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样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塑料制品)

时间:2023.10.6

合同书样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塑料制品)

目 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奖励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 、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及《实施条例》

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

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他资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

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 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 、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 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 文:

英 文:

地 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他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 套符合 国 标准的 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 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 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 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 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 %,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 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 美元。注资本总额为 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 %,乙方占资本额的 %。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 方: 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 美元;

(2)厂房,价值约 美元;

(3)现金,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 方: 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 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别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他。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 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 人,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 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 年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 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 支付技术转让费 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让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从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

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 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 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 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相应调整。

46. 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 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 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 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营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产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的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 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 方人员到 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 方:

乙 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59.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第二篇:公司合同书


罗氏集团 亨利集团

万慷网络工程开发合作合约

(2011.9.8.)

杨慷、陈俊鹏齐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中外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投资经新东旺,特订立本合同。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江苏省南燕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南燕市,电话;

其法定代表: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南燕市 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英文名称: 在香港登记注册,法定地址为:香港。电话:00852-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香港)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处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南燕经济特区的有关法规,同意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文名称:。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南燕市。电话: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各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担风险及亏损。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各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各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 合资公司投产后的年生产能力为产值人民币 亿元;

2、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产值人民币 亿 仟万元。

3、 厂址的选择及生产过程式中“三废”处理方案、消防措施须报市环保及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合营各方和出资额共为人民币 万元。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

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将以下列为出资:

甲、乙方全部以货币资资投入,丙方全部以设备投入,投入设备部分以中国商检部门检验评估为准。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在注册后六个月内投中全部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式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式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手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向现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 乙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陆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租凭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资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宣传、策划广告及具体的销售活动;

协助合资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逻辑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设备资金。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外选购的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国内、 外的业务开拓;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内外外市场销售,外销部分占 %,内销

部分占 % 。

第十六条产品经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委托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 %

由合资公司委托丙方销售,占 %

第十七条合资公司同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资公司直接销售。

第十条为了在中国境风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资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内外设立销售、维修的分支机构。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九合资公设董事会。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下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丙方委派 人。设董事长 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 人,同丙方委派。董事和董任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超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如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七章 经营得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筛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来重失事,经董事会同意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设备购买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与所需的机器高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委托乙方在国际市场选购设备的,应由各方共同选购。

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从国外市场购习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出限验机构检验。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经济特区的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本公司会计制度须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延长,并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九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可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准,提前终止经营合同。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不定期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资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依期提交各自的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六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完全时,

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者罚款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建筑策划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请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不得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并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和用其他

第四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字。

合同各方签字:

甲 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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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范本(3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