项目的检测设备、仪器、通信、信息设备等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六)
11.13 20xx年1月以来的主要监理工程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七,需加盖公章。业绩证明材料需附有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11.14目前在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见投标文件格式八,业绩证明材料需 11
附有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11.15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等。(见投标文件格式九)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格式文件的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 本监理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3款和合同条款所列招标项目监理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内容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13.3投标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结合招标文件规定自行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项目设置投标最高限价 176.22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3.4投标报价的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9400万元
(2)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207.32万元
(3)确定调整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专业调整系数为1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高程调整系数为1。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81+(218.6-181)/(10000-8000)×1400] ×1×1×1= 207.32万元
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为207.32万元,投标报价以此为基准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 670号)文件规定结合招标文件规定各投标人在-20%~-15%浮动范围内自行报价。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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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人民币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16.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3未中标的保证金按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退还。
16.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的履约保函;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监理合同;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 13
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盖校对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印刷本厚度应控制在7公分以内,超过厚度则分册装订,可双面或单面打印。
17.6投标文件的页码:必须按照流水号编号(包括附图、证件、图片等),页号编在右下角,若双面打印的页号编在左下角(空白页面不编号)。
17.7投标方案图纸的整理(如有):统一A3印刷,图纸横向按手风琴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每本图纸厚度不要超过4CM,超过则分卷装订,每卷图纸从图纸封面起逐张从1开始打印页号。
17.8招标人特别要求在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监理实施方案电子文件(光盘)。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正本(1本)、副本(4本)及电子文件一起包封;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1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每个包封上应具有以下标记:
18.3.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3.2 项目(填入工程名称) 18.3.3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8项所述日期及时间)
18.4在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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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办理好送达签认手续。
19.2投标文件提交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 15
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24.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4.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a.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b.投标保证金;c.监理报价;d.监理服务期;e. 监理质量目标;f.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24.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24.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6.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4.7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16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7.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7.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7.3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5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2名作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29.1 本招标(项目)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7.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0.2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尽管有本须知第27.3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31.2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31.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32.1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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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履约保证金
3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监理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应采用本章附件一的格式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手续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15天内由招标人解除该保函。
33.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33.1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3.3签署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乙方应为能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按招标文件附上的格式,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
33.4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以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递交。
33.5履约担保直到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全部终止时保持有效。
33.6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后,履约担保将在28天内退还乙方。
34.监理酬金的付款方式
34.1 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应规定执行。
35.合同生效
35.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费用
36.1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物价局有关的文件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7.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中标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7.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 19
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7.2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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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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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监理合同协议书
广东省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广东省人民医院东病区医技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20555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7288㎡,地下建筑面积
13627㎡。
工程地点:广州市东川路
总投资: 13000万元,其中建安投资约9400万元,含室外工程和其他附属
工程。
二、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篇《监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
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监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
6、投标文件及有关附件;
7、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及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本项目工程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约定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范围内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估算建安工程造价(9400万元)作为计费额,浮动幅度值为 (此值固定不变)进行计算,为 万元,委托人暂按此金额作为支付监理人报酬的基数。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结算是按 22
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范围内经相关单位终审后的项目结算建安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额,浮动幅度值为 进行计算。但当经相关单位终审后的项目结算建安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在暂定造价9400万元±10%的范围以内时,监理服务收费不作调整。
五、本合同的工程监理实施服务期以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1年结束之日止。
六、、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本合同 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20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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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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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25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26
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会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用于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
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 27
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有效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如果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的,则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 28
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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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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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⑴ 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款及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
⑵ 委托人与设计、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⑶ 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⑷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⑸ 当地现行的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⑹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
⑺ 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⑻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本工程的监理范围具体约定为: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施工阶段。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组织建立监理机构,协调施工各方面关系。
3、主持每周的工程协调会议,提出监理意见。
4、审核施工图,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寻找通过设计院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
5、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
6、要求和督促承包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
7、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视工地各个部位,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必须做到每道工序受控,不脱岗。
8、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 31
签证。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程施工测量,并进行抽查,保证施工及邻近建筑物安全。
10、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
11、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化验(试验)报告等进行核定并存档。
12、协助委托人组织由委托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向承建商作移交检验的工作。
13、审查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严格按有关各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
14、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和监督承建商及时处理事故。
15、督促承建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16、监理人对本工程的设计变更要及时给出合理建议,对签证工程量要严把审核关,。
17、根据承建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承建商的工程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当接到承建商提出的试车、调整价格、索赔等申请时,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及开展相应工作以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18、根据市城建档案馆有关文件规定,督促并审查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整理,交委托人归档。
二、保修阶段
1、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审核修复方案,督促保修,审核修复费用。直至保修质量达到合格时为止。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提供技术资料。包括: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32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建设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
