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合同范本

时间:2024.4.7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炼铁厂1080m3高炉煤气锅炉蒸汽发电工程项目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 包 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4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 4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4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 6

四、质量与验收 .......................................................... 8

五、安全施工 ............................................................ 9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 10

八、变更与签证 ......................................................... 12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 13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 15

十一、其他 ............................................................. 17

附件一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 ................................... 22

附件二 安装规范要求 ........................................... 26

附件三 质量保修书 ............................................. 30

附件四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 32

附件五 工程款支付节点表 ....................................... 4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1080m3高炉煤气锅炉蒸汽发电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华盛炼铁厂区域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窑头、窑尾锅炉系统、主厂房及厂区热力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化水及循环水系统、电气系统,热控系统等。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见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

根据需要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合同以外的工作,承包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不得拒绝。但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的计价原则为合同以外的工作获得报酬。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颁布开工令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安装合同范本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固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整

(小写)¥ 元 合同范围内工程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1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发包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5-68907887 电 话: 传 真:025-8621884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北路支行

帐号:320006669018010009532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号: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如果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的,执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1.3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协议书有关约定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xx年修订)》、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4 适用标准、规范

1.4.1 承包方必须遵照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规程施工;发包方或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本工程采用的参照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相关条款。以上规范不足部分执行地方或行业的相应规范和标准。

1.4.2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适用标准、规范由承包方自行获得,发包方不提供。

1.4.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参照国外相关行业标准。

1.5 图纸

1.5.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图纸日期另行约定,套数为肆套。

1.5.2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有发包方授权,不得将图纸交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该工程以外的其它项目,否则承包方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1.5.3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工程师

4

2.1.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对本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监督,以及现场的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影响工程造价的指令以及开工令、停工令等。

2.1.2 发包方派驻的现场经理及工程师

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负责监督工程建设期间安全、质量、工期;按期审核承包方上报的月度工程量,向发包方总部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申请文件。未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均无效。

2.1.3 承包方派驻的现场代表

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质量工程师、计划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选择的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没有发包方书面同意变更,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6天专职本工程工作。如发现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则承包方须按10000元/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如发包方同意除外)。合同签订后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到位,若发生更换,须经发包方批准,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职责。

2.1.4 承包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名单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项目经理如离开现场需提前征得发包方批准,不在现场时,由技术主管履行其职责。

2.2 发包方工作

2.2.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电源、水源点至施工各区域的输电线路、输水线路按总平面布置要求由承包方自行建设并且由承包方安装计量表具,水电费按实际发生由承包方向 (以下简称“业主方”)交费。 输电线路费、输水线路费、水电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之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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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有关参照物和数据在开工前由发包方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坐标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分阶段提供。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方做好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2.2.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另行协商。

2.3 承包方工作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的开工报建手续:合同签定后开工前办理完毕(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必要时发包方协助办理。承包方自费办理进入 施工许可、劳动部门备案、加入保险、地税部门注册及锅炉压力容器等报建验收事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须根据发包方要求按周报、月报向发包方提供详细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4)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成品保护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由发包方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因承包方责任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其损失由承包方予以赔偿。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保持工地内及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当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

(8)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场地施工道路维护和施工期间临时路灯由承包方负责,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范围由发包方划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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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方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发包方及监理接到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三天内将依据合同文件要求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方可按照现实情况要求承包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施工总平面布置必须绝对服从发包方的安排,并不得因此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方提交后五天内。

3.1.2 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方配备的专职计划工程师应服从发包方计划工程师的领导,详细工作要求按项目建设要求另行协商。

3.2 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发包方颁布开工令之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3.2.2 本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水、台风、高温天气、一次连续不超过8小时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的合理工期。

3.2.3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经审核后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4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不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只相应顺延工期。

3.3 工期延误

3.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认为可以顺延,无发包方认可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工期提前不奖励。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超过30天,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方不负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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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与验收

4.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1 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评价等级约定为《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规定的优良等级。

保证工程质量须注意以下几点:

A.为确保焊接质量,本工程焊接要求:锅炉受热面、汽轮机油管路及汽水管道

采用全氩焊接,原则上DN125以下的管道采用全氩焊接,DN125以上的采用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工艺,DN50以下的管道严禁使用电焊工艺。

B.承压高温的管道和设备、容器禁止随意开口、点焊、引弧或当支架使用承载其他载荷。管道安装固定严禁直接将管子焊接在临时支架上。如确需在管道上进行开口作业,应使用机械开孔,禁止使用火焊气割开口。

C.严禁管道强力对口焊接或在焊缝中塞加焊条或其他异物。

D.小口径管道施工前要进行现场走向二次设计(承包方负责),注意规划布置美观,管路通畅(通空气试验)阀门位置便于操作。

E.管道安装要及时封口,避免异物进入;

F.水平管道注意坡度。疏放水管道要布置在主管道的最低处,放空管道要布置在主管道的最高处,小口径管道与主管焊接的根部要使用管座或设置加强板筋。

G.汽水管道安装完成、水箱及容器加工制作要进行冲洗并做水压试验。

H.所有阀门在安装之前进行检查做严密性试验,并有记录经发包方工程师现场见证确认。

I.风管制作宜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所有焊缝进行100%的渗油试验。

J.电气安装支架下料宜使用砂轮切割机,安装之前必须先除锈并按规定涂刷油漆,电缆桥架走向合理,布置美观,遇汽水管道要注意留出保温距离。支架焊接牢固。

K.注意保护设备和盘柜,设备安装需要的精密仪器必须齐备,试验仪器合格有效,严禁利用设备做支撑,承受额外负荷。

承包方应积极联系地方质监部门质量检测事宜,遵守相关规定,地方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整改意见,承包方应无条件完成。

