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2024.4.13

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

服务方: (以下称“乙方” )

保安服务资质范围:

证书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苏公通﹝2010﹞15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_____________(注明名称及条款编号)

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项目:

□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按照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目标部位守护服务:对指定的场所、物品或要害部位等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与守卫的服务业务。

□武装守护服务: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为保安员配备公务用枪,为军工、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单位提供专职守护服务。 □巡逻服务: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押运服务:按照要求将客户或者本单位的财、物安全地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随身护卫服务:通过随身护卫等方式维护特定客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服务业务。

□安全检查服务:使用安检设备,通过目测等方法,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的服务业务。

□秩序维护服务:为保持服务区域内正常工作、生活有条不紊,不出现混乱局面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人群控制服务:在特定的地点、区域、部位等人群聚集场所维持秩序的服务形式。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运用科技手段和安防、消防等产品设备,为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支持的服务业务。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发现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的服务业 1

务。

二、服务内容:

1.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

□1.1乙方对甲方确定的出入口进行值守,查验出入人员、车辆的证件,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1.2登记出入人员和携带的物品、出入车辆和运输的物品。防止危险品、违禁物品入内及服务区域内物品被盗。

□1.3疏导出入口车辆和人员,确保出入口畅通有序。

□1.4做好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

□1.5完成与甲方单位约定的其他任务(譬如协助甲方实施来访人员的接待)。

2.目标部位守护服务

□2.1甲方对甲方确定的目标部位进行检查看护、值守、守卫。

□2.2对出入目标部位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验证、登记,严禁外部无关人员进入。

□2.3指挥、疏导出入目标部位的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目标部位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2.4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在目标部位巡回检查。

□2.5协助甲方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

3.武装守护服务

□3.1确保守护目标的安全。

□3.2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服务单位维护守护区域的秩序。 □3.3预防和处置可能危害守护目标的事故和灾害。

4.巡逻服务服务

4.1区域巡逻

□4.1.1维护巡逻区域内的秩序。

□4.1.2发现各种可疑情况,制止不法侵害。

□4.1.3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4.1.4协助处置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

□4.1.5保护现场

4.2人员密集场所巡逻

□4.2.1疏导人员有序行进和流动。

□4.2.2巡视、检查场所内的安全设施,确保运转正常。

□4.2.3进行安全宣传。

□4.2.4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4.2.5协助处理紧急情况。

5.押运

□5.1押运目标______,押运装备______

□5.2制定详细的押运方案。

□5.3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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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押运财物的置放、运输条件、环境等做好押运前的勘察工作。

□5.6做好押运财物的交接工作。

6.随身护卫服务

□6.1敏锐观察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6.2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

□6.3指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6.4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

□6.5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其转换地点。 □6.6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制服不法分子,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事态扩大。

7.安全检查服务

□7.1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及时发现可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7.2使用安检设备,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

□7.3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的扩大。

8.秩序维护服务

□8.1通过巡视查看、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及时纠正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良行为。

□8.2疏导服务区域人员的有序流动。

9.人群控制服务

□9.1对聚集场所的人群进行疏导、分流限制,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9.2查验人员证件及携带物品,维持特定地点、区域、部位的治安秩序,威慑不法分子,保护重点部位和目标的安全。

10.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10.1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防范目标设计、安装报警器材。

□10.2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0.3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10.4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10.5对于联网报警客户的技防设备定期维护,防止出现设备故障。

□10.6对于客户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和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给予解决。

11.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1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11.2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隐患及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

三、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服务区域(项目)、服务对象(人员)、岗位设置、班次安排、人员配备、巡 3

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巡逻频次等制定“保安服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签字后执行。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保安员,但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费用及支付

1.甲方根据服务区域的□岗位配置□工作时间和□总人数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______/月/季/年。

2.费用按□月□季度支付,乙方于每□月□季度首月__日前根据双方确定的费用金额开出上一月/季度服务费用的#5@p,甲方在收到#5@p后__日内支付费用。

3.在滞纳服务费时,乙方仍需提供服务。但在滞纳服务费期间发生的合同范围内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工作条件的提供、装备的配备

□甲方提供 □乙方配备

□值班室____

□办公桌椅____

□宿舍____□床铺____□寝具____

□工作制服(应在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

□防护用具:□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皮棍□不锈钢钢叉□催泪器 □交通工具:□电动车□押运车□____

□通讯设备:□对讲机□巡更棒□____

□照明用具____

七、保安员的选用及管理

1.乙方应为甲方配备经过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员___名,并配备□____名保安队长。