可证》、《报建审核书》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册》、《土地使用证》、立项批文、
以及其它有关批示,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和
施工标牌的需要;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4、场地条件,能满足工程开工。
5、派出驻工地代表处理在施工中应属委托人处理的事宜,包括参加工程协调
会及组织竣工验收。
6、支持监理方在执行职责中的一切符合委托人利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
法令的做法和意见、建议。
7、委托人与他方签署的订货合同由委托人负责并督促到货期和货到现场,并
送有关文件资料给监理方。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
资料、施工合同,按管理需要提前提供。监理人有义务提前通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若需要更换负责人,委托人需要提
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
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有督促承包商按质量、按工期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在
承包商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有义务向委托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损失时,可以
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及不支持监理人现场监督工作而影响
33
工期外,任何影响监理人工作延误的损失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项目工程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约定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范围内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估算建安工程造价(9400万元)作为计费额,浮动幅度值为 (此值固定不变)进行计算,为 万元,委托人暂按此金额作为支付监理人报酬的基数。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结算是按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范围内经相关单位终审后的项目结算建安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额,浮动幅度值为 进行计算。但当经相关单位终审后的项目结算建安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在暂定造价9400万元±10%的范围以内时,监理服务收费不作调整。
2.付款方式如下:
在签订监理合同的15天内预付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5%,其余监理费用委托人按工程施工总工期平均计算监理费,公式为:
每两个月监理服务费=2×总监理服务费(1-15%)/施工总工期(月);
到工程完工委托人最多支付至合同价的 90%。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经省财厅审定后,委托人付款至合同价的95%,余下5%在工程保修期满之日起15天内一次付清。
3、补充说明:1、本项目为财政拨款项目,合同的付款时间为发包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保修期责任:
监理保修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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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致:
鉴于 已与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签订了合同(下称“合同”);
鉴于你方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责任的担保;
且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银行保函;
本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的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
本行放弃你主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银行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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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和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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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监理合同的规定相同。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 份,由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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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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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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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第 号
授权委托证明书
备注:也可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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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监理费报价表
监理费报价总表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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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三:监理合同承诺书
监理合同承诺书
项目名称:
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对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我公司已全部理解,并愿意接受;如我公司在中标后,不按上述《监理合同》的有关内容签订,则无条件放弃中标资格。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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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四 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
备注:此表可按该格式根据需要进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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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五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注:主要监理人员在表后附上相关职称和执业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有同类工程经验的应附有关证明材料,同类工程指在广州地区完成招标公告第五条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2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其余人员不用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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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六:拟投入项目监理机构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交通工具清单
拟投入项目监理机构的通讯、办公、
检测设备、交通工具清单
标单位中标,业主将据此清单对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机构进场的通讯、办公设备、检测设备、交通工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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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七:20xx年1月以来主要监理项目一览表
20xx年1月以来主要监理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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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八:目前在监理的主要项目
目前在监理的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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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九:其他资料表
其他资料表
备注:本表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对应资料附于本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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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图纸及资料
(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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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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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1.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工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推荐的2名专家(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经摇珠抽出的5名专家共7人,在开标前组成。
1.3评标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二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2.评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3七部委20xx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5《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6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
2.7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有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 评标专家守则
3.1所有参加评标的专家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参与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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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评标程序
4.1开标程序:
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
4.1.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监理服务承诺书附表中的主要内容。
4.1.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对唱标情况进行签名确认。
4.2评标程序:
4.2.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4.2.2投标文件综合评审;
4.2.3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5.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见表1符合性审查表)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投标文件中没有出现任何一种属于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废标或无效标情形。
6.评标细则
6.1由评委对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见表1),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再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性审查不进行详细打分,标准只有通过与不通过之分。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评审时,对每个不通过评审的具体项目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
6.2综合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主要对投标人的企业监理业绩(20%)、拟投入监理人员机构及检测设备及公司实力证明材料情况(35%)、监理实施方案(35%)、监理报价(10%)、四个方面进行评议(见表2)。
6.2.1监理报价的算术复核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后综合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价进行复核,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按下列原则修正投标报价:
1、当投标人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有误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修正监理服务收费;
2、当投标人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值的乘积不一致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价及投标人所报的浮动幅度值重新计算,修正监理服务收费。
6.3综合评分要求
6.3.1评委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作出个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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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评委按照个人评议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各自记名打分。
6.3.3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6.4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安排投标人对有关细节加以澄清,但这种澄清不应使其它投标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6.5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推荐中标候选人
以上评审完成后,按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果综合得分相同时,以监理机构评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全体签字确认,推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综合得分排序的名次最高的前二名依次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8.审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审定中标人。但在签订合同前的任何时候,评委、招标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招标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资料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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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项目名称:
符合性审查表 备注:1、“是否通过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一栏应写“通过”“不通过”。
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
3、表中全部条件满足为“通过”,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进入
下一阶段评审。
评委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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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工程监理评分综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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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评标参考价为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2).评委评出各有效投标文件的得分(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值;(3)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驻场监理机构人员资格、企业业绩、监理业绩、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方面内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企业业绩须以获奖证书或建委关于工程获奖的公示文件为准,完成过的业绩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4)类似工程指在广州地区完成招标公告第五条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2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5)获奖业绩是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除国家级奖外表中所列的省为广东省、市为广州市,表中所列各奖项对同一工程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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