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时,违约责任确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评价如达不到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约定等级,其返工工期应不影响总工期。

4.1.2 发包方代表负有质量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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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检合格并有书面资料报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发包方原则上在接到承包方书面的验收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上道工序未经发包工程师验收签字,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重要工序(土方回填;焊接与检验;管道通球、人孔封闭、阀门严密性试验、、汽机扣缸、发电机穿转子、锅炉水压试验、循环水管及风管封闭、锅炉护板封闭及保温前、设备二次灌浆,必须经过发包方工程师验收签字,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实施停工待检,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方书面警告或1000-3000元的罚款。

如有达不到约定质量的部分,承包方应返工和返修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承包方的中间检验报告和质量验收签证资料是获得工程进度款的重要凭证,资料不全或者不提供相关资料,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凡属运行需要封闭,不能进入人员的设备及管道都要办理验收签证。具体部位及验收办法开工后由双方工程师按照规范进行。

4.3 工程试车

4.3.1工程试车组织:工程试车由承包方负责组织实施。

4.3.2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

5.1 承包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合同附件四: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随时接受发包方、监理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5.2承包人不能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现场安全警告和防护隔离设施不到位,发包人有权令承包人予以完善,否则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其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雇佣健康状况不符合施工现场的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承包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符合安全要求,进入现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作业过程抽烟,高处戏耍打闹,施工现场大小便,每发现一人一项次罚款50元;施工用电不规范,乱搭乱接电气设施,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高处落物(或抛物)发现一次罚款300元;发生重大机械安全事故一次罚款500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元。承包人应采取各种措施杜绝人身死亡事故的发生。

5.3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提交安全施工措施;工程开工后10日内购买工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每人罚款200元。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方及业主方,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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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并配合政府各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4承包人应设专人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做到道路畅通,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尽场地清,垃圾分类堆放到合适的地点,保持每天现场清洁,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5.5如果现场安全管理及措施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除限期整改外,发包人即从承包人的相关安全文明费用中提取资金用于落实相关措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确定,合同固定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 合同范围内工程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

6.1.2 固定总价计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中的内容)

6.1.3 固定总价所综合的费用内容包含:(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费;(4)管理费;(5)利润;(6)措施项目费;(7)规费;(8)报建、报验及其他项目费用;项目所需受省级或地方行业部门现场监检费用;(9)建设期的工料机差价;(10)税金;(11)在完成标区范围的工作时与其他承包商(包括土建施工单位)的工作交叉及协调配合费用;

(12)现场施工所需的设备存放及非标制作场地平整、硬化费用;(13)施工用水电费用及垃圾清理外运费用;(14)不超过八小时发包方原因引起的临时停电停水;(15)环境保护费;(16)工程相关保险;(17)按合同协议每项次≤3000元的有效签证;(18)承包商对本工程的优惠和让利;(19)大型机械进出场费;(20)本工程全部设备及材料装卸费用(包干使用) ;(21) 易损易丢防潮设备仓库及看管费用; (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3)分部调试费用及整组联合启动调试; (24)特殊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安装及电气设备试验报验报检费用;(25)72+24小时机组整套联合试运转费用。

6.1.4 固定总价在合同期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

6.1.5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合同外委托零星项目的费用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配套取费标准计算,总造价费用下浮20%。

点工及台班签证单价按发生期《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人工和机械费用标准计算。

6.2 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履约保函、承包方工程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机械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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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取得监理工程师书面下达的开工令后,支付合同额10%的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只能用于本工程的相关费用,如果挪作他用按违约处理;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竣工结算时抵作工程款。

6.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3.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完成节点进行申报,每月20号前承包方按完成实际工程节点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方审核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并具备完整内业资料后签署付款凭证,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进度价款,当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变更、签证费用)与工程预付款之和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支付节点见附件五:工程款支付节点表。

6.3.2承包方月进度款要求在当月20日前(含当日)报送发包方,进度款支付周期为当月20日至下月19日前,若承包方未及时申报,发包方有权将该周期进度款调整至下一周期支付。本项目工程款中包括部分银行承兑汇票。

6.3.3进度款支付等于或超过合同价款80%时(不含罚款和扣款),承包方需提供等额建安#5@p后,发包方才支付本期及后续进度款;竣工结算完成,承包方提供剩余合同价款#5@p后,发包方支付结算阶段进度款。

6.3.4在领取工程进度款前,承包方须向发包方项目部提交《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证明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拨付工程款。

6.3.5 若因种种原因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拖期1个月之内,承包方不能拒绝施工,工期不能顺延。

6.4 工程竣工结算支付。整个工程完成工程结算及工程审计,工程审计结果双方确认后15天(承包方必须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原件)支付工程价款的10%。

6.5 最终支付。自工程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14天内,承包方已完成对缺陷工程的施工及修补,并取得业主履约证书后15天内10%的保修金无息一次付清。

在付进度款时,承包方必须以法人单位为开户名的账户作为本项工程的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否则发包方将不予付款。发包方有权直接扣除按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罚款。

6.6 开具#5@p。承包方按发包方以及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要求出具真实合法、有效#5@p。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 发包方供应

7.1.1设备供应

(1) 发包方按认可的安装施工进度和承包方的月计划要求,向承包方交付设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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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包方提供装箱清单,随机所带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或部件制造合格证)的复印件用于现场施工。

