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监理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4.3.31

解除监理合同协议书

一、 因其他原因,我xxx公司与xxx公司,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xxxxxx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终止一切事项。

二、 原有xxx公司垫付资金xxxxxx元,在1周内有xxxxxxx项目部协调办理现金及返还手续。

三、 此解除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如那方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申请人民法院仲裁。

xxx项目部 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4D0154-20##-028-JL006

    ( 3D0109-20##-OII-JL009)

成都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

轨道工程施工监理标

监 理 合 同

发包人: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年六月成都

合同编号:    4D0154-20##-028-JL006

    ( 3D0109-20##-OII-JL009)

成都地铁3、4号线

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标

监 理 合 同

发包人: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年六月成都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3

第二章 通用条款………………………………………………………………………6

1词语定义……………………………………………………………………………6

2监理工作依据………………………………………………………………………7

3合同文件的语言……………………………………………………………………7 

4合同文件的标题……………………………………………………7

  5通知…………………………………………………………………………………7

 6合同形成方式………………………………………………………………………8

  7合同文件的组成及适用顺序………………………………………………………8

  8监理任务和内容……………………………………………………………………8

  9 监理人的义务……………………………………………………………………13

  10委托人的义务……………………………………………………………………l6

  ll监理人的权利……………………………………………………………………17

  12委托人的权利……………………………………………………………………19

  13担保………………………………………………………………………………20

  14监理人的违约责任………………………………………………………………20

  15委托人的违约责任………………………………………………………………24

  16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24

  17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化……………………………………………………………15

  ]8争议的解决………………………………………………………………………20

  19专家费用的承担…………………………………………………………………20

  20禁止转包和分包…………………………………………………………………26

  11台同的生效与终止………………………………………………………………17

  72合同暂停、变更与解除…………………………………………………………17

第三章专用条款………………………………………………………………………29

5通知……………………………………………………………………………………29

8监理任务和内容………………………………………………………………………29

9监理人的义务…………………………………………………………………………29

10委托人的义务………………………………………………………………………29

12委托人的权利………………………………………………………………………29

13担保…………………………………………………………………………………30

14监保人的违约责任…………………………………………………………………31

16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33

18争议的解决…………………………………………………………………………33

第四章 补充条款………………………………………………………………………34

第五章 合同附件………………………………………………………………………35

附件一:监理人员配备表………………………………………………………………35

附件二:监理办公设备配备清单………………………………………………………38

附件三:成都地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以发布最新版本为准)…………42

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51

附件五:监理范围及内容……………………………………………………………………57

附件六:监理人员配额及资质要求…………………………………………………………67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乙方):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和监理人就本项目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成都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标

项目地点:成都市

    项目规模及特征:见招标文件

二、监理服务范围

    本次监理招标范围为成都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工程最终验收、质保期和轨道工程临管等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以上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控、两管、一协调”及工程接口协调、组织

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发包人有调整服务范围的权力.监理人应接受上述工作的调整。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和本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三、监理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最终验收及工程质保期满后3个月止。

四、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的金额暂定为:大写:玖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小写:)

9016272元),费率为:1 .7042 %。其中:3号线金额暂定为:大写:肆佰肆拾万

零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小写:4408957.00元);4号线金额暂定为:大写:肆佰

陆拾万零柒仟叁佰壹拾伍元(小写:4607315.00元),

    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指定的审核部门的最后审定为准。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的规定一致: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文件;

    (5)补充条款;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投标函及其附件;

   (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lO)附件;

    (1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

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用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甲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七、监理人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疋范围和内容以及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理

工作,并履行本台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委托人承诺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且监理人提交质约担保后成立并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壹拾陆份,委托人执壹拾贰份,监理人执叁份,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公司                              任公司

                  成都市天府大道中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住所:                               住所:

                  段396号地铁大厦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订地点:成都市

第二章  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术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条件未定义的术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或其修改、替代标准、规范为准:

    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项目名称为仂、议书中写明的委托人委托监理的项目名称。

    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项目(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质量总监:是指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工作有一票否决权。安全总监:是指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本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有一票否决权。总监代表: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和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1.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7承包商: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辜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

    1.8项目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

    1.9收费基价:是指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酬金。“收费基准价”是指在收费基价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后的监理服务的基准收费额。

    1. 10监理酬金率: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约定的监理酬金率。

    1. 11监理工作: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 12天:是指日历天,即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 13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l.14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纸质件和数据电文(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 1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监理工作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规定等: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3)监理合同及业主单位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

    (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依法订立的与本工程有美的合同或协议、附件。

3 合同文件的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4合同文件的标题

    本合同文件中的标题不限制、不改变或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含义。

5通知

    本合同要求的或允许给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承诺均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以专用条款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一方授权的人员拒绝签收的,另一方可以依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若因未及时通知另一方造成邮寄未能送达的,视为送达;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邮寄送达通知的,视为送达。

  6合同形成方式

      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以及签订日期可以手写外,其余内容必须由打印机打印形成,手写部分一律无效。

  7合同文件的组成及适用顺序

    组成合同自勺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判断或解释: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文件:

    (5)补充条款;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投标函及其附件;

    (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10)附件;

    (1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8监理任务和内容

      8.1监理任务

      对项目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符合既定的要求,全面维护委托项目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实现委托人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8.2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

。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

  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

  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

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旅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

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6.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

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

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

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盗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

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

理:

    10.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

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ll_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

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

    12.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

    1 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二)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亩核招标文件(如果有)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

2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3.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4,工程变更审核;

    5.工程付款审核;

6.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7.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三)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熟悉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2.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3.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

     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

     3.协助委托人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五)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

    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

    4.督促各承包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六)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

