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甲 方: 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 年 月 日签订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 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本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1 监理内容:乙方承担 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项目交付期间本项目建筑主体及售楼中心的所有土建、安装、装饰、总平景观、道路等施工内容以及管网、电力通讯通道、路灯照明、景观、绿化等及其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
2 监理期限:
2.1 监理期限从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
2.2 监理包干费用的计算期限(即现场监理期): 各部分监理起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3。
4 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4.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4.2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具有签字权力、经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人员,监理员及其它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其列,必须单独配置。人员配置同时应满足各阶段各专业监理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乙方监理人员进场时须向甲方代表提交以下在本工程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员的证明文件(职称证书、监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等A4幅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如下:
4.2.1 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监理工程师、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4.2.1.1 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重要验收、重要监理例会及甲方通知的重要会议时必须到场参与。
4.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2.3 监理员(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监理资格证书,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4.2.4 乙方须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4.3 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为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4.4 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更换的监理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4.5 乙方须按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时限及时回复、确认相关文件(含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请款报告等),承担由于检查、批准不及时而造成工期进度的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须回复的有关内容,及向甲方通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的信息。
4.6 如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的关键工序及形象进度延误可能会导致影响总控计划执行时,乙方须将检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7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的事故,须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进行现场取证。
4.8 乙方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细则)必须报甲方确认批准。乙方监理人员须按甲方确认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以及按甲方要求的工作标准严格进行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标准及时限详见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的工作时限要求。
4.9 本补充协议第4.8条的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依据。
5 监理费用:
5.1 本工程监理包干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包干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工程监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加班费、现场监理设备费、现场监理设备使用费、分户验收费、交通费、办公费等涉及本项目监理的全部费用。
5.2 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 具体施工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及对应的监理费用、付款方式、监理期限等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为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本项目监理单位,且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3 若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月内未开工,则监理工程的监理费总价失效,监理费用甲方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监理单位,且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5.4 超过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现场监理期限的监理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超期一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免收超期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减期一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不扣减期间的监理费及相关费用,超期/减期一月以上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相应增加/扣减的监理服务费。
6 合同价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6.2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其他服务业专用发票。
6.3 付款比例:
6.3.1 每部分的监理人员进场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6.3.2 每部分施工至±0.00,且基础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此时该部分的预付款转为该部分合同价款的一部分;
6.3.3 每部分施工至主体封顶,经甲方及政府质监部门主体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
6.3.4 每部分设备安装、总平工程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部分监理费总价的 %;
6.3.5 每部分工程竣工并经政府部门综合验收通过,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8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乙方应缴纳(含甲方代扣部分)的款项;
6.3.6 每部分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移交客户部分合格率为90%)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该部分结算总价的95%;
6.3.7 每部分工程交房后6个月内,监理范围内无质量投诉,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该部分余款。
6.4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或办理结算过程或结算办理完毕中,根据审计初审结果或甲方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7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实施甲方权利,对乙方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及管理。
7.2 甲方应及时确认乙方报送的方案及文件。
7.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事关本项目监理工作的配合。
7.4 甲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8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检验评定标准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理。
8.2 乙方须全程参与配合验收(含分户验收)相关事宜。
8.3 严格按《监理规划》和甲方批准的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及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对本协议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作。
8.4 对本工程项目按甲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理。
8.5 按“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监理宗旨对项目进行监理。
8.6 及时对承包商提交的相关资料(记录、材质证明、合格证明等)进行确认。具体的确认时限详见相关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7 监理工程师须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甲方发现其监理不具备协议约定的资质将视为违约。
