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地方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拥有合法出租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于 。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 。
第二条 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同时,双方签订《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如交付房屋时间有变动,应以《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租赁期间作相应变动。《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租金为 元(大写: )。合同期满,乙方愿续租该租赁房屋的,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涨幅以第二年甲方调整后的租金为准。
第五条 房屋租金每 年支付一次。该房屋全部交付乙方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年 租金 元(大写: )支付给甲方;以后乙方应于每 年届满前10日内全额支付甲方下期租金,先交租金后用房。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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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确认收取租金的帐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方将合同约定的租金汇入如上银行视为乙方完成付款义务,但甲方未收到款除外;如甲方账户变更应于乙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工商、税务、治安、暖气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应使用或经营租赁房屋等而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租赁期内,由乙方全面对租赁房屋进行维护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不得拆除、损坏及变卖属于甲方的资产。
乙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在租赁期负责租赁房屋全面维修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在租赁期甲方不承担租赁房屋的维护、维修及费用的承担。
第九条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必须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由于经营需要确有必要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装修方案及图纸必须经甲方审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乙方不得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结构,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装修原因危及租赁房屋质量和安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可移动的增设物,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合同被解除后三日内搬迁撤出,但要对建筑物恢复原状,不得损坏装修和租赁房屋。不可移动的增设物(含装修),乙方须保持增设物原样,不得拆除, 2
并向甲方无偿移交,不得以该投入资金或资产抵顶租金,完整交付后二日内需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条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同他人合作、合资、联营或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第三方使用,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绝不允许乙方通过转租抬高租赁费。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租赁房屋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对房屋维修、维护及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的保管以及全面履约的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根据乙方承担责任多少及违约情形,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足额交付租金逾期15日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或拖欠各项费用达一个月以上,致使相关部门追究甲方的责任;各项费用指乙方租赁期间内,工商、税务、治安、水、电、煤气、暖、天然气、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等各项应使用或经营租赁房屋等而产生的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房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签订协议,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或增设他物;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转借他人或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
7.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
9.乙方将出租房屋抵押、质押或抵债给第三人;
10.乙方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在合同期满前经相关部门确认乙方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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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相关部门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15日以上;
2.其它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提醒乙方,应根据承租期限进行装修,合同期满后甲方有可能收回承租房屋不再续租,房屋收回后对乙方的装修及其他对租赁房屋的投资,甲方不予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后,乙方应在三日内返还租赁房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收回租赁房屋,对租赁房屋内乙方的物品,甲方可以找第三方或公证部门清点后搬出放置他处,甲方应告知乙方物品放置地并要求乙方领取,乙方三日内不予领取视为放弃物品,甲方不负保管责任,对物品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甲方单方收回租赁房屋所花费的搬运费、交通费、公证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关于交付租赁房屋时间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按当年总租金数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按当年总租金数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而导致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当年总租金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3.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后,乙方拒不返还租赁房屋的,按下例方式计算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当年房屋租金数×2÷365。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对不可移动的增设物(含装修)进行拆除,乙方应按装修工程总造价向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4
式解决:
1.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按照约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并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确认书内容至少包括:房间现状说明,移动、可移动物品清单,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作为合同期满后界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2.乙方承租期间,应确保出租房屋安全,并加强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财产伤害事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如遇甲方建设改造需要,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并不得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但甲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未按此时间书面通知乙方的,甲方无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
4.在租赁期间,甲方转让、出售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对外租赁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优先权。
6.租赁期满,甲方将根据市场询价重新确定租金价格。
7.本协议所称“日”均为公历自然日,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1.出租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城市建设等需要将租赁房屋拆迁及其占用土地拆迁、搬迁、征用或被政府收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由此造成乙方 5
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房租按免责事件对待,以实际租期计算。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