    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各工作;

3.复核和审查总承包商、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

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七)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

    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

    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

    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    。

    4.工程变更管理:

    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

    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

    (八)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管理

    1.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入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7.审核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9.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

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i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13.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4.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15.监理人应核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机构签收备案;

16.督促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17.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18.监理入应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监督,减少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力争杜绝各项投诉的发生。

19监理人必须按环保工作有关要求,每月28日前单独向发包人报送环境保护月报。对环保工作编制单独的监理规划、细则,并进行过程检查、监督,最终形成环保监理工作总结。平时,监理人应在监理日忑中对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进行记录或在单独的环境保护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

8.3保修阶段监理的内容

(1)负责组织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督促承包商回访;

(2)参与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3)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若无特别约定,监理人的工作均包含保修阶段监理的内容。

8.4监理内容的细化

双方可就监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 监理人的义务

9.1监理人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职责、监理规划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接口协调与管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1)本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2)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专业资格、业绩以及人员数量要求由双方按照投标文件中监理人的承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机构人员的证书交委托人核验,证书复印件交委托人存档。

(3)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均为专职,不得兼任本项目其它职务,也不能在其它项目担任任何职务。

(4)监理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

(5)监理机构中的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或具有与其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并且所有监理人员均须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与拟任职位相关的职业证书或上岗证书。

(6)监理机构中,年龄在00岁以上或25岁以下的监理人员总数不得多于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200h;且所有监理人员的年龄均不得大于60岁。

(7)监理机构中外聘、借聘或返聘的监理人员总数不得多于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20%。监理人应将监理机构中本单位监理人员及外聘、借聘或返聘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副本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时向招标人备案。

(8)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当长驻现场。

(9)监理人实际进场监理人员或者提供监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与约定的人员完全一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新更换人员必须至少具备合同要求资质。

(10)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请假离开现场前必须申报委托人批准,其它人员请假必须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委托人备案。

(ll)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a)严重过失行为:

(b)违法或者涉嫌犯罪;

(c)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d)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12)除非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委托人与监理人签署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3)监理人员的职责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 2条的规定或其修改、替代后的文本。

(1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笫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但应专门列入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接口协调管理等监理的内容或其修改、替代后的文本。

9.2职责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工程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在委托监理的范国内,委托人或者承包商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并与委托人、承包商协商确定。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工程变更、索赔文件、进度款支付申请、验收申请、结算申请等及时进行审核或者回复。需要报委托人审核或者批复后回复承包商的,监理人应在约定的一半回复期限届  满前向委托人提交审核或者批复文件并注明回复的最迟时间。   

监理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变更工程进行评估,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予以计量支付;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调整工程量的真实性、变更项目单价的合理性,并对其负责,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单价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须提出解决方案供发包人参考;不是由于业主方工程规模变化、前期条件变化、建设标准变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均属于施工图优化,不属于变更,施工图优化需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批;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变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监理人应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由及各项记录进行认真客观的审核与证实,监理人必须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并经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监理人必须公正、忠实地维护发包人的利盏。

9.3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监理人移交委托人财产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4保密

监理人在监理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专用资料或保密资判。施工现场也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第三方参观现场。

9.5监理资料回收

9.5.1监理资料的所有权

所有由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时编制的计划、图纸、说明书、设计、报告和其它文件、声像材料等均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前将所有这些文件连同详细文件清单递交委托人。

9.5.2工程档案资料

施工阶段的监理人应按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工程竣工后21天内向委托人报送本工程监理资料、档案壹式三份(其中原件壹份)。

监理资料、档案的内容及管理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7条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其修改、替代的规定。

 9.6监理人自备设施

监理人自备设施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人的投标报价中。监理人自备设施应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委托人和监理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主要的设施名称及数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的自备设施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监理人立即置备相应的设施,否则在监理的考核中予以扣分。

监理人配备的设施应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专用检测测量设备、交通工具等。

10. 委托人的义务

IO.1外部关系协调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中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在进行前述关系的协调时,监理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蒂助、协助。

10.2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耍的工程资料。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l)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与工程有关的承包合同。

(4)与工程有关的图纸、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10.3决定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10.4业主代表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业主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或者由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更换业主代表,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10.5授权通知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商或者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10.6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

11. 监理人的权利

11.1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监理的项目范围内,享有委托人授予的以下监理权利:

(1)监理有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后,取得报酬的权利。

(2)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项目勘察设计不符舍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由承包商负责的施工设计或者产品设计,参与或组织审查由承包商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5)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设计联络、施工接口、设计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工程、交通疏解、绿化迁移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装修施工接口等;设计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各设计专业接口等;工程接口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间的接口、系统设备安装施工与土建施工接口等;系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各系统设备间的系统接口,各系统设备与土建设计接口等;系统技术接口包括但不限于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接口,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技术接口,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技术接口等。

(6)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监理人有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包商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设备生产或者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检查、监督工程承包人是否按照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签署的合同、协议及会谈记录等确定的工程筹划、各节点及总形象进度要求等与现场情况是否相符,并提出监理书面意见。

(10)在设备取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监理人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应征得业主单位的同意。

(ll)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有权拒绝发布开工令:有权依据成都地铁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成都市文明施工管理、成都地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对承包商进行处罚,经济处罚可在计量支付中扣付;有权对承包商的不良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业主指令。

(12)如承包商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符台相关法规、委托人的工程管理规定等,监理人可勒令承包商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可代表业主单位追究承包商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可在计量支付中扣付。

(13)监理人有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定权.但应书面报告承包商和业主并征得同意。

