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模板

时间:2024.3.31

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监理招标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8

第五章 监理规程 ......................................................................... 4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己经遂宁市创新工业园经济发展局以遂创工经项【2011】20号文件之招标核准意见核准招标事项,项目业主为 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遂宁市创新工业园经济发展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遂创工经项【2011】2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F20120206014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2.2 建设工期:360 日历天;监理服务期:36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3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127440m2

2.4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示标段全部内容的施工和监理

2.5 标段划分:本次施工招标为以下3个标段:

施工1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施工2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施工3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本次监理招标为以下3个标段:

监理1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监理2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监理3标段:(详见补充通知)

2.6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联系电话:0825-2321971

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传真号码:0825-2315909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内(2009-20xx年)已完成3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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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内(2009-20xx年)已完成3个及以上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1 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xx年 2 月 21 日至20xx年 2 月 27 日17时,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凭注册账号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

4.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xx年 3 月 16 日 10 时 00分,地点为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遂州北路169号遂宁市行政服务中心7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南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7楼

邮 编: 629000 邮 编: 610041 联系人: 胡先生 联系人: 唐先生 电 话: 0825-2627073 电 话: 028-85539550 传 真: 0825-2627276 传 真: 028-8553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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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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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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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监理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建设交易费由中标人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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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网上详细页面在线提交。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15天前在网上详细页面在线答疑,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补遗通知形式网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规划(方案);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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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规定的取费标准上下浮一定比例,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3.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招标工程范围及监理服务期的全部,价格有效期应保持到整个合同履行完毕。

3.2.3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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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和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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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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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人通知时间,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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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_月_日_时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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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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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投标人名称): 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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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应按?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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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2007]670号文之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并上(下)浮_______计算工程监理服务费为大写_________(暂定) 最终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以本工程施工竣工审定结算价为计算依据。

工期: 日历天。

项目总监: (姓名),监理资格证号:_______________。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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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_日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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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技术标评审标准:70分

投标报价:30 分 编列内容 条款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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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的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多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多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明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3.5.1 项至第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结论为?不符合?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证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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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模板

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实施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实施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3.5.1 项至第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合项得分总和。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进行报价,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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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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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条款?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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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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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暂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可以向监理机构提出,再汇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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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以合法的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是否应予延长,由委托人确定。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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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逾期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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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和与本工程相关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与本工程相关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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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

4、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

5、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6、施工图中设计要求的标准、规范;

7、招标文件;

8、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从本项目基坑开挖至竣工、审计结束及工程缺陷责任修复的施工监理. 监理期限: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

8、设计变更经设计人审核、委托人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随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门;

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2、结算初审。

23、配合本项目审计。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满足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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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全套施工图纸壹套;

(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之内)

2、施工承包合同(含各类合同,如供货、分包合同等);

3、施工许可证;

4、与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质监、安监);

(2、3、4三项在合同签订后陆续提供)

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由监理人自行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一套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设施。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委托人追究监理单位经济责任而发生的有关机构的查询费、律师代理费等)。

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

(1)监理服务费: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之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施工竣工结算审定价为计费额计算后 % 结算监理服务费。

(2)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监理人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本工程监理合同暂定总价的10%的预付款,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4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3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如工程延期,监理人不收取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1、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招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在工作时间内,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工程周例会,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按时到会主持。对处理诸如安全、质量等重大专题会议,总监必须到会。

2、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条 转让和分包

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

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业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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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第三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第四条 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委托人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报人员不符,或无故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利不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监理人如有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将从监理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七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额度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监理人必须及时处理、批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送审上报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监理人考核制度及监理人违约处罚细则

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书中报送的人员一致。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如监理机构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

1.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罚款5万元/次;

1.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设有),罚款2万元/名/次;

2、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现场工程师将对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现场工程师认为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向委托人汇报,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进行更换。

3、若监理机构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机构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行为,将视为监理机构违约:

4.1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4.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机构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4.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牟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4.5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4.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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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5、如发生上述4.1~4.5中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机构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5.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5.1.1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1000元/人〃天