2.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手续、和居住证手续,保安员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纪、违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保安员,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日内予以更换。

八、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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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乙方应当自接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日予以补足,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换或补足保安员,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 ___%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服务期内,如因乙方保安员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本人当月的服务费用外,其余损失的部分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保安员因无故逃岗、睡岗或未尽到谨慎服务职责,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即一次损失达___万元或累计损失达___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和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工作物品,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保安员如发现有人侵害甲方财物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扣除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门有乙方赔偿。

4.因乙方保安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以及其他在谈判、本合同实施或履行过程中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责任应在本合同到期及终止后依然有效。

十一、其他条款和条件

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变更、修订、增补或删除应当经双方同意,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3.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安服务方案

□保密协议

□其他(注明):____

4.乙方及其员工应确保其充分了解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及环境方针,并确保其执行本合同期间不违反上述制度及方针。

5.本合同如需同时使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十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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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__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编:

___年__月__日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编: ___年__月__日 6

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分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空格部位供甲乙双方以打“√” 方式选定,未选择部位打“×” )。根据保安服务公司资质范围及客户需求,可以选择保安服务公司种类中的一种或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要求,在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另行约定。

2.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文本中的条款及专业词汇理解不一致的,可根据一致理解修订;

3.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合同签订生效后,手写项及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应视为双方对该部分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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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04-押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商行


押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江苏××农村商业银行 乙方:[●]保安服务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营 业 执照 号: 营 业 执照 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方 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武装押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为甲方网点提供以下事项的武装押运服务:

1、网点早晚款物接送:乙方在甲方网点每日营业开始前和营业终了后,定时押运款物。

2、定时或不定时的款物调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人民银行之间、甲方业务库与网点之间、甲方网点之间、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上下级行之间、甲方业务库或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款物调拨。

3、自助机具加、收钞押运及现场护卫(包括检修时现场护卫)。

4、客户上门服务。

5、其他甲方需要武装押运的事项。

甲方营业网点、上门收款单位、自助设备分布情况见附件。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一)本合同服务期[●]年,自[●]年[●]月[●]日00:00时起至[●]年[●]月

[●]日24:00止。

(二)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个月前,双方应就是否续约达成一致。

第三条 服务方式

(一)双方根据服务项目,就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押运设备的配备数量、标准、押运款物审验、交接登记、押运路线选择、运钞车驾驶员行车操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环节或事项制定《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作为本合同项下双方操作的执行依据,与本合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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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根据甲方业务库和网点的布局及管辖行情况科学合理设计押运线路。押运服务期间,双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选择和调整押运线路。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费用。乙方共有[●]辆运钞车为甲方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武装押运服务费[●]万元。

(二)付款方式。甲方每[●期限]给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乙方应于此前[●]日内向甲方出具税务#5@p,甲方收到#5@p后[●]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汇至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

(三)服务期内,甲方押运网点数量增减或上门服务客户数量的增减相应增减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调整、变更本合同项下服务网点、服务项目及服务方式,乙方应予配合。

(二)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表现可进行考核。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或更换相关押运设备、工作人员:

1、乙方所用押运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服务条件。

2、乙方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或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

3、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押运服务操作规程》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4、乙方工作人员侮辱打骂甲方工作人员;

5、乙方工作人员从事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6、乙方工作人员实施不利于甲方声誉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或违约金,甲方可以从押运服务费用中抵扣。

(四)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押运服务费用。

(五)甲方交付押运的物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违禁及危险物品押运。

(六)甲方应提供本方交接人员的身份证明、相片等资料复印件供乙方备案。

(七)甲方应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约定的各项操作规则,承担违反《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甲方对押运线路、时间、车辆牌号、双方人员、交接地点、押运款物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或保障押运服务正常履行等原因所作的披露除外。

(九)甲方为每车配备一名或两名业务提解员,负责款箱交接工作(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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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解员是否由甲方担任)。

(十)甲方应保证乙方每日接、送款到达网点等候时间不超过[●]分钟。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声明和保证:

1、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提供押运服务所需资质条件,已获有权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押运服务。

2、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具有公安机关批准购置、使用枪支弹药的有关文件,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务用枪管理的规定配备和管理所需的枪支弹药,保证性能完好和正确使用。

4、使用专用运钞车提供押运服务,车辆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它押运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本方工作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均无犯罪记录,押运人员均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6、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

(二)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资质证照、押运设备相关材料(如车辆为符合规定的制式运钞车的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等),以及本方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名单)、照片、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由甲方审查核实,并提供复印件(介绍信、照片须原件)交与甲方备案留存。乙方工作人员应满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江苏省金融押运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条件要求。