(2)发包方交付的设备必须规格齐全,向承包方交付时,双方应做好数量清点及质量外观检查,并经签字认可办理交付手续,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安装时如有缺件、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和采购。在安装或调试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由发包方和监理部门会同供货厂家、承包方、质检部门共同鉴定,并研究处理方案,由承包方负责实施。

(3)发包方供应的设备由承包方书面指定专人办理接收手续。随机交付的包装物及支撑物,承包方应列具清单交发包方备案,并负责退还到发包方。承包方不退还或严重损坏的应予以赔偿,发包方按交付时规定的价款在承包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

(4)安装专用工器具原则上由承包方自行解决。随机带来的专用工具承包方办理借用手续,经发包方批准后借用。承包方借用的专用工具,丢失、损坏或逾期不归还的,发包方按规定价款的两倍在承包方工程价款结算时扣除。

(5)承包方应确保安装设备的完整性,如因施工单位违章操作造成设备的损坏,除了按设备原件赔偿外,还要以设备金额的5%~10%的给予罚款,由此引起发包方工期延误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也由承包方承担。

7.1.2发包方材料供应办法

承包方在收到施工图纸后5天内,根据施工图提出该项目发包方供料用料计划,发包方在10日内核准后作为控制领料的依据。

7.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施工所需辅材及非发包方供材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对由承包方材料的采购,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确认,办理材料验收合格手续。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其供应商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电气安装材料还需具备产品标准认证合格证。

八、变更与签证

8.1一般规定

8.1.1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施工。

8.1.2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1.3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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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2变更、签证的办理

8.2.1承包方对于发包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方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按实际完成量计入当月进度款,按合同要求进度款比例支付。

8.2.2发包方出具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方指定的印章;承包方出具的要求发包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没有发包方指定的印章,发包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8.3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

8.3.1涉及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变更的,承包方应在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造价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8.3.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结算价格的变更。

8.3.3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签证,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8.3.4承包方接受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最迟在改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后10日内(从监理及发包方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向发包方报送完整变更费用计算,每迟报一天,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0.5%。

8.3.5原则上发包方、承包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发包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8.3.6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签证费用,承包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8.3.7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等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计算价款。

8.3.8变更、签证单按照发包方要求格式编制。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工程竣工验收

9.1.1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相关验收标准等为依据。

9.1.2承包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在28天内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方组织业主方、监理组成初验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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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在初验后14天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过初验小组核实后,发包方在三天内批复承包方验收申请,承包方邀请业主方、质监部门等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

9.1.3如竣工验收未获通过,承包方按质监部门及发包方、业主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并承担复验费用。

9.1.4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9.2竣工结算的条件

9.2.1 承包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整个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按要求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业主方、发包方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要求承包方于工程竣工后45天内,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其中2套原件、3套复印件(包括竣工图及其他资料),无论哪项拖延,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2.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监督报告,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承包方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所产生的竣工资料整理费由承包方支付,支付方式可由承包方直接向档案馆缴纳或由发包方代扣。

9.2.3 特殊情况若不满足9.2.2条件,但工程已完工,竣工资料已合格移交,承包人需按发包方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条件申请。

9.3 结算资料的提交

9.3.1承包方应在满足竣工竣工结算条件后30天内上报工程结算报告,未在规定时间上报的,该项目竣工结算以发包方核实金额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结算报告格式按照发包方要求编制。

9.3.2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提供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纸质文件二份,电子文件一份,主要内容应包括(不限于):

(1)合同文件(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施工许可证、计划批文、其它);

(2)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文档,其构成为:

(2.1)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一单一算)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2.2)竣工图(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

(2.3)设计变更图纸、变更令(设计单位、发包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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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增加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单、工程联系单(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 (2.5)工程开、竣工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监理签字盖章);

(2.6)图纸会审(交底)纪要(发包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2.7)竣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2.8)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检验、监督报告;

(2.9)中间计量资料;

(2.10)其他应归档资料。

(3)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3.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3.2)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审计单位,一份留发包方存档;

(3.3)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发包方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

(3.4)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3.5)工程变更单必须编号、归类。

9.4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

9.4.1 初步审核

发包方接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时,于一周内审核是否具备办理竣工结算条件及结算资料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9.4.2详细审核

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详细审核阶段,内容包括合同工期审核和合同价款审核两部分。

(1)合同工期审核: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书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发包方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实际工期不满足合同要求,按合同约定处理。

(2)合同价款审核:合同价款审核于初步审核通过后40天内完成,并在进行核实前一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派造价专业人员参加核实,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一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方核准的价格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通用条款规定有矛盾的,执行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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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通用条款规定有矛盾的,执行本合同约定。

(1)工期延误,发包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

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

(2)质量不达标,发包方有权按下列标准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 本工程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等级。

①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焊缝质量、防腐除锈问题、油漆表观质量、管道联接未按图施工等等),每个构件罚款600元(其中承包方项目管理部300元,施工班组300元),并由承包方无偿返工至合格。

② 本工程质量验收如达不到合格等级,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③承包方发生上述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违约事项时,若因此导致了业主方要求发包方进行赔偿时,承包方除按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业主方要求发包方赔偿的连带赔偿责任。

10.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2.1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原件)及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上述资料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供全部完整资料的时间。发包方将上述全部完整资料提交给发包方指定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

10.2.2工程结算允许误差在5%内,若工程结算报送值和审计结果之差与审计结果之比值超过5%,则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由发包方在其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10.2.3 以下约定内容承包方拒绝施工的,承担违约责任。

