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购合同

时间:2024.3.31

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 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

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

回购人 :XX省XX市XX县人民政府 投资人 :XX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XX市XX县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1 -

陈 述 ......................................................................................................................................... - 4 -

第一章 基本释义 ........................................................................................................................ - 5 -

一、定义 .............................................................................................................................. - 5 -

二、 释义 ............................................................................................................................ - 7 -

第二章 合同总则 ...................................................................................................................... - 8 -

一、 BT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 - 8 -

二、 特许权的授予 ............................................................................................................ - 8 -

第三章 合同内容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 - 9 -

一、 项目的内容 ................................................................................................................ - 9 -

二、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 - 9 -

三、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 - 10 -

四、担保人的主要义务 .................................................................................................... - 11 -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 - 11 -

一、 项目建设期间,双方应按以下主要条款原则执行 .............................................. - 11 -

二 建设期 ........................................................................................................................ - 12 -

三 施工 ............................................................................................................................ - 13 -

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 - 13 -

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 - 14 -

四、 建设工程质量 ........................................................................................................ - 14 -

五、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 - 15 -

六、进度计划 .................................................................................................................... - 15 -

七、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 - 16 -

八、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 - 17 -

九、工程停建或缓建 ........................................................................................................ - 17 -

十、 逾期赔偿金 .............................................................................................................. - 17 - 十一、终止合同 ................................................................................................................ - 18 - 十二、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 - 19 - 十三、终止后的支付 ........................................................................................................ - 19 - 十四、保险 ........................................................................................................................ - 20 -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 - 20 -

一、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总体原则 ................................................................................ - 20 -

二、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具体规定 ............................................................................ - 20 -

(一)、竣工验收 .................................................................................................... - 20 -

(二)、移交 ............................................................................................................ - 21 -

三、缺陷及缺陷责任期 .................................................................................................... - 23 -

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 - 23 -

2、 缺陷责任期 ........................................................................................................ - 24 -

第六章 项目回购 .................................................................................................................... - 25 -

一、回购款计算及调整 .................................................................................................... - 25 -

1、回购款的计算 ...................................................................................................... - 25 -

2、回购款的调整 ...................................................................................................... - 26 -

二、 回购款支付 .............................................................................................................. - 26 -

1、回购款的支付 ...................................................................................................... - 26 -

2、支付延误 ................................................................................................................... 25 - 2 -

3、审计 ........................................................................................................................... 2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27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27 -

二、项目业主法律责任 .................................................................................................... - 27 -

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咨询中介、监理等) ........................................ - 28 -

四、投资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及责任 .................................................... - 28 -

五、回购人的法律责任 .................................................................................................... - 29 -

六、涉及知识产权 ............................................................................................................ - 29 -

第八章 不可抗力 .................................................................................................................... - 29 -

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 - 29 -

2、 通知 ............................................................................................................................ - 30 -

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 - 31 -

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 - 31 -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 - 31 -

6、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 - 31 -

第九章 合同转让及争议解决 .............................................................................................. - 32 -

一、双方合同转让 ............................................................................................................ - 32 -

1、由回购人的转让 .................................................................................................. - 32 -

2、由投资人的转让 .................................................................................................. - 32 -

二、争议解决 .................................................................................................................... - 32 -

1、解释规则 .............................................................................................................. - 32 -

2、争议解决 .............................................................................................................. - 33 -

第十章 附则 ............................................................................................................................ - 33 -

一、 通知 ........................................................................................................................ - 33 -

二、不予放弃 .................................................................................................................... - 33 -

三、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 - 34 -

第十一章 附件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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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述

本合同由回购人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回购人”)和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人”)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孟津县 签署。

鉴于: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孟津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二、为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投资人决定于河南省孟津县常袋镇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建设一座一期日处理量5000吨的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的业主,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对其回购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有关法规规章、河南省和洛阳市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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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释义

一、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包括附件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政府”: 县政府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的回购主体和项目业主。

“有权部门”: 指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

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公司为:注册于孟津县的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河南省孟津县行政区划内的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建设--回购,即BT)项目。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孟津县行政区划内的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县政府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 指本合同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 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

“投资人”: 注册于孟津县的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 - 5 -

可的针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

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并自此时

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合同,这些

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完工日”: 指根据本合同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 指根据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

的质保期。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即合同签订日的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

时性工程。

“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

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

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

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

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

位臵、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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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

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

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指河南省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出具

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书及相

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书面承诺文件。 “建设”: 指工程的土建、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设备的调试与工程的竣工等

