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租赁协议

时间:2024.4.5

租 赁 协 议

第一条 协议当事人和协议目的

本协议当事人如下:

1.1 (以下简称甲方)

1.2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电话:

1.3 在公平、自愿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本协议所约定的区域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调整双方的租赁关系。

法定地址: 电话:

第二条 租赁区域

2.1 本协议所约定的租赁区域为甲方一楼大厅电梯正对面精品店(总建筑面积约34.4平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本协议所约定的租赁期为 2年,即从 2012 年 3 月 20日起至2014 年 3 月 19日止。

3.2 租赁期届满后若甲方有意将该区域继续出租,则乙方享有续租租赁区域的优先权,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租赁要求,双方可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另行签署协议,确立新的租赁关系。

第四条 租赁区域的用途

4.1 乙方将租赁区域用于经营美容美发及保健按摩。

4.2 租赁区域只能用于前述4.1所约定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区域的用途。

第五条 租赁区域的转租、转让、抵押或共用

5.1 非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的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区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未经同意而转租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继续追讨租金、没收履约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2

方。

5.3 乙方不得将租赁区域用于抵押目的或在此之上设定任何第三方权益。

5.4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使用租赁区域。

5.5 乙方如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继续追讨租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将租赁区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

第六条 租赁区域的装修和维护

6.1 甲方对租赁区域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交付乙方使用。

6.2 乙方在甲方装修前必须提供使用之具体要求,并在合同签定前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无要求并由甲方统一安排。

6.3 在使用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所用场地之结构

和装修。如有任何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

第七条 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

7.1 双方同意,租赁区域的租金每月付给甲方;从第二年起,该区域租金递增5%。

7.2 本合同签定后,乙方须在三日内按半年向甲方预先支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半年期满后乙方分季度向甲方交纳租金及水费、电费(包括中央空调费用分摊,每平方4元/月)、光纤收视费。乙方迟延支付本协议第7.1条约定的租金 2

的,乙方应以迟延支付款项为计算单位每日向甲方支付1%的滞纳金。

7.3 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协议届满而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及质检扣款的情形下,由甲方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8.1 甲方按照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协议第7条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收回租赁区域并要求租赁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本协议有效租赁期内,若遇甲方整体改造或体制机构变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一月向乙方提出。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经营情况。

(4)甲方享有依法追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8.2甲方按照本协议承担如下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相应的日常维护维修服务,但维修材料费、工时费等由乙方全额承担;

(2) 配合乙方做好租赁区域内的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3) 甲方向乙方承诺,在乙方经营期间,在酒店区域内不得自主经营或

租赁经营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冲突的任何项目。

(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因甲方经营需要调整该租赁区域的功能划

分,甲方将为乙方在酒店内另行安排保健地点,乙方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 乙方义务

乙方按照本协议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与义务:

9.1 按照本协议第7条规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规定期限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区域,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2自行承担租赁区域内发生的税费和相关费用以及所在区域的公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包括中央空调费用分摊)、光纤收视费等费用。所有 3

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乙方拖欠的费用应以迟延支付款项为计算单位每日向甲方支付1%的滞纳金,拖欠超过规定期限30天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区域,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3 乙方在租赁期内,自行负责所需证照的办理及年审、换证。在服务质量、劳动纪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办公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方面应按甲方统一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租赁区域的硬件设施、经营氛围与服务水准达到酒店同等标准。若乙方连续出现违反酒店相关经营规定等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5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酒店经营和声誉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若由于乙方的服务原因而引起的消费者的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赔偿损失、挽回影响,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4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区域,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9.5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行业规范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9.6 承担因乙方租赁、经营租赁区域而发生的有关政府性税费。如因乙方经营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全额补偿。

9.7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条款下的自主经营权。

9.8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外使用的印章、印鉴等不得含有甲方名称。

第十条 租赁区域人员安排

10.1 租赁区域内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招聘和管理,并负责承担该区域内员工的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10.2 乙方必须对租赁区域内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其服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必须达到同等服务水准并与甲方的整体形象和风格协调一致,服装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规范着装。

10.3 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对其按照《伊丽特酒店员工守则》相关内容进行经济处罚,责成乙方整改,直至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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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乙方的撤离

11.1 租赁期满或本协议解除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后3日内退场,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在前述3日之内,乙方应将租赁区域内的全部物件搬迁完毕,愈期未搬迁的,视为乙方弃权,甲方可以任何方式处置滞留在租赁区域内的乙方物件。

