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时间:2024.3.20

物业服务合同

二〇##年九月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类型:          物业 。

2.座落位置:              

3.四至:东、南、西、北。

4.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车辆管理系统,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囱、共用照明、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外消防设施设备、电梯、柴油发电机系统。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电梯使用费(包括电梯年检费)。

3.水费。

4.电费。

5.暖气费。

6.车辆管理事宜。

7.垃圾清运费。

8.消防年检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0时起至          日24时止。如果经过评议,广大业主认可乙方的服务,此合同可顺延执行两年。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移交。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乙方催交。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签订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与小区物业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采取包干制的形式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1)多层    元/㎡?月;

(2)高层     元/㎡?月。

2.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开发商未售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本条第一款收取。

4.上述费用按年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上述费用交付至乙方。

5.甲乙双方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实际运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费用另签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费按七层以上    元/㎡?月,七层以下    元/㎡?月,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交付方式和时间同第二十一条。

2.水费:住宅用户    元/吨,非住宅用户    元/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于每两个月中第二个月的下旬将上述费用交付至乙方。

3.电费:住宅用户     元/度,非住宅用户    元/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持卡于工作日购电。

4.垃圾清运费:住宅用户    元/月?户,非住宅用户8元/月?户,交付方式和时间同第二十一条。

5.卫生费:非住宅用户    元㎡?月,交付方式和时间同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前述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用的百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第七章 物业的维修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

1.房屋共用部位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零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更新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筹集和管理,确保需要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时,由乙方制定维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签订工程合同,按照工程施工有关程序办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 通过业主反映或检查,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三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由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十一页,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安装技术或遗留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形成较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负责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第二篇: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关于签订《盛世家园(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通报

盛世业委[2003]19号

各位业主(住户):

受20xx年7月13日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长城物业管理公司就盛世家园(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进行了多轮的协商,并于20xx年7月23日晚达成共识。业主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与长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本合同。

业主如果有异议,请于20xx年7月28日20点之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投入设于三楼会所的业主委员会临时办公室意见收集箱,意见表可以到B座大堂客户服务中心领取。

盛世家园业主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盛世家园(一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福田区盛世家园(临时)业主委员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盛世家园(一期)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2号

占地面积:8058.8平方米;

建筑面积:95230.09平方米;其中住宅70049.04平方米(乙方确保此数据是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提供的实际丈量数据);

物业类型:超高层住宅。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详见设备清单附件一〉)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管道、化

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喷泉、路灯、自行车房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鉴于停车场使用权属开发商,若开发商委托乙方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则在合同期内,停车场可与本物业实行一体管理,但分别独立核算。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商业网点、商业用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7.本物业红线范围内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

8.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

9.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4月28日止。

2.合同期满,乙方依约完成管理目标的,继续顺延本合同或参加甲方依法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明细账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催缴措施。

4.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发商向甲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后,甲方再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发商向甲方提供管理用房后,甲方再向乙方无偿提供管理用房使用。在管理用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

6.鉴于乙方已收到开发商提供的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档案和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七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甲方。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上述资料复印一份给甲方。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在合同期内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的,候选公司不得少于3家,候选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后通过。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现有《保洁承包合同书》需根据本条款重新签订。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9.积极开展各项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已摊销部份)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管理目标

1.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见乙方于20xx年6月30日制定的管理方案中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该服务标准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合同签订以前的实际水平。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共同组织业主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得低于20xx年度期末水平(64.9分)(注:满分为100分)并应有所提高。

3.此外,乙方还将完成如下重要目标事项:

①乙方须在20xx年8月5日前制定出至少三份绿色围墙建设方案并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后交乙方实施。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答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在小区周围,依小区地形建设原则上高度不矮于2.0米,宽度不小于0.4米的绿色围墙。

②乙方须在20xx年8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人车分流改造方案,在甲方答复后一周内开始实施。

③上述两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双方均有权推荐候选施工人。所产生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按照人民币十五万元的标准,分三年摊销。合同到期,乙方未能取得本物业管理权的,甲方需向乙方返还未摊销部分的资金。

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合理控制成本支出。自负盈亏,其总支出大于总应收入的(不包含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盈亏),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弥补。

5.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经营收入并入管理服务费收入中。

6.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物业管理服务预算草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执行。

7.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支出申请后,正常情况下,需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甲方认同该项支出;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口头申请所需费用并使用,但事后需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住宅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

2.商业用房管理服务费标准,参照相关条例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乙方须另设专门账号存放住宅本体维修基金,每月与管理费报表同时公布,并送甲方备案。住宅本体维修基金的任何支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乙方负责拟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经甲方审核后实施。具体收费由乙方与业主商定。

5.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合同到期,乙方未能取得本物业管理权,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因本体维修基金不足由乙方垫付的资金。

第八条 收支公开

1.乙方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盛世家园(一期)管理处收支报表送交甲方备存,并同时于本小区每栋楼大堂张贴一份。

2.乙方送交并张贴的月报表的内容详见附件。

3.乙方送交并公布的月报表有任一项内容虚假的,甲方在查明后可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理。

4、乙方迟延送交或公布收支报表的,每迟延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天,转入本体维修基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七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主 任: 法人代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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