(1)合同范围内约定的工作;

(2)施工图包含的工作,但未在工程量清单列入且合同未指明非承包方工作内容的;

(3)属于合同范围外但承包方有能力施工的工作;

10.3合同解除

10.3.1 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0.3.2当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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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0.3.4如果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10.3.5因承包方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属于承包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10.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办理结算。

10.3.7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可按实际已完合格工程量结算,但必须支付已发生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及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3.8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0.4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1.1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分包。如若发现擅自分包,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工程的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11.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7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持续5天的大风;

3)500mm以上持续10天的大雨;

4)10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5)10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严寒天气;

6)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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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另行确定

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3)承包方投保内容:执行当地建筑市场有关规定,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11.4 担保

11.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11.4.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方式为: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金额:(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整。

11.4.3 如承包方未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抵作履约保证金。

11.4.5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发包方有权要求索赔违约金。如果因承包方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的金额,发包方有权对超出部分要求进一步的赔偿。

11.4.6 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到本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的28天。

11.4.7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11.6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7 补充条款

(1)本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务院20xx年1月30日发布的279号令执行。

(2)土建及施工场地交付

(2.1)工程开工前,由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组织承包方和土建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设备基础及和安装有关的构筑物进行验收,并向承包方提交中间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2)向承包方交付的设备基础及构筑物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及土建验收规范;交付给承包方的设备基础应拆模、清理干净,基础周围应回填夯实,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2.3)承包方设备找正完毕后负责组织设备基础二次灌浆。二次灌浆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和监理监督土建施工单位的二次灌浆质量。

(2.4)承包方进厂后,应组织力量按施工图进行土建预留孔、预埋件复查,并以书面文件报发包方,若有错误由发包方责成土建施工单位进行返修。而在设备就位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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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包方复查,属施工图错误,由发包方出变更,督促土建施工单位整改;如果土建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承包方在复查时未发现问题,承包方在设备就位时发现问题,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费用自理。

(3)承包方在施工中需要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合理配合施工或交叉施工,承包方应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组织调度,配合费已计入合同总价。占用承包方资源的配合另行协商收取费用。

(4)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在依本合同10.4条款解决之前,发包方有权限期承包方撤离工程现场。发包方发出撤离通知后一周内,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和机具;逾期未撤离,发包方有权处理工地上的所有物资和设备,并不承担一切责任。

(5)承包方承诺绝不拖欠其工人工资,因其工人工资问题造成对本工程的所有不利影响,由承包方负责妥善处理;发生工人到政府、业主处闹事等重大事件的,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10万元∕次。

(6)人力资源计划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人力资源计划,发包方每月将对承包方现场人员数量进行考核,如未达到人力资源计划要求,所缺少人员将按照每人每日500元支付发包方违约金。若超过10日仍未满足人力资源计划要求,所缺少人员将按照每人每日2000元支付发包方违约金,直至人力资源满足计划要求为止。

如果工程按合同要求如期完成,退还该部分违约金总额的80%。 人力资源安排如下:

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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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增加人员。

(7)sp锅炉漏风指标考核:

(7.1)检测方法:通过检测SP锅炉进、出口氧气含量差进行测算。

(7.2)计算方法:

参照《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10184-88,锅炉漏风率计算方法如下: 锅炉漏风率:

其中:α—漏风率,单位%

△αky—漏风系数,单位%,计算方法为△αky=α’’-α’

α’ —进口烟气过量空气系数,α’=21/(21- O’2);

α’’—出口烟气过量空气系数,α’’=21/(21- O’’ 2);

O’ 2—SP锅炉进口烟气氧气含量,单位%;

O’’ 2 —SP锅炉出口烟气氧气含量,单位

安装合同范本

%;

(7.3)考核指标要求:漏风率α≤2%。未达到指标要求,整改不合格不进入竣工支付及结算程序。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

附件二 安装规范要求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附件五 工程款节点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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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合同范本

发包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305号02幢24楼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25-68907887 电 话:0519-87382999

传 真:025-8621884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京江东北路支行

帐号:320006669018010009532

传 真:0519-8732587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溧阳市支行 帐号:3200162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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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范围

一、安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SP锅炉本体及辅机系统安装:包括SP锅炉,窑尾C1出口旁路烟道挡板至SP锅炉出 口高温风机进口前旁通烟道(包括与水泥窑碰头及烟风阀门部分)及支架;锅炉输灰系统,锅炉排污、炉内加药、取样系统;锅炉保温房、设备雨棚、振打电机及链条防雨罩等;

2、AQC锅炉本体及辅机系统安装:包括AQC锅炉,篦冷机中部抽风开口、风道挡板到AQC 锅炉、AQC锅炉出口到电除尘进口烟风管道、旁路烟风管道及支架;锅炉输灰系统,锅炉排污、炉内加药、取样系统;锅炉保温房等;窑头冷却机中部抽风口管道改造;设备雨棚等;

