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
(项目编号:2012-000)
甲方:无名县 人 民 政 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投资企业(方)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新建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概况
1.项目全称: 。
2.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生产经营范围为 。共 年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济(社会)效益: 。
3.项目地址: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 个月,计划20 年 月开工建设至20 年 月项目全部完工。
二、项目用地
1.由乙方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其征地补偿安置费以国家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标准,按 元人民币/平方米收取。
2. 由乙方负责拆迁费。其拆迁费以每户实际动迁费和清除地面附属物发生费为标准,经专业部门评估后,按 元人民币/平方米收取。
3.由乙方负责土地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价格以 万元 1
人民币/平方米为底价公开招拍挂,具体以成交价格为准。
4.签订合同后预交项目进度保证金 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付进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建成后,项目进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三、用地规定
该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要用于工业项目开发和配套生活用地,用地使用年限30年。
四、建设及经营资金
乙方的投资资金由乙方根据进度自行筹备和投入。
五、建设及经营标准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建筑、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项目立项、选址、规划审批报建、土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申请等各种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按优惠政策收取,由乙方支付,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
2.在乙方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由甲方组织财政、工信、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对乙方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协议规定的标准,甲方负责落实乙方享受无名县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1)经评估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
2
(2)取得土地后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开工建设,且拖后半年以上的;
(3)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建成投产,且拖后一年以上的;
(4)严重违反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的。
3.超亿元以上大型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组建项目协调工作小组,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对所引进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创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引进。
4.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再设定其它条款。
(二)乙方
1.乙方要向无名县县工信、发改部门提供项目概况、投资实力、相关资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本材料,经审核符合有关政策后,方可进行相关审批程序。同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专业资质公司制作,且科学、规范、有操作性。
2.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应在甲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在2个月内应完成项目地块的总体规划设计等手续;3个月内乙方应进场施工;乙方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税费交无名县县。
3.项目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国土部门核准的红线范围内,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进行建设;如有调整,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4.企业需改变或调整建设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全县总体规划和园区产业布局,经甲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3
5.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如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负责投资建设地块内的基础设施;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同时,乙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本县园区建设的相关规定。
6.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物业管理及内部绿化要按本县园区相关规定进行。
7.乙方应确保项目 年内完成投资 万元以上,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年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年纳税 万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8.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800 万元∕公倾, 容积率≥1.0,投资系数不得低于 40%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
五、违约责任
该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无故终止与乙方之间的供地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及时进入项目地块的招、拍、挂程序,在乙方取得项目用地后,应及时帮助完成相关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协助乙方完善项目报建审批。
2.乙方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对项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将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收取乙方相关土地闲置费用,并没收项目进度保证金;土地交付乙方后两年内,乙方仍未对项目用 4
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项目用地部分开发,部分未按本协议书开发的,未开发部分的土地,按上述的规定执行。
3.甲、乙双方不得因双方的人事变动而改变本协议书,乙方依法享有对企业的各种权利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非法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六、其它事项
1.如因本协议书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后作为本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乙方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未成交,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及项目进度保证金付至甲方账户后生效。
甲方(盖章):无名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 12 年 月 日 5
第二篇:意向协议书20xx
商铺承包/联营意向协议
甲方: 贵州安顺东方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东方商城商铺承包/联营的合作事宜达
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提供东方商城二楼 位置,面积 ㎡
的商场铺位承包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拟定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承包/联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具体位置、面积、平面图以正式合同上所附为准。
二、乙方需按以下时间配合开业进度: 1.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 2. 年 月 日前进场装修; 3. 年 月 日前达到甲方开业要求试营业; 4. 年 月 日正式开业。
三、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此时间之前各自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甲方
将按工程进度通知乙方签署正式合同的具体时间。
四、乙方经营项目为:
经营名称为:
五、承包/联营期:共计 个月,从商场正式开业起始日起计算。
六、意向合作方式,按以下第 条执行。
(一)承包方式:第一年承包费 元/m2.,大写 。月承
包费为 元。 管理费 元/m2/月。第二年承包费 元/m2.,大写 。月承包费为 元。管理费 元/m2/月。第三年承包费 元/m2.,大写 。月承包费为 元,管理费 元/m2/月。承包费、管理费半年一付。
(二)联营方式:扣点为:试营业期间扣3%,试营业时间为20xx年5月1日至
20xx年5月31日。正式开业后经营期第一年扣 %,经营期第二年扣 %。管理费 元/m2/月,半年一付。
七、1.结算及付款方式: ( )
2.在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财务部按统一规定结算销售货款;结款账期 天。
- 1 -
其它:
八、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国内卡1%,国际卡2%,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可由甲方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或由乙方支付现金,刷卡手续费是按照银行标准统一收取,若银行调整手续费率,乙方须按照银行调整后的手续费率承担费用(承包户除外)。
九、根据以上标准,在签署本意向协议书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自正式承包/联营合同签订后,此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承包/联营合同约定的缴纳标准,多退少补。
十、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须在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定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甲方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且甲方以原预期交付房屋时间为准,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乙方不接受甲方延期交付房屋,提出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单方面变动承包价格/联营扣点及管理费,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十一、如发生下述事宜,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协议,且无需退还乙方定金:
(一)、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订正式承包/联营合同时间的,在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乙方仍未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且乙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经甲方认可的。
(二)、在履行本协议或后续的承包/联营合同过程中,乙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范围或要求甲方变动经营场所。
(三)、乙方没有按本协议中第二条约定时间之规定。
十二、本协议为意向协议,具体合作细则双方另行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十三、乙方在签订此协议前须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文件、证件及执照。
1、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A.若乙方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若乙方是其他企业经济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有效印鉴;
C.若乙方是办事处,需提供工商登记复印件并加有效印鉴;
D.若乙方是香港公司,需提供经公证、转递的香港商业登记复印件;
E.若乙方是国外公司,需提供经公证、转递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签署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A.属中国居民,需身份证复印件;
B.若属港、澳、台同胞,需回乡证复印件;
C.若属国外居民,需护照复印件;
- 2 -
D.经公证、转递的授权文件。
十四、乙方在正式合同签订以前须向商场招商部办理商铺登记手续,并向商场招商部提供乙方所经营项目的品牌授权证明、品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品牌商标注册证、品牌商标授权书、代理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商品质量鉴定书或检验报告等执照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餐饮业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环保证,文化娱乐业须办理公安、消防、文化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十五、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及信函或传真方式发送到载于本协议的地址或传真,视为送达。
十六、在甲方正式开展招商工作后,乙方有优先签订合同的权利。
十七、双方正式合同生效后本意向协议自动失效,具体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甲 方:贵州安顺东方商贸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地 址:安顺市府路43号 地 址:
电 话:3601088 电 话:
签订日期: 201 年 月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