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加工产品品名、规格、等级及单价
上列价格为含包装费之成品含税价,从乙方至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和资质要求
1、产品质量标准见经双方盖章的附件(一)。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及其它国家获准乙方产品进入市场的相关证件和条件。
三、订货和交货
1、甲方按实际需求向乙方书面下达生产订单。
2、乙方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每一订单品种、规格、等级和数量为甲方定牌生产产品,并于甲方下达生产订单之日起 天内生产完毕。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验收
1、甲方派员在乙方工厂对委托加工产品进行初步验收。
2、客户对产品所提异议,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若产品经判定为不符本合同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所交付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责任期限,应以该产品自甲方出卖给第三方之日起算 年。出卖之日以甲方开具发票之日为准。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电汇 □承兑汇票
2、付款条件
□收货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 付款期限:□短期( )天 □月结30天
□月结60天 □月结90天
3、若为人民币结算,为了保证甲方验收记帐和按时付款,乙方在送货同时或后7个工作日天内,须向甲方提供发票,否则甲方可将付款日期顺延一个月,并不因此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六、产品的包装
1、产品采用甲方指定的包装予以包装。
2、甲方提供包装设计图稿和要求,乙方负责制作。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 ”注册商标标识,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品牌和商标。
2、未经甲方特别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委托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流向第三方或市场。
3、双方应对委托加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乙方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全部责任。
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关于安全、健康和环保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有关要求。
九、违约责任
1、因委托加工产品遭甲方客户的质量投诉,应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或由甲方代理乙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客户质量投诉经甲乙双方确认为乙方生产造成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施工费等各项依法可获得的赔偿。
3、乙方逾期交货应按逾期交货款额的日千分之八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逾期交货达15天,视为乙方履行订单不能。
4、乙方履行订单不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乙方产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应负责更换。由于更换而造成甲方逾期交货给第三人的,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一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约定,应承担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其它
1、
2、
十一、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若期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十二、 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20xx1119委托加工合同公用版改
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是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生产厂商所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同意接受
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约束。但对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本合同及其项下的条款不构成其购买委托产品的义务。
一、 生产厂商资料
生产厂商名称: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税 务 登记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开户行所在地: 省(自治区) 市 县(旗、区)
财 务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业 务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二、 细 则
委托方 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被委托方 (以下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呼伦贝尔品生态 ”“ ”牌 系列产品(以下简称 )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约定
1、甲乙双方均应是合法经营企业,各种证照、资质及手续均应在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国家机关备案并在有效期内。如一方因资质不全或过期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损失,全部由过失方承担,给无过失方造成其它损害,无过失方有权向过失方提出其它经济补偿。委托加工生产的甲方商标品系下系列产品全部由甲方销售。
2、甲乙双方在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同时,双方应积极配合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在委托加工备案注册生
效后才能开始生产。如若因委托加工备案手续不全而导致的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况,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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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备案、条形码申办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三品一标”变更等工作由乙方完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加工产品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的质量标准、规格、预计加工总量、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产品标准、规格、预计加工总量、单价》,产品包装物标识与具体执行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2《产品包装物标识与具体执行标准》,乙方具体加工数量、时间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3《委托加工产品订单》。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采取《委托加工产品订单》形式分期分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 产品。
2、甲方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相关法律文件。
3、甲方提供加工产品样品技术要求,甲方确定交货地点、时间。
4、甲方负责产品内外包装审核。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就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甲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样品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产品,甲方负责确认样品及验收货品。
7、乙方在生产委托加工产品时,发生的任何安全生产事件,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需严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要的生产资质(详见本合同附件4)
2、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完成加工。
3、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样品、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
4、乙方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5、乙方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包装及其他印刷品。
6、乙方应保证产品的持续、稳定供应,产品供应不足时,应优先甲方。
7、乙方需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
1、外包装由甲方负责设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制作,乙方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为准)、QS认证、有机认证等资格证及产品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等应由乙方提供的信息。外包装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产品采购价格中,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产品及产品包装材料的商标权、使用权及销售权专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计(或双方共同设计)的产品包装、宣传文字及图案,同时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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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3、包装材料由乙方负责并妥善保管,乙方保证其不能流入工厂以外的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外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销毁处理,坚决杜绝其流到工厂以外的场所。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包材出现剩余,剩余包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按照乙方采购收回;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包材出现剩余,乙方应在甲方监督下将剩余包材销毁。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1、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订单,订单签订后,自甲方接到委托加工产品并验收合格后45日内将委托加工产品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合法无误的 增值税#5@p。
2、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或配货站 。
第七条 质量要求及质量保证
1、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产品应是QS许可产品。
2、乙方应为提供给甲方销售产品的质量负责,不得掺杂使假,超标、超限或违规使用化学试剂、食品添加剂等从事生产。如有因此类事件造成消费者或国家产品质量抽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索取品牌无形资产损失的权利。
3、乙方为甲方提供首单产品的同时,应提供该批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质检报告,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甲方提出的产品质量要求。
4、甲方在销售乙方提供产品过程中,对疑似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验如为合格产品,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为不合格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于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要求,甲方人员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勘查。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工艺流程简图用于存档,甲方保证不提供给第三方。
相关部门进行产品核准。乙方必须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保留与其产品及工序流程相关的所有更改记录。
10、如甲方需建设质量追溯体系,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所产生的投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产品标准并作为附件,甲方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绿色食品标准等,质量监督过程也以此作为验收标准。包材标准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调换退货原则
1、甲方有权对以下商品进行调换退货处理:
(1)甲方在验收及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包装破损、封口不严、变质等问题商品;
(2)甲方在储存、销售过程中,在保质期内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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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换退货商品,如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调换货费用、包材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退货商品的货款,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应收账款中扣除。
3、如产品在临近保质期三个月内,甲方提出调换货的产品,由甲方承担发运及返货运费、包材费,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凡乙方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甲方有权随时更换供应商,乙方应承担甲方更换供应商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自行销售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须向甲方支付销售所得3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非甲方原因所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经另一方提醒,违约行为应在继续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约定管辖
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24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承诺同意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如若本合同期内出现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用于备案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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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产品标准、规格、加工总量预计、单价》
注:价格可随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调整,具体价格以当次订单价格为准!如果甲方要求增加新的品项,乙方应积极配合加工生产。如乙方销售与合同产品类似的产品给其他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给合同产品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他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合同产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他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甲 方: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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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产品包装物标识与具体执行标准》
一、
执行标准:
二、
内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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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产品加工订货单》
甲方: 乙方: 订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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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帐号 日期:
附件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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