3、 MW汽轮发电机本体及辅助设备安装,给水除氧系统管道及设备,油系统、及其他必要的凝结水、抽真空、疏放水、胶球清洗、对空排气等辅助系统安装;循环水系统水泵、管道的安装、循环水过滤装置系统的安装,化学水原水箱及除盐水箱的制作安装及其化学水车间到主厂房的原水管道及除盐水管道系统等(本项目水泥厂区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空气、原水、除盐水、工业水、污水管道);汽轮机滤油工作(滤油纸、滤油机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4、电气系统安装:全部的余热电站电气系统安装不限于发电机继电保护、励磁、馈线控制屏、高、低压柜等所有设备的动力及控制;锅炉车间、汽机罩壳内照明及其他设备照明;就地控制箱(柜)、电缆桥架安装、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敷设(含防火涂料及防火堵料)、安装等(含支架的制作、安装与防腐)、设备及防雷接地、冷却塔及化学水的电气安装、所有烟风阀门电动执行机构的安装、布线与调试、所有电气盘柜的底架制作安装、内部接线及调试,直流系统盘柜内的蓄电池安装与接线、还应该包括主厂房行车在余热电站汽机安装期间的安全维护及其临时用电电缆的施工敷设,循环水泵房电动葫芦配电箱及滑线安装。

5、热工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所有就地压力表、变送器、执行机构及仪表管、流量孔板、温度测量装置、仪表盘、工业电视、所有信号线敷设(含防火涂料及防火堵料)及DCS系统的设备、组态与调试(DCS系统冷态组装与调试由生产厂家负责)、所有通讯光缆的敷设及熔接接口等;

6、烟风管道非标制作及安装(包括膨胀节、烟风道支架、爬梯、安全护栏的安装及烟风阀门电动执行机构操作平台及爬梯的制作、安装,烟风管道上所需的观察孔和人孔门);拉链机平台、除氧器水箱的梯栏、平台支架制作、安装、还包括现场制作的疏水箱、射水箱、事故油箱、化学水原水箱、除盐水箱、发电机的冷却风道、管道滤网、全部的电气、热工仪表、电动执行器等设备的防雨罩、联轴器的防护罩壳、变压器的安全隔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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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设备及管道的防护、防腐及油漆,所有设备由于运输安装造成的脱漆的补修;二次刷漆、色标等。对原有设备缺陷经现场确认可进行的修复修补工作。

8、余热发电系统各设备之间的所有汽水管道、支架(含土建图纸所设计的支架部分)及阀 门和平台的制作及安装;化学水、冷却塔设备出口的联接及材料;化学水空气管道;包括 汽水管道支架、烟风管道支架。

9、所有地下直埋电缆、管道(如补充水管道、循环水管道、工业水管道、疏水排污管道)的防腐安装及土方开挖、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原土夯实工作。

10、循环水管道的防腐、安装及土方开挖与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土建预留防水套管的封堵、密封工作;

11、主厂房内、外电气接地线安装及土方开挖与回填、倒运及多余土方的清理;

12、设备基础(汽轮发电机及辅机等)垫铁加工与配置;调试前的系统临时挂牌;

13、所有设备的单机调试、分系统调试及整组联合启动调试。如果承包方不履行调试工作 或组织调试工作不到位,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产生的调试费用,发包方可无 条件从安装工程总价中直接扣除;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要求调试由其它单位进行的,在 本合同总价中扣除贰拾万元人民币;

14、给排水安装:厂区生活水、工业水及排水系统接入管道到余热电站各区域的生活、工业水管道安装;

15、本工程图纸和双方约定的范围内,本“附件一、安装工程主材汇总”规定外的材料的 采购、验收、使用等;

16、管道或设备安装需要在原建筑物上开口工作(如窑头篦冷机的开口、落灰管的穿楼板、 风管穿楼板等),因余热电站安装造成的对水泥线或建筑物的拆除、改造以及改造破坏后的最终修复。

17、安装工程报检、报验手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阀及压力表等特种设备报检、本工程计量仪表校验电气试验及验收以及当地政府要求安装单位所做的一切工作;

18、本项目所有的设备和材料(包括化水、循环水系统设备以及外围系统等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承包方无条件卸货至指定地点且不影响运输车辆的周转。除化水、循环水系统设备及保温材料外,到场材料、设备的二次及以上倒运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外计取。

19、如果业主方收取现场安全保证金,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业主方的管理规定。

20、以上所有工程内容,如分包单位拒绝施工或未进行施工的,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部分所 产生的单项结算费用,发包单位可无条件按该单项结算费用从安装工程分包总价中直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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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二、安装主材(发包方供应主材内容)

安装合同范本

备注:

1.承包方申报材料时,同类型的材料汇总后进行一次性申报,避免同类型材料出现多次零星采购,以降低发包方的采购成本和人力成本。

2.除本表所列材料外,其余材料均为承包方采购,材料到达现场须经过发包方、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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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通过,才允许应用到工程项目中。

3、承包方在申报材料计划时,应根据施工图纸核算后进行申报,除了定额规定的正常损耗率外,不得多报;如果因承包方多申报材料或因现场浪费使用而造成的多余和浪费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按发包方采购价的1.3倍承担费用,相关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发包方到场的所有材料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材料丢失被盗损毁,由承包方按发包方采购价的1.3倍承担费用,相关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

4、属于措施性材料(组合平台、现场临时固定及起吊材料、汽水系统冲洗材料、管道吹扫及油循环所用措施性材料、普通汽水管件的橡胶石棉板等)由承包方负责。

注:上表以外的所有安装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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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装规范要求

一、施工及验收标准(不限于)

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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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工程的安装及使用材料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主要材料由发包方采购,安装前由承包方进行验收。辅料由承包方采购,应选用国内名牌厂家的产品(由发包方确认)。安装工艺合理,工程有严密的组织计划,整个工程保证美观、实用,施工现场保证安全、保证每道工序要严格按照“电建规”的要求进行三方检验并同时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合理安排进度,并向发包方提供施工进度表,并提供设备要求的供货日期。工程验收完毕要提供详细的安装资料。

