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荒山岭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加快林业生态发展步伐,提高荒山岭的综合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山林权证内 租赁给乙方经营发展种植业。现就有关事项制订如下合同条约: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 (四至界址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等所有及山林权面积 亩。范围详见万分之一地形界线图(附图)及山林权证的文字及界线图(复印件)。在租赁给乙方的荒山岭中有 年 月 日划给各家各户管理的自留山,乙方为有利于生产和管理,要求自留山同时租用,并以同等价格分期付清 年租金,租金按 年 月 日时发证的面积基础上,由于按当时人口每人经营4亩,但按新旧证面积不统一,现决定按 年 月 日的分田分地分山人口为准。为了达到平行利益分配,现每人5亩的自留山面积计算。如果自留山不愿意租给乙方使用的农户,要以新的山林证中的面积为准进行管理,不得多占集体山面积,否则要清退还公,凡是在集体山种植有树木的农户要在今年内及时清山,把山岭归公。
二、荒山岭租赁期间山权属归甲方所有,乙方所种植的林木权属 1
乙方所有。在不能种植的山岭中自然生产林木权属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砍伐。
三、租赁期限: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用期为叁拾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亩的租金计人民币 元整,每年合计人民币: 元。
四、付款方式:叁拾年分期付款,每五年付一次款。
五、荒山岭面积计算,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划定的荒山岭内,除去现在耕作田地、包括丢荒田或地一律不租,其余集体荒山岭全部出租。凭林业部门图纸核实,卫星测图计算为准,以林业部门会同甲、乙双方实地勘踏勾绘山岭面积。有石头连片的山岭(指不能种树的)在勾绘时直接扣除。
六、乙方租赁的荒山山岭主要用于营造林业部门许可种植的速生丰产林和商品用材林以及发展养殖业,国家规定不允许种植的和对人体有害作物一律不得种植。在使用期间,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准许乙方搭建用于生产生活房屋设计。在租赁期间,乙方有该山地的使用、投资、生产。在租赁期间,乙方有该山地的使用、投资、生产收益和继承、转让,如需转让甲方必须同意乙方转让,但原合同不变。有权经营自种的林木砍伐。
七、租赁山岭范围内,如有矿产、水电资源、科技项目的开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乙方,甲方或他方开发,乙方不得阻挠。对乙方在该段范围的投入按当时时价补偿给乙方。
八、甲方职责:
1、租赁给乙方的荒山岭必须是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的,若因 2
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费用甲方负责,如果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种植的树木有他人争议的情况下,在争议地段的部分面积,争执时期甲方可不收租金,在甲方划定的界线内确实引起争执,林业部门的裁决判定由权不属甲方所有,在不影响乙方生产前提下由甲方与对方协商事宜,如协商不成,乙方可免交争议部份山岭的租金,其它方面可由公证部门鉴定协商解决。
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或无故单方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额赔偿给乙方。
3、甲方村民要严格管好自己的耕牛,严禁乱放野牛,如甲方村民乱放野牛进入造林区遭踏或损坏乙方的林木及生活设施应由当事者按随行就市价赔偿给乙方。
4、协助乙方办理职权范围内的申请植树造林有关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5、无偿提供通往所租赁荒山岭的开路用的荒山地。
九、乙方职责:
需向 缴交每年每亩 元管理费。
1、负责办理和理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公证、税务登记、税收等相关的证照手续以及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不得跨越界线砍伐林木和跨越地界种植树木及损坏界线外的一切设施,造成后果则自行解决。
3、按时缴交租金,若超期不缴交租金,甲方通知乙方后,每超过一个月按月加收租金总额的1%滞纳金,如超半年未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拍卖山岭上的林木抵缴租金,直到解除合同收回所租赁山 3
面积使用权。
4、教育管理人员及雇请的民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搞好护林防火工作等措施,遵守当地村规定民约和风俗习惯,如遇进入造林区的耕牛,乙方人员不得伤害或致残耕牛,并搞好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5、在同等的用工工价情况下,要优先雇请甲方的民工。
6、维护食水、水利灌溉、道路等设施,如一旦毁坏应及时修复。
十、其它事项:
1、租赁给乙方的山岭内所有松杉、杂木(除私人在公山种的杉木外),归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补偿 元给甲方。
2、乙方在租用的山岭上用水应优先满足甲方的生产、生活用水,乙方不得滥用。
3、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所种植的树木尚未到砍伐期,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延长 年期限,延期 年内的租金每年每亩按 元计。如乙方须再延长合同期,延期的租金每年每亩按 元计再翻一倍,以此类推。
4、如甲方继续租赁荒山岭,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权。
5、通向所使用的山地的道路有其它承让荒地的个人或单位在使用道路的情况下,此单位必须要分摊修建道路相关费用。
6、该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国家强制性规定,则按政策法规执行。
7、本合同不得因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变动而改变,合同必须双方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 元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4
8、乙方若需要在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固定物,应征得甲方指定地点,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乙方在合同终止时不得拆毁,浮动资产乙方可自行处理。
十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方能生效。
十二、本合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公证处一份。
十三、本合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另行商议补充。
甲方代表(村长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5
第二篇:承包荒山合同书
承包荒山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所属村民小组