(三)乙方要根据甲方每日正常营业需要,确保提供 辆运钞车,每辆运钞车配备 名工作人员,按双方约定开展各项服务。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承担违反该规程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责任区间、损失认定标准和赔偿时限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共同开展各种防范突发事件的演练,保证双方工作人员熟知突发事件预案内容和具体分工,提高自身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七)乙方应定期进行押运设备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服务期限内押运设备运行良好。

(八)乙方遵守甲方与押运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本方工作人员的押运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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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效管理,加强安全检查;文明规范执勤,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考核;保持本方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正常调换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次派遣甲方已要求更换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九)除遵守《押运服务操作规程》约定外,乙方提供押运服务应遵守以下约定:

1、每天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待命,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押运任务的按时完成。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它客观情况导致时间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完成押运任务。

2、认真记录出车时间、出车地点、出车性质及本方随车工作人员等信息,相关登记簿及时归档备查。

3、押运期间,款箱装卸应始终处于视频安防监控覆盖范围之内。

4、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车辆不得搭载本押运车组以外的无关人员或非甲方交付押运的物品。

5、乙方押运员不得替代提解员办理任何业务手续;乙方发现影响款箱安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通知甲方。

6、执行押运任务时,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法律责任。押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及时更换车辆,按时完成押运任务。

7、押运公司负责人应当每半个月至少一次跟班作业,实地了解押运工作情况,督促押运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跟班作业应有记录,每次跟班记录要同时提交甲方。

(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押运服务应向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保证甲方最高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履行期。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保险单据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备案。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按甲方要求指定甲方为相关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本合同服务期限内,乙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甲方有权代为垫付或者代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从服务费用中扣除。

3、本合同服务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

5、保险公司的理赔偿付不构成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先决条件,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不以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金额为限。

(十一)乙方对押运线路、时间、车辆牌号、双方人员、交接地点、押运款物以及因提供押运服务获知的甲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或保障押运服务正常履行等原因所作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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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形式的披露。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 责任范围和责任区间

(一)责任范围

1、乙方对责任区间内押运款物的安全和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外,因被盗、被抢、火灾、爆炸、丢失、交通事故等任何原因造成款物损失和甲方工作人员伤亡的,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责任,但因甲方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款物损失和甲方工作人员伤亡的除外。

2、送达目的地的款箱数量未减少且其外观、锁具、封条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所装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经司法机关认定属乙方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乙方应按本款第1项约定承担责任。

3、乙方自行负责本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押运设备和其他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提供押运服务中形成的病残、伤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工作人员在押运服务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押运责任区间内,遗失、被抢、被盗的重要凭证、有价证券、账簿、印鉴、密押机、压数机等非现金物品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前述物品毁损、灭失导致甲方相关交易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乙方提供押运服务时,甲方工作人员应配合按时交接。因甲方工作人员不能按时交接款箱而造成的延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区间

1、乙方对所押运款物的责任区间为:

(1)网点营业前的款物接送:自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网点现金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2)网点营业终了的款物接送:自网点现金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3)离行自助机具装钞:自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出网点现金区起至全部现金装钞完毕且自助机具恢复正常工作止;有剩余现金的,至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内止。

(4)离行自助机具收钞:自甲方工作人员开启首个自助机具起至收钞完毕、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门内止。

(5)客户上门服务:上门收取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携客户交付物品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内止;上门送交物品的,自甲方工作人员出网点现金区起至在客户指定交接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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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下级行送交款物:自网点现金区或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起至在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或上、下级行办妥交接登记止。

(7)到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下级行接收款物:自在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或上、下级行办妥交接登记起至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交接区内办妥交接登记止。

(8)自助机具检修现场护卫:自开启自助机具起至检修完毕、关闭机具止。自助机具内现金需要收回的,自开启自助机具起至甲方工作人员携现金返回网点进入现金区或业务库门内止。

(9)对上述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照交接时点界定责任区间,即自款箱运出场所办妥交接登记起至款箱接收场所办妥交接登记止。

2、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区间为:

(1)乙方对甲方办理交接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保护责任,责任区间自开启联动门或业务库门起至关闭联动门或业务库门止。

(2)除甲方交接人员外,乙方对其他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区间按照门到门原则界定,即自甲方工作人员出网点柜台(或联动门)或业务库门起至返回网点柜台(或联动门)或业务库门内止。

