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币种)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一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 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 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 (币种) (大写)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第七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划相应款项:
(一)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乙方根据前款约定进行划收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主动划收的时间和金额。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银行的名称)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该保证金按相应档次的定期存款利息;
(二) (三)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笨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中欧你刚才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
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 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第十三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
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xx年3月3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xx年3月3日
第二篇:最高额006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最高额006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徐州市二环北路 邮政编码:221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朝春
传真: 电话:87920088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分 行
住所: 徐州市解放北路1号 邮政编码:221000
负责人:肖作华
传真: 电话:89613658
鉴于乙方为汤胜平、陈明武、李立顺、仲崇清、阮永灼、何杏梅、魏金成、阮永莲、詹陈荣、何丽秀、张孙全、陈庆盛、汤大春、韦之法、阮永英、王声荣詹李斌 (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连续办理下列第 肆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11年 11月1日至 日至 20##年 年 11 月 月 1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承兑商业汇票;
(二)开立信用证;
(三)出具保函;
(四)其他授信业务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伍 个工作日内将 个工作日内将 人民币 (币种)
壹仟零肆拾捌万元(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保证金专户账号: : 320017187360495079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徐州市淮西建行 。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 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条 第三条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一、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 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陆佰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在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七、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第七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权属发生争议,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七、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按以下第 壹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本合同一式 肆 份。
第八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保证金质押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