11.2 租赁期满或本协议解除时,如乙方逾期不予搬迁,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甲方可以对乙方实行强制搬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区域与第三方的关系

12.1乙方应对租赁区域内所发生的损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12.2乙方(包括其雇员)应对其过错而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损害是发生在租赁区域之内还是发生在租赁区域之外。

12.3 第三方针对租赁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损害或与此有关的事项而提出请求的,均由乙方负责予以妥善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3.1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合资、合伙、联营或代理关系。

13.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民事交易关系。乙方违反此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13.3若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对本协议约定之租赁场地新增投资进行装修改造,则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经营格局调整(如大型改造等)甲方需提前收回该租赁场地时,甲方将不对乙方原存的装修进行补偿性赔偿。

13.4若遇甲方有大型活动接待,诸如糖酒会等活动与乙方经营场所发生冲突时,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场地费按收益比列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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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4.1 如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租赁区域,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因如下事由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方共用租赁区域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改变租赁区域内的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超过规定期限30天的;

(4)乙方无正当理由使租赁区域处于闲置状态超过1个月的;

(5)乙方利用租赁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6)乙方故意损坏房屋的;

(7)因乙方经营或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投诉,或被相关部门查处,在社会上对甲方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形。

14.2 除根据上述情形可以解除本协议外,甲方还可根据本协议的其他有关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乙方迟延支付租金及水费、电费(包括中央空调费用分摊)、光纤收视费的,除应及时如数付清外,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金额的1%的违约金。

15.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赔偿。

15.3在对租赁区域的经营过程中,如因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5.4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在租赁区域内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乙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饭店造成重大声誉或经济损失的;

(3)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规定如数及时支付上缴租金、物管费及各项经营杂费 6

的任一项时,在甲方书面同意的延期内,乙方仍无法缴足应付款项的;

(4)甲方重大经营调整。

15.5 遇下列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干扰乙方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

(2)非客观原因,甲方不能保证水、电供应的。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其他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16.2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责任。

16.3若因甲方经营需要,需调整乙方的经营场地,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因此生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其协议,并视为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

17.1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17.2 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时,乙方或其雇员应予以签收。乙方拒绝签收或甲方因乙方原因而不能向乙方送达通知的,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送达。

17.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17.4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协议于20xx年3月1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签署。

甲方: (印章) 乙方: (印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7


第二篇:小客户租赁协议


小客车 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议项

1.租车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车辆要求

甲方租用乙方 ( )1辆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所租车辆应符合市内包车的安全、卫生和准运要求,各种手续合法完整,车辆性能好,设备齐全,安全可靠,舒适卫生。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上述要求或更换车辆。

3.运行路线、班次和时间

详见甲方提供的《班车线路站点表》,所租车辆的具体运行班次和时间由甲方制定班车运行动态表,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班车运行动态表准时调运车辆。

4.能力保证

为确保甲方同一班次的职工能一次性集中上下班,乙方承诺每个运行班次能同时提供适合甲方需要的每辆30座或者其相符的运能。

5.租金与结算

19座( )空调客车的租金为 元/辆(含往返),乙方承诺各价格不高于同行业或其他相似客户的价格,甲方临时租车的租金另行商定,甲乙双方每月分别对班车趟次、服务质量、运行状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月底经双方核实确认后作为结算租金的依据,甲方于次月20日前(遇公休和节假日顺延)将租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

二、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按约支付租金,如遇事情耽搁,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班车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甲方如需加班用车(包括公休和节假日)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甲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拖班,应在当日当班次发车前一小时通知乙方,租金不变。

3.甲方应尽可能固定班车的乘员,乘员人数符合车载人数,协助乙方驾驶员共同搞好安全行车和服务工作。

4.甲方应加强对乘车职工的教育,爱护车辆设施,保持车内卫生,遵守交通法规,车上严禁吸烟,不乱扔杂物,故意损坏设施照价赔偿,文明有序乘车。

5.甲方应提供场地供乙方班车停放、管理。

6 甲方有权拒绝租挂靠乙方运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有权查验乙方的运营手续(含保险。 证照),有权对不称职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驾驶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甲方一旦发生挂靠和不符合客运安全要求的车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纠正、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客运安全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或引发的纠纷、矛盾、经济损失、法律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

7.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对所租车辆的班次、数量、时间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8.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在正常运行班车中,利用行李箱运送有关物品,往返于城区和厂区,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危险和污染品严禁上车,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违反者,乙方驾驶员有权制止和拒载,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义务与权力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含租用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各种投保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班车运行动态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运行计划,提供安全、准时、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3.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所租车辆的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甲方用车需要。