三、防腐施工技术说明

(一)施工和验收规范(按最新版本执行)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施工范围

本工程施工范围:本余热发电项目所有管道及其附件和设备、支吊架、平台扶梯、钢结构的油漆、防腐。

(三)施工要求

按照 《技术规格书》中油漆、防腐设计施工总说明和国家相关施工规 范进行。

四、工程质量总目标

(1)质量和工艺创全国同类机组最好水平。

(2)创水泥余热发电全国一流工程。

五、质量工艺要求

——合格率100%、优良率达95%

——受监焊口: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

——汽机油系统清洁度:润滑油达到MOOG2级

抗燃油达到MOOG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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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合同范本

——主机最大轴振≤50 u m,最大瓦振≤20 u m。

——主要辅机试运指标优良,全部辅机试运优良率达98%。

——机组保护、投入率100%、仪表、程控、自动、投入率≥90%。

——机组真空严密性:≯0.3KPa/min。

——机组进入72小时前完成50%和100%甩负荷试验(根据水泥生产情况)。

——72+24小时期间汽水品质达到优良级。

——机组移交时设备系统无滴漏,渗点不超过5处。

——全厂油漆色泽均匀,不起皱,无流痕。

——电缆敷设工艺排列整齐美观,标志清晰,接头正确牢固,创优质工程。

——要求汽轮发电机安装、锅炉本体安装、锅炉焊接工程、电缆敷设工艺、给水泵安

装单项全优工程。

六、安装材料要求及性能:

(1)所有材料提供材质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书。

(2)所有受热设备或管道要保证符合油漆、防腐设计或相关规范的要求。

(3)所有蒸汽系统的阀门或法兰密封垫采用金属石墨缠绕垫,所选用的阀门为国内品牌产品。

(4)锅炉高压给水系统采用金属缠绕垫片,低压水系统按设计要求。

(5)仪表阀及阀组全部采用不锈钢阀,仪表管采用δ=3.0mm的无缝钢管。

七、安装监检及验收标准

本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所依据的规范、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现行有效版本及相关的设计、制造文件。国外设备执行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相关的设计、制造文件,并执行业主的相关文件。

主要执行的规程、规范、标准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暂行条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发(1990)8号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l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动人事部)

《焊工技术考试规则》SD26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SDJJS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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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土建工程)DL/T 5210.1-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锅炉) DL/T 5210.2-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汽轮发电机组) DL/T 5210.3-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T 5210.4-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管道及系统) DL/T 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DL/T 5210.6-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焊接工程) DL/T 5210.7-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加工配制) DL/T 5210.8-200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全套标准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质[1996]lll号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80)电技字第26号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 5437-2009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建质[1996]40号

以上标准若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

除上述国家及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范、规程以外,检查验收仍需遵照如下图纸、文件:

(1)经会审签证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2)批准签证的设计变更

(3)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原电力工业部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19xx年版)》规定的“考核内容及应达到的具体标准”要求,全面进行验收。

发包方: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9

附件三

余热发电项目

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法规,经协商一致,对 余热发电项目 全部安装工程签订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安装施工合同的所有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余热发电项目整个余热发电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署接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修期内进行返修的这部分工程按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这部分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重新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壹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

5.承包方在保修期内要作好质量回访工作,及时处理施工存在的漏项和缺陷,达到业主使用满意,如果承包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处理承包方造成的质量缺陷,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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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另行约定。

发包方: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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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余热发电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发包方: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第一条 为保障承包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承包方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书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建设工程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余热与发电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期限:从年月

第三条 发包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承包方(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和安全生产。

二.督促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承包方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

三.督促承包方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不定期对承包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承包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有权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承包方进行处罚,有权对现场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六.每月末按国家有关标准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合格与不合格的依据。

七.至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有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听取承包方安全工作汇报,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违章、隐患问题,编写会议记录,并通报各单位。

八.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设施不合格的,承包方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承包方限期整改完成。

九.督促、检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承包方及时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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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及时如实向业主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十一.协助承包方解决发生的紧急问题。

第四条 承包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承包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应向发包方交纳贰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支付方式可选择现金支付或从预付款扣除)。建设工程结束后,如承包方未违反协议规定,则全额退还给承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留部分直至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三.工程开工前提供承包方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经理B类、专职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有证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确认符合条件后,原件退还承包方,复印件由发包方存档。

四.承包方应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网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执业资格证书。并向发包方提交承包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五.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证上岗,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所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发包方批准并监督实施。

七.保证对具体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配备齐全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包括交通运输、现场作业、材料设备采购、仓库管理、资料档案管理、施工前后准备工作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涉及特种作业时,承包方应提供相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名单并提交特种作业证原件交承包方核对,严禁无证上岗。

九.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报发包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备案。并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做好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十.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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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进行。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接受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发包方和各级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承包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十三.定期检查和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对工程现场实行日常性监督,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

十五.承包方管理人员如出现拒不接受监督改正以及强令冒险作业,发包方有权要求撤换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直至解除与承包方的建设工程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十六.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严格遵守业主方厂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本工程的安监、质监、业主、监理各方以及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所下达的经济处罚,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发包方将对承包方处于同等金额的罚金。如承包方不按期支付罚金的,发包方将从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十七.建立完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季节性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作业、机械作业、危险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控制现场施工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

十八.对施工现场周围设立防护栏,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过程还需增设专人进行监护。

十九.承包方在本工程使用的特种作业机械必须有国家强制部门颁发的有效使用证书,承包方自制的起重吊装设施必须有力学计算书,现场制作工艺符合有关规范,并经过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承包方在本工程雇佣的员工必须身体健康,符合工程作业要求。

