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范本(银保渠道)

时间:2024.4.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林复

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号

乙方:中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南京市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 1

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 2

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国际结算项下保险。凡出口贸易价格条件为CIF、CIP,进口贸易价格条件为FOB、CFR、FCA,均可向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5、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 3

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 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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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基础上,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建立兼业代理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都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具体合作的保险产品,采用另行签署兼业代理产品协议的形式,确定具体的手续费等条款。

3、甲方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建立与保险兼业代理有关的、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且有权监督甲方相关的代理活动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第二条 代理范围

1、甲方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

2、乙方推出新的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经报备保监会,如适合于银行代理销售的,经与甲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在甲方网点进行销售,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只需签订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3、甲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理赔业务,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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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在推销与乙方约定的保险险种时,须严格依据国家法规规定和由乙方制定的且明确告知甲方的各项承保政策和补充规定办理。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6、乙方保证对甲方所属分支机构代理的保险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理赔和提供其他服务,除甲方过错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与其它代理人和乙方与其投保人之间任何纠纷的任何责任。

第三条 合作网点

1、甲方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所属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

2、乙方应负责为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的甲方分支机构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费

1、乙方有权及时足额地获取由甲方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代理销售所收取的保险费。

2、乙方应在甲方相应分支机构开立代收保险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甲方分支机构代理乙方收取的保险费的收缴和划拨。

3、甲方分支机构应在投保人缴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数据传送方式将明细资料及相关信息传送给乙方,并在客户缴费次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及时足额地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的专用账户中,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代理手续费

1、甲乙双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手续费按甲方实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费收入总额乘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由双方约定,并在产品协议中明确。

2、甲方通过代扣方式代理乙方收取的保险费、代理乙方支付的保险金,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应的手续费,手续费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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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以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手续费为每月结算一次,并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代理手续费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不得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以保险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代理范围内为乙方开展相应的代理业务。

2、甲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获取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更改。

4、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代理的相关保险费,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将代理保险金划转到乙方开立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并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6、乙方应当加强对甲方与保险兼业代理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甲方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的素质,不得唆使、误导甲方及其员工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7、乙方有权对甲方为其所代理保险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须积极主动配合。

8、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甲方组织代理人按期参加保监会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信息互换及定期会晤

1、信息互换

(1)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应定期核对经由甲方分支机构收取的各保险产品的保险费记录。

(2)乙方应按月和按产品向甲方报送全辖通过甲方代收代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量,以便甲方加强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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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双方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向对方提供业务发展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部门的政策文件。

2、定期会晤

甲乙双方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共同研究探讨银保合作的新途径以及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人员培训

1、乙方承诺在业务培训等方面资源的分配上向甲方倾斜,并履行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主要培训职能。

2、为更好地推动甲乙双方银行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乙方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协助甲方设计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方面:

1)保险业务基础知识

2)保险法规和制度

3)销售管理和领导能力

4)风险管理

5)沟通技巧和客户服务

3、甲乙双方每年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共同协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中,乙方主要负责准备培训教材、落实培训师资及实施培训等,甲方主要负责制定培训需求、安排培训时间和参训人员、测评培训效果等。

第九条 营销推广

1、乙方负责银行代销保险产品的业务宣传和市场推广,通过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主流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2、甲方同意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所属营业网点或其他营销渠道宣传乙方的银行保险产品。甲方同意在其营业网点张贴乙方宣传海报或代替乙方分发宣传折页。宣传海报和宣传折页由乙方负责提供。

3、甲乙双方负责共同制定具体的相关业务推广宣传策划方案。其中乙方负责制作方案涉及的宣传用品和辅助销售工具,对甲方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推广宣 9

传方面的培训。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其下属营业网点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对业务推广宣传活动给予积极配合。

4、双方在各自对外宣传活动中凡涉及对方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及时将保险费划拨到乙方相关账户,除遇不可抗力外,如未按期划款,乙方将从本协议约定的最后划款日的次日开始根据未按期划款金额的万分之一逐日收取滞纳金,直至乙方收到全部保险金为止。

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及时将代理手续费划转到甲方的指定账户,除遇不可抗力外,如未按期划款,乙方将从本协议约定的最后划款日的次日开始根据未按期划款金额的万分之一逐日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收到全部代理手续费为止。

