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编号:
咨询类型: 预算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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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5.工程规模: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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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3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13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正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2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3 (签字) (签字)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4
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 5
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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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及重庆颁布的相关条例标准。
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8)及相关费用文件;人工、材料价格,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xx年第四期进行调整。
2、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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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月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 2013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现金 支付酬金,按 / 元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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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
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高新区学术交流中心建设和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高新经济开发区
工程规模:22250m2 总投资额: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割
算、整体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供有关
工程造价信息、协助部分材料及零星
项目的询价、定价。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何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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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双方 签字盖章后开始实施 至 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结束。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贰 份各执 壹 份。
委托方:(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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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相关专用条件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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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向委托放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的业务。
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面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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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委托方的权利
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
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时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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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7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的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和时间。
第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在15天 7
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有任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专用条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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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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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本合同使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依据国家和省、市规范标准、现行的定额标准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工程签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工程量计算书、取费资料、有关证照、隐蔽变更签证资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等。
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施工阶段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过程割算、整体工程结算审计,并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协助部分材料及零星项目的询价、定价。
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时间
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过程中与造价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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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24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审计费用执行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规定。
委托方支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费率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5‰
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结算完成后七日内支付剩余的款项。
委托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双方另行协商
第27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31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 , 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 11
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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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保证在2**0年 3月 15日开始工作并在建设单位安排的工作日内完成跟踪审计,并按委托方要求出具合格的相关资料。
2、我方进行跟踪审计时,将严格按照规范化执业标准,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该工程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跟踪审计,采取完善措施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审计要求。
3、我方将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提供该工程造价、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分项数据等咨询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我方将保证由递交材料和合同书中注名的相关审计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专职专项审计;将保证不将该项目工程的跟踪审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愿意接受委托方的随时检查,如有违反,将接受相关处罚。
5、审计期间,我方不因工程跟踪审计酬金支付而影响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6、我方承诺:
不与施工单位私下交流;对跟踪审计过程资料、情况和结果严格保密。如有违反,将接受处罚。
被发现与被审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不正当的经济来往,将接受处罚和法律制裁。
保证审计准确率控制在〒3%以内。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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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各个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应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程。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概算、单位工程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承担哪个阶段的造价咨询业务,或设计阶段,或施工阶段,或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每个阶段内的具体工作内容,应当避免遗漏,尽量细化。
在填写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方工 14
程项目内容的繁简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50%预付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及时间。如果由于委托方及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业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计算附加酬金的计算方法和计取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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