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说明书(用户需求)、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土建、装修、玻璃幕墙、给排水安装、电气、消防、防雷等工程及配套工程。电梯、空调系统、弱电系统如电脑信息、
电话、除消防以外的安全监控等不包括在本承包范围内。
2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完成。
合同工期的计算以 年 月 日开始计算,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和填报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竣工日期,并以此作为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
文件);
3、 招标文件;
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5、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
用于招标工程);
6、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7、 专用条款;
8、 通用条款;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图纸;
11、 工程量清单;
12、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后生效。
4
发 包 人:广东省地质局(公章) 承 包 人: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5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略)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 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 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 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 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 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
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 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6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
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
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 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
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
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7
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
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 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
1.28 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
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
1.30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
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1.31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2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3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4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 性工程。
1.35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6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3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8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
8
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40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改变。
1.41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
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4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定义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无。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按通用条款执行。
4、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广东省地质局
通讯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监理单位: 广东省海外监理公司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10 邮编: 邮编: 邮编:
(1)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合符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主要指见证送达)送达方
式。
13财产
13.3如发包人没有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不能留置施工现场。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的时间: 。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
(4) 按通用条款执行。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办理好有关审批手续。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完成。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完成。
(8) 按通用条款执行。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无。
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其他特殊说明: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
11
(2) 提供的份数: 8份 。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在签订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始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
15.6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无条件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和生活房屋共40平方米,办公桌椅5套。
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16.2.1 承包人申报的项目管理人员(要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均需到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有变动提前七天报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1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
16.2.2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或造成事故的、无证上岗者,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若承包人逾期不撤换,则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2000元计付罚款,监理人、发包人做好记录,在工程款中扣除。
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以上约定违约责任执行即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2000元计付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12
16.2.3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并经发包人负责人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1.1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建明
(2)任命( 彭燕斌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3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无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兰三干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23、工程担保
23.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人工资拖欠,发包人有权将工人工资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具体投保内容见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27.1条,双方各自承担自行义务造成的相关责任。
14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并于每月3日前上报当月进度计划。
28.1.1本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每月三号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检查工程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达到10%时,承包人应尽力及时调整工程施工安排赶回工期;滞后进度计划达20%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扣罚10%的工程进度款。上述权利发包人可以重复行使,行使次数达到3次或滞后进度计划达30%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9、开工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 天内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1095日历)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注:本工程(包括旧楼的外墙装修)施工期合共36个月,其中含“亚运会”期间停工的工期,到期未能竣工交付使用,每延迟一天,罚款万分之三。
合同工期的计算以20xx年5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和填报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竣工日期,并以此作为合同工期。
31.6承包人投标时对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6、质量目标
15
36.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注:本工程如能获得“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将由招标人奖励人民币肆拾万元给予本工程投标中标人。
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8.3(8)工程中出现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经过施工电梯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空中直接向下抛。
发现一宗则让乙方向发包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2000元一次的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1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3家或以上供应商供监理、发包人审核。
42.5.1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30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45.7承包方没有申报隐蔽验收或申报时没提供必要的隐验资料,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进行隐蔽验收,同时,对其进行每宗人民币1000元的经济处罚。
16
47、工程试车
47.5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9、竣工验收
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 )万元。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
56.3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1.1 承包人在投标时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17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其他调整因素:
(1)、按招标文件的13.10项、13.6项、13.7项、13.12项、13.13项、13.14项、13.15、13.16项执行;
(2)、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招标文件的13.5项执行;
(3)、工程量的偏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开列的清单项目),在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58、工程量的偏差(本条款不适用)
58.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60.5.1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
18
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包干措施费也不发生改变。
60.5.2,换算后的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人确认的有效#5@p的材料单价计算。
60.5.3 在工程实施中,暂定金额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所发生费用自行承担。
60.5.4自工程开工日起,一年内的主要材料,内容包括钢材、水泥、沥青、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铜材、管材、线材、砂、碎石、砖砌体以及屋面隔热材料,无论市场的价格有任何浮动,均不调整。一年后,上述材料的市场价格浮动如超过5%(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为准),其超过5%以外的价格,可以核增或者核减。
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a( )
(2) 人工,权重系数b( )
(3) 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
(4) 钢筋,权重系数c( )
(5) 其他资源及权重。
61.2 投标截止日期:二0一0年四月一日。
62、支付事项
62.2 约定利率
19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为:( )。
63、预付款
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 没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 有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其支付办法及低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且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总价的15%; 64.2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在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4.3安全生产措施费执行广州市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穗建筑(2006)411号文)文件规定,专款专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5、进度款
65.1 支付期间:
√ 以月为单位;
□ 以季度为单位;
□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0号前申报上个月的工程进度,工程款付款条件:
(1) 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
(2)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3)内业资料同步;
(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6)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7)无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而出现上访或其他不良事件;
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65.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是:500万元。支付计算时间为1日至31日。 65.4 .1
(1)月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80%;
(3)本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按照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量支付50%,余额待竣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20
(4)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审定和第三方审定并交齐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
(5)余下5%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贰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66、费用索赔
66.8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工程总价10%的罚款。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内不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则合同自动失效。
68、质量保证金
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 为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 其他扣留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最终扣留的比例为5%作为保修金。
69、合同争议
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
21
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承包人应按第76.2款、第7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发包人提供合同文本。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壹拾份 ),其中发包人( 伍 )份,承包人( 伍 )份。
77、补充条款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