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
矿山采矿、开拓工程施工生产承包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投标、议标、定标, 将其所属的 矿 井交由 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和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自治区、地、市有关矿业开发、生产、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条例,在遵法守纪、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工程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采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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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施工、包生产、包设备、包设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2)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
3)乙方必须直接负责实施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允许 “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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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生产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采矿质量要求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采矿生产作业。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一经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得自行变更,并负有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责任。
4、工程单价(见附表)
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项根据实际需发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类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设备、材料、制作均含在表中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3)属于安全检查特别要求的安全整改支护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材料量,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由于乙方原因进行安全整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经甲方认可的厚度小于0.7m的需采矿体和已采矿房的残采作业,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采矿单价。
5)地表设施、设备、建设等,包括堆矿场、挡墙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负担。
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要求
1、生产计划的制定
1)年计划的制定:每年12月底,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双方下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
2)月计划的制定:在保障年度计划完成的总前提下,由甲方综合考虑制定月计划。双方在每月各自生产调度会后,及时召开甲乙方矿山工作协调会,以确定下月矿山生产计划、施工计划。
3)因甲方原因不能保障月计划的完成,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榷,由甲方对月计划进行调整。乙方无权对月计划进行私自调整。
2、生产施工要求
1)生产矿量要求:按当月生产计划执行。
2)矿石块度要求:由乙方控制进入选厂矿石块度不得超过400×400mm,超 - 2 -
标矿石不予计价。
3)采矿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进行开采。
4)工程施工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进行施工。
三、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矿山管理人员进驻矿山,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的采拓施工、生产、计划、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代表甲方行使权力、责任和义务。
2、负责编制单体采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在施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并在乙方签收后及时下达施工通知。
3、甲方在单体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量、回采率、贫化率、出矿最低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
4、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生产进度和质量的检查、验收。
5、协助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权督促、检查乙方进行安全整改。
6、负责按月结算合格工程款项。
7、甲方对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有责令停工、停岗、整改或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8、负责保障乙方能够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9、甲方矿山管理人员的调整,应及时向乙方书面通知。
四、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矿山施工、生产、生活的内部管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设备、设施、物资材料、人员、运输等。
2、乙方接到甲方的单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后,3天内给予提出异议或签收。否则,对影响施工生产责任负责。
3、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施工计划的完成,配合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指导。
4、对井口堆矿质量负责,不同质量矿石和渣石按甲方要求分类堆放。矿渣分离,不得混堆。并对未拉运矿石的保管负责,不得发生丢失、污染、混杂。 - 3 -
5、负责矿房房壁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围岩废石塌落混入。负责井壁、想到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塌方、片帮造成安全事故。
6、配合甲方在矿山的地测采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协助解决甲方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所需,期间所发生的使用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大宗材料费(按市场价计),由甲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下达的各项通知书须签字签收,并负责保障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8、对甲方违章的通知书,乙方有拒绝的权利,并及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在矿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双方公司协调解决。
9、乙方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调整、主要设备的更换,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
五、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责任
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乙方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矿山救护等矿山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保障机构、设备、设施、人员。
2、乙方在矿山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所有特种工持证上岗。
3、对甲方下达的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并付诸于行动。
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法规与下属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员工进行相应保险。保险金由乙方负责,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保险赔付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人员下井前须通知乙方,并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7、甲方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陪同。
六、生产月工程验收、生产验收、安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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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在甲方财务结算日前(每月23—25日)由甲方组织并会同乙方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出矿量、出矿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对安全管理、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系统检查。验收前甲乙双方确定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2、对不合格的工程项当月不予验收,乙方负责返工合格后在次月一并验收,返工费用自负。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工程浪费或报废,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对甲方的工程安排、采矿计划、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则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没有施工通知书的工程和超出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不予验收。
5、出矿量的验收:以乙方出矿(含工程矿量)车数折合吨量计算或以实地测量计算矿量进行验收,作为甲方月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和对乙方生产计划完成与否的验收,不作为结算依据。
6、安全检查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检查不合格,对当月所有工程量、生产量暂不予结算,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
7、工程验收单、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七、结算、付款办法
1、工程量以验收单结算工程费用。
2、出矿量以当月矿石拉运到甲方选厂,按过磅实际量进行结算。
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将当月矿石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5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当月矿石不能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4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
4、附有安装项目的未安装完成的单项工程暂按掘进量的60%进行预验收,待完工后一次性验收。
5、月结算日为当月26日—次月10日,结算当月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年结算日为12月26日—次年1月20日,进行当年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的总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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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月工程施工费用结算额按80%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剩余20%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给予支付。
