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20101106
出 租 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帐 号:
电子信箱:
承 租 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帐 号:
电子信箱:
担 保 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帐 号: 电子信箱: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摊铺机、压路机等 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
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摊铺机 2台 、压路机 2台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为 1 年,即自 201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协议届满前 30 日内,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租金 1500.00 元/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及#5@p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承租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_________支付租赁费。
3.租金优惠:租用期满12个月按10个月计算租费。租用期满_________按_________计算租费。
4.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 2010 年 11 月 11 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5.运转时间及租费有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属出租方原因若不能发电施工不作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6.机械的进退场费:机械的进出场运输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协助装卸车。机械的进出场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施工地点: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协议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押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8000.00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七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
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毁损功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按协议附件一之规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第九条 技术安全要求:
第十条 同意作为承租方的经济担保人,负责承租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各条款规定,如承租方在协议期内不能承担协议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它损失。
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故障造成单次连续停机超过三天以上,则超过的天数不收台班费。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 。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二)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食宿。承担司机加班费及施工补助。
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4.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发电机安全。
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7.负责租赁机械进出场运费,负责运输安全,承担运输费用及保险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协议总租金20%的违约金。
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2)终止本协议,收回租赁设备,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出租方:
1.出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出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
出租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出租方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方:
1.承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承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
承租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承租方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
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
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
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
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
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7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
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
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
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
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出租方机械因故障停机,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个月租金,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2.出租方未按时进入工地、未按质量数量提供机械应扣、罚租金 3000 元。
3.出租方机械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协议。
4.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5.本协议经出租、承租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6. 。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自 2010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本协议正本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 3 份,送 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担保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机械设备租赁合同(48米)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订立地点:本溪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设备概况
2.租赁期限:
3.作业地点及作业内容:
4.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单位:元):
(1)台班核算:采用以下第 ③ 种方式计算台班:
①按日计算,约定每日(一昼夜)为1台班。
②按小时计算,约定每8小时为1台班。 ③按工作量计算,约定每完成泵送 1立方米砼 工作量为1个台班。
(2)租费计算:选择下述第 ② 种方式:
①租费总价包死。台班单价: / 元/台班,台班总量: / .台班,合同总价 / 元,大写 / .元。
②台班单价包死,台班数量据实签认。台班单价: 35 元/台班,大写 叁拾伍 元/台班。
(3)相关费用约定:
①设备进出场、安装检验费用 / 元,大写 / 元,由 乙 .方承担。 ②设备租赁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 甲 方负责,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 - 1 -
费用由 乙 方负责,费用标准 / 元/天/人。
③设备租赁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 乙 方负责。
(4)结算及付款:
按月结算,甲方依据双方签字的租费签认单(见附件28),核定当月设备租赁费用。
乙方开具当月租赁费用的全额税务#5@p交付甲方后,甲方按照当月租赁费用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扣留作为履约保证金,待作业项目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后,
最终结算时支付。
5.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和作业条件。
(2)甲方可就合同项目内所租赁的设备进行调配,满足现场即时需要。
(3)甲方负责对进场人员岗前的安全教育。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场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影响安全的进行处罚,如乙方进场人员拒绝执行现场有关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进场人员。
6.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具备设备租赁经营项目,能够开具与乙方营业执照名称相同的设备租赁业#5@p。
(2)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保证投入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生产厂家等与本合同约定相符。
(3)属于起重、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范畴的,乙方应负责设备的周期检验,提供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周期内的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在有效期内。检验合格证、操作证经甲方确认后,复印件留甲方存查。需要在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须提供安装、移交、验收资料。
(4)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5)乙方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制度,服从指挥。
(6)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维修、保养及费用,并不得占用甲方施工时间。若由于设备故障停机而影响甲方施工连续24小时及以上,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期间的租费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
(7)进场设备要严格执行甲方设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甲方设备管理人员完成对设备的日常管理,并形成相应技术资料。
(8)进场设备按要求统一喷涂“中国中铁”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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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凡是由乙方原因(包含但不仅限于乙方设备故障、乙方人员违章作业或不听从指挥、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及其它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负担事故处理及善后的一切费用,并且承担因事故引起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设备如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具备额定的作业能力,不能按要求完成相关作业,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并要求乙方更换应设备,直至清退,并追究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
(2)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争议及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裁决。
9.合同终止
(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全部租费结清后,本合同即终止。
(2)因甲方以外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计 4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 3 份,乙方执 1 份。
11.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经办人:
乙方(公章)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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