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1、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2、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住所: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3、李**(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李对南京负有人民币万元整(0.00元)债务;
上述债权均合法有效。
因此,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有关债权及债务重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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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代李偿还李对南京负有的人民币万元整(00.00元)的债务,南京和李亦同意由1代李偿还该等债务。1代李偿还该等债务后,李不再对南京负有债务,而转为对1负有人民币万元整(0.00元)的债务。
第二条 声明
1、本协议各方声明,本协议所述的债权债务是真实、合法的、有效的。
2、本协议各方声明,自1代李偿还本协议鉴于条款所述的对南京负有的债务后:
(1)李对南京不再负有债务,南京对李不再享有债权;
(2)1对李享有人民币万元整(00.00元)的债权,具体清偿方式和时间另行约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或方式,则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均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均有违约的,则应当分清各自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2
第四条 相关税费
各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如有)。
第五条 保密
除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方透露。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有未尽事宜,本协议各方可进行进一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八条 协议生效
3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起(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协议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第九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六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二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李(签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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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代还款协议模板
债权债务重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平潭签署:
1、福建联合创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刘小玲
住所:
法定代表人:
3、孙玲(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孙玲对刘小玲负有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债务;联合对孙玲负有人民币伍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债务.
上述债权均合法有效。
因此,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有关债权及债务重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债权债务重组
1
联合同意代孙玲偿还孙玲对刘小玲负有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的债务,刘小玲和孙玲亦同意由联合代孙玲偿还该等债务。联合代孙玲偿还该等债务后,孙玲不再对刘小玲负有债务.
第二条 声明
1、本协议各方声明,本协议所述的债权债务是真实、合法的、有效的。
2、本协议各方声明,自联合代孙玲偿还本协议鉴于条款所述的对刘小玲负有的债务后:
(1)孙玲对刘小玲不再负有债务,刘小玲对孙玲不再享有债权;
(2)联合对孙玲债权债务,具体清偿方式和时间另行约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或方式,则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均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均有违约的,则应当分清各自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条 相关税费
各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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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如有)。
第五条 保密
除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方透露。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有未尽事宜,本协议各方可进行进一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章完成之日起(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协议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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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六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二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福建联合创展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刘小玲
住所:
法定代表人:
3、孙玲(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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