工作。包括的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工程的竣工,工

程的验收与质量保证。

“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他部分的沾污或

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

法规或规定。

“项目文件”: 指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

“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

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

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 释义

在本合同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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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二章 合同总则

一、 BT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2、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4、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二、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河南省孟津县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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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内容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 项目的内容

包括为本项目选址、勘测、征地、厂区及厂外配套管网、招标、设计、建设、设备安装、试运营合格、项目移交、回购等全部相关工作内容。

二、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手续、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回购人如要求投资人配合和技术支持,回购人应给予投资人一定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回购人应及时拨付所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款,并保证不得因此而影响投资人建设。

3、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并使用该土地。

3.1回购方应负责并办理项目用地及规划的一切手续。

3.2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支付的价款包括在回购价款中。

3.3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需要通过项目建设用地时,回购人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回购人或经回购人同意的第三方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项目用地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工期延误,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并延长相应的工期。

4、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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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或回购人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理单位,并保证投资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6、回购人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作为回购资金来源,应当将此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将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通过的书面文件提交投资人。

7、在达到回购条件时,应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8、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10、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11、及时办理BT合同下的约定事项。

三、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BT项目投资人必须在孟津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项目移交及回购人要求委托的其它有偿服务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2、BT项目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资金需求,并设立专用资金账户,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其中,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概算的35%。

3、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的二次招投标工作,并签定合同、进行合同管理(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4、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5、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6、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7、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8、根据可研设计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及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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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人的主要义务

1、本项目下担保人为孟津县人民政府授权下的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

2、担保的内容为回购人的回购义务。

3、担保人的担保内容具有连带且不可撤销性。

五、其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一、 项目建设期间,双方应按以下主要条款原则执行 1、BT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2、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及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3、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项目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BT项目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BT项目投资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应得待遇。

5、BT项目投资人应当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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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项目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二、 建设期

1、建设期的约定:建设期自 年 月 日(含)起至 年 月 日止(暂定),预期的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

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建设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建设期的起始日期应为合同签署后,经双方一致协商,以开工时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工程延期:

2.1因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2.2因回购人未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3因回购人逾期提供图纸或要求变更设计图纸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2.4回购人或者经过回购人同意的第三方使用项目场地而影响投资人施工的。

2.5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2.6因投资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等事项而引起的工期延误。

上述情况发生在关键施工线路上( 此处需对关键施工线路进行说明 ),并因此引起的投资人扩大的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和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相同的经济地位。上述情况发生在非关键施工线路上( 此处需对非关键施工线路进行说明 )的,建设期给予相应的延长,但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2.7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

2.8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指第2.7、2.8项)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 - 12 -

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三、 施工

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1投资人应在正式施工前28日之内编制完成工程整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交监理工程师及回购人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定期参加监理会议,做好现场各施工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1.2按照回购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组织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对工程土建及设备的质量负责。在合同确定的建设期及延展期内完成约定的工程建设,并及时与回购人联系确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3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投资人应在本合同项下各个单项工程按照回购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1.4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包括虽未颁发证书但单项工程已经验收完毕)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1.5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臵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1.6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设计目的。

1.7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1.8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合理的 - 13 -

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1.9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关部门汇报洽商。

1.1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图纸以外增减的工程量,及时办理洽商签证手续,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2.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及时提供施工的图纸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此设计满足工程预期的工艺、环保等目的;

2.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2.3确保本合同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2.4为投资人的出具一切相关支持性文件;

2.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2.6协调与河南省孟津县政府各行政机关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2.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2.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2.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各种合同负责。

2.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但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

2.11对投资人在项目前期所做的服务,技术支持等费用,列入回购款项中。

四、 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 - 14 -

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2、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回购人的上述检查符合要求视为回购人对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本工程的认可。

五、总承包人

1、招标:总承包人的选择,采用招标进行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共同选择。若采取招标方式,回购人应配合和协商有关部门完成招标工作并有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总承包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

2、总承包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六、进度计划

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融资计划、土建施工进度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组织总包商编制进度计划并认可,同时向回购人和施工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2.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2.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2.4该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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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4、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组织总包商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4.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4.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4.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质量证明(合格证)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4.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4.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4.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8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七、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1.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1.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1.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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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八、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九、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回购价款,经济支出由投资人和回购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2、如发生第四章第二部分情况,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材料和设备归回购人所有,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十、 逾期赔偿金

非因第四章第二部分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18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

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180天内的单项工程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 - 17 -

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180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

如因第四章第二款,第2条下的2.1至2.6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应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 。 十一、 终止合同

