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表格

时间:2023.11.18

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表格

目 录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七、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十、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十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十二、 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十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十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十五、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 十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十七、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

十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十九、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二十、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二十一、 港澳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二十二、 港澳人士任单位领导成员登记表

二十三、 港澳人士任单位理(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单位

或 个 人

联 系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申请名称 备用名称 拟申请举办行(事)业类别及

业务范围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填写

受 理 意 见

承办人:

复核人:

登记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审 核 意 见 副局长: 局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核准通知书编号:粤民间〔20 〕 号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2101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举 办 单 位 情 况

举 办 单 位 名 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 办 者 情 况

姓出生政治人事关系所在单电 话 签 字

年月

面貌

姓 名

性别

机构名称

基 本 设 备 、 设 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出生 人事关系 职务及职政治 年月 所在单位

称 面貌

内 设 机 构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源 住 所 产 权 单 位 情 况

用 房 面 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登记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

注:“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2102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编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旨 业 务 范 围

全 体 合 伙 人 情 况

姓 名

性 人事关系 政治面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基 本 设 备、设 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住 产 权 单 位 所 用 房 面 积 情 况

租(借)期限

全体合伙人签字:

登 记 承办人: 管 理 机 关

受 理 意 见负责人:

审 核

月 日

年 月

见 批 准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 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编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登记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103表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电 话

邮编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性 职务及职政治面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称 貌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 址

电话

电 话

本 设 备 、设 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 资 单 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住 产 权 单 位 所 用 房 面 积 情 况

租(借)期限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受 理 意 负责人:审

月 日见

年 月 年 月年 月

登记, 证号 领证日期

发证

领证人签字 人签字

备注

注:“领证人”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104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职 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邮编

本 人 简 历

登记证号 民族

像 片

电话 电话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

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备 注

担任 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登记证号”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5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职 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邮编

本 人 简 历

登记证号 民族

像 片

电话 电话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推选,拟在 担任 职务。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6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职 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技术职称

邮编

本 人 简 历

登记证号 民族

像 片

电话 电话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任(兼)何职

本人意见: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拟在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担任 职务。 特此证明。

盖 章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备 注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7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 内设机构名称 场 所 职 能 设 立 理 由

机构负责人签字:

审 核 意 见 登记管理机关

单位名称 印 章 样 式 印 章 样 式

登记证号 电 话

邮 编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8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登记证号

印 章 样 式 印章启用时间

单 位 名 称 账 户 名 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地址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理 由

单位名称 会议名称 时 间 赞同人数 理(董)

领章人签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登记证号

开户时间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 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通 过 章 程 的 会 议 情 况

应到人数

反对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9表

年 月 日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10表

登记证号

实到人数 弃权人数

事会 成员 签名

需 说 明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的 主 要 问 题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学校名称 会议名称 时 间 赞同人数 与

会 理(董)事长: 理 理(董)事:

(董)事

成 员 签 名 需 说 明 的 主 要 法定代表人签字:问

( 盖 章 ) (登记管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10MJ表

民 办 学 校 章 程 备 案 表

通 过 (修 改) 章 程 的 会 议 情 况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副理(董)事长: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民政厅监制

2111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 变更事项

变 更 理 由

变更前

登记证号

变更后

变 更 程 序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登记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变更事项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前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12表

编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注销日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监 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 申 请 注 销 理 由

清 算 结 论

成立日期 电 话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提 交 文 件 、 证 件 目 录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文 件 、 证 件 名 称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有 关 说 明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在“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批 意 见

(登记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收缴登记证号 登记收缴印章

证 书、情 况 印收缴财务

章、

财务凭证情况 凭证送交人签字 记录

送交日期

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承办人: 备 注

机构名称 姓 名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拟任职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副本

送交人电话 收缴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

,

登记证号 性 别

民 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职 称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 人 简 历

(份)共计 枚 2113表

像 片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审批

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1、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写此表;

2、此表一式三份。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执一份。

广东省民政厅监制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 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登记证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报告书务必填写真实情况。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使用5号字打印,填写不下,可适当缩小字体。

二、表中选择项,请在“□” 中打“√”或涂黑“■”。

三、表中的数据、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报告书填写不下的内容可以另附A4纸填写。

五、本报告书要求签名之处,应当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代签或复印无效。

六、本报告书一式3份。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字,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 住所来源 联系电话 单位网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

人)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是否建立党组织(如有,列出名称) 业务主管单

位 内设机构名

登记日期 邮政编码

□自有□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租赁(租赁到期日:年 月) ①

② 从业人员

单位代码 传 真 网站名称

专职: 人

执业许

电子信箱

兼职: 人 可证号

开办资金

□法人 □合伙 □个体

万元人民币

开户账号

党员人数

电 话

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事项 □单位名称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住所

年 月□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年 月责人) □开办资金 年 月□业务主管单位

年 月□宗旨和业务范围

年 月本年度章修改

程是否修□是 后是改 □否

否核□是 □否

准时 年 月准 间

三、本年度内设机构增减情况

机 构 名 称

负 责 人

备案时间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增加 □减少

年 月 日

四、本年度开展公益活动情况

活 动 名 称

参加人次

时 间

社 会 效 益

日 日

五、本年度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情况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 境外合作单位名称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合 1、 1 、 1 、