(14)与合同中“监理的任务与内容”对应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11.2撤换承包商有关人员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技术)队伍或人员工作不力,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承包人的施工(技术)队伍或有关人员,直至向委托人提出更换承包人的建议。

11.3公正独立处理争端

在委托监理的项目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口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仲裁机关审理/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1.4建立固定的工作关系

除承包人外,监理人应与同委托人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勘察、设计、质检和安监、测量、设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如:水、电、燃气等)、工程周边业主建立固定的工作关系,并组织、主持或参与协调工作。

12. 委托人的权利

12.1选择与订立权

委托人有选定项目设计承包商、监理人、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12.2认定与审批权

委托人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讦、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委托人有权否定任何在本项目中监理工程师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决定和行为,并有权向监理人索赔。

12.3监理人员的变更同意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在本工程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时,必须替换资格及经验同等或更好的人员(监理人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这一点),而且必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但即使是委托人同意,仍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9 l款执行并按照第14.4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4工作质量的考核

如按照附件三《成都地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监理人员或者监理机构连续三个月考核分数低于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数的,将被视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以要求扣除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酬金或要求撤换总监或中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2.5赔偿请求权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由于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给发包人造成的被索赔、工程变更等的一切损失的赔偿。

如监理人或其职员被发现出现违反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的严重行为,接受承包商或供货商提供或给予的任何利益、花红、折扣、贿赂、贷款,

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或要求撤换人员,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或损害。

13. 担保

13.1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10天内,监理人应按约定的担保种类、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13.2担保的种类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种粪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4担保的退还

在监理人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天内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委托人将把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退还监理人。

13.5担保责任的承担

如果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委托人有权从履约担保的金额中获    得赔偿或者扣取违约金,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14.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4.1赔偿责任

监理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给委托人造  14.2责任的承担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或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产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相应部分的监理酬金,委托入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监理人应子返还。

    因监理人过失质量不合格或者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赔偿损失:

    (1)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为:工程直接损失额X监理酬金串。

    (2)如监理人对委托人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

    支付违约金:

  (1)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入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或监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以及在施工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的,属违约行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3)联调阶段及设备移交以后,如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应按专用条款支付违约金。

    委托人有权选择监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14.3工期延误责任

    因监理人的原因使总工期延误,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每延长一个月的赔偿金二监理酬金÷监理合同期限(月总数)。

不足一个月酌按实际天数折算。

14.4人员不到位的责任

监理人实际进场人员不能与投标时承诺一致或监理人员长期不能按工程需要到位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监理人提出经委托入同意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当监理人因人员不到位向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超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数额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4.5投资控制责任

监理机构在投资控制时,经委托人审核,如发现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审核不严,有以下行为,如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l、计量时单个子项工程量核减超过10%(含);

2、单次计量支付总价核减超过10%(含);

3、单次工程变更保证功能及技术标准不变、工法不变、材料不变的前提下,

总价核减超过10%(含):

4、擅自同意功能及技术标准变更、工法变更、设备及材料品牌及型号变更。

监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支付工作,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所有违约金由委托人在应支付的监理酬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监理人另行支付。

14.6未及时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与本项目监理有关的报表、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进度款等的审批)和专题报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末完成捉交的.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监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恒内对索赔做出指示.如由于监理。人疏忽、不作为、延误指示等原因造成的承包、对发包人的索赔成功,监理人中承担全部责任和索赔费用。

14.7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的安全监理职责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成都市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监理人同意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监理人亦可就姜全监理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4.8怠于检验的责任

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造成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进入工程现场或使用到工程中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9共同责任的承担

如果监理人与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而且监理人为了履行合同中的合同义务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应有的小心和其它措施,即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9.2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享宜,监理人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10对第三人的责任

在委托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监理人在履行本监理合同时,应当对自己或其代理人的错误行为、疏忽或违约,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伤害、死亡、费用、诉讼、要求和索赔,包括但并不限于法律费用而给予委托人充分有效的补偿,并保障委托人免受由此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14.11恶意索赔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14.12担保权的实现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台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14.13办理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驻地监理部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行负责。同时,监理人应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以及发包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芦等进行保险。所有保险合同应报委托人备案。

15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应按时、足额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未按时、足额支付监理酬金的,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6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

16.1监理酬金的计取

监理工作酬金,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取。支付监理酬金所采

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16.2监理酬金的调整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工期超出计划工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监理人应视为正常服务,监理酬金不调整。超出一年以上的,监理服务期和合同价格做相应调整。超过一年的监理酬金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另行协商。

(2)本监理合同对应的工程概算累计变化在±矾(含;%)范国内的,合同价格不调整。累计变化在±5%(不含矾)范围外的,以所对应的工程概算作为计费额,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及中标下浮幅度值计算监理酬金,对监理酬金进行调整,但应扣除累计变化在±5%(含5范围内的监理酞金。

(2)如本监逗合同工作范围发生变化,监理酣金仅按照上述:㈠条进行处理。

16.3监理酬金的支付

16.3.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

监理酬金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合同自签订生效并在监理人按照约走提交履约担保、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和主要监理人员到位保证金后,委托人在30天内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金额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以后每季度按完成的工程投资支付监理酬金,预付款按当季实际支付额的20%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2)进度款每季度支付一次:当季实际监理酬金支付额;当季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酬金支付额X 80%X最终考核分数/100(最终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按100计);

当季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酬金支付额为:

按季度计取监理酬金额二合同监理酬金÷合同监理期限(季度为单位)。

(3)实际当季监理酬金应支付额不足100%的,如果考核分数低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分数的,扣减的监理酬金作为违约金将不再支付:如果考核分数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数值与90分之间的,监理人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扣减的监理酬金在下期支付时支付,整改不合格的,委托人将仅在下期支付时支付扣减监理酬金的50%,剩余部分将作为违约金不再支付。监理人应对工作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工程完工并完成初验时支付到监理酬金总额的85%(含预付款);

