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常州尺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物
业分销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江浙区域总分销代理商,代理位于 物业的销售、
策划工作。
2、具体委托分销物业的位置、面积、售价等以甲方统筹销售计划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的
书面文件确认为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乙方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进行销售,也不得以低于甲方的统一定价进行销售,否则
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除外。
第二条 代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即代理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 2012 年 月 日止,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延续需另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标准
1、乙方带队并经甲方确认客户均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2、甲乙双方确认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首付款到帐为准,乙方的代理佣金按成交合
同金额的12% 结算。分期付款的客户佣金按其付款比例的12%结算.
3、贷款部分的佣金结算方式以:按揭手续递交给银行并审核通过两个月内,甲方无条件
支付乙方客户贷款部分12%佣金.
4、代理佣金的结算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将乙方应得佣金支付给乙方(全
国公私帐号均可,支付时须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每月末提供同等金额正式有效#5@p给甲方
或由甲方代扣税点(税点双方另行协商)。
5、若出现客户退房、退款的,则按退款金额递减乙方销售业绩,同时扣回相应部分的
代理佣金,甲方也可在此后的代理佣金结算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合同项下的推广、宣传、营销等方案进行策划。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甲方营业执照副本、所售楼盘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甲方依据总分销目标向乙方提供用于市场营销的宣传资料。
3、甲方应及时按约定支付总分销代理佣金给乙方。
4、甲方负责总分销中认购协议和买卖合同的签订、定金及售房款的收取及对客户开具收据或#5@p,并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确认。甲方应派专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与银行按揭,做好总分销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以保证总分销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甲方江浙的唯一独家代理商,乙方负责对分销市场及分销商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销售策略,甲方不得干预介入。
2、乙方有权按照约定及实际分销成交额获得分销代理佣金。
3、乙方自主开展销售工作,包括各销售点布点、制定销售计划、安排人员出差等;乙方应自行承担其所有人员的工资、保险、办公、差旅费等费用以及日常开支。
4、认购书、买卖合同由甲方统一签定,买卖合同项下的房款统一由甲方收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签署买卖合同或收取房款。
5、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分销客户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定金及购房款和分销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客户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应协助甲方办理、收齐银行所需客户有效资料。
6、乙方须本着“维护甲方”的原则,从销售活动、推广宣传、客户接待等各方面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与名誉,不得擅自更改销售合同内容和越权对客户做出甲方授权范围以外的承诺,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及利益的行为,不得收取客户其他额外费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所有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提案、图表、广告设计、图纸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
第七条 关于看房的约定
1、乙方组织分销客户来项目现场看房或办理购房手续,须提前通知甲方。
2、客户看房费用:乙方组织的客户组团来启东的,其就餐费用﹑车费及住宿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无故延期支付乙方代理佣金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三/日的标准赔付给乙方,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并结算代理佣金。
2、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本合同依约定终止/解除时,甲乙双方均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并办理移交、结算手续。乙方须将项目资料、客户档案、宣传物料等所有相关物料移交给甲方。
3、遇国家颁布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双方应依据《合同法》情势变更的原则,及时变更本合同不适合的条款,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如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若遇重大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或协议目标无法实现的,则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挪用销售款的,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销售代理权并应赔偿所挪用款项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
4、乙方虚假销售骗取佣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代理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关于保密的约定
甲方应如实提供项目信息或资料;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修改补充文件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代理销售合同
代理销售合同
发展商(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商: (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龙华大厦”商品房(以下简称本项目)销售代理等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代理本项目境内外销售,并享有本项目唯一代理权,经双方商定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实施本项目销售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事。
第二条:标的
甲方所有的本项目坐落于,总建
筑面积约 平方米(含地下室),其中住宅销售面积约平方米,店面销售面积约米。
第三条:代理销售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本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证明书》或本项目商品房销售完毕(以时间先者为准)时为止。
