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祁仪乡 荒山荒坡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林业发展,繁荣唐河经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林地林木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唐河县祁仪乡 荒山荒坡承包给乙方。乙方享有承包山坡林地的使用权、乙方所植树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自建附属物的所有权,并在林权证办理登记时注明,乙方只享有所栽植树种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上述两宗地荒山荒坡的四至为:
宗地1
东:
西:
南:
北:
宗地2
东: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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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北:
二、承包山坡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荒山荒坡用途为从事经济林开发生产及其它经营活动。
三、山坡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期限为50年,即自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
四、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价款以林权证所标的面积,每亩每年3元。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于本合同订立后,向甲方预付承包金人民币 元整,剩余部分待林权证办理后全部付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乙方承包山坡林地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除乙方所种植的菩提树以及林下经济所有树种,并对已有林木有权进行依法处臵,不受乙方限制。甲方享有承包山坡林地的所有权。
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山坡林地交付乙方,并确保现有道路畅通。
3、甲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办好林权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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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间因林权证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按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补偿给乙方。
4、负责协调承包山坡林地与村集体组织、村民之间等外部关系,确保乙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甲方享有国家的林业补贴资金。
6、保证上述承包的山坡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且未设定任何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的所有权。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收益权,有对山坡林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乙方所栽树种及产品。
2、承包期间乙方继承人在承包期内享有继承权。
3、承包期内有权将承包经营权以入股、出资、合作、抵押等合法方式予以利用,但须经甲方同意。
4、乙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在承包山坡林地上建造用于生产的房屋及服务设施等。
5、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对承包的荒山植树造林,不得荒芜,如荒芜两年以上时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6、乙方施工用机械不受甲方的限制,乙方在栽种、管理、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甲方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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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护合理利用山坡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进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8、乙方所种菩提树及果实开发等政策性补贴由乙方享受相关项目利益。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如甲方重复发包上述林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有效。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乡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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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件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支付承包款后生效。
十、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可以针对所承包的山坡林地如需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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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荒山承包合同书
荒山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快荒山绿化,切实搞好我场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减少自然灾害的作用,扭转以往荒山造林由甲方实施,又因经费短缺,无力管护,造成屡造屡毁的现象,现经胜利林场职工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甲方将部分荒山承包给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有志于荒山造林的职工。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乙方从业植树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草图及GPS点。
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xx年5月7 日起至20xx年5月6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付方法:承包费为1.00元/亩·年, 亩×1.00××元/亩·年×30年= 元,计人民币 元整。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四、乙方承包的荒山用地性质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退一还二”的荒山造林任务,国家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的面积范围,甲方也不予任何补助。
五、乙方承包经营荒山造林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乙方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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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荒山造林及管护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六、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在20xx年末前必须完成全部造林任务,并达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要求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
七、自签订本合同起至20xx年末,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经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甲方将解除本合同,并将该荒山承包给他人造林。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费)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根据荒山立地条件,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及在总结近年来荒山造林经验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整地方式、造林树种、树木株行距等。
九、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乙方必须接受和执行。
十、乙方必须维持承包荒山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用途、建设或者毁林开荒、闲置荒芜等。乙方必须认真搞好幼林抚育管护工作。
十一、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的荒山上毁林开垦、采石、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甲方要求乙方将承包的荒山用网围栏围起来,并进行封山育林。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违反林业政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规划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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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四、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荒山时,若乙方承包的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已通过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验收的,其属于乙方的补偿费由乙方领取;若未通过验收的,则该补偿费先由甲方领取并代为保管,待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全部通过验收后,一并全额发放给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20xx年末)仍未通过验收的,该补偿费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该荒山另行承包给他人。
十五、依据国家有关禁牧的政策规定,为了保护乙方承包经营荒山及其它林地资源,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做到:在承包经营的荒山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面积,不影响林地树木生长的前提下,可以搞养殖业,但不得超过所承包的荒山范围,更不得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
十六、乙方在承包荒山造林期间,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使用甲方所属职工及其子女,报酬由乙方承担。
十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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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给乙方的荒山,并转包给他人,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乙方承包费也不予退还:
1. 改变荒山的林业用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林开发、建设的;
2. 毁林开荒、荒芜荒山的;
3. 在20xx年末,荒山造林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仍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退一还二”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的;
4. 在承包荒山外散养、散松牛、羊等牲畜的。
十九、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森林公安派出所及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 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 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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