、 2 、 2、 2

、 3 、 3、 3

作 项目资金(单位:人民

境内 币元) 境外 项目类别 项目实施时间及实施地

项 1、 1 、 1、 1 、

、 2、 2 、 2、 2

、 3、 3 、 3、 3

目 需说明的

其他情况

会议(学习培训)名称 会议(学习培

训)类型 会议(学习培训)时间及地点

、 1 、 1、 1

涉 2、 2 、 2 、

外 3、 3 、 3 、

会 主办(合办)单位名称

议 我方经费来源 境外组织或个人情况(组织名称、个人姓名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或 1、 1 、 1 、

学 2、 2 、 2 、

习 3、 3 、 3 、

培 涉外会议(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1、到境外与境外组织联合举办会议(培训学习);2、到境外参

加会议(学习培训);3、在境内主办有邀请境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的会议(学习培

训);4、在境内与境外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会议(学习培训)。 训 说明

境外组织名称(中、英文全称) 参

境外组织类型

参加时间

1、

2、

、 1、 1加 (

2、 文: )境 2、 (

外 文: ) 组

担任职务情况

职务类型

任职起止时间(年月)

缴纳会费数额 (单位:人民币元/年)

参加会员活动情况

织 1、 1、 1 、

2、 2、 2 、 类 别(出出 访或接待) 访 或 接

经费来源

时间及人数

批准机关

类 别 (捐赠或资捐 赠 或

资 捐赠或资助 助

时间 助)

性质(接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资助)

金额或实物折

款 (单位:元人民

币)

邀请(组团) 单位名称

1、 2、访问 目的

境外组织或个人情况(组织名称、个人姓名

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境外组织或个人情况(组织名称、性质,个人姓名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资金用途

六、工作报告

(请填写本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等。举办过面向社会的研讨会、论坛的还应当填写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情况。)

(本页可复制)

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声明

谨此确认,本报告书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

(印 鉴)

年 月 日

呈报人

收件人

八、年检审查意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审 查 ( 印 鉴)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送 达 记 录 联系电话 签收日期 审 核 意审 定 见

2115表

资 产 负 债 表

会民非01表

编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行次

年初期末负债和净资产

行次 年初期末数

资 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款项 预付账款 存 货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投资合计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减: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在建工程 文物文化资产 数

数 1 2 3 4 8 9 1

5 1 8

2 0

2

1

2 4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款项 应付工资 应交税金 预收账款 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其他长期负债 长期负债合计

受托代理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负债合计 数 61 62 63 65 66 71 72

74

78

80

81

84

88 90

91

10

固定资产清理 38

固定资产合计 40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41

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10

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 51

资产总计

60

会民非02表

编制单位(盖章): 项 目

行次

一、收 入 其中:捐赠收入 1 会费收入 2 提供服务收入 3 商品销售收入 4 政府补助收入 5 投资收益 6 其他收入

9 收入合计

11

二、费 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

12

其中: 1产

1 限定性净资产 10 5

净资产合计 11 0

负债和净资产总

12

业 务 活 动 表

年 月 单位:元

,

本月数

非限定合非限定限定性

限定性 计 性 性

本年累计数

合计

3

14

15

16

(二)管理费用

21

(三)筹资费用

24

(四)其他费用

28

费用合计

35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四、净资产变动额(若为净资产减少额,以“-”号填列)

40 45

现 金 流 量 表

会民非03表 编制单位(盖章):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一、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 收取会费收到的现金 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1 2 3 4 5 8 13 14 15 16 19

金 额

现金流出小计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收回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3 24 25 26 27 30 34 35 36 39 43 44 45 48 50 51 52 55 58 59 60 6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开办资金: 元。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4A1表

港澳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证 件 号 境外住所 在 粤 住 所 拟任职务

起止日期

现单位及职务

本人亲笔签名:日

性 别 文化程度

国籍(或地区)

邮编电话个 人 简 所 在 单 位

年 日

录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姓名: 澳门地区有权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文件编号: 附: 无犯罪记录的认证文件及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认

民(盖 章)

非 年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港澳人士任单位领导成员登记表

单位名

姓 性 别

名 日 广东省民政厅制2104B1表像 片 月

出生日期 证 件 号 境外住所 在 粤 住 所 拟任职务

文化程度

国籍(或地区)

</,

DIV>

邮编 电话

个 人 简 历

起, 止日期 现单位及职务

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月 日

所在地区无犯罪记录认证情况

,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姓名: 澳门地区有权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文件编号: 附:

无犯罪记录的认证文件及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非(盖 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

姓 名

出生日

证 件

境外住

在 粤

住 所

拟任职

起止日期

企 业单位 意见 备 注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单位领导成员的填写此栏。 港澳人士任单位理(董)事会成员备案表 , 性 别 文化程度 像 片 国籍(或地区) 邮编 电话 个 人 简 历 所 在 单 位 职 务 广东省民政厅制2104C1表

现单位及

职务

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在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姓名:

地澳门地区有权认证机构名称:

区认证文件编号:

记附:

录无犯罪记录的认证文件及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认

民(盖 章)

非 年 月 日

注: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单位理(董)事会成员的填写此栏。

广东省民政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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