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

时间:20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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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卖方):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分公司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电话:                       

授权代表                               

  

乙方(买方):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电话:                           

授权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开、长期及密切的合作,以共同发展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更改及修正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除另有书面协议外,双方以任何方式不时进行的任何一笔买卖交易均适用本合同。

一、          定义

1、 货物:指甲方经产品厂家或供应商合法授权销售给乙方的产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2、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交易信用记录,授予乙方可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以赊销方式从甲方采购产品。甲、乙双方就信用额度另行签署《授信协议》。

3、 订单: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之间所发生的传真订货、网上订货、口头订货、合同订货、价格确认单、采购单等一切要求甲方供货的行为。订单均视为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不可撤销之要约行为,非经甲方同意撤销、变更,乙方必须按约履行,否则按本合同违约处理。

网上订货指甲方根据情况向乙方开通电子商务系统,乙方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甲方下单。经过甲方确认后,订单生效。

4、 乙方的关联企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通报所有乙方的关联企业信息,乙方应对其关联企业与甲方合作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乙方的关联企业:

(1) 都是由同一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控制人;

(2)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掌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3) 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或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

(4) 重要管理人员是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

(5) 其它关联认定依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正式发文为依据。

如被甲方确认为乙方关联企业后,该关联企业可使用甲方授予乙方的信用额度及账期。

5、 乙方资质:甲乙双方进行交易之前,乙方有义务如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进行填写甲方提供之《客户档案资料表》,此表所有信息均由乙方签章确认,同时乙方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资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交由甲方备案。若乙方资质有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甲方填写《客户档案资料表》。

6、 签收规范:在签收货物时,乙方应按《客户签收确认函》、《临时签收确认函》中确定的“收货专用章”或“收货人”留样在甲方的“客户签收单”中盖章或签字进行签收,或用公章、财务专用章进行签收。

7、  商业折扣:基于双方的合作,为促进销售,甲方根据双方以及与厂家一起确认的促销内容给予乙方相应的商业折扣。折扣比率由双方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对于折扣的比例、金额和支付方式甲方享有解释权。该商业折扣在乙方符合促销内容的同时,由甲方在产品价格上直接予以扣除并由甲方在税票上标明折扣金额。

8、  电子商务系统:指“联强经销商专属网站(http://www.synnex.com.cn/dealer/login.aspx)”。双方可以在该网站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          商务条款

1、 订货

(1) 乙方向甲方发出订单,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应执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2)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的电子商务系统提交本协议项下的订单。乙方选择在电子商务系统提交订单的,视为同意并接受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商务条款”,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在电子商务系统提交订单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甲方有权随时修改该“商务条款”,并在电子商务系统中公布,该修改自公布之时生效。

(3) 订单应当明确约定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本合同下列条款执行:

①.    数量:甲方实际交付给乙方的货物数量视为符合约定。

②.    价格:以乙方按照签收规范在甲方“客户签收单”上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客户签收单上无价格,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则根据货物交付时产品原厂商发布的指导价确定。

③.    运输方式:则由甲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运达交货地点,甲方承担铁路或公路运费及保险,但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运费及保险由乙方承担。

④.    付款期限:以乙方按照签收规范在甲方客户签收单上确认的付款期限为准。

2、 货物交付、验收及退换货

(1)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按订单约定。若乙方提供错误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信息,应承担甲方为此多支付的实际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交付货物:甲方将货物送达交付地点,并交付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或任何乙方所选定的货物承运人时,乙方应当场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签收规范进行签收。之后,视为甲方已按约定交付货物。

若甲方送货至约定地点时,乙方未履行签收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并视为乙方违约,无故拒绝接收货物,甲方不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提存货物的费用,违约金、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等。。

(3)货物的验收及标准:除双方在订单中另有约定的外,双方对货物的验收按以下约定执行:

①.    乙方如指定由指定收货人接收货物,则乙方同意对收货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承担责任。

②.    由甲方送货,或由乙方自提方式交货的,在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应对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约定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乙方可以拒收,但应在当场在甲方客户签收单上提出书面异议,说明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货物合格。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收货物的,乙方应当承担货物送至双方约定收货地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③.    由甲方指定物流公司、产品厂家(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厂家(供应商)直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的行为。乙方在其收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签收规范向甲方送达“客户签收单”;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或对交付的货物有异议的,乙方应在订单约定的交货日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乙方逾期不送达“客户签收单”或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