(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到监理酬金总额的90%(含预付款):

(6)工程结算后二十天内支付到监理酬金总额的97%(含预付款);

(7)余款在审计完成且保修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后.3_o天内一次付清。

(8)验工计价及支付程序按照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力、法执行。

17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化

17.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水灾。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免于承担贾任。但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和委托人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业主单位通知恢复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后续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恢复监理工作的,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耽搁的时间相应顺延。

因政府审批或其它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同意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

17.2法律变化

法律变化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任何时候,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构成一项法律变化:

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的任何变动,使得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成为不合法的,或使得受影响方在该等事件发生后不少于三十(30)天的连续期间内无法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本条所述“法律’’是指任何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18争议的解决

18.1争议的管辖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仂、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18.2发生争议后的处理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声同,保持工作连续性,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工作:

(2)调解要求停止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工作。

19专家费用的承担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如需聘用亏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或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20禁止转包和分包

监理人不得转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分包本台同约走监理工作。

21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21.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仂,议书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起生效。

21.2合同的终止  

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22合同暂停、变更与解除

22.1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22.2监理人累计赔偿或者支付的违约金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

22.2监理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分包的约定的,委托人有权没收监理人的履约担保并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不足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行赔偿。

22.4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末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末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入发出通知后2l天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5当享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1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2.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2.7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56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天内仍未得到委;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2.8合同的切,议解除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仨或者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理: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迅速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并妥善做好已完勘察和设计工作的保护与移交,按委托人要求将监理人装备和人员撤出现场。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专用条款

5通知

书面通知按以下地址提交:

委托人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1408

监理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

双方确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委托人电子邮件地址:                                      

监理人电子邮件地址:                                      

8监理任务和内容

8.6、监理内容的细化

施工监理的内容:

委托人和监理人可以就监理的任务和内容进行细化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9监理人的义务

9.1监理人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见附件六):

9.3委托人财产

监理工作完成或者终止时.监理人移交业主财产的时间和方式:

9.6监理人自备设施

监理人自备设施:详见合同附件三:监理办公设备配清单

10委托人的义务

10.2资料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栏资料及提供:为了不耽搁监理工作,委托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监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委托人将在开工前15向监理提供3份施工图,其中监理1份,由监理转发)。但不包括国家和地方颁布或出版的有关资料。

10.3决定

委托人作出决定的时间为:一般事项5个工作日以内,重大事项10个工作日以内。

10.4业主代表

委托入授权的业主代表为:进场后书面通知。

10.6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2委托人的权利

12.4对监理工作质量的考核

委托人和监理人约定监理人员三个月平均考核分数低于工1分的,视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酬金人民币l元/人次。

委托人和监理人约定监理机构三个月平均考核分数低于工1分数的,视为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酬金作为违约金。

13担保

13.2担保的种类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金额:

l、履约担保: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其中现金为合同价格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至发包人履约保证金专户,银行保函必须为五条件保函:

2、当本工程工期延期时,承包人应对银行保函进行晨期,展期时间等于工期延期时间。

13.4担保的退还委托人退还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的时间:本项目监理服务结束且监理人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后,监理人可向委托人申请退还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金,履约保证金。

4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4.2责任的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该单位工程监理酬金的20%。

监理人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发生负间接责任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X监理酬金率且不低于上万元/次。

监理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或监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览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上万元/次。

若施工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三万元/次。

14.4人员不到位的责任

监理人实际进场人员不能与投标时承诺一致或监理人员长期不能按工程需要至位的,监理人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每天人民币30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下同)、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天人民币1000/人、监理工程师每天人民币卫l元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100万元/人次、更换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40万元/人次、监理工程师人民币2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监理人提出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万元/人次、更换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20万元/人次、监理工程师人币10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委托人有权从季度支付的监理酬金或主要监理人员到位保证金中扣除人员不到位的违约金。

当监理人因人员不到位向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超过200万元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4.5投资控制的质量责任

监理机构在投资控制时,如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审核不严:经委托。人审核出较大(单个子项工程量核减超过10或者单次计量支付总价核减超过10%、单次程变更核减超过10%),如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监理人应按核减工程费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擅自同意功能及技术标准变更、工法变更、设备及材料品牌及型号变更,监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全部费用。

监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计量支付工作,监理人应按海延误1日按每次5000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6未及时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任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与本项目监理有关的报表、审批文件(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进度款等的审批)、专题报告和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各类台帐等),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000元/次。

承包人的施工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环保记录填写不完整或未如实填写,业主要求监理填写的质量管控文件、设备调试管控文件填写不完整或未如实填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项,收取监理违约金2000元。

设备综合调试时,每发现一台(套)设备施工质量问题,收取违约金1000元,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在业主组织的验收过程中,每发现一处不合各项,业主有权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2000元。

验收阶段整改监督工作不得力,不能按业主要求时间完成整改的,每延迟一天,业主有权收取监理人违约金5000元。

对承包人竣工资料监督不得力,不能按业主要求时间完成竣工资料编制的:每延迟一天,收取违约金5000元。

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不力,每次收取违约金1000元,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每次收取违约金10000元。

对承包人提出的协调要求处理不及时,造成工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业主有权收取监理人违约金1000元。

其他违约金的收取:业主将制定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办法中将规定对施工监督、管理中,轻微违约的违约金的收取。

14.7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任监理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的安全监理职责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成都市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监理人同意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监理人亦可就安全监理的责任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4.8怠于检验的责任

