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务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甲方: 榆林四达建司神府分公司第二项目部
乙方: 陕西益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 就 府谷县美欣、永泰大厦 (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府谷县美欣、永泰大厦
工程地点: 府谷县河滨路大沙沟段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 垫层开始(包括基础原土平整、基坑支护),主体结构主要有钢筋、模板、混凝土运输、浇筑、外架搭设、进场材料的卸车、“三边四口”安全围护架搭拆及文明施工的施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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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工程:包括钢筋放样、制作、安装、垂直运输、二次结构钢筋预埋、配合卸车、钢筋制作闪光焊、钢筋安装电渣焊、对焊、场内钢筋范围内的水平二次运输、锈蚀钢筋的除锈、半成品的保护、钢筋机械就位等工作。
(2)模板工程:包括模板制作、安装、拆除,脚手架、支撑架的搭拆、模板清理及刷油、安装教正、方木要求范围内的制作(刨压平),预留洞的留设、铁件的安装,模板接槎及跑模、胀模部位的修补、打磨。同时,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以确保工程质量。
(3)混凝土工程:包括负责上料配合、搅拌机操作(包括输送泵)、混凝土管架设及拆除,混凝土水平垂直运输、浇捣,混凝土面的整平、压光,表面的细拉毛及混凝土的养护,成品缺陷部位的修补、打磨。每次浇捣混凝土完毕后,泵管的拆除、清理、输送泵场及混凝土搅拌机清洗,模板拆除后楼层的清理,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干净。
(4)外架工程:严格按照架子的设计方案进行搭设,包括主体工程阶段的搭设(不包括后期拆除),楼内安全围护、外架密目网、安全围网的张挂,楼层分隔板的设置、卡具二次倒运、归类堆放、木工棚、钢筋棚的搭拆,安全通道搭设、标识、标语的张挂、设置,“四口”、“五临边”的维护、防护工作。钢管、扣件、架板进场卸车,堆放。同时,保证主体结构施工中的架子工作面(含架下面)清洁、干净.钢管进场后,乙方负责涂刷钢管,油漆甲方提供,刷子乙方自备。
(5)土方回填:负责土方回填、夯实、整平等项工作(我方提供装载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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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明施工:各种进场材料的卸车、归类堆放整齐,作业后工完场清。场地的清扫、保持楼内拆模后的清扫。对拆除后的模板必须清理干净。主体工程封顶后拆除材料归类堆放进场内指定地点,大模板的拆除,退场时配合装车。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2、 主要节点工期:(根据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商定的形象进度实施)(见附图)
3、 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 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 - 3 -
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如乙方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在甲方下达整改通知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甲方每次每项作出1000---5000元罚款,若仍未整改到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
2、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 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 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电。对于主要线路、设备甲方派专人检查、维护、保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拆电源、开关,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一切后果军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7、 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 工地严禁打架、酗酒、斗殴等不文明现象,违者每次罚款200---500元,所造成事故严重者,上报有关部门。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每次罚款20元,随地大小便,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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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用房、厨房、生活用水电等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监理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按照甲方技术人员交底进行作业,如果因乙方施工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该承担一切责任。
3、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 服从甲方和业主、监理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监理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 - 5 -
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 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8、 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同时进场人员必须接受教育,进场时戴好安全帽,统一服装,佩带胸卡,对于高处作业,必须严加防范,系好安全带。室外高处作业操作前首先检查脚手板是否安全,是否牢固等。如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拆除,直至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后方可施工。使用机具时,严禁私自拉线。在模板拆除过程中,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防止扣件、卡子、板及穿墙螺栓等材料坠落伤人。如果乙方人员在施工操作中,不按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和未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9、 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 - 6 -
条件;禁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10、 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
第七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 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 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 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 乙方就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 7 -
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乙方必须在使用的前6天内,向甲方提供计划或清单。
2、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及塔吊由乙方管理负责(塔吊司机由乙方聘用并管理)。
3、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 赔偿。
4、 材料按预算分折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 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5、 蝴蝶卡和镰刀卡等各种卡环,由乙方负责保管,完工后应按照出库数量归还,丢失的由乙方按照购买时的价格赔偿。
6、 乙方提供
(1)小型机械:钢筋调直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切割机、对焊机、电焊机、电渣焊机、木工压刨机、圆盘锯、手提电锯、角磨机、电钻、混凝土震动器、混凝土震动棒、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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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材料:铁钉、铁丝、扎丝、胶带纸、海绵条、角磨片、塑料垫块、电焊条、电渣、脱模剂、灯泡、灯管、线绳、铅笔、墨汁等与放线有关的工具。
第九条:承包方式
1、 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
2、 承包单价 :每平方米壹伯壹拾叁元(113元/平方米,单价不包含税金)
(1) ±0.000以下,垫层以上(含垫层),按平均占地面积1.8倍系数计算;
(2) ±0.00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
3、 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和调遣费:小型机具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含50cm线抄设、弹线)每次放大线乙方至少派2名技 - 9 -
术工人协助放线,配合材料试验取样、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4、 本合同单价为一次包死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第十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 每月 日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 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 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 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 %。所承包工程主体封顶拆除模、清理后,经业主、监理、监督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要求后,支付到 %,余款 %,如能在20xx年元旦前验收合格,则在20xx年元旦付清,如20xx年元旦前未能验收,则待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十一条:施工验收
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每道工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 - 10 -
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由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 保修、保养范围:乙方对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及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进场机械设备进行保修、保养。
2、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 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险
1、 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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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
2、合同履约保证金所含内容应包括本合同内所定的各项批标及投标文件内的承诺条件,如: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员数,农忙季节的人员数量,支付农民工资,遵纪守法等。若达不到以上内容所规定的要求,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一定的金额;若发生严重违约或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则甲方在一月内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就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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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1、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 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1、 施工期间(含下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2、 生活所需要品(含灶具、煤)等。乙方自理。
3、 人为因素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发现乙方人员有盗窃行为者,加倍罚款,并清除出场。
5、 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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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甲方签字: 年 月 甲方有效身份证:
乙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乙方有效身份证: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 14 - 日日 日
劳 务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二零零八年 月- 15 - 日
第二篇: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
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5、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