8.8 项目常驻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周(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周),且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驻地监理工程师如因特殊情况离开施工现场,应提前告知甲方代表,并由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对人员进行适当的临时调配,以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8.9 组织召开现场例会,编写和发布例会纪要。
8.10 按协议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开展工作,并接受甲方每月一次的考核。
8.11 乙方应在施工单位请款报告上签字确认,确认时限详见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8.12 乙方在本工程的保修期间有义务和责任会同甲方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及其他遗留问题。
8.13 乙方保证每月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8.14 乙方监理部所有人员与甲方一起统一签字上班。
8.15 乙方有权享有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9 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协议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次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9.2 乙方未全部完成附件1规定的监理工作,应减收相关部分的监理费。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3 乙方工作人员与承包方、分包方、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串通,恶意损害甲方利益的,按实际损失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4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3的监理人员名单组建本项目监理班子,并对监理人员的资质及经历的真实性负责;如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未到岗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名单中的监理人员或名单中监理人员的资质、经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乙方监理人员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无故旷工按¥5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6 乙方未执行每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9.7 乙方对施工单位放纵,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未跟上工程进度而冒险施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元/次;由此引发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通报,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3000元/次。
9.8 乙方未在附件1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理工作,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处置:
9.8.1 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8.2 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8.3 造成经济损失并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9 甲方组织内部验收时发现的渗漏(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防水渗漏),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有旁站要求的重要关键部位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未进行旁站监理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整。
9.10 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中户内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
9.11 乙方未按附件1规定实施监理工作,未发现或及时发现工程中的安全、质量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9.11.1 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较小,经发现后能及时得以纠正的,按监理包干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1.2 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经发现后需进行局部返工、修复,未造成总工期延误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11.3 承包方未按图纸、规范要求实施工程的,一经查定,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延误工期的,除按监理包干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实际损失,但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监理包干总价。
9.12 凡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存于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或监理包干总价,或其他任何利益中直接扣除,且甲方对未能扣除的部分有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0 履约保证:
10.1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整)转为本协议履约保证金。
10.2 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工作全部完成并提交监理归档资料后28天内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1 奖励:
11.1 乙方及时发现了图纸中的问题,避免工程重大损失的,甲方予以适当奖励。
11.2 乙方严格按本附件1实施监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所监理的本工程质量优良,获得“崤函杯”以上奖项的,甲方予以适当奖励。
11.3 在监理过程中,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甲方接受,降低了工程成本,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实际产生经济效益的3%进行奖励。
12 关于送达
12.1 乙方的通邮地址为 ,乙方必须保证该通邮地址为有效通邮地址,能接收一切邮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以上述地址为准。
12.2 凡甲方有相关事项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的,均以特快专递送达。乙方的通邮地址在河南省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三日的(以邮戳为准),视为送达;乙方在河南省外中国境内的,甲方向邮局或其他经营邮递业务的机构投递后经过五日的(以邮戳为准),视为送达。
12.3 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 ;联系传真号码为 ;乙方应保证上述话机,传真机有专人值守,不得随意销号,停机。
12.4 甲方以上述电话号码联系乙方的通话当时即产生通知效力;甲方以上述传真号码联系乙方的,甲方传真发出后30分钟即视为甲方已将相关事宜通知了乙方。
13 其他约定事项
13.1 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如原合同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提及的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
13.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附件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附件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人员名单
附件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附件5: 监理工作考评表
附件6: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 方: (盖章)
代 表:
乙 方: (盖章)
代 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义马市
附件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作标准
1、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项目交付期间本项目及售楼中心所有土建、安装、装饰、总平景观、道路等施工内容及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
1.2 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除应符合国家、行业、地区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的约定。
2、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2.1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入场通知书后48小时内,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的规模以及监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必须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约定,并且与所承接的监理工作相适应。
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只从事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严禁为本工程的承包方、分包方、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检测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任何报酬。
