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中央空调系统
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省妇幼供应市中央空调
项目地点: 长沙市湘春路53号
合 同
甲方:湖南国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李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和内容
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及以后的设计修改变更、甲方指令组织安装。
2 项目具体内容包括:风机盘管,主机安装、配合调试(不含主机吊装,主机基础,机械开孔及主电源部分)。
二、承包方式
本项目合同采用总包工包料(标准配件均为市场常用品牌)方式,盘管安装单价为2000元每台
(含风管风口三速控制开关),模块主机安装单价为2000元每台,按实结算(不含税,)。
三、工期和保修
1本合同签订并按合同要求款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开始进行室内安装。
2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进行室内安装,室内工程工期为自乙方进场之日起 7 天,整个系统调试完
毕时间,乙方配合装修公司进度。
3由于不可抗力、或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较大增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原因,工期可
相应顺延。
4本项目保修期为系统自竣工日期起系统壹年。保修期内,如发现安装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缺
陷,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8小时内派员进行免费维修。
四、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
1 本项目空调验收效果:参照舒适性空调国家标准验收。
2甲方验收签字或乙方提出验收三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工程款 壹万元整,乙方按甲方要求安排施工。
2余款工程完工一次性支付。
六、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1提供乙方施工所需场地。
1.2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3提供系统正常运转的且能供乙方施工调试系统的水电条件。
1.4甲方或委托施工现场协调人员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及乙方相关事
宜。
1.5如甲方要求穿梁施工、结构承重防水及与物业公司的接洽由甲方负责。
1.6对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变更单签字。
1.7如甲方需设计变更,在不影响空调效果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正式书面协议,作
为合同补充部分并相应调整工程款,造价以预算书单价为准。
2 乙方责任:
2.1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管理。
2.2建立健全防火和施工安全等制度和措施,遵守并执行国家及市有关施工噪音、环境保护、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等规定。
2.3工程竣工后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打扫室内外卫生。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无故不执行合同,如给乙方造成备货备料方面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
3保修期内,如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如若乙方使用材料品牌与合同附件不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成附件中指定品牌。
4如发现安装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缺陷,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的8小时内派
员进行维修。
八、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本合
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二篇: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空白样本)
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设备安装合同壹份,内容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
工程地点:项目工地(号)
二、 合同范围:
本合同范围: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
乙方应提供崭新的未经使用的安装设备及材料、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设计图纸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需要而合同文件中未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满足甲方变更的要求。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承诺、遵守。
三、 合同造价:
本合同总造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3.1“合同价格”是指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除甲方供应中央空调系统设备以外(甲方供应设备见附表),从安装设备及材料、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供应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等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备品备件供应费、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用等。
3.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以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但由于甲方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3.3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涉及到的,由乙方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有关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并由乙方负责运进和运离工程现场。
3.4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协助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5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四、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乙方进场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30 ﹪为设备预付款;
4.2主要设备含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末端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30 %
4.3工程量进展到一半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 ﹪。
4.4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5 ﹪。
4.5质量保证期结束,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工程工期:
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自乙方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5.1 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5.2 在合同生效以后,叁 日内,乙方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
5.3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安装及调试,协调与消防、装修的冲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成。
5.4 如工程实际与图纸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按图施工;或图纸有较大变更,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经甲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5.5 遇不可抗力(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工期顺延。
六、 工程验收:
6.1 乙方应按国家或国际有关的标准与规范施工。
6.2 安装施工应以图纸要求为准,不得私自偷工减料,或更换图纸规定的安装材料。对于图纸未规定的安装材料,应选用质量较好的材料使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以后,应达到图纸设计的功能及使用要求。
6.3 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任何时候检查乙方的相关工程质量与工程材料的质量,并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变更通知
7.1乙方如因为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工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核实无误后将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但在以下情况中,不得发变更通知。
7.1.1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作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7.1.2乙方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7.2 如果乙方认为所作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设备及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国家20##年工程定额三类取费进行合同金额修订。
八、质保期
8.1 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壹 年,主机设备保修三年。
8.2 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为全新的、且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主机为约克公司产品,风机盘管及末端为上海三燕产品。
8.3在质保期内,若非误操作或人为破坏所致,则合同标的或其部件、安装材料等损坏应由乙方免费维修、供应和安装。
8.4在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指导,24小时之内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超过24小时甲方可请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8.5若质保期内,甲方没有指出有缺陷,则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安装是满意的,其质量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实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除外。
九、违约责任
9.1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所使用的安装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 若由于甲方原因出现如未按有关要求验收工程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工等,乙方不负责任。
9.3 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交付使用,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无法抗拒因素造成误工除外)。
十、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诸如台风、地震、战争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情况)而引起合同进度延误,在此情况下,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政府签发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就尽力减少事件的影响,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完工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进度相应顺延。
10.2 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任何损失,有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十一、责任
乙方负责在工程峻工前,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乙方承担在安装、维修等过程中因施工与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事故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 合同终止
12.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2.2 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由于
12.2.1 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12.2.2 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
12.2.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
十三、 仲裁
1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2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
13.3仲裁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凡产生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3.4在仲裁和起诉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否则双方必须继续执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14.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作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14.3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14.4合同由协议书与合同附件组成,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供应设备材料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