二十.承包方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自身和其他车辆、行人、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一.遵守当地政府部门对施工场地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

二十二.发生安全事故,承包方应及时如实向发包方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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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承包方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避免其员工出现任何妨害治安行为。确保工地的治安稳定,人员和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如造成自身伤害和伤害他人的,承包方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二十四.违章操作、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每发生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包方视影响程度,对承包方处壹佰元至贰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2.承包方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发包方对承包方处贰佰元至叁仟元人民币的罚款。

3.承包方由于未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方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每发生一起,发包方视事故后果对承包方另处以壹万元至壹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承包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违反一次处壹仟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款。

5.因承包方责任给发包方造成工程或声誉影响,发包方视影响程度,另处以伍仟元至伍万元的罚款。

6.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发包方代表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同时承包方要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发包方要为救援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发生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第三条条款中属于承包方职责而未履行到位的,每例罚款500元。对于现场习惯性违章行为,发包方将按本公司《安全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二十五.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为本工程工作的所有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六.急救和防火

1.承包方应免费为业主方或业主方任命人员及发包方提供现场急救便利。

2.承包方必须根据项目各阶段的要求,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相关防火措施,配足防火设备,直至项目验收移交。

二十七.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1.总则

(一)承包商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时,应事先查询承包范围之工作场所环境危害因素及应采取之安全措施等事项,如有不明确之处,应与发包方联系。

(二)承包方在承包发包方工程时应指定安全卫生管理员及工地负责人,实施工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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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安全卫生检查及教育,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或调换工作人员工作工种,落实与发包方工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联系及协调。

(三)承包方负责人须亲自或指派有工程安全经验人员常驻工地督导监工,并应约束其工作人员参照发包方纪律不得在工地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或其他不良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及触犯政府法令所引起之纠葛,承包方应负完全责任。

(四)承包方负责人在工程进行中,须随时注意所属工作人员之安全以防意外,如遇有意外或伤亡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料理善后与发包方无涉、不得向发包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承包方应保持工地清洁,施工过程中产生之垃圾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应及时清理,逾期未清理除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外,发包方则雇人清理,其费用在承包方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工程完成后须清理工地,并将一切杂物、残屑等,尽速运到发包方指定之场所(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规定处置)。

(六)承包方应依20xx年国务院发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其雇用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发包合同金额中已包含各项相关保险费用,承包方不得就此项费用在承包金额中重复列支。

(七)参与服务的承包方之员工,应文明服务,服从发包方有关工程(或劳务)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发包方部门或人员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作业或服务。属于承包方的从业人员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之安全环保等管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因承包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工规定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八)承包方须证明其相应安全管理资质和服务人员操作资质,因其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

(九)承包方应对工地上防火、防盗工作负责,若造成业主损失由承包方负其全责赔偿损失。

2.工作安全部分

(一)承包方所属工作人员,对于工作场所及工作方法之安全措施有存疑者,应立即向其现场主管或发包方监工询问清楚,再行工作以策安全。

(二)承包方应在危险工作地区应设围栅及警告标示,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照明,以防止事故发生。

(三)承包方之工作人员均须着适当的服装及必要之安全护具,采取适当安全及环保措施。

(四)工作地点必须保持整洁,工具材料、油、钉等材料不可随意乱置地上。

(五)塔架、起重、油漆、拆除等危险工作,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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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易燃品(汽油、瓦斯、油布等)附近,不得置有引火物,并严禁吸烟及乱掷烟蒂。

(七)于易燃或易爆场所(如煤房、油槽)工作时需联络现场人员,将煤粉、汽油等易燃物清理干净,必要时应再以水洗或散布生料粉。

(八)发包方所有电源开关,承包方工作人员,如未得到监工或监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接电使用。

(九)承包方在工作中需使用压力容器时,须先征得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同意,另使用中须了解发包方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如造成压力容器损坏或人员伤害,由承包方负其全责,且须赔偿发包方损失。

3.使用临时电力、用水及电焊部分

(一)承包方凡欲使用任何水电、须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未经许可前严禁私自接用。

(二)发包方供应之电源时,承包方必须将使用地点各项电气设备名称、电压、容量、数量及电缆、开头等之大小规格列表送发包方审查,全部供电设备装置完成,并经发包方检查合格后,始可送电使用,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对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包方不得任意将设备接至非发包方指定开关使用,未经发包方同意前,不得任意变更设备或增加容量,否则由承包方负全责。

(四)发包方供应之水源时,承包方必须将使用地点、用水量等送发包方审查,全部供水设备装置完成,并经发包方合格后,始可送水使用。

(五)所需之供水器材及施工安装费用全部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六)每一部电动机、电焊机应分别装设开关,以策安全。

(七)承包方电焊机所有使用之导线,必须合于规定之绝缘电线,不得使用劣品或代用品及电容量不足者,并不可裸露部分或代用品连接。

(八)承包方电焊机之电焊线路应直接接于工作物上,严禁利用栏杆、楼梯建筑物之钢架,或电力接地系统及管路等或间接供电电焊。

(九)承包方从事半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高度两公尺以上钢架上作业所用交流电焊机,应使用自动电击防止器。

(十)除电源总开关以外,所需之电气器材,全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十一)承包方在对生产设备电焊工作前,须告知发包方设备操作人员。

(十二)承包方之电焊工作前需由经过训练之技工操作,该技工须持有劳动部门所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焊作业),工作时场地应绕以护屏,以遮挡耀目之火花,遇高温、

