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时间:2024.4.5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在研究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等相关名词。如何正确区别以上各种概念,如何正确应用,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

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在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

见习期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服务政策中明确,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单位接受进一步培养和教育,以及之后的确定岗位、评定职务等密切相关,一般只涉及高等学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实习期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法律上区别是否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即以学生身份到用人单位去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属于实习,不视为就业。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的,则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在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没有区别的。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一般来说(除了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实习之外)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如果出现工伤等问题,可通过民事纠纷的渠道解决。同样的道理,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在法律上也是视为民事合同,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违约,需按协议承担违反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而且劳动基准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等也不适用于学生,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只涉及在校生。

 合同期和服务期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而约定的服务期限,双方在该期限内履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后,我们谈谈如何约定专门培训后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和违约赔偿条款?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我们建议,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员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员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员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员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定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数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数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对于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该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如下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据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是有权要求索要培训费用的。


第二篇:关于实习期、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的区别


关于实习期、合同期、试用期、服务期的区别

在区分这四个期限之前,首先要看三个合同:

1、实习协议:学校委托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就是实习期,实习期限内:

(1)由于学生尚没有毕业,不能成为用工主体,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学生的监护人是学校,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给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进行培训教育,实习单位对学生是受托施教关系,属于民事关系

(3)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可以给实习单位支付费用,实习单位也可以给学生支付生活补贴,不受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也不用给学生办理社会保险。

(4)学生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由学生、学校、肇事车辆处理,不属于工伤;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实习单位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也不按工伤处理。

2、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签订的书面凭证,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和合同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之内。

(1)试用期期限受合同类型、合同期限的限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合同期不满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满三个月不满一年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月

(2)试用期、合同期都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薪资都不能低于最低薪资标准,都应当缴纳社保,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都属于工伤,应该按照工伤办理。

(3)试用期与合同期(试用期满后)最大的不同是:试用期内员工三天预告可以离职(试用期满是30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单位可以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后不可以),其他都一样

3、培训协议:用人单位支出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能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的期限就是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或因为过错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服务期的约定一定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不存在用工关系,也就不存在服务期

(2)服务期已经有专项技能培训为基础,一定有培训协议,并为违约金的基数进行界定和描述,没有违约成本约定的服务期没有意义

弄清上面三个合同后,三个关系也就清楚了:例如

某人08年7月1号毕业,08年5月10号被学校推荐到某企业实习,约定实习期1年。07年7月1号,该企业凭应届毕业生推荐表与该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1年。08年11月27号该企业送该同学至国外学习,学习期三个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器2年。那么:

08年5月10号-08年7月1号属于实习期,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这期间不用签合同、交保险,发生意外也不属于工伤

08年7月1号至08年8月31号属于试用期,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08年7月1号至20xx年11月27号属于合同期,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xx年8月31日满)

08年11月27号至20xx年11月27号属于服务期,这期间职工离职或过错被企业依据三十九条辞退,要支付企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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