2.3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其承担的监理工作相适应的检测工具及设备,并确保检测工具、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施工准备期的监理工作
3.1 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制度措施、人员、职责)《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细则(方法、措施、要点、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工程施工前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2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承包单位安全专项方案:(1)地下室管线保护措施方案;(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支护、模板、起重吊装、拆除、爆破;(3)临时用电方案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4)冬季、雨季季节性施工方案;(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
3.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通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4.1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督促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
3.4.2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合法资格和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5 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批分包方资质及人员资格。
3.6 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予以书面签认。
3.6.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6.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4、施工期的监理工作
4.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并对复验过程作书面记录。
4.2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适宜的施工机械,并确保施工机械状态良好,满足施工质量、进度的需要。
4.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钢材、防水材料等重要材料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以见证取样的方式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抽样复检。
4.4 关键部位或技术难度大,施工复杂的工序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交底书。
4.5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实施监理行为。
4.5.1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实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5.2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4.5.3核查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
4.5.4检查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强制性要求。
4.5.5督促施工单位自查,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6 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重大危险点源实施进行旁站监理。应进行旁站监理的内容如下:
4.6.1地基与基础工程:土方回填、混凝土浇灌、防水层细部构造过程。
4.6.2主体结构工程:梁柱节点钢筋隐蔽、砌体内配钢筋隐蔽、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
4.6.3装饰工程:卫生间防水细部构造过程、吊顶内隐蔽施工工程。
4.6.4屋面工程:屋面防水层细部构造过程、细石砼浇筑。
4.6.5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自升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搭设、拆除、升降等。
4.7 在砼浇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以见证取样的方式,监督承包单位按规范规定的方法、数量抽样送检,并及时检查抽样砼的检测报告。砼见证取样的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4.7.1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一组试样;
4.7.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超过100m3时,每100 m3取一组试样。
4.8 在砼浇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除参加见证取样之外,尚应自行随机在砼浇筑地点取样另行送检,另行送检委托的试验室不得与承包单位的试验室相同,也不得与承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另行送检的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 同配合比砼灌注桩、独立桩基 1组
4.8.2 同配合比地下室梁、板、柱砼 1组/每层
4.8.3 同配合比主体结构砼 1组/每层
4.8.4 砌体内砼 1组
砼试件应按与取样部位砼相同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将砼试块送试验室检测,当检测报告结论不合格或与承包单位送检砼的检测报告结论相差较大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9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4.10 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发现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立即整改。情况严重,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月报中。
核查大型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记录,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1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4.12 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4.13 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同时要做好现场签证的发生与计量工作。
4.1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环境实施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承包方遵守法规对施工环境的要求,做好排污、防尘、降噪等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
4.15 监理工程师有义务督促承包方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16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召开工地例会,并且根据施工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17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17.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4.17.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4.17.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17.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4.18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4.19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证据。
4.20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及时报建设单位。
4.21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工作:
本月工程概况
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进度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工程质量
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5、 竣工验收期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承包方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工程概况
5.3.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5.3.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5.3.4监理工作成效
5.3.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5.3.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5.4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将监理资料整理归档,并提交建设单位。
5.5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5.5.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5.2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5.5.3测量核验资料
5.5.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5.5.5检查试验资料
5.5.6工程变更资料
5.5.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5.5.8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5.5.9会议纪要、来往函件
5.5.10监理日记
5.5.11监理月报