37

天雨积水有感电之危险时应暂停工作,并与发包方有关人员联络。

(十三)承包方应随时留意检查所使用电源器具及导线之绝对安全性,如有发生意外均由承包方负其全责。

(十四)发包方对承包方之电力设备及用电情况,如认为不符合安全规定或未达用电安全时,得通知承包方限期改善,承包方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停止供电,如因此而导致工程进度落后由承包方负责。

4.气焊(割)部分

(一)承包方使用之气焊(割)设备时,应先检查其容器、压力计、焊嘴、输气管等,是否有失气或漏气情况,并需经现场监工人员之认可,方能使用。

(二)承包方每次点燃焊嘴,需使用火柴或打火机,严禁以破布、草绳及香烟引火。

(三)承包方电焊工搬运钢瓶须用手推车,或沿底缘滚动,不得平卧滚进或上拖拉。

(四)钢瓶不得与任何带电导体接触或作为电流经路之一部分。

(五)承包方自备之氧气及乙炔瓶各自集中保管,用毕之空瓶应予集中(定点处),绝对不可随处堆放,影响工作安全。

(六)乙炔钢瓶须竖立使用,并避免曝晒,以防止爆炸之发生。氧气瓶与乙炔瓶及明火距离应大于5m,乙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

(七)承包方不得将钢瓶带进密闭之桶、槽、塔使用。

(八)承包方焊工之个人防护用品,应依规定穿戴齐备。

(九)高处工作之焊工,应注意下面行人及物品之安全,不得使焊渣及切割物掉落,伤及人、物,并避免引起火灾,应有专人在地面疏导安全。禁止在发包方电缆沟盖板上进行焊割作业,电气焊作业时应注意保护作业面临近的电缆、光缆。

(十)每日停止焊割工作后,焊工应注意巡视焊割场地之四周,有舍余烟未熄之情况以免招致灾害,承包方之监工人员,亦应于最后离开现场前,重加巡视,以策安全。

5.高处施工部分

(一)承包方凡是从事建筑物之新建、增建、改造、修建及拆修等行为时,承包方应按国家高空作业有关规定实施,应于其施工场所设置适当之防护围棚、挡土设备、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防护人员之意外伤亡,地层下陷建筑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二)施工架搭设及拆除,应派持有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三)承包方搭建之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之强度,应以优良品质材料搭建,

38

使其具足够负荷承受之重量与压力,不得使用有缺陷之材料。

(四)施工架上物料运送及贮存,负荷重应求平均,并严禁超载,施工人员所使用之各种工具应避免放置架台上,否则应将该工具固定,以免滑落伤及架下方人或物。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五)承包方应注意工地照明,其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

(六)施工架使用升降装置时应增加强度,并防止脚踏移动吊负重物与施工架不可撞碰。

(七)高处作业如未能铺设工作台,应规定施工人员佩挂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或光脚;高空作业衣着更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八)施工架、护栏、护盖应经常注意保养以保持效能,如发现有异常时,应即修补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临时拆除应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于拆除原因消失后应即恢复原状。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九)工作台上四周设置具有适当强度之扶手,护栏下之垂直空间不得超过90公分。

(十)架梯应有防止移动之设备,架梯与主机均应有适当强度,并连接牢固,有断缺损裂者不得使用。

(十一)用作升降井或吊运物料之施工架在建筑物地板或工作台之孔洞缺口处,均应加护栏。

(十二)对于施工人员在石棉瓦、铁皮板、瓦、木板、塑等材料横筑屋顶从事作业时为防止踏坠落,应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三十公分以下之踏板或装设防护网。

6.吊重机械设备部分

(一)吊重设备包括起重机、绞车、滑车与一切吊重机悠扬及配件,均应构成良好,具有适当强度,并随时保持可用状态。

(二)承包方之各种吊重设备,应对安全荷重量及最大重分别予以标明不得超载。

(三)承包方吊重工作进行中应防止人员通过或停立于负荷物之下必要时应竖立标志,工作中须派人指挥防止意外,吊重绳索不得妨碍交通。

(四)承包方操作吊重设备人员及指挥监督人员均应具备相当经验,并持有劳动部门所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起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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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包方之电动机、传动设备、吊重设备之突出部分应加装有效之安全护罩。

(六)承包方之各种吊重设备应装置有效之刹车及其他必须之安全设备以防吊物之坠落。

(七)承包方使用发包方吊重设备时,若在使用过程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由承包方负全责,且须赔偿发包方一切损失。

(八)承包方之起重机吊起被吊物后,操作人员不可任意离开操作位置。

(九)起重机具不得乘载人员或吊升工作人员。

(十)起吊设备如利用屋架、屋柱时必须先征得发包方有关人员之同意,如有损坏承包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7.承包方应自觉做好以下事项:

(一)承包方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叉车、装载机、汽车、拖拉机、挖掘机、推土机等,承包方在发包方道路上行驶之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且应持有承包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发牌照和使用证(持有交通部门所发牌照除外)。

(二)承包方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需由经过训练之技工操作,该技工须持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操作证(持有交通部门所发驾驶证照除外)。

(三)承包方车辆在发包方道路上行驶时须参照发包方相关安全规定安全行使,如限速行驶等。

(四)承包方车辆行驶中遇有意外致使发包方财物受损或人员伤害,由承包方负其全责,且须赔偿发包方一切损失。(承包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承包方人员、物资、车辆出入发包方须办理登记,若因承包方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的纠纷或损失由承包方自负。

发包方: 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40

附件五 工程款支付节点表

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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