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时间:2024.3.31

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1、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特邀技术顾问,乙方愿按本协议内容与甲方合作。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乙方协助甲方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培训、技术保密方面,给与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为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起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截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三、工作方式

(1)乙方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甲方在日常生产、研发工作中,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乙方的专业技术特长情况,邀请乙方参加公司生产、研发的顾问工作或具体课题开发。

(2)甲、乙双方保证通讯畅通,方便乙方平时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的到厂技术服务工作(如参加甲方有关技术会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如需乙方参加甲方会议或负责培训的,甲方需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开会时间和会议内容(或培训时间和内容),以便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乙方无特殊原因,需按时出席相关活动。

(3)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需要,可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技术联络和信息收集,甲方给予必要的身份证明。

四、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的工作费为每月_____元人民币(包括各项费用)。由甲方在每月18日前支付。如因

工作需要而发生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必须事先告知乙方,甲方有关规定。

五、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在甲方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不和乙方共享。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和结果,均由甲方自行持有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六、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承诺担当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位相对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参与和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服务。不做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违约责任

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乙方可不再为甲方工作。离职时间计算,以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时间为准。

甲方在要求乙方离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准备,做好交接工作。离职时间计算,以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时间为准。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提交法院裁决。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2、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MAIL(邮箱):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工作,甲方需聘用。乙方持有(注册证书号:,执业资格证号:),具备职位任职资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聘用乙方为技术顾问,乙方亦愿接受甲方的聘用,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3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不负责具体项目和日常上班工作,仅为甲方提供技术顾问服务。

二、乙方工资待遇甲方聘用乙方期间,3年工资总额为(税后):人民币(大写)(¥元)。工资费用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在湖南省注册中心提交注册所需证件资料申请,网上

公布后付清第1年度金额给乙方计人民币(大写)(¥元)自注册证书上签发日起计算(以注册中心受理注册资料为准)。聘用时间满一年后,甲方即支付乙方下年工资。乙方开户行:;账号:

三、甲、乙双方职责

1、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书及文件(未注明复印件的为原件):

1)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3)职称证

4)大学毕业证书。

5)身份证(验证时配合提供身份证原件)。

6)一寸彩色免冠近照6张(并提供电子版)。

7)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资质证明、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

8)个人业绩证明。

9)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0)人才交流中心有关档案托管合同及证明。

2、聘用期间,乙方有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相关报名手续可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每年必需的继续教育和注册地业务培训报名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按当地公司同等工龄资历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标准为乙方交纳,其费用全部由甲方支付,不得在乙方报酬中扣减。

3、注册手续及申报资质完成后,乙方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注册证交甲方保管,注册章、大学毕业证书等其它证书原件由甲方在注册中心受理注册资料后返还乙方。

4、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均不得在相关文件上使用乙方的签名及执业注册章。

5、在甲方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或年检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需要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证书、证件等。

四、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慎将乙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件等丢失,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2、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注册失败,甲方预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不予退还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甲方归还乙方在协议中留存甲方保管的注册材料。

3、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注册失败,乙方应予退还所有已收到的工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甲方归还乙方在协议中留存甲方保管的注册材料。

4、乙方应在本协议期满后才可以变更注册或注销,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如要提前终止协议,需征得甲方同意,且应协商对甲方的相应赔偿。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协议终止,乙方不予退还所有收到的费用,甲方须归还乙方在协议中留存于甲方保管的注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归还乙方在协议中留存甲方保管的注册材料。

6、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予退还所有已收到的工资费用。

7、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本协议与上报的劳务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甲、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3、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特邀技术顾问,乙方原按本协议内容与甲方合作。

一、合作方式

特邀技术顾问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公司建立特邀管理顾问档案库和通讯录,并正式颁发聘书,与特邀技术顾问采取电话沟通和不定期组织联谊沙龙活动的方式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甲、乙双方是松散与紧密结合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1.公司在日常生产、研发工作中,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特邀技术顾问的专业技术特长情况,邀请适合的特邀技术顾问参加公司生产、研发的顾问工作或具体课题开发。

2.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需要,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技术联络和信息收集,公司给予必要的身份证明,如需要,公司也可配备相应的助理人员协助完成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专长,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帮助乙方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现场所用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生活用品。