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1.1因投资人单方原因,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内完工(非投资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第二款,第2条下的2.1至2.6以及不可抗力除外)。

1.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1.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1.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合同工程。

2、投资人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合同:

2.1回购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使得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

2.2回购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提供回购款的书面证明,如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而未

能出具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

2.3确因公共利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人可以终止本合同。

2.4回购人对项目图纸作出重大变更使得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

2.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

2.6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若第三人原因(社会因素)导致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回购人应在7日内协调、沟通解决,7日内费用不计入合同总价;第7日至第30日内不能解决,第30日后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撤离现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并由回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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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因回购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造成投资人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回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协调完成,30日内无法完成的,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回购人应当赔偿。

在根据前款第一项1.1至1.4条及第二项2.1至2.6条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指定第三方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及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和回购人为该项目建设所付出的投资、损失的款项。

如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未能确定第三方的,守约方有权单独选择第三方。第三方确定的各项费用时期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如无重大原因,应在40日内确定,最多不超过90天。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合同,除依据第三方核价与合同预算额比例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劳动合同等其他合同造成的违约赔偿或补偿等增加的费用。

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估价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十三、 终止后的支付

1、在回购人根据规定终止合同之后,在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指定第三方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融资费,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回购人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给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除外。

2、回购人应在终止合同规定的30日内向投资人支付所有结余金额。因投资人单方违约给回购人造成损失统一计算,多退少补。

3、因回购人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回购人除支付工程价款外,还应赔偿投资人因为回购人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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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险

1、投资人应要求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回购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回购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一、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总体原则

1、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项目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2、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投资人编制工程结算报项目业主进行竣工决算,并申报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县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县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二、 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具体规定

(一)、竣工验收

1、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五)

2、验收办法:

2.1投资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其他验收需要的条件由业主或回购人负责提供。

2.2某单项工程竣工后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确定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在该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如回购人在该日期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不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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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目工程全部竣工时,投资人应提交初步竣工验收申请,回购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五日内组织验收。回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8日内部组织验收或不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日为回购人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十八日。

2.4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程的验收。再收到验收申请后28日内部组织验收或不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日为回购人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十八日。

3、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二)、移交

1、单项工程移交

1.1移交的范围。本合同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以上移交验收应由投资人、回购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1.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1.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1.1.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1.1.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1.1.5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回购人与投资人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1.1.6以上单项工程验收并不免除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责任。

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或视为验 - 21 -

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投资人向回购人书面提交移交申请后,回购人28日内不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接受移交工作的,视为项目移交完成。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且顺延工期不低于调整日期。

1.3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与项目相关的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清单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但是回购人在移交之前已经使用的除外。

1.5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但是回购人在移交之前已经使用的除外。

1.6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7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合同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合同产生的、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1.8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合同应由投资人概括转移至回购人,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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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9.1单项工程验收通过或视为验收通过。

1.9.2投资人移交该单项工程全部项目文件。

1.9.3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回购或其担保人支付最后一笔款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9.4在满足移交效力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满足移交效力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

1.10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或视为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2、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及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3、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4 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合同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如回购人在收到投资人整体移交申请后28日内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接受整体移交工作,如因回购人原因未能组织整体移交则自投资人提交整体移交申请28日后视为项目移交完成。

三、缺陷及缺陷责任期

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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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1.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1.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式。

1.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因投资人单方原因而导致的缺陷责任,修复费用不得计入回购款中。

1.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 28 日内通知投资人。

1.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属投资人过错造成,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

2、 缺陷责任期

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一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与总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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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回购

一、回购款计算及调整

1、回购款的计算

本工程根据XX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河南省最新相关规定按实结算,最终以县审计机关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工程核算为准。回购款由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成本、税费(工程造价里已计算的税费除外)、融资费、投资回报等组成(即:回购款=工程造价+管理成本+税费(工程造价里已计算的税费除外)+融资费+保险费用+其他费用+投资回报等)。本工程投资成本暂定为XXXX万元人民币整(其中污水处理厂为¥XXXX;厂外配套管网为¥XXXX)。 主要费用项目内容如下:

前期费用。前期项目运作资金,按实进入总价。

土建费用。土建工程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未明确的材料价格按照20xx年实际发生月“洛阳市建设工程指导价”,材料价格不完整的由投资人和回购人根据市场实际确定价格。人工费按河南省或洛阳市最新文件执行。