第四条:代理销售期间甲、乙双方的工作事项:
甲方:
1、甲方委派专人与乙方现场作业,休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如因业务需要须及时配合作业。
2、办理客户后期手续,如:公证、鉴证、按揭、催款等。
3、甲方提供销售场地及相关之设备费用,如:电话安装费、水电费、
空调、复印机、桌柜等。
4、甲方承担广告媒体发包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发布及相关费用、楼书海报印刷品及相关费用、灯箱制作费、户外媒体发布及相关
费用、三维效果图、户型格局图等到。)其实际广告投入量应在 万元至 万元之间,乙方根据销售进度和工程进度做出预算表,然后逐月列出使用计划经甲方审核后按时拨付。在执行计划中因市场变化做出调整,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后方可执行。(注:广告费用不包括售楼处土建费用及装修费用。)
5、甲方保证若客户购买的“龙华大厦”物业的实际情况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及质量问题等到甲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
6、甲方委派专人在售楼处收取购房款及指导客户到指定银行交款,
乙方不得经手客户购房款。
乙方:
1、担任本项目营销总策划工作,并以行销代理之名义出现在各媒体
上。
2、负责制定本案行销策划报告(包括市场定位、销售策略、销售计划、广告宣传等)。
3、执行现场售楼业务操作。
4、每周向甲方提交售楼周报表,汇报本周业绩。
5、承担售楼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售楼处现场办公费用(纸、笔、计算器、笔记本等到杂费开支)。
6、售楼处日常电话通话费用及相关日常管理费用。
7、协助甲方办理客户按揭及相关事宜。
8、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第五条:底价表以附件形式另行确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住宅总均价为 元/M2,总销金额 万。
第七条:销售作业程序
1、乙方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向客户进行夸大、虚假、不实的承
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和加重合同责任的行为。
2、如果出现客户提出的条件与认购书/合同范本条款不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在未得到甲方认可进,乙方不应向客户做出承诺,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就认购书/合同条款与客户谈妥后,将认购书/合同书交由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约。
4、《认购书》转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工作由乙方与客户洽谈,谈妥后由甲方签署。
5、合同签署后的后续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给协助。但因客户输银行按揭而需的相关资料由乙方收集。
6、甲、乙双方依第六条及相关附件确定各单位底价,乙方应确实执行,若低于底价销售,须经甲方签字同意。
7、合同书中所载任何条款经甲方确认后双方不得任意增删或修改,如有条款变更或有附加购房条款,则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因乙方人员超越代理权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时,其引起的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收取方法
1、在买方付完签约金后即算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并其销售总价
计入销售金额。
2、若买方未交纳足额签约金,而甲方同意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因
此应视为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并其销售总价计入乙方销售金额。乙方代理服务费仍依照本合同第八条之相关规定收取。
3、超出每单元底价的金额(底价以附件形式另行确定)称为“超价”,超价部分甲方得60%,乙方得40%。
4、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依以下方式计算:
第一阶段:当项目工程结构体达到主体封顶时(以甲方与监理公司签字为准),若乙方完成住宅销售金额35% 万,乙方请领代理服务按每单元底价的2.5%计算,若未完成,则暂请领70%即每单元底价的1.75%,超价部分的28%;
第二阶段:当项目工程结构体进度达到主体落架(拆除脚手架)完成时(以甲方与监理公司签字为准),若乙方累计完成住宅销售金额2.5%计算;若未完成,则暂请领70%即该阶段所销售单元底价的
1.75%,超价部分的28%;
第三阶段:当项目工程结构体进度达到交房进(以甲方取得竣工报告为准),若乙方累计完成住宅销售金额方请领代理服务费按已销售所有单元底价的2.5%计算,若未完成,则请领70%即该阶段销售单元底价的1.75%,超价部分的28%。 注:A、甲方有义务按相关附件确实执行广告计划及预算。
B、甲方保证工程进度正常运行,不得连续停工(或赶工)一个月。 (项目开发工期计划表见附件)。
C、甲方有责任不延误乙方的请款时间。
如果以上条件甲方不能达到,则乙方的业绩保证期限相应顺延。若因特殊原因乙方销售范围有减少,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业绩要求。
D、若已签约客户因甲方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而退房的,该单元销售价格依然计入乙方业绩,但乙方不能请款。
5、本代理费每月一结,乙方根据上月业绩,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请款,甲方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费及超价。
6、买方于签约前违约,而自动放弃已缴款项金额,甲方得50%,乙方得50%。
7、甲方自行销售(甲方通知乙方洽谈,明确将客户的名称、电话告知乙方,且在此之前乙方的客户登记表未进行登记的客户成交的单元视为甲方自行销售)单元(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 %,超过部分按15元/M2计入乙方佣金),乙方不能请领佣金,但甲方所售单元成交价格依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第九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所有文件(作品)之著作权属于甲方。
本合同期内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均有权使用。
第十条:签合同所需的准备文件。
1、营业执照有效影印本;
2、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当买方持不同国家或地区货币时,应以签约当日中国银行外汇
中间价为基准折算人民币。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如有以下情况,则双方有权终止合
同。
A、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B、根据实际情况所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C、甲、乙双方改选本合同各项条款所列之义务后或合同期满自
行终止。
D、因乙方原因,连续二个阶段未完成销售业绩的,甲方可解除
合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进给付代理公积金或乙方未按时缴交改选保证金,均
应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2、在本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甲方不得聘用乙方销售、管理人员,
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拾万元整。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以书面
方式”补充。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俩份。
甲方签章处: 乙方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