第八条 损失认定及赔偿

(一)经双方协商,在据实赔偿的原则上,现金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

1、网点接送款: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为准。

2、从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级行调款:以上述银行记账的取款现金支票为准。

3、向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及上级行缴款:以甲方的调出凭证为准。

4、上门收款:当面点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封包方式的,以客户填列并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单据记载金额为准,如单据填列金额与实际清点金额不一致的,按有效证据证明的金额为准。

5、自助机具加、收钞:以甲方的调入、调出凭证和账务记载为准。

6、其他押运任务中的现金损失以甲方出入库登记、有关单证、报表或账目记载数据为准。

(二)双方约定,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认定:

1、非现金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依据甲方出入库记载、网点报表或其他账务记载确定。

2、贵金属及其制品的损失:按毁损、灭失当日甲方报价系统或市场公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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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确定,两者不一致时,按照价高者确定。

3、贵金属及其制品以外的非现金物品的损失按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认定,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5项所列损失。

(2)甲方重新制作、购买、补办非现金物品的成本支出。

(3)其他甲方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赔偿的认定标准

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责任区间内出现人身伤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赔偿责任。

(四)甲方处理押运案件或事故的费用、甲方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费用等纳入损失范围,由乙方承担。

(五)出现乙方担责情形后,双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在责任承担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非道路阻塞、自然灾害以及非乙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原因,乙方未按规定接送款,影响甲方网点正常工作的,每(网)点次承担违约金500元。因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年押运服务费用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如损失金额高于违约金,违约方应补足损失额。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方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国家相关专业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机关出具。

(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责任不得免除。

(三)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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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甲方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如需修改本合同,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协议。

(四)甲方如因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管理政策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乙方如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因解除本合同而对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发生2至4款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要求甲方终止本合同项下服务。

2、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执业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按甲方意见补救或更正。

(六)出现本条上述约定情形导致合同解除时,押运服务费按实际服务期限计收,计算公式为:全年押运服务费/365Χ实际服务天数,乙方应将已收取但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退还甲方。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的,应按照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会决定的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双方确认。

(二)双方建立专人联系制度。为确保双方工作联系畅通,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联系电话,由各自相应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押运服务事宜的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事宜登记备案。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联系部门、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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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应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燃油价格、人力费用或当地工资指数等因素变动情况,确定服务费用的增减。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提示

甲乙各方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有关名词解释见附件

一)。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 期:[●]年[●]月[●]日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一:本合同定义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或双方另有约定,有关词语按如下含义理解:

1、本合同:指本合同正文条款、《押运服务操作规程》、本合同其他附件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书面修改内容。

2、款箱:甲方用于装载押运物品的箱、包和其它可封闭的完整包装物。

3、物品:指款箱中所装押运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含本外币)、重要凭证、贵金属及其制品、有价证券、账簿、印鉴、密押机、压数机、文件。

4、重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保函、信用证、借据、空白支票、空白定期存单、空白存折、空白银行卡。

5、款物:指甲方款箱及所装物品。

6、甲方库区:指甲方业务库门前运钞车装卸款箱时,乙方押运人员的警戒区域。

7、联动门(通勤门):指甲方下属营业场所用于人员进出现金营业柜台时的防尾随联动门。

8、客户上门服务:指甲方或辖属分支机构委托乙方为客户提供的上门收款、上门送款、重要凭证接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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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门收款:指甲方或辖属分支机构委托乙方为其客户提供的收款服务,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客户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甲方或辖属分支机构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业务。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客户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业务。

10、自助机具: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终端及自助银行内其它有关设备。

11、自助机具现场护卫:指自助机具加、收钞及机具检修时,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现金和自助银行设备安全所做护卫。

12、甲方工作人员:指各项押运服务中的甲方业务员及办理款物交接的甲方人员。

13、业务提解员:指甲方(或乙方)随押运车组负责款箱、封包调运、移交和办理交接手续的人员。

14、押运:指乙方押运车组安全护送甲方业务库、营业网点及甲方客户的款箱、封包、钞箱及装箱等的过程。

15、押运车组:运钞车辆和随车工作人员总称。每个押运车组包括一辆运钞车,1名车长、1名司机、2名押运员、1名提解员。

16、押运设备:指乙方提供武装押运服务所使用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枪械、弹药、人员装备等。

17、乙方工作人员:指押运员、驾驶员及其他提供押运服务的乙方人员。

18、押运员: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押运服务时,承担安全护卫工作的人员。

19、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适用于银行经营和武装押运的规范性文件。

20、行业标准:指本合同服务期限内适用于武装押运的金融行业标准、保安行业标准。

附件二:甲方营业网点、上门收款单位、自助设备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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