工艺设备。工艺设备(详见设计清单)由回购人、投资人通过性价比考察后招标选定。

融资费:指用于本项目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用等,其中,融资费率按照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融资费基数为审计核算的工程总投资的50%为准,计息日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回购期以未支付回购价余额为计息基数。

试车、调试和培训。联合试车及工艺调试、人员培训费:按XXXX万元(小写¥XXXX万元)计取,另:调试工程发生的电费、药剂费、污泥处臵费及回购人的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时按发生价放入总价。

税费和规费:规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并计入总价。 投资回报:按工程审计总投资额乘以15%计算(如因回购人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导致 - 25 -

建设期延长的,投资回报率可相应的改变)。

其他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经回购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并计入总价。

2、回购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工程竣工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

2.1如回购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河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投资人对河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

2.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2.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 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方法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

2.4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 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合同回购价款内。

2.5如果在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指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合同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

2.5.1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2.5.2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

2.6回购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2.7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2.8利率的变化引起增加的融资成本。

二、 回购款支付

1、回购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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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回购年限为3年。

1.2回购款支付比例为:4:3:3。

1.3回购款支付时点分别为:

1.3.1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完成、厂外管网敷设到位后28天内,回购人支付投资人总投资暂定价(XXXX万)为基础核算的总回购款的40%。

1.3.2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厂外管网敷设完成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支付回购款(经审计)的30%和占用的资金费用。

项目业主及回购人在支付第二次回购款前应完成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额的审计,若在第二次支付回购款前未能完成审计不影响第二笔回购款的支付,第二笔回购款的支付仍以总投资暂定价进行相关核算。

1.3.3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厂外管网敷设完成后第二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支付回购款的30%和占用的资金费用;

11.4回购款的支付具体规定及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1.5如本项目申请到国家及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回购款。

2、支付延误

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的 万分之三按天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 60 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的 万分之五收按天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3、审计

3.1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3.2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详见附件一)和孟津县财政局提供的财政担保函(详见附件二)。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合同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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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2、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3、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4、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二、项目业主法律责任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2、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4、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5、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6、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7、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8、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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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咨询中介、监理等)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孟津县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2、BT项目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孟津县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四、投资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及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

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纳税。

4、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5、如果在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类合同全部生效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

五、回购人的法律责任

回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逾期支付回购款的,回购人应承担如下逾期赔 - 29 -

偿责任:

逾期支付回购款在180天以内的,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逾期支付回购款在 180 天以后的,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

六、涉及知识产权

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专利权、已注册的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索赔。

第八章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及影响

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该事件

1.1在签订本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1.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2.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连续降雨(15天以上)、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1.2.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1.2.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

暴乱、恐怖行为。

1.2.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臵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2.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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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1.2.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1.2.8国家或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2、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其他费用依照本合同约定。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以第八章第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90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6、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投资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 - 31 -

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人未根据本合同规定保持保险,投资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投资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如果回购人要求投资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人要求,但投资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如果回购人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一百八十 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第九章 合同转让及争议解决

一、双方合同转让

1、由回购人的转让

回购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回购期内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2、由投资人的转让

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投资人在未得到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

二、争议解决

1、解释规则

1.1合同文件

- 32 -

本合同包括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有利于投资人解释的为准。

1.2完整的合同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合同或安排。

1.3变更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1.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4.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

1.4.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2、争议解决

2.1定期讨论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两月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合同的充分履行。

2.2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

2.3诉讼

若无法根据上述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2.4诉讼期间的履约

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送达签收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2.5继续有效

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 33 -

第十章 附则

一、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各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 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二、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方放弃。任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该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回购人承诺,在XX省XX县行政区划内的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项目实施中,以及此项目完工后的后续开发、运营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享有优先权。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章页)

- 34 -

回购人:(公章) 投资人:(公章)

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一、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35 -

XX县人民政府回购承诺函

针对XX省XX县人民政府(回购人)和XXX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与 年 月 日签订的XXX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XX省XXX县人民政府承诺在合同项下回购此项工程,如期支付相应合同价款。XX镇污水处理工程BT项目回购付款计算公式如下:

一、 公式中字母定义

1.1投资回报率:R,(按合同条款约定为:15%)

1.2资金利率:I(i=1—3)

i=1:20xx年合同签订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20%)

i=2—3,为2016至20xx年每年的1月1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20%) 计息期D(d=1—3)

d1=第一个计息期,即自合同签属日至第一次回款日,以实际发生日为准

d2—3=第2—3个计息期,为第一次回款日至第2—3次回款日,以实际发生日为

1.3总投资暂定价:T1(投资成本暂定价为XXXX万元)

