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用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乙方(劳 动 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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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以下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于年日生效,于年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日至年
日。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月至年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第二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工作地点:
2、工作内容:甲方招用乙方担任位(工种)工作。
3、工作时间: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每天采用制,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 11小时。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1、按以下第
⑴. 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日工资标准为 元/天。
⑵. 按月计算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元/月。
⑶. 双方约定的其他劳动报酬方式:
2、上述工资标准包括了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时
间从事劳动甲方按照《劳动法》等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节假日工资、加班
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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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工资标准的80%进行支付。
4、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28%承担乙方养劳、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在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的同时将上述社会保险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包括乙方个人应缴纳部分)。
5、甲方应在每月日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7、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它约定: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推迟发放工资,但推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后的14天; 。
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或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 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⑵.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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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康复后不能继续从事本合同工作;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合同工作;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⑷.出现法律规定允许裁减人员的情况。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 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⑶. 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 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⑸. 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 严重违反总承包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5、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条:法律责任
1、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擅自离职或个人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1、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为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工程后期出现工作量减少客观上需要裁减人员情况时,甲方提前14日书面通知乙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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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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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宁波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企业名称: 象山永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性质: 股份制 地址: 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工作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①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②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乙方所担任的本岗位工种完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 综合计算 工时制度(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进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甲方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 乙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由甲方按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同时向甲方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第八条 乙方应接受有关培训,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甲方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记工考勤册,按乙方工作内容及完成工作量向乙方计发工资。计时工资单价:按 元/(月)计发工资。计件工资单价: 。计时或计件任务完成后,按完成工时或工作时计酬,工资在每月 15 日以货币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计时或计件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及奖金,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资金部分在工程完工或离开时必须结清。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试用期间内,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对甲方的利益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
(三)在合同期间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提供不真实的有效证件的。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六、违反劳动
第十七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工作延误( )天以上(不含 天)的,甲方按 元/每天标准向乙方支付生活费。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将乙方未结工资给予结清。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向管辖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