4.乙方的个人著作撰文等,涉及到在公司获得的数据的,需提前得到甲方的许可,否则不得刊出或引用。

5.邀请乙方出席甲方组织的各种讲座、研讨会、培训班、聚会和业务沙龙等各种社会活动,邀请乙方参加公司不定期组织的联谊活动,公司免费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三、合作费用

1.甲方与乙方之间属于非雇佣关系,甲方不支付给乙方固定的薪金报酬,也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对于甲、乙双方共同操作完成的项目,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分配收入。

3.对于乙方牵线介绍、由公司主持完成的项目,包括咨询项目,验资、审计、评估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提成。甲、乙双方之间在开诚布公、真诚相待的基础上自愿协作,不可损害对方利益和形象。乙方认为不适合对外宣传的,甲方负责保密工作。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4、工程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弱电系统工程建设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范围:甲方弱电系统方案优化和施工质量的监督。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作为甲方弱电系统的技术顾问,应本着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为甲方提供节省、节约、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2)、乙方按协议约定派出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在履行协议义务期间,定期向甲方报告管理工作。

(3)、对本弱电系统的产品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4)、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弱电系统进行优化;

(5)、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本弱电系统的价格进行核定;

(6)、负责协助甲方对弱电系统进行验收和验收资料的整理;

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范围内的管理业务。

4、甲方应当授予乙方的技术顾问权利,并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5、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协定,向乙方支付报酬计人民币:万元整;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款的40%计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余款的60%计人民币:元整在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6、违约责任:

7、协议期限:自2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兼职技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技术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负责公司产品的电气控制原理设计、PLC程序设计、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聘用时间为期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产品技术图纸设计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乙方的报酬为每月月薪4500元人民币,由甲方在次月的15日前支付。如乙方为甲方研制出新的产品,甲方需按该新产品首台市场售价的30%作为乙方的开发奖金。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等技术咨询。乙方在甲方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保密责任

1、乙方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


第二篇:7.联盟协议书


中国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协议书

目      录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二、鉴于条款

三、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五、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六、联盟成员

七、联盟的项目管理

八、联盟的经费管理

九、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十、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

十三、联盟成员签章及附件

一、缔约方基本信息

以下单位为本协议缔约方:(排名无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排序)

二、鉴于条款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三、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联盟名称:中国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文“中国智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China Strategic Alliance of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Smart Photovoltaic”,简称“China Smart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CSPIA)。

联盟组织原则:平等自愿,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加入或自由退出联盟。统一规划,根据联盟需要和国家及地方能源互联网行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智能技术开发任务,分工合作, 自愿协商,集中进行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权利义务对等,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开放性,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定期吸收具有技术、资金、设备制造、产品生产等优势的单位和专家顾问加盟。

联盟的宗旨是:意旨倡导“智能光伏”的理念,按照“规范标准、协同创新、引领产业智能化升级”的原则,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金、用协作共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促进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群体竞争力,提升中国智能制造水平,提升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通过建立联盟,实现成员目标一致的行业合作,项目合作,信息共享,最终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能源互联网产、学、研、工程、金融的中国智能光伏产业联盟。

联盟的任务:倡导“智能光伏”的理念,以推进我国智能光伏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提出智能光伏技术正确发展路线。构建智能光伏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建立行业通用标准和准则制定智能光伏技术发展路线图。

1.构建智能光伏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建立行业通用标准和准则制定智能光伏技术发展路线图。

2.构建智能光伏产业信用体系、增加投资人信心; 智能光伏保障投资者收益。

3.建立智能光伏多元化优势融资渠道、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4.开发智能光伏电站的示范应用;实现智能光伏电站开发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实现智能光伏电站收益透明化,智能光伏电站本身互联网化、金融化;

5.推进传统光伏电站的智能化升级与智能运维;

6.在欧美等”双反”情况下,以智能化光伏技术,开拓中国光伏业国际市场;

7.申报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实用研究课题,协调研发或国产化新设备;征集和申报具有较高水平的发明专利,引进、转化、普及推广有行业影响的能源互联网智能新技术,举办中国能源互联网产学研论坛和峰会,成为国内该领域的学术制高点和交流平台。

联盟成员合理分工:联盟成员按照智能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按照优势互补进行合理分工,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一般情况下,智能光伏解决方案提供商以EPC类公司指导;智能技术与应用研究院以设计型学院指导;智能光伏标准、认证、评估与第三方平台以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主导和支持;网络推广、行业新闻信息报道、推广发布传播以网络媒体报社主导;智能光伏技术与产品提供以生产企业、设备制造企业为主导;推动智能光伏领域开展的活动和研究提供决策等以学会专家为主导,协会、学院参与;智能光伏保险与基金以融资机构提供企业的投融资服务和支持;优化提高产能智能技术-产业创新链条,以推动产业智能技术和产业化能力升级。