监理人末尽监理职责,造成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进入工程现场或使用到工程中的,监理人应向委托入支付的违约金为按进场物资价值的1%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l万元/次向委托入支付违约金。

16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

16.1监理酬金的计取

监理酬金的计取,按下列方式执行:

l、按项目投资额的百分比计取:

(1)监理酬金的计费额为:监理范围内工程概算投资额(以最终批复的为准),其中:钢轨、扣配件等设备性材料按40%计。

(2)本合同监理酬金取费费率:1.7042%(中标费率)。

(3)监理酬金的基价以及基准价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其中,专业调整系数1:1;工程复杂调整系数1.15;高程调整系数1

(4)监理酬金总额:大写:玖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小写:9016272)

16.3监理酬金的支付

16.3.1施工阶段监理酬金的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金额或者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

(2)监理人的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扣减的监理酬金作为违约金将不再支付。

18争议的解决

18.1争议的管辖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采用下列第¨十方式解决:

l、向业主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四章补充条款

    一、用工管理

    乙方应按照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及甲方要求,督促承包人规范员土工资支付行为,及时支付员2232资(包括乙方雇用的农民工或劳务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并要求承包人每月如实报送农民工或劳务21232资支付情况。

    二、社会责任

1、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施工工地建立“地铁王地监督服务之窗”等信访渠道,督促承包人按照《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办理和回复地铁参建人员、参建单位及市民等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和谐稳定局面。

2、乙方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做好地铁工程施工相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访事件,杜绝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群众上访事件。

3、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正常社会秩序的事件时,乙方督促承包人即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  合同附件

附件一:监理人员配备表


附件二:监理办公设备配备清单

第一节  办公设备清单表

办公设备清单表


第二节  生活设施清单表

生活设施清单表

第三节  专用设备仪器清单表

专用设备仪器清单表

附件三;成都地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以发布最新

版本为准)。

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业主代表负责日常对监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向驻地监理口头提出考核意见和纠正措施。

    业主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室人员对监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检查,并填写月度考核表,每月在监理内部进行考核情况通报,并提出考核意见和纠正措施,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的结果作为监理工作评优的主要依据,奖惩按照成都地铁有关办法执行。考评按附表进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修改本考核办法,监理人必须遵循,并积极配合业主的考核工作。

附表1:监理月度考核表


                  监理工作检查评分汇总表

表一

                  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二

                  监理进度控制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三

                  监理投资控制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四

                  监理安全及文明控制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五

                  监理合同和信息管理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六

                  监理人员和资质情况检查评分表

表七

                  监理协调工作检查评分表

表八

 月度考评结果及处理办法:得分在90“100分为优;得分在80、90(不含90)分为良;得分在70-80(不含80)分为合格;得分在70分(不含70)以下为差。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业主对监理人(机构)、监理人员提出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业主对监理人(机构)、监理人员的不良工作项目提出整改通知,监理人(机构)、监理入员必须限期整改,同时业主按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业主可以将监理行为通报政府建设主管部

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廉洁诚信协议书

合同(项目)名称:成都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标

发包方(甲方):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乙方):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合同各方诚信行为,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签订本廉洁诚信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和经济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廉洁目律,不得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认真监督并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4.共同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联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控廉政风险:

4.1相互配合开展廉政教育、学习及宣传活动。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庶政宣传教育义务,另一方有权督促履行。

4.2建立纪检监察协作制度,共同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甲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发生行贿、受贿或索贿等不廉洁行为,经检举被查实处理的,田甲乙双万按照有关规定,从追回索贿或收受贿款中给予检举).适当奖励。

4 .3甲乙双方分别指定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方履行廉洁诚信协议各项约定,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合同履行期间指定专人作为廉政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信息交流工作。

4.3.1甲方指定由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党群与人力资源部部作为甲方履行廉洁诚信协议各项约定的监督部门,举报电话:61639000(办公时间),通讯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     室(邮编:610041)   

4.3.2乙方指定由                  作为乙方履行廉政各项约定的监督部门;举报电话          (办公时间);通讯地址                  (邮编:    

4.4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共同组织联席工作会议,互相通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廉政工作经验,研究联防联控工作形势,部署工作措施。

5.甲乙双方负有相互监督对方履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责任。一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对方应提醒纠正及督促整改。对于拒绝纠正及整改的,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指定的监督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6.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应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发生以下不廉洁行为,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

6.1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馈赠的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不得在参加联谊或交流活动时索要或收受(抽取)奖品(礼品);监督和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上述礼品。

6.2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本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3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宴请、联谊、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妨碍公正的宴请;未经本单位授权或批准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联谊或交流活动。

6.4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以及代为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

6.5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6.6其它不廉洁行为。

7. 甲方有指导、配合乙方开展廉政宣传教青工作的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8. 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与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上作,严格执行上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发生以下违规违纪行为,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

 8.1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不得通过联谊或交流活动的方式赠送(抽取)奖品(礼品);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上述礼品。

8.2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活动: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妨碍公正的宴请: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同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各种联谊或交流活动。

8.3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安排工作.以及代为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

8.4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9. 乙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发生以下违规违纪害为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

9.1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贿或馈赔礼品(包括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贵重物品等 );不得通过联谊或交流活动的方式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产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赔送(抽取)奖品(礼品)。

9.2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活动;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妨碍公正的宴请;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各种联谊或交流活动。

 9.3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以及代为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

9.4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级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其它不廉洁行为。

11.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6.1至6.6条款所指内容的,乙方应予提醒对方纠正。对方拒绝纠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违约责任