3、乙方不得直接对甲方网点和柜面员工进行奖励。如乙方私自奖励而导致兼业代理市场的混乱,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作为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的附件,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全面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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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本产品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属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的一部分,协议主要是就甲方代理乙方的保险产品的险种、操作流程,手续费率、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

一、代理的保险产品名称

代理产品名称:1、江苏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2、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3、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4、小企业财产保险;5、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6、建筑安装工程险;7、国内货物运输保险;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机动车商业保险;11、船舶一切险;12紫金安居理财保险

二、代理其他保险产品,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全面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年。协议提前终止或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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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汽车渠道点对点合作协议范本(20xx0603)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项目合作协议

20##年 月

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加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 “乙方”)之间的合作,并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为全方位、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1.1 合作目的

甲、乙双方遵循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               (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保险服务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1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       品牌汽车车型的销售,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

1.1.3通过双方合作,提升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提高甲、乙双方的市场份额。

1.1.4通过专业的保险服务,提高甲方的保险相关效益。

1.2 合作内容

1.2.1 甲方为乙方销售的           品牌汽车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甲方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及其他以机动车或机动车责任为保险标的的相关保险产品。

1.2.2 甲方根据乙方客户反馈的需求,配合乙方拟适时推出汽车产品延长保修服务合约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

1.3 合作组织

1.3.1 甲、乙双方成立保险合作项目管理团队。

1.3.2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经销商/分支机构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1.3.3 甲、乙双方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培训以及业务的指导及考评,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成立合作项目保险专业团队,负责项目执行和跟踪服务工作。专业团队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日常承保、理赔及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为经销商和客户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

1.3.4 乙方应当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包括维修时使用该汽车品牌的原装零配件承诺和对客户承诺维修品质。

1.3.5 甲、乙双方设置专门的岗位和投诉热线电话受理、处理客户的投诉。“点对点”层面不能解决的投诉事项,进入投诉处理程序,可书面呈报地级公司管理团队协商处理,地方管理团队无法解决投诉,书面呈报销售服务中心/省级分公司层级处理;最终无法解决的,由双方项目组协商解决。

1.4 诚信承诺

1.4.1 乙方应根据广汽丰田品牌汽车原材料对外采购控制规定,凡对于      品牌汽车的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均不得使用非原装零配件。

1.4.2 甲方需要对涉及理赔诉讼案资料进行复查时,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全力配合。

乙方承诺一旦被发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时,甲方有权按照本条款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处罚以一个自然年年度内发现的次数和总金额累积为依据,同时满足以下处罚标准的,应按照最高级处罚标准执行,且甲方保留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经济处罚: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连续3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②一级警告:警告并返还骗取甲方的保险金,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6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③黄牌警告: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还,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9个月停送事故车辆的处罚。

④留网察看:需按照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的金额予以返,由        品牌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取消当年年度经销商星级评定,取消当年配件奖励,甲方将对该经销商进行连续1年停送事故车的处罚。

保险欺诈次数和总金额累积表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         品牌汽车汽车品牌网络成员处罚条例。

1.4.3 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则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兼业协议。乙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    监管局申请建业代理资格许可,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保险代理许可证。

代理人应当代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代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而导致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二、产品销售:

2.1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协议,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许可证申报。乙方应积极履行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来推动销售甲方的产品。

双方同意兼业代理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2.1.1关于费率执行,乙方在代理销售特约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专用保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1.2 乙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向甲方分支机构结算全额保险费。

2.2 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向其系统导入专用保险产品及其操作流程并确保执行效力。

2.3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执行情况对保险产品、费率和衍生服务进行持续跟踪、反馈和改进。

2.4 甲方应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给乙方提供在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

2.5乙方应当优先向拟购买保险的客户推荐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对于使用与甲方延保保险有关的汽车延长保修服务合约的客户,在延保服务合约期内须购买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以便于掌握客户的车辆维修信息,稳定客户资源。

2.6 为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甲、乙双方将在广告宣传、客户活动、客户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具体的推广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7 远程出单服务

2.7.1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为乙方开设出单点和出单权限,由乙方安排保险服务人员负责承保(接收投保资料上传及打单)、履行说明义务、提供保险条款、业务咨询、保费计算、续保管理等相关事宜。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单证、人员培训并进行远程核保,确保乙方为客户提供现场快速出单服务。