7、结算额的支付乙方须出具正式税务#5@p。
8、工程矿的结算:如果乙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计算在乙方总出矿量中;如果甲方承担采准工程施工费用,工程矿则从乙方出矿量中按月扣除。
八、甲乙双方对保障生产计划完成、保障生产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约定
1、乙方将所承包矿山属于乙方的井上所有主要设备、设施作为施工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抵押保证,其产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2、凡因乙方安全问题造成的停工,停工一天对乙方罚款门要求的停工除外。
3、凡因乙方原因将废石倒入矿堆,按每吨由乙方负责将废石挑出。
4、乙方没有及时处理矿房壁或及时支护采场而发生围岩混入的废石,乙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甲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乙方支付。特殊地质因素除外。
5、在甲方设计的开采范围中,在采矿时不能剔除的夹石中的蚀变岩石,甲方负责人工挑拣,如由乙方安排人工挑拣,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6、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出矿品位达不到甲方最低要求或造成开采贫化率10%以上,对所采出的矿石量不予结算。
九、违约责任
1、凡违反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经济赔偿。若甲乙双方协商后更改的条款不属违约,但须有补充协议。
2、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计划生产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其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因故拖延向乙方付款,每拖延一天按欠付款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延付则不属违约。
4、乙方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暂停结算,待甲方在一个月内寻找新的承包方来接替乙方工作后再行结算。
5、甲方因故需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一个月后,无 - 6 -
论甲方是否找到接替方,乙方均可自行撤工,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所有已经形成的、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采矿生产费用。在合同中止或解除生效后,如属于乙方的井上设备和设施,甲方有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其办法另行协商。
6、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施工和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不属违约范畴。
十、合同附件
1、工程合同单价表。
2、
十一、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2、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附件,均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订合同。如因故未签订新合同,即仍延续本合同执行。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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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采矿劳务施工合同书
采矿劳务施工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为保质保量顺利完成本项目“采矿(内部)施工”,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议,特制定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安支嗄村重晶石、方解石的爆破、开挖、装车以及矿山盖土和各种植物清理。
二、项目地点:贵州省赫章县妈姑镇安支嗄村
三、项目方量约为: / (以实际完成现场收方工程量为准)。
四、计价方式:矿石采、装、爆破(大包干)重晶石单价 元/吨,方解石单价元/吨,矿床夹层的废料甩方或装车 /方(车上收方),矿山盖土和各种植物的清理/方(车上收方),(此单价为一切税后的价格,其吨位按磅单计算,其方数量车身收方);若开采过程中遇到重晶石和方解石参杂在一起时,需要人工进行选矿时,则整个选矿工作由甲方负责,且一切人工选矿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此过程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 1
五、合同期限
1、进场时间:
2、工程工期:工期顺延。
六、结款方式
1、该工程按月实际吨数结账,每月二十五日计量;次月五日全额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中途可以借支,但借支不能多于现有量的80%,借资款在每月结算的工程款中扣除。
2、本协议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结算。
七、安全工作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设施和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经权威鉴定机构界定由乙方和被保险人各负责轻重大小;其经济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力造成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解决;
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保险,无保险不允许上岗;
4、乙方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 2
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爆破材料保管和领用制度,采取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操作,炸材必须由专人负责领取,定点保管存放; 对未使用的炸材必须及时退库,严禁外流、私藏、转借、转卖、赠送;
5、甲方必须配备安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主要权利义务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协调施工所用水、电、安全防护材料;
2、进场前三天甲方提供工程图纸及资料。
3、施工道路由乙方修建,费用由甲方承担;临时设施场地由乙方修建,甲方协调。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和业主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但不能影响乙方施工或者停工,否者视为违约。
5、配合业主办理施工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但不能影响到乙方进场后的施工作业,如因各种手续不齐,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全权赔偿。
6、甲方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并代表甲方解决现场的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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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火工材料由业主购买和管理,费用在乙方工程款里扣除(其中炸药、电雷管、秒管)等以上材料按政府部门价格与乙方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乙方所带班组依法提供劳务,不但要保质保量完成,而且负责开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法律责任。
2、乙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查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施工。
3、乙方应全力组织施工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4、乙方应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
5、乙方用水、用电,费用自付。
6、乙方必须为其班组成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7、乙方每日提供实际完成吨位报告给甲方,经甲方报发包方进行审核确认;完工量以实际过磅单为准。
8、乙方进场开工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严格规范对火工材料的运输、爆破、管理与使用,专人负责出入库登记与跟踪使用,并做好每日台账,详细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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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按质按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计划,配合甲方做好工程技术、计量等工作。
11、接受甲方及当地政府对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的检查。
12、及时上报各项工作进度情况,配合甲方按好结算工作。
1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乙方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
1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做好施工项目的管理。
15、乙方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生活垃圾的排放,服从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16、严禁将矿石和废石混放。
17、严禁不按要求施工。
18、乙方在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时,应有详细的劳动组织方案、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事故急应救护方案等。
19、乙方负责探采的安全、进度等全面工作。
九、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超过10日不支付乙方相关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如超过15天不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视甲方违约。 5
2、业主方和甲方必须完善关于开采矿山的一切手续、批文以及相关证件等,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必须加倍赔偿。
3、乙方该进场不进场,该施工不施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书面通知到达时解除,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与任何第三方就本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4、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停建、缓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不视为该行为违约责任。
5、因甲方违约造成停工,甲方承担停工费,人工每日200元,运输车辆每日1000元,机械每日1500元,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业主方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政府强制行政行为、民众无理聚众行为除外。停工超过15天时,乙方可单方解除该合同,同时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其他事项
1、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律文书在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留地址处公告15日或通过特快专递按本协议身份证地址寄出后15日视为甲、乙双方已签收。
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乙方已完成项目款中优先扣除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和违约金。
3、甲方已经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 6
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4、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之义务,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过失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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