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充分发挥甲方辖区内荒山、荒坡、荒沟资源优势,促进山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包甲方辖区的荒山、荒坡、荒沟开发以牡丹为主题的综合生态旅游项目。就“三荒”的承包、土地流转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承包范围、年限及承包金缴付办法:
1、 甲方辖区范围内的“三荒”由乙方承包,边界以国土部门
勘界为准,扣除:电台、国有林占用范围。
2、 承包期为70年。自20xx年20xx年月日。
3、 承包金及承包金缴付办法:承包期七十年,承包金为人民
币 15万元,分两次缴付,第一次缴付前三十年承包金人民币64500 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第二次支付后四十年承包金 85500元,前三十年期满后五日内一次交清。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荒山、荒坡、荒沟及乙方在需用时另行
承租的土地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甲方应提供良好投资环境,配合乙方进行开发,并负责协调处理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与甲方辖区内单位、个人发生的矛盾纠纷。
2、 积极协助乙方申报、利用国家扶贫、扶持农、林、水等专
项扶持资金在承包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3、 甲方对乙方承包区域内的现有林木、金银花、荆条享有管
理、收益权;并供乙方作为整体旅游观光使用。乙方根据需要更新树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甲方辖区内的现有道路、水利设施供乙方使用。乙方根据
项目需要需新建基础设施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提供方便,乙方投资兴建,涉及村民附属物的,乙方可作适当补偿。
5、 乙方在承包区域内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在同
等条件下,有务工优先权。
6、 甲方对乙方在承包期内所争取到的政府性投资,及自身投
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有共享权。甲方发包土地范围内的现有政府性补贴〈公益林、退耕还林、水土涵养林、种粮补贴〉仍归甲方村民所有。合同签订之后的各类政策产业性投资扶持归乙方所有。
7、 甲方不得无理收取乙方承包金外的其它费用。
8、 甲方对乙方在开发经营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应积极配
合,妥善解决,积极做好山林防火等安全宣传教育。
9、 组织引导辖区村民参与旅游服务、教育村民自觉爱护乙方
各种投资项目,自觉维护景区及乙方声誉和整体对外形象。
10、及时、如数对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及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
有独立开发经营权。
2、 乙方在承包期间可以转让、转包并有继承权。乙方转让、
转承包后,本合同条款对甲、乙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3、 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另行发包。
4、 乙方在承包期内投资所建设施归乙方使用;投资栽植的树
木,合同期满后经评估按价值,甲三乙七分成。5、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向甲
方村民提供务工机会的义务。甲方村民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并自觉遵守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对因管理不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7、 乙方应如数、及时缴纳承包金。
8、 乙方有权拒缴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9、 乙方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第四条、 其它相关事宜:
1、 甲方对发包给乙方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水土涵养林及已租
出的土地应维持现状。乙方根据项目需要租用时由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按土地流转程序办理。
2、 甲方发包给乙方范围内的耕地,按不同等级类别乙方平均
以每亩 斤小麦折价,按年支付,根据乙方开发整体规划,部分或整体承租流转,暂不承租流转前,保持现状,甲方不得另行发包,以保证项目开发的规划整体性和整体效益。
3、 界定耕地的标准是:行政村承包给农户的在册、有证面积
为准(按等级分类),也可实地丈量确定,其他的视为荒山、荒坡、荒沟。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乙方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需采伐承包区域内林木
时,按照林业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
5、 国家在乙方承包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对占用乙方投资兴建
的相关设施的赔偿金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6、 乙方承包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区域内除投资栽植的林木
外,其它固定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续租,则应在承包期满前一年内向甲方发出继续承包通知,甲方同意继续发包的,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在承包期内栽植的林木,经评估作价后,按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7、 在本合同生效、且水利及配套设施完善后,乙方应尽快做
出整体规划,逐步完成项目投资。
8、 乙方按年度向甲方五指岭村委会支付用于协调工作费人
民币方代为行使管理权,承担管理责任。
9、 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调整,乙方项目代表的调整、公司的兼
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按时缴纳承包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按天计收逾期违
约金 1 %。
2、 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
不得单方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方如不按照第四条第6项履行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要求
继续承包的权利。
第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解决;并以合同、
协议附件形式规范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第七条、 甲方辖区所属村民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并经甲方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所属各村民小组代表,乙方法人代表共同签字,并经镇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所属村民小组 代表(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附后)
二0一三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