2.7.2 开设现场出单权限的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2.7.3 未设远程出单权限的由甲方提供送单服务。

2.8 保费结算

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方式按照各地“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2.9 手续费结算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甲方应向其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并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富有竞争力的代理佣金标准。手续费的具体比例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必须按当地行业协会的要求执行。手续费按月结算,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0 日(非工作日可顺延)。

2.10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保险业务培训,帮助其提升销售能力。

三、理赔管理:

3.1 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为客户提供车辆出险后的相关服务。

3.2甲方利用现有资源为客户提供专属理赔服务。

3.3配件价格=光盘价(经销商进价)*1.17(税)*1.24

3.4工时费按上海大众广州地区工时费的基础上九折。

 3.5甲、乙双方均同意以满期赔付率作为项目合作服务价格的变更基础,根据合作后的具体情况对零配件价格、工时费的优惠比例及对乙方的支持政策以满期赔付率为手段来调控,建议五至六个月内评估满期赔付率的情况,重新调整零配件和工时的价格,配件及工时费调整的幅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6 对于送至乙方待修理的事故车辆,甲方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完成车辆的定损工作,但遇重大事故及受甲方无法控制因素影响的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3.6.1由于乙方未能提供符合标准、准确的配件编码而造成的配件价格差异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3.6.2对需要拆解定损的事故车辆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拆解造成的时效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3.7 乙方应保证事故车辆按照约定工期完成维修,并按照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发布的维修标准和乙方的相关规定对维修品质提供保证。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返修。

3.8 事故派修

3.8.1 对于销售的          品牌汽车下的所有车型,甲方接到乙方投保客户报案后,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向客户推荐送修乙方处接受维修。

3.8.2 甲方积极推荐其他适合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处进行维修,以促进合作项目的发展。

3.9 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的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服务承诺。具体理赔时限承诺如下:

3.9.1 现场查勘:在甲方有分支机构地区,城区原则上30分钟之内、郊区原则上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3.9.2 定损时限:对于普通常规案件,双方确认损失项目后,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事故,定损时限为1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的事故,定损时限为2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30000-100000元之间的事故,定损时限为5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事故,定损时限为7个工作日。

对于疑难案件由合作双方另行协商。

3.9.3 结案时限:甲方分支机构在确认收到齐全、有效的索赔材料、并与保险客户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

(1)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天赔付到账;

(2)赔偿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1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赔偿金额在30000(以上)-100000元之间,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4)赔偿金额在100000以上,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9.4支付时效:资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

10000元(含1万元)以下,一天支付;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每月1日、25日两次集中支付。对特殊案件甲方应及时和乙方沟通,设立处理时效。

3.10在法律、法规、规章、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甲方对乙方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做到以下事项:

3.10.1 材料费、工时费及施救费用之外不再收取任何的费用。

3.10.2 接受乙方维修事故车辆的客户可全权委托乙方向甲方索赔并领取保险赔款(注:被保险人需签订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支付实际修复费用与保险人赔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后,可直接向乙方提车。

3.11 由乙方代索赔部分的具体赔款结算方式和要求由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依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3.12关于与延保保险有关的理赔事项,双方将按照延保运作的特点,另行研究制定相关的理赔服务运作流程。

四、保密条款:

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但下列情况不受本保密条款限制:

4.1.1 应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4.1.2 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供

4.2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3 客户信息管理,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建立的客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客户,双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共同的客户信息。

五、其它:

5.1 甲、乙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合作进展情况,推进合作的开展。

5.2 双方共同建立独立的专用保险业务核算机制和考核办法(根据新车投保率、续保率、服务满意度等指标对甲乙双方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

5.3 甲乙双方建立对等的数据交换机制。

六、法律责任:

6.1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一方无需赔偿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因违约或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间接利润损失。

6.2   如客户或其受益人因保险产品的投保或理赔纠纷向乙方经销商提起索赔,在乙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处理:

7.1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甲方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

7.2 本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8.2 本协议、其他相关协议及其协议附件,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转让、使用、复印、透露。

8.3 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协助对方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九、协议效力:

9.1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不再延长,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期限。

9.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一方终止,但在本协议终止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3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按照本协议原则和精神开展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在合作中的利益、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本协议可在守约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甲 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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