12.甲方或乙方及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经双方监督部门认定不廉洁行为事实,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甲方或乙方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建立诚信违约金制度。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并经甲方或其上级纪委查实,将被认定为合同违约,并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诚信违约金处罚。批评教育采取发廉政建议函及诫勉谈话等方式;经济处罚为认定合同违约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的诚信违约金。

14 1诚信违约金额度根据合同金额按照下表确定:

合同金额在对直的区间内时,用内插法计算诚信违约金取费金额)

例如:合同金额为1300万,在1000万-0000万区间内,对应取费额在30万一60万之间,用内插法计算:

取费金额X=30+ (6030)×(1300-1000)/(0000-1000)=32. 20万元;

      或X=60-(60-30)×(0000-1300)/(5000-1000)  =32. 20万元。

14.2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查处单位级别不同,将不廉洁行为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等四个等级。对第一类不廉洁行为,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廉政建议函,并由乙方监督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的不廉洁行为,每发生一起即分别给予乙方诚信违约金额度30%,、60%、100%的经济处罚。

14 3第一类不廉洁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规违纪倾向或苗头,但被甲方监督部门及时制止,情节轻微且未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第二类不廉洁行为指被甲方监督部门查处,情节一般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啊及损失的行为:第三类不廉洁行为指被甲乙双方监督部门共同查处或甲方及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查处,情节较严重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啊及损失的行为:第四类不廉洁行为是指被甲方及乙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或市级以上纪季(含市级纪委)查处,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失的行为。

14.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第二类及以上不廉洁行为,经甲方或其上级纪委查实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规定金额的诚信违约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或拒不缴纳的,甲方将在当季监理酬金支付时直接扣除;如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处于质保期内,将在监理余款内室接扣除;如合同已超出质保期.甲方将有权拒绝乙方参与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

14.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经查实处理合计3起以上(含3起),或因发生第三、四类廉洁行为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5. 甲乙双方分别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乙方发生第二类及以上的不廉洁行为,或涉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甲方可以责令乙方整改并纳入不良 行为记录,同时奖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建设主管部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条或以上,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拒绝乙方参与其它招标项目的招标。同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不良行为,并将甲方不良行为情况书面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项目)质保期满时止。

第七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指定监督部门(盖章):               指定监督部门(盖章):

廉政联络员:                        廉政联络员: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附件五:监理范围及内容

A、施工监理范懿及内容

l、合同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监理招标范围为成都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等安

装、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工程最终验收、质保期和轨道工程临管等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以上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控、两管、一切、调”及工程接口协调、组织隐蔽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发包人有调整服务范围的权力,监理人应接受上述工作的调整。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图纸和本招标文件中相关条款。

2、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2.1轨道设备材料的监理及管理工作

    设备材料采购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大件运输方案的审查、到货开箱验收等工作。

 轨道设备材料采购阶段的监理及管理工作主要有:

2.1.1编制监理大纲,报业主审核、批准后实施:其大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机构和职责;

(2)质量控制方案:

(3)验收项目;

4)设备供货进度计划等。

2.1.1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所有设备材料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2.1.2熟悉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的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2.1.3制定详细的到货验收计划报送业主。

    2.1.4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设备和仪器。

    2.1.5对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证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1.6审核承包商的轨道资金计划、施工计划、计量支付,提出审核意见报业主。

    2.1.7根据工程需要审核承包商制定的交货计划,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设备进行到货检验验收、做好记录并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

    2.1.8协助业主审核工程相关文件,重点对关键节点工期计划与控制、专业接口划分与协调、工作界面划分与协调、投资控制措施、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要求落实到招标文件中;

    2.1. 19协助业主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澄清与合同签署等工作。

    2.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及管理工作

    为保证工程按合同J顺利进行,避免仓促开工造成混乱和损失,根据合同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下达开工令前,应完成如下准备工作。

    2.2.1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

    (1)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框图(对每个项目分各时间段分别列明人员名单):

    (2)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3)制定监理实施方案细则;

    (4)按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设施的备齐;

    (5)建立与业主正常的工作联系渠道。

    2.2.2监理人员

    (1)各类人员符合舰定的比例和数量;

    (2)熟悉合同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

    (3)均参加了监理培训;

    (4)会同业主完成对设计图纸的审核,对发现的重大错误或方案性问题书面报业主。

    2.2.3技术性准备工作

    (1)已进行现场调查,对沿线地形、地物、水文地质情况全面掌握,沿线测量标志复核无误:

    (2)完成技术交底、资料交接,熟悉掌握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要求,可能因设计影响工程进展的技术问题己解决:

    (3)审查承包商进场设备、机构和人员情况符合投标书条件,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方案;

    (4)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施工机械、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

    (5)配合业主审核承包商的工程分包;

    (6)审批其它开工前应报送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报告。

     2 2.4审核安装承包商现场特种设备、人员岗位资质,审核递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仪器的资质。

    2. 2.5提示业主、督促承包商按合同准备工作应达到的要求。

    2 2.6参加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2.2.7提出、协调与本标段施工接口有交叉影响的问题,并上报业主。

   2.2.8参加由业主主持、监理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会议纪要由监理出具,会审记录由各方确认。

    2.2.9审查承包商的开工申请,详细了解开工前的准备情况,经检查.如备各工作已达到要求,按规定程序下达开工令。

    2.2. 10施工准备阶段应提供的监理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合同签订之后,提交实施本项目工程的《监理规划》;

    (2)编写监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3)编制本标段工程总策划;

    (4)编制本标段工程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5)重大技术方案论证报告(如果有);

    (6)按周提供《监理工作周报》,按月提交《监理工作月报》:

    (7)编制接口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和接口管理手册。

    2.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执行。

    2.3.1编制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熟悉合同文件,了解工作现场。

    2.3.2会同相关监理单位(土建、机电设备安装与装修监理单位等),参与和本工程相关项目(如系统专业的预留孔、洞、井、设备安装基础及相关隐蔽工程等)的会检、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2.3.3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技术参数,审查施工图,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对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和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2.3.4协调轨行区相关系统在施工中的接口界面关系和责任划分,与相关监理单位(土建、机电安装与装修监理等)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2.3.5审查承包商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2.3.6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措施以及进场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直到达到项目管理要求,并报送业主。

    2.3.7负责审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根据机电系统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对施工工序、工艺、试验检测条件等进行审核确认,检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2.3.8负责定期组织并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工程例会及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参加业主的计划会和协调会等,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根据业主要求报送施工监理报表、报告、会议纪要等。

    2.3.9负责检查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设备、构配件、材料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或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各种认证、各种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合格等。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杜绝任何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 10施工前对进场的设备、部件和材料,按采购合同检验、检查是否符合设备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质量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装。

    2.3. 11负责编制轨道等工程进度筹划,负责轨道工程与系统设备安装之间以及与土建工程的接口管理与技术协调,并与土建监理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参与机电系统设备预埋、预留及接地工程的监理工作。

    2.3. 12负责编制轨行区施工计划,重点编制交叉施工组织计划,确保进入轨行区施工的各专业都能按照该计划进行施工;作为轨行区的地盘管理者对各专业进入轨行区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2.3. 13对施工现场实行跟踪监理.按有关规疋和要求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实施旁站监理,认真及时检查、验收隐蔽工程,不得因监理原因影啊下一道工序施工。

    2.3.14对施工全过程的各个工序、采用工艺等进行审核确认,落实承包商经审核的质保措施。

    2.3. 15审查概预算、工程变更管理、索赔处理,统计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概算;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控制工程造价.

    2.3.16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审核承包商工程总进度、年、季、月进度计划,对形象进度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分析,发现实际进度滞后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

    2. 3. 17编制监理月报及进度、投资等相关报表,定期反映各安装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2.3. 18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对形象进度进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分析。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时,采取进一步措施,控制工程进度。

    2.3 19协助业主进行合同管理,审查工程延期,处理工程暂停、复工、合同延误争议、合同解除、索赔等工作。

    2.3. 20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停工令或复工令;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整改结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协调处理事故有关各方的关系;负责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2.3.21对施工测量放线结果进行复验和确认,为本监理范围虎所有专业提供测量数据并复核.并按业主有关地铁测量管理规定执行。

    2.3. 22监理人必须按《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啊报告书》及环境保护音E《关于成都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环审[2010] 184号)的要求,编制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规划、细则,(含水、气、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电磁辐射、生态环境等方面)并在过程中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报告书和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关的环保措施。”平时,监理人应在监理日志中对环境保护监理工作进行记录或在单独的环境保护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每月28日前单独向发包人报送环境保护月报,“并定期向环境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设计、变更等原因,对经过敏感点的居民未采取保护措施,  应及时向业主或设计单位沟通,以便业主和设计单位及时整改。

    2.3. 23完成施工阶段的监理总结报告和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2.4设备调试阶段的监理工作

    调试阶段监理工作应严格按(:建设工程监零规范GP00319-2000》要求执行。     

    2.4.1负责审查轨道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各轨道系统调试(包括长轨焊接)大纲.对调试和预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签署竣工报验单,并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4.2督促、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调试准备,审查相关单位(设计、供货、安装单位)编写的调试大纲,全过程监督、检查、协调各系统调试工作,组织本标段轨道工程的系统调试(含标段内与其他标段接口调试),参与综合联调。

    2 4.3在轨道调试时,监理工程师不但要督促承包商完成本揉段设备的功能调试,还要验证本标段设备给其他设备提供的接口满足要求。

    2.4 4加强接口调试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接口调试内容及调试计划,承包商按规定进行调试,每完成一项,在调试内容上确认一项。

     2.4.5对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耍旁站监督并逐项检查测试结果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对检测记录要逐项核实。

    2.4.6完成设备调试阶段的监理总结报告和监理资料整理归挡。

    2 4.7参与编制和审查机电系统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编制岗位职责、人员培训计划、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维修管理等制度。

    2.4.8施工安装和轨道调试阶段应提供的监理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轨道安装调试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2)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机电系统设备调试大纲》的审查意见;

    (3)工程变更及相关文件;

    (4)制定《轨道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轨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轨道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7)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文件(如果有):

    (8)工程索赔处理文件(如果有):

     (9)轨道施工计量支付证书及其有关附件:

    (10)轨道施工结算审核文件:

    (1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2)重要的专题报告:

    (13)其他文件:会议纪要、采律重要函件等:

    (14)按周提交的《监理工作周报》,按月提高的〈监理工作月报〉。

 (15)轨道施工、调试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

 2.5其他工作

2.5.1预验收的监理工作

 2.5.1.1参照成都地铁l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的验收规范、规程,编写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验收采用的规范、规程(确定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采用标准等)和验收工作方案。

2.5.1.2系统各自调试任务完成后,负责组织轨道系统的预验收:对存在问题应督促承包商整改,整改合格后签署轨道系统的预验收报验单,完成各系统质量评估报告。

2.5.2试运行、试运营阶段的监理工作

2.5.2.1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前,检查轨道系统的准备情况及故障情况下的应急方案是否可行,参与制定灾害、事故等各种情况下机电系统的应急预案。

2.5.2.2参与制定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准备计划及实施方案,提出试运行、载客试运营组织与管理策划方案建议。

