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时间:2024.4.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商会为全自治区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江西籍在宁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宁江西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宁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宁夏及江西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群体优势,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加强江西与宁夏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经营管理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展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七)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积极参与云南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

(十)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宁江西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每年度会费应于每年十月份内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的有关决定;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理事会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代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夏江西商会筹备组

20xx年8月22日 仅供参考


第二篇:上海商会章程(修改稿)


马鞍山市江苏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马鞍山市江苏商会

(Th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anshan)

第二条 马鞍山市江苏商会是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

人、工商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马鞍山江苏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

会员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服务会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互相帮助,团结进取,促进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经济交流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建设联谊平台,组织会员之间以及马鞍山与江苏各地的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工商联合会、马鞍山市民政局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会所:安徽省马鞍山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积极参与马鞍山与江苏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发

展;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及时向会员传达党

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团结江苏籍企业家在马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商

会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 组织协调会员对马鞍山的重大项目开展投资。

(五) 依照有关规范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

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 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七) 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建设和谐社会而积极努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马鞍山市注册登记的江苏籍工商企业法人、工商企业分支机

构和个体工商户及相关人士,其经营稳定,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代表性,承认商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商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资料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并退还有关资料和证件;会员如违反商

会章程,商会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 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商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请商会协助解决;

(六) 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 遵纪守法,维护商会的声誉;

(三) 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谋发展;

(六) 其他相关的会员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2人。商会设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商会下设管理分会、轻工业分会、生化业分会、城建业会分、房地产业分会、商贸业分会、投资业分会、新兴科技分会和秘书处商会的副会,分别兼任分会的会长或副会长。 第十三条 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每届任期3(或5)年。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调整理事、秘书长、副会长等商会负责人;

(三) 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商会内设机构;

(六) 制定和修改商会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驻会的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督促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四)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联系。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资产管理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

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xx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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