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工商合备字1423030096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20xx年 5 月 18 日
供电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 用电人: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
公司柳林分公司 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 单位名称:山西地方电力有限 单位名称:山西柳林兴无煤矿 公司柳林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35KV变电
站)
法定地址:下南坪 法定地址:庄上镇庄上村 法定代表(负责)人:胡兴江 法定代表(负责)人:康继忠 委托代理人:成小龙 委托代理人:张治文 电话:4072247 电话:137xxxxxxxx 电传: 电传:
邮编:033300 邮编:03330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0509018509022100883 账号:
工商登记号:141xxxxxxxx1006 工商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煤炭开采
(2)用电分类:大工业
(3)负荷性质: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确认用电人共有2 受电点。 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2*63000,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伏安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2台,共计126000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双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龙花垣220kv站以110千伏电压,178开关龙兴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63000千伏安。
(2)、供电人以110千伏电压,从龙花垣220KV站经178开关龙兴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电源。
3、备用电源
(1)、供电人由南山110kv站以110千伏电压,150开关
南兴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63000千伏安。
(2)、供电人以110千伏电压,从南山110KV站经150开关南兴线,向用电人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人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63000千伏安。
4、保安电源
(1)、供电人以 千伏 线路作为用电人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根据电网发展水平和用电人法和性质,用电人须采取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中采取电保安措施是: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地点 。
b、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5、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人委托,用电人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人、转供电人及被转供电人另行签订委托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人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表用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的配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设在:
用电计量装置设在:主供电龙花垣220KV站110KV出线178开关柜上、备供南山110kv站110KV出线150开关柜上。
4、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的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用电人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人对难以装表计 量的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10%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人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2*13000 千乏。 其中:电容器具 17550 千乏,调相机 千乏。
2.用电人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0.9 千乏。
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计算方式按照下列第a种执行:
a.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63000千伏安。 b.按最大需量计算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0.
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对用电人应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月向用电人结算并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每月30日前全额交清本月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下列第a种。
a.用电人直接向供电人交付电费。
b.供电人委托 银行向用电人 电费。
c.按电费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提起诉讼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人、用电人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信
1.供电人、用电人均用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用电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上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 供电人采用:4072247
用电人采用:137xxxxxxxx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主供设在龙花垣220KV站110KV出线178开关出线柜处、备供设在南山110kv站110KV出线150开关出线柜处属于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3.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生伤亡和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其他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应在用电人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
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
员在依法执行查点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书或证件,用电人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人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器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生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人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人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人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人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提起诉讼时,以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为管理法院。
8.供电人更改有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供电设施时, 只要不改变本合同中分界点的具体位置,则按更改后的实际供电条件为准,双方可不再变更合同内容。
9. 为使本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依据《合同法》第115条和
《担保法》规定,供电人向受电人收取担保,定金金额为
元,在用电人欠交电费时,供电人可以暂时抵作电费及违约
金。用电人交清电费及违约金后应补足定金。供用电合同解除后供电人将定金(含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用电人。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装置重合成功的:
b.须有自备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停其中部分电源,而其他电源仍未间断供电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
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时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和全部的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 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签字盖章后并自 年 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都未书面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可不再重新签订,本可同继续有效。
3.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供电人、用电人、存档各执一份。 效力均等。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图
第二篇: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sz)
合同编号:07040012345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 用电人
单位名称:成都市电业局 单位名称:新亚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成都市××街 法定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光大道 ××号 99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梁×× 法定代表(负责)人:赵×× 委托代理人:周×× 委托代理人:肖××
电 话:028-81234567 电 话:028-55665577 传 真:028-82345678 传 真:028-55665588 邮 编:610000 邮 编:610013
开户银行:××银行分理处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高新支行 帐 号:123456789 帐 号:1233654455
税务登记号:5107123456789 税务登记号:1012312321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法律及电力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对全部条款逐条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光大道99号。
1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化工业。
(2)用电分类:大工业。
(3)负荷性质:重要负荷。
(4)生产班次:三班周休日 无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20000KVA(10000KVA×2台) 千伏安。保安容量2500千瓦,自备发电容量 3000 千瓦。其中: 1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2 台,共计 20000KVA(10000KVA×2台)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互为热备用
二、供用电方式和合同履行地点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双电源,双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人由 110KV高新 变电站以 35 千伏电
压,经出口 506#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 专线向用电人1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20000KVA(10000KVA×2台) 千伏安。
3、保安电源
(1)供电人以 10 千伏 专用 线路作为用电人保安
2
电源。保安容量为 2500 千瓦。
(2)用电人须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
a自备发电机 3000 千瓦,安装 用电人高压配电室侧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采用自备发电机用于停电后的加压泵和冷却系统 。
4、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6、合同履行地点: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具体供电接线方式和产权分界点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个受电点安装双方确认的用电计量装置,并以此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
3
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 110KV高新变电站35KV高气线高压配电室计量屏内 。
(2) 110KV望江变电站10KV望气路高压配电室计量屏内 。
(3) 用电人低压配电室计量屏内 。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
4
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人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3500 千乏。 其中:电容器 3500 千乏。
2、用电人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段应达到 0.95 。
3、用电人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人送入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人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随电量征收的有关代收费,以下同)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合同有效期内,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人的电费结算执行 两部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20000KVA(10000KVA×2台) 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
按国家规定,供电人对用电人应执行 丰枯、峰平浮动 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5
(1)供电人与用电人约定每月15日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从抄表之日起10日内向供电人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供电人委托 工商 银行向用电人每月一次收取电费。
3、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再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人、用电人应另行签订电费结算、担保或抵押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人、用电人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人受电总开关设备由供电人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人、用电人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人采用:有线电话:028-81234567 。
用电人采用:有线电话:028-55665577 。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110KV高新变电站35KV高气线5063#刀闸下桩头和110KV望江变电站10KV望气路9133#刀闸下桩头 处。 5063#刀闸和9133#刀闸 属于 供电人 。分界点电
6
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人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人整定、加封,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人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性质以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九、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在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2、为保证安全供用电,用电人应按规程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人报告。
3、用电人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
7
或扩建时,应到供电人处办理手续,并经供电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用电人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人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5、用电人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申报破产倒闭、关闭或经营方式重大调整变化时,应提前60日书面告知供电人,双方协商变更或中止供用电合同。
6、供电人应该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标准和服务程序。
7、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停电或用电人违章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事先通知用电人。
8、供电人的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人出示《用电检查证》。
9、供电人应参加用电人重大用电事故分析,并协助制订防范措施。
十、违约责任
1、 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
b用户自身的过错;
8
c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d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e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或其他用电户损害的,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供电人和其他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违约责
9
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限制供电或停止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人以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承包、破产倒闭、关闭等方式逃废电费债务时,用电人及关联方除承担上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即行供电。如用电人扩建、增容改造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并经供用电双方修订供用电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供电人即按修改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向用电人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10
策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调整后的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供电人、用电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 2007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0 年 5 月 30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未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
3、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1 份;副本一式 2 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 1 份。正副本效力均等。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2) 用电人工商营业执照 。
(3) 法人身份证明书 。
(4) 授权委托书 。
(5)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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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盖章)
签约人:(签名)周×× 签约人:(签名)肖××
签约时间: 2007 年 5 月 31 日
签约地点: 成都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附件: 签约时间: 2007 年 5 月 31 日签约地点:成都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
12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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