1.4总投资第三方核算价:T2

二、 付款进度与付款额的计算与说明

2.1 第一次付款日期为: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完成后28天内,回购人支付投资人总投资暂定价(XXXX万)为基础核算的总回购款的40%。 付款金额为:P1

P1=(投资暂定价+投资回报)×40%

=(T1 +T1×15%)×40%

2.2 第二次付款日期为: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完成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支付回购款(经审计)的30%和占用的资金费用。 付款金额为:P2

1)付款调整,第一次付款按投资成本暂定价计算,在执行第二次付款之前先按总投资核算价(T2)进行付款调整,调整金额为P0:

P0= 【(总投资核算价-投资暂定价)+(总投资核算价-投资暂定价)×15% 】

×40%

=(T2- T1)×(1+0.15)×40%

第二次付款金额为:P2

P2=总投资核算价×(1+15%)×30% +调整金额+应付利息

=T2×(1+15%)×30%+P0 +【T2×50%×I1×d1+ (T2×50% -P1)×I2×d2】 - 36 -

或:P2=总投资核算价×(1+15%)×60% - P1+应付利息

=T2×(1+15%)×60%- P1+【T2×50%×I1×d1+ (T2×50% -P1)×I2×d2】

2.3 第三次付款日期为土建主体及工艺设备安装完成后第二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支付回购款的30%和占用的资金费用;

付款金额为:P3

P3=总投资核算价×(1+15%)×30% +应付利息

=T2×(1+15%)×30%+(T2×50%- P1-P0- P2)×I3×d3

(计息前提:(P1+ P0+ P2)<【T2×(1+15%)×50%】,如果回款总额大于应计

资金费用金额,则不再计息)

以下无正文

回购人:XX省XX县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 37 -

XX县财政局

关于XX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向投资人(XXX)支付XXX及厂外配套管网回购款的连带担保承诺

根据XX县人民政府与XX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人)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XXX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XXX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下称“工程”)回购条件成就时,XXX人民政府未能按合同足额、及时的向投资人下设的项目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时,XX县财政局应根据《合同书》规定向投资人或投资人指定的债权让与人足额支付回购款,承担连带担保不可撤销义务。

为确保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使该项目建成后正常回购,确保投资人权益及孟津县的经济效益,我局现郑重承诺如下:

1、根据《合同书》,自工程回购条件成就时,我局依照《合同书》回购款支付相关条款,XX县人民政府足额、及时支付回购款;

2、我局每年将孟XX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的XX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回购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报县人大批准,具有法定效力。

3、在XX县人民政府无法及时、足额的支付投资人的回购款时,我局代为支付,具有连带性,以保证投资人在建设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投资行为中的合法权益。

4、工程建设完成回购款支付期间,如国家对该行业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更能有效确保投资人取得可靠回报,本承诺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予以修改。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XX县人民政府 (盖章) XX县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8 -

附件三、

连带担保承诺

致:XXX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XX县XX镇人民政府与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人)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XX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X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下称“工程”)回购条件成就时,XX县人民政府未能按合同足够、及时的向投资人下设的项目公司: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时,XX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应根据《合同书》规定向投资人或投资人指定的债权让与人足额支付回购款,承担连带担保不可撤销义务。

为确保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使该项目建成后正常回购,确保投资人权益及孟津县的经济效益,我局现郑重承诺如下:

1、在XXX县人民政府无法及时、足额的支付投资人的回购款时,我司代为支付,具有连带性,以保证投资人在建设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投资行为中的合法权益。

2、工程建设完成回购款支付期间,如国家对该行业有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更能有效确保投资人取得可靠回报,本承诺可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予以修改。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XX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39 -

附件四、回购人在项目前期已经完成工作目录

- 40 -

附件五、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标准

- 41 -

附件六、各单项工程验收标准

- 42 -

附件七、

关于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BT项目)请各有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的函

县住建局、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水利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BT项目)建设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给予大力支持,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

XX县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43 -

附件八、

关于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BT项目)请各有关部门配合审批的函

县住建局、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水利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BT项目)建设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中需要的各项审批手续,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

XX县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44 -

附件九:

质量保修书

回购人(全称):_XX县XX镇人民政府

投资人(全称):XXXX

回购人、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XX县XX镇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__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投资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投资人投资范围以内的工程内容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一 年;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五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二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二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二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厂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一_年;

- 45 -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无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投资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投资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回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投资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回购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回购人、投资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回购人(公章): 投资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46 -

附件十、回购款列入政府预算并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文件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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