五、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5.1联盟的组织机构

联盟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及六大工作小组。建议此部分有关内容与联盟章程保持一致,我就不一一修改了。

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由会员单位主动申请并经发起方确认产生,及由发起方结合会员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成员单位中邀请确认产生,每届任期3年;

3.联盟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第一届常务理事由发起方结合理事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理事成员单位中邀请产生联盟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任期2年,第二届开始以理事单位提名后经过超三分之二的理事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4.联盟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工作计划的执行和日常工作;

5.联盟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行业机构领导人、各方面权威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接受邀请出席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工作重点给予指导意见,并对实际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撑;

6.联盟常设六个工作组:智能光伏技术工作组、智能光伏标准化工作组、智能光伏产业化与市场化工作组、智能光伏保险与证券化工作组、智能光伏投融资工作组、智能光伏互联网媒体工作组。增设的联盟工作组,需经联盟成员提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5.2联盟的职责

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对发起方结合理事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理事成员单位中邀请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联盟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参会成员表决通过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理事会

1、理事会的职责:

(1)对由会员单位主动申请并经发起方确认产生,及由发起方结合会员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成员单位中邀请确认产生联盟主席、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智能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致力推动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3、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及召开会议。

联盟主席

1、联盟主席的职责:

(1)指导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指导监督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3)指导监督制定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4)指导决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并监督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5)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联盟理事长,监督审核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6)监督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致力推动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

(8)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开展其它活动。

理事长

1、理事长的职责: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制定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联盟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9)致力推动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

(10)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开展其它活动。

副理事长

1、副理事长的职责: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联盟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制定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8)致力推动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

(9)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开展其它活动。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提出联盟年度研究项目计划;

(二)开展对联盟成员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组织开展智能光伏领域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与重大课题研究;

(五)参与对资助或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开展其它活动。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秘书处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2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联盟成员

6.1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 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 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智能联盟“非智能,不投资”理念;

(4) 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5)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6.2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7)会员单位在国际业务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联盟有义务组织行业力量或联盟内成员力量解决,协调联盟会员单位知识产权及贸易纠纷。

6.3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6.4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4、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七、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涉及能源互联网相关政府、行业协会部门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7.1 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联盟会员单位均可向联盟申请项目,将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经费来源,预期目标等)提交至联盟秘书处,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出具相关意见,经联盟理事会决定是否立项。

7.4 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项目发起联盟会员单位负责实施,并定期向联盟汇报项目进展,出具有关报告。

7.5 联盟项目的验收

联盟会员单位需及时将项目完成报告提交至联盟秘书处,由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出具相关意见,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并决议。项目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八、联盟的经费管理

8.1 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工作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

(2)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此项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开发和实施,不能作为联盟工作经费);

(3)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4)创业基金投资;

(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此项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开发和实施,不能作为联盟工作经费);

(6)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7)联盟成员联合开展项目投资获取的收益;

(8)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8.2 联盟成员的加盟费和会费

会员单位需缴纳加盟费及每年的会费;加盟费为首次加盟时一次性缴纳,会费以加入联盟当日起,每年缴纳一次。

加盟费及会费缴纳标准:

加盟费及会费的缴费标准在联盟筹建期间由筹备委员会制定,在联盟成立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并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缴纳方法。理事会可根据当年联盟活动预算调整缴费标准。联盟创建初期,首年度的会费暂免。相关费用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8.3 联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经费用于经联盟批准进行的有关项目,如研究项目、技术推广项目或或学术交流项目,经费来源由项目合作方签订补充协议。

8.3 联盟经费监管

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九、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9.1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9.1.1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9.1.2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9.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9.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利益分配原则。

9.3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联盟会员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或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将他人或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的解散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联盟的清算:根据各会员单位承担的联盟经费比例分配联盟资产。联盟债务由各会员单位共同分担。

十一、违约责任

11.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二、其他

12.1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3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2.4 本协议由联盟筹办委员会起草,经签署协议书各方共同协商确定。

十三、联盟成员签章及附件(排名无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排序)此表与前缔约方差两家,数量顺序是否应该一致?

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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