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综艺包装有限公司
合同号码:
签定日期:2014年8月6日
定作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公司
兹经双方同意,甲方定作,乙方加工下列货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下列条款订本合同。
1、技术标准说明:(1)标准要求: 按定作方认可的样品 (2)特殊要求:
2、需方必须提供资料:□商标注册(或许可)证复印件 □商标印刷委托书 □商标条码注册复印件 □外观专利(或许)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制版、打样及费用:□委托设计费 元/付,□电脑制作费 元/付,□印刷制版晒版费 元/付,□打样费 元/件。外观设计和商标由甲方提供,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由此引起的任何权利纠纷、经济损失(含加工方)均由甲方负责。壹年内未生产产品的菲林、乙方自行处理。
4、付款条件:乙方承揽加工的货物,是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工的,只适合甲方使用,钱到帐后生产。
5、付款方式:(1)下单首付定金30%,发货之前余款付清。
(2)□电汇、□银行汇票、□支票、现金、□ 。
6、质量及说明:乙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抽样程序抽样,乙方对质量负责期限为发运(自提)日起90天,在验收及实际生产使用中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停产并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投入批量生产均视为认中乙方产品质量,确属加工质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但不负责赔偿连带经济损失。
7、交货:首期交货为合同回签、样稿确认,相关证件全部提供齐全,预付款到位 25 天内交货,送到甲方厂内。
8、交货数量增减限度:增减10%
9、逾期加收仓库滞纳费:库存货物从乙方通知日起须一个月内提完,逾期每日加收货款总值的1%作仓库滞纳费,超期6个月乙方有权对库物做出处理。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纠纷,一般双方均本着长期和作、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重大争议的质量鉴定,由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中心(北京)检测,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7 日止。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需要项目在□打“√”确定,不需要请打“×”,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及乙方经营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第二篇:加工承揽合同(第二版)
加工承揽合同(2)
附: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承揽方:
定作方:木具厂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品名
玻璃柜台
塑料台面柜台
玻璃台面柜台
棉布货架
大百货电器货
架规格(长,宽,高cm)单位数量备注
小百货货架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元(大写
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一式
行各存一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
甲方:(盖章)代表人:地址:
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乙方:代表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