4.乙方应确保所租车辆符合“车辆要求”的约定,所配驾驶人员技术娴熟、经验丰富、服务规范。

5.乙方应保证所租车辆干净整洁,定期对坐垫、靠背等设施清洗、消毒,车辆运行途中应保持车内的换气通风。夏季车内温度高于26度保证冷气开放,冬季车内温度低于12度时保证暖气开放。

6.乙方除为所租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责险、附加险外,必须投保承运人险且每座投保额为40(肆拾)万元。投运前须将车辆驶车证及保单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

7.乙方应确保安全行车并将乘车规定明示于车厢内,所租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车辆和第三方损失的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在上下车和行驶中造成甲方职工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和责任。如因甲方的原因和职工不遵守乘车规定及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车辆和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应服从甲方指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9.乙方车辆因晚点、抛锚、事故、可预见的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非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规定站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调配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以保证甲方职工正常上下班。如15分钟后仍无车到达,经乙方确认后,甲方职工可合乘出租车或以其他方式上下班,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须票据或其他材料吻合。

10.乙方车辆因年检、维修等停驶时,乙方应安排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

11.乙方车辆应提前5分钟到达始发站。乙方应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及班车运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路线、时间、站点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溜站、甩客。对甲方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和整改。小客车 租赁协议小客车 租赁协议。

12.乙方驾驶员有权监督和规范甲方职工的乘车行为,对违反乘车规定的职工和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映,对甲方职工提出的不符合乘车规定和行车安全的要求,乙方驾驶员有权制止和拒载,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13.甲方不能按约支付租金,经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乙方有权无条件单方终止本协议且不免除此前应付租金,同时,甲方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每辆车须支付贰万元违约金。

1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需求采取定车定人、专项服务方式实行日常承运服务,在接到甲方有关班车调度、服务质量的投拆后15分钟内给予明确答复,对于重大投拆应及时给出书面改正意见或致歉书,若对甲方投拆未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理,重者解除合同。

15.对于因车况(空调、安全性、卫生等)原因连续投拆同一车辆两次的,乙方应更换车辆。乙方驾驶员本着服务的宗旨禁止与员工争吵、打架,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被员工投拆两次或三位员工同时投拆的乙方应更换司机,如被投拆车辆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车况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以及不更换甲方不认可的驾驶员,甲方有权扣除乙方5000元以内的车费以及与乙方解除合同。

五、违约与其他

1.为方便甲方职工乘车,乙方应在所租车辆前后设置明显标识。标识样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2.除本协议另行约定外,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签署相关协议,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壹万元。

3.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否则,期满自行终止,双方承诺,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续签权。(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范本)

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

6、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二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签章: 法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小客车 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出租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 牌汽车(牌照号码: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

二、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数额为每月 元,共 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第一年(或月、或季度)租金 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1个月付清下年(或月或季度)的租金。

2、支付租金同时乙方还应支付 元租车押金,该押金在租期到期时,如乙方无违约及车辆损坏情况下予以退还。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交强险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金。在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时,应按照迟延履行部分租金的每日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车辆交付乙方后,出租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审等一切因使用车辆有关的税费等均由甲方向有关部门缴纳,燃油由乙方自行负担。如因缴纳不及时或未缴纳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各责任方负担。

5、甲方应缴纳的保险费应当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交通强制险等险种,具体投保数额按照保险公司核定数额计算。

6、在出租期限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风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需甲方出具

手续,甲方予以协助。#from 小客车 租赁协议来自学优网/ end#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并承当车辆实际维修费30%的折旧费。

7、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如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承当损失,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数额20%的违约金,。

8、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车辆,定期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后的状态,玻璃、随车工具等应完整有效。

9、出租期间,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

10、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协议的,本协议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11、甲方应保证出租车辆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形,如有以上情形或甲方对车辆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数额10%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租赁期满:

1、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2、租赁期届满,双方没有对继续租赁达成协议,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小客车 租赁协议文章小客车 租赁协议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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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如车辆在出租期限内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里程被强制报废时,本协议解除,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依据本协议单方解除协议时,解除协议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对方联系地址之日视为协议解除生效日。协议解除时,乙方不向甲方交还车辆时,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如需诉讼解决时,乙方还应承担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

费。甲方不接收车辆时,乙方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提存时的车辆状况视为符合协议约定的交车状况,并有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车辆交接单(略)

小客车 租赁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小客车 租赁协议合同范本。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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