5.5.12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5.5.1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5.5.14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5.5.15监理工作总结
6、监理工作时限
监理单位应按下表约定的期限完成规定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甲方开发的各项目工程,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到各项要求,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应予履行。
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的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是否同意使用。
1.3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4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5每周组织的检查,必须检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1.6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
1.7召开监理例会,必须就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公示和提出监理意见。
1.8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2、检查与考核:
2.1监理单位未执行每周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监理单位罚款500元/次。
2.2监理单位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走过场,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而引发安全事故,对监理单位罚款20##-5000元/次。
2.3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放纵,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未跟上工程进度而冒险施工,对监理单位罚款200—500元/次;由此引发上级主管部门或媒体通报,给建设单位声誉造成影响,对监理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
2.4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无法保证施工作业安全,导致发生事故,对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次。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人员名单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本项目专职,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必须保证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40小时。人员配置同时应满足各阶段专业监理工作需要,满足现场工程进度需要。现场工作期间,严格打卡考勤,由业主方考核。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监理工作考评表
监理工作考评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工作考评表填报说明
一、 考评指标
1、 实体质量控制(权重30%)
1.1 基本分:月末大检查中实体质量得分(所有实体分项得分的平均值)乘以权重为当月基本得分。
1.2 加减分:月末大检查中质量得分高于85分时按以下加分(不含85分):得分86~9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0系数;得分91~95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5系数;得分96~10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2系数。工程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时每次/处扣0.5~2分;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每次/处扣2~5分;未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平行检验质量不高敷衍了事的每次扣2~5分;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平行检验报告和监理月报的每次扣0.5~2分。
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权重30%)
2.1 基本分:月末大检查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分乘以权重为当月基本得分。
2.2 加减分:月末大检查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得分高于85分时按以下加分(不含85分):得分86~9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0系数;得分91~95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5系数;得分96~10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2系数。工程中出现较大安全问题(或较大安全隐患未被及时纠正时)时每次/处扣0.5~2分,出现安全事故时每次扣2~5分。
3、 进度控制(权重15%)
3.1 基本分:周计划和月计划完成率乘以权重再乘以100分为当月基本得分。
3.2 加减分:月计划中的重要节点(带☆计划)提前完成每项加2分,总计划中的重要节点(带★计划)提前完成每项加4分。月计划中的重要节点(带☆计划)滞后每项扣2分,总计划中的重要节点(带★计划)滞后每项扣4分;未按时上报周计划扣1分;未按时上报月计划扣2分。
4、 监理机构基础管理(权重15%)
4.1 基本分:月末大检查中管理行为及资料管理得分乘以权重为当月基本分。
4.2 加减分:月末大检查中管理行为及资料管理得分高于85分时按以下加分(不含85分):得分86~9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0系数;得分91~95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1.5系数;得分96~100分时加高出的分值乘以权重再乘以2系数。监理机构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出现无故旷工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不符合要求(无故缺岗脱岗)时每次扣1分;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记录时每次扣1分;监理机构未按规定督促承包商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时每次扣1~2分;监理人员对规范和施工图不熟悉,导致不能按要求正常的进行和完成监理工作时每人次扣2分;监理机构未按期编制监理月报或监理月报编制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2分;监理机构提出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时并采纳每次加1~2分;监理机构认真熟悉规范和施工图并提出有利于成本或工期节约的优化技术方案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时每次加2~5分。
5、 费用控制(权重5%)
5.1 基本分:费用控制的基本分为5分。
5.2 加减分: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认真审核工程签证,导致签证出现偏差时每次扣0.25分;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认真审核工程支付凭证,导致工程支付出现偏差时每次扣0.5分。
6、 组织协调及合同管理(权重5%)
6.1 基本分:组织协调工作的基本分为5分。
6.2 加减分:监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工地例会时每次扣0.5分;监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工作纪律管理,导致现场工作纪律管理失控,纪律较差时每次扣1~2分。
二、 监理工作考核奖惩措施
监理工作考核总分80~90分时为合格,低于75分为不合格,75~80分时为基本合格,90~95分为良,为100分时为优。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考核成绩连续二个月均为良或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考核成绩为优时对项目监理机构奖励3000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考核成绩为不合格时责令整改暂缓支付当期监理费用的10%,并处罚款1000元;连续二个月考核成绩均为不合格时处罚3000元,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考核成绩连续二个月均为基本合格时应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整改无效时可暂缓支付当期监理费用的10%,直到整改合格;如果监理行为缺失严重的,可以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三、 监理工作考评表在次月10日进行,作为监理进度款支付和监理费结算依据之一。
附件6: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
1.3 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应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乙方单位及乙方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乙方单位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乙方;
2.2.3 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参加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向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甲方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甲方有权据此解除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同时甲方将永久性地取消乙方与甲方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甲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与该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代 表:
甲方监督部门电话:
乙 方: (盖章)
代 表:
乙方监督部门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