5.1.2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500元/人〃天

5.1.3监理员200元/人〃天

5.1.4 连续3天以上的擅自缺岗,每天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违约金。

5.2 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服务费的5%金额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委托人支付给监理单位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单位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的监理服务。

5.3委托人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仍未见其改进,委托人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6、监理机构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

6.1监理机构为履行服务,需要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机构,并由监理机构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机构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拟配臵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

7、为加强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和自身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由于监理单位管理不力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委托人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7.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外以0.3万元以内的处罚;

7.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因质量事故导致结构安全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每次除按合同专用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处以0.5万元的处罚;

7.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每次除按合同专业条款赔偿损失外,另处以1万元处罚;

7.4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每重伤1人,处罚1万;每死亡1人,处罚10万;

7.5以上处罚款项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8、会议考核制度

8.1项目总监迟到罚款300元/次,缺席罚款500元/次。如果项目总监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委托人主管工程师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

8.2总监代表迟到罚款200元/次,缺席罚款300元/次。如果总监代表因因有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会议,则必须请假,需经主管工程师同意,否则按缺席处理;

8.3监理机构其它管理人员迟到罚款100元/次,缺席罚款200元/次。

8.4上述罚款,在委托人发出罚款单以后,监理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交至委托人财物部。如拒交罚款,委托人可直接从应付监理费中按罚款金额的五倍进行索取,不足部分,监理单位另行支付。

9、对监理机构监理期间的一些具体考核措施

9.1对报审资料因审查不严而被委托人退回,罚款300元/次。

9.2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不认真审查就随意签字,被委托人发现后,罚款500元/次。

9.3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认后,进入下道工序前,委托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图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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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的罚款500元/次。

9.4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发出的指令,监理机构拒不执行,罚款5000元/次。

9.5对要求旁站监理而未执行的,罚款1000元/人.次;旁站不认真负责的,罚款500元/人.次。

9.6因监管不力造成安全、质量隐患的,罚款2000元/次。

9.7监理机构未按本制度、合同及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时间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周报》、《工程月报》、《会议纪要》、回函等资料或内容不符合要求返工两次以上时,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300元~4000元罚款。

9.8抽查中发现监理机构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质量备案制等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理的,每发现一项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300元~4000元/次罚款。

9.9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师发现现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质量隐患,而监理机构未对以上情况给施工单位发监理通知的,对监理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并要求监理机构马上发出整改通知,如监理单位拒不执行,除按5倍罚款额追加罚款外,监理单位必须更换相关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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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总投资:

(5)监理服务合同价: 元(暂定)

(6)工期: 日历天。(以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项:

(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合同标准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电子邮件。 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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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理规程

一.现场自然条件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二.监理规范

详见相关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4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以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41

________ __(项目名称) ________标段监理招标

投标人: 投 标 文 件 (法定名称)

____ __年_____月____日

4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_(项目名称) ________标段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43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五、监理实施大纲……………………………………………………………()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注:(1)()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4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们承诺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 %,计算工程监理费 (大写) (暂定)元,小写 (暂定)元作为投标报价的监理服务费,完成所有实施监理服务项目,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监理期限内保证代表业主利益,从项目目标出发,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管理,使工程建设目标----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 (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4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___系____________ 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 __ __(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 (姓名)系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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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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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模板

备注:1、监理服务费用采用浮动费率报价,浮动费率采用包干的形式计取。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暂定额,最终监理服务费的计费额以本工程施工竣工审定结算价为计算依据。

3、投标人工程监理取费的投标报价按照20xx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4、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浮动费率报价方式报出监理服务费(暂定)。监理服务收费(暂定)=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5、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

6、按上述计算方式,施工监理投标报价=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收费(暂定)=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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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实施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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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派往本投标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简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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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可对此表进行扩展。

51

(二)拟派往本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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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总监应附总监证、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养老保险是指,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52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1)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2)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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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53

(二)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3 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54

(三)近 3 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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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其中,类似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55

(四)近 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模板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三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56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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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作为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定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xx年第11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5)如近三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三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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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材料

(一)…

(二)…

注:(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九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与以上九项的内容及本招标文件列出的选择项中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重复和抵触。

(2)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列出。

(3)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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