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共青城市灯饰长廊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灯具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特签定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 灯具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
二、 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小写: 216420 元。最终结算金额如超出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数量,那么所有增加或减少的按实际增减数量以及合同约定单价进行增减结算。
三、 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GB7000.1-1996和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图纸)以及甲方设计签字确认的样品生产,产品质保期为叁年。
四、 包装标准及要求:按乙方产品出厂包装标准包装。
五、 交货期限:20##年 月 日。
六、 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甲方在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剩余款70%在20##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解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共青城市灯饰长廊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第二篇:灯具购销合同(含税)修改稿
CXHT-20140104-0001
LED购销合同书
甲方:深圳市泰鸿信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 186xxxxxxxx 联系人:雷凯 传真:0371-66383151
乙方: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
电话: 138xxxxxxxx 联系人:陈飞 传真:0755-29042563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灯具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清单附件条款:
二、付款方式:
1、 合同总金额:133.75万元(壹佰叁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首付35万元,余下尾款发货前一次性付清。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货款应以转帐(或汇款)方式付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帐户内;除非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另行付入其他帐户内或直接向相关授权人员付款,否则均不视为向乙方支付货款。
三、 包装、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
1、 交货期限:收到定金后 30 天交货,可分批供货。
2、 运输费用:运费由甲方承担。
3、 运输方式:汽运,甲方自提。
4、 收货地址:5、 收 货 人: 联系电话:
四、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在事实上可以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强制履行,如果事实上已经因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按合同总价50%付给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合同解除时任何一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则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相应对价,另一方除获得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外,另可要求违约方给付与已经履行部分相应数额的货款或货物。
2.乙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乙方需按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三的金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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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付款的,甲方需按未到期应交付而未交付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金额向乙方偿付违约滞纳金,乙方并有权顺延交货日期。
4.由于甲方使用不当而非乙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协助甲方解决,但有关损失和费用由甲方负责。
5.乙方只承担本身产品的责任,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
五、 技术服务:
1、产品保修四年,壹年内损坏率不超过0.3%,超过0.3%由乙方上门维修,反修次日寄回。
2、为了方便维护,乙方应提供备品备件,点光源800个、铝槽5孔和10孔各30米、电源3台,电源线10条、小分控1台,能够满足甲方自行更换和维护。
3、乙方安排工程师现场指导安装,安装完成后动画效果应与效果图匹配,后期免费修改。
4、产品在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销售商联系,经确认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本公司仅限于维修或更换同等数量的合格产品,不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等连带损失;
5、因安装方法或使用环境不当,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六、 验收标准和方式:
1.甲方应于收货后三天内完成验收,若发现质量、数量等与约定不符,可要求乙方维修或更换;若维修或更换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可退货。
2.甲方实际收到货物后当天内未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货物存在于约定不符的问题,视为甲方已经验收并认可所收到的货物无质量、数量等问题;但无法以验收方式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外。
3.甲方收货后,必须在乙方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甲方授权委托人作为收货签收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双方一致认可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充分知悉乙方产品的通常使用方法,并承诺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与乙方无关。
七、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并乙方收到甲方合同定金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效力高于本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前,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3、 本合同以传真形式签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5、 如果双方有争议,需要诉讼法庭,那么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传真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本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八、 合同变更或解除
CXHT-20140104-00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效力高于本合同,补充协议生效前,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甲 方: 乙 方:深圳市彩显光电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陈飞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