2.5.2.3协调参建单位做好试运行、载客试运营配合工作。

2.5.2.4协助业主组织实施试运行、载客试运营,督促和检查试运行、载客试运营记录,与项目(系统)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出现设备故障和问题时协助分析原因和责任,敦促有关各方及时处理。

2.5.2.5协调解决轨道系统试运行、载客试运营、临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及责任并处理解决,确保轨道系统安全可靠转入正式运营。

2.5.2.6负责试运行、试运营期内轨道系统的质量保修监理,督促承包商履行质保服务,对其修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5.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2.5.3.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等,审查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

2.5.3.2负责准备轨道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资料。

2.5.3.3协助业主做好轨道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组织编写轨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2.5.3.4参与轨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5.4质保期的监理工作

2.5.4.1负责设备质量和施工质保期内的监理工作,直到质保期终止   

2.5.4.2在质保期内,监理应安排监理人员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5.4.3公正地处理保证期内的各种纠纷与争议。

2.5.4.4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并报业主。

2.5.4.5设备试运行、载客试运营至保修阶段应提供的监理成果文件.但不限于:

(1)设备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及保修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2)设备定期巡检记录;

(3)设备运行故障及处理情况记录;

(4)重要的专题报告;

(5)接口管理工作总结;

(6)工程最终结算审查意见;

(7)设备试运行、载客试运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

(8)全过程监理工作总结;

(9)其他文件: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

3、监理单位一般责任和权利

3.1责任

3.1.1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3.1.1.1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1.1.2监理单位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服务,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1.2维护业主利益

监理单位应始终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3.1.3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3.1.3.1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向承包商发出各类指令、指示、同意、批准.除台同有明确规定外,监理人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3.1.3.2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工崔费用的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其他与费用、工期相关的问题,均需与业主共同商定,报业主批准。如果变更将  会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工期,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丰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师所作的变更应尽快通知业主。

    3.1.4及时、全面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单位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对非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业主有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按业主意见办理。

    3.1.5施工测量

    配置施工测量工程师,对施工测量放线结果进行复验和确认、为本监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提供测量数据并复核,并按业主有关地铁测量管理规定技行。

    3.1.6依法纳税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缴纳有关税款。

    3.1.7保障安全

    监理单位对驻地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则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3.1.8保密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3.1.9投入设备和设施

    监理单位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为驻地监理部提供办公设施-以确保监理服务后勤有保障。

    3.1.10保护好业主则产

项目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加以保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绐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若监理在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时损坏或丢失,应当照价赔偿。

    3.1.11按合同要求、监理规范严格形式展各项监理工工作。,

    3.1.12协助业主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3.1.13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3.1.14指导和督促设备供应商按国家相关要求形式展国产化申报工作。

    3.2权利

    3.2.1对工程设计中的支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3.2.2审批工程施工约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J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3.2.3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2.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3.2.5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定权。

    3.2.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2.7征得业主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日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并向业主书面提供各种情况的说明。

    3.2.8日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 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

    3.2.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3.2.10获得合同价款的权利。

    3.2.11按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附件六:监理人员配额及资质要求

    1、所有进场监理人员必须经业主组织的考评后才能上岗,三个月试用期后正式上 岗。若经业主考评不合格,按总监理工程师20万元/人次、总监代表10万元/人次、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次的标准扣罚监理人的费用。  

    2、下表为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最基本监理人员配置,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监理人增加人员配置,下表中监理人员配置可按工程实施进展程度分阶段进场。

    3、监理人员中安全监理资质和数量应符合业主要求。

    4、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需要驻守现场,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现场须向委托人履行请假手续.如以上人员未经批准不在岗,按总监理工程师每天 0.3万元/人(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下同。)、安全总监、质量总监、总监代表每于0.1万元/人、监理工程师每天0.05万元/人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带来的损失。

    5、驻地监理部的配额及资质要求

    (1)表中所列主要监理人员配额为最低限度:且在本标段服务期内,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重复任职。

    (2)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持建设部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要求,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监理5年以上和担任总监理工程师2年以上。

    (3)总监代表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持建设部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要求。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5年以上。

    (4)冬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轨道专业、电气、试验 、测量、安全、环保等。  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3年以上。

(5)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助理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及国家行业部门定点单位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

(6)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或具有与其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品质;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总监理和副总监不能是外聘或返聘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应说明是否本单位在职职工,外聘和返聘人员不宜超过总人数的200%。    ·                                       

(7)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施工阶段分别配置,但必须满足发包人对施工管理的要求。 

(8)总监、总监代表必须长驻工地,每月不少于22天。                         

(9)设立总监1名,总监代表2名(分地铁3、4号线两个监理组)                  

表1:地铁3、4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标人员的配额计划及要求表 

表格中所列人员配额为最低限度,投标人可根据经验投标时增加人员,但是,如果投标人投标时不增加,在施工中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满足现场需求时,有权要求增加相关人员,但费用不作调整。                                                       (10)本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设备采购人员的数量,设备采购人员数量应根据各专  业采购情况适当配置。                                                        6、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仪器和交通工具等监理设施                        

本工程监理项目部仪器仪表、专用检测、测量工具由投标人自定:本工程监理项  目部办工场所(不含生活区)按地铁2、4线分别设置,面积均不小于100平米:会议室也按地铁2、4号线分别设置,面积均不小于30平米,投人交通工具4台;(其中监理人为发包人提供交通便利的使用费均含在该项报价中)。 

表2:其他办公设施表:

注:上表所列数量为最低要求。

    1、上表中第l一9项列出的为最低限度办公设备.所有费用含在标报价中,如报价明显偏离正常价格.在合同技行过程午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

    2、上表中的设备未进场或中途挪作他用,发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权扣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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