④.    若乙方提出错误的异议,因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退、换货: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原发票或税务局核发的退货证明后,甲方可为乙方办理退货、换货手续。在换货时,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方式和费用标准,将不合格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5)风险及所有权:乙方对货物进行签收后,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但因货物转移占有期间无法及时处置造成货物价值贬损或被盗等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退货。。

(6)货物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除双方在订单中另有约定的外货物因质量及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问题由原厂商直接负责。货物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均由原厂商按照产品说明书直接负责并处理。

3、 付款

(1)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即全部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向乙方发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除外:

①.    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约定;

②.    甲方授予乙方信用额度和账期,并签署《授信协议》。

(2)乙方可以现金、电汇或支票等方式支付货款,以订单约定为准。甲方账户收到货款后,视为乙方已支付货款。

(3)乙方若以票据方式付款(包括银行转帐支票、汇票、电汇及其它有效的付款方式),需在票据的收款方上明确填写甲方名称后方可转交甲方收款人员,乙方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甲方收款人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4)除了甲方书面授权外,乙方不得将任何现金、空白银行票据、货物或货款直接支付给甲方的任何员工个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5) 甲方将根据乙方在甲方《客户档案资料表》上确认的纳税人身份、资料,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合格发票。乙方提供的税务信息发生错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甲方原则上出货开票。双方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7) 双方同意,发票不得作为乙方的已付款的凭证。

(8) 账目核对:乙方需指定账务负责人,乙方有义务定期配合甲方进行账务核对。甲方以书面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向乙方发布对账信息(对账单),乙方在收到对账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账务负责人签名,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或回复,视为乙方确认甲方的对账单内容准确无误。

(9) 折扣:甲方将根据产品厂家(供应商)的销售政策不定期给予乙方一定的货款折扣,以甲方在电子商务系统上公布的数据或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为准。乙方可按甲方公布的政策使用有关折扣。关于折扣的使用政策,以甲方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或其它书面形式公布的为准,甲方享有根据厂家(供应商)政策、市场情形、乙方信用状况等随时进行修改的权利。

4、 违约责任

(1) 迟延付款:在约定的付款日期,甲方账户仍未收到乙方应付的款项,视为乙方迟延付款。乙方同意,自迟延付款之日起每日应按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顺延交货期限。乙方任一批货款迟延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所有未交货的订单,且乙方应付甲方但未至付款期的所有货款均视为立即到期支付,在乙方向甲方清偿所有货款和违约金后,再恢复履行订单中约定的交货义务。

(2) 票据无效:如因乙方付款票据无效而导致甲方账户未收到乙方应付款项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当按照上述“迟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鉴于双方一致认为付款票据无效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3)无故拒绝接收货物:乙方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或在交货期限前无故提出退货,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4)迟延收货: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乙方无故拒绝收货或未自行提货的,视为乙方违约,每迟延一日,乙方同意,应按迟延收货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视为乙方“无故拒绝接收货物”。乙方同意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5、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不应超过就涉及产品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交易总额。

6、 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行为、暴动、产品厂家原因,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严重火灾、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任何一方违约后的,违约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事件主张免责。

7、 争议解决:当合同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约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8、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结束两年之内,乙方有义务对从甲方处得到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秘密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条款。一经查实,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商誉维护: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对方商誉。任何一方不得以捏造事实、夸大缺陷或使用带有贬损意义的语言等方法诋毁对方或对方其它伙伴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三、          合同期限、变更、终止及其它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时失效。

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补充均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在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凡与本合同不符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订的各种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有特别约定外,均以本合同为准。

4、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就甲方任何员工向乙方提出的任何借款、借物、调货要求、商业折扣,或者以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承诺,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同意如甲方的供应商或产品厂家对甲方有特别要求的,乙方同意接受此约束。

6、 乙方在销售或促销活动中,若需要使用原厂家商标的,应事先取得原厂家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循原厂家不时发布的指令。

7、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变动;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

8、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能给予乙方一定商业折扣、销售奖励、市场支持等,以甲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乙方(盖章\个体工商户签字):             

            

  期:                                            期:                  


第二篇:通讯_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


通 讯 销 售 框 架 协 议

—— 主 合 同

主合同编号: CRY8

甲方(卖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电话: 授 权代表:

乙方(买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电话: 授 权代表 :

一 总则

本着自愿、平等、公开、长期及密切的合作,以共同发展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更改及修正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除另有书面协议外,双方以任何方式不时进行的任何一笔买卖交易均适用本合同。

二 定义的理解之条款

2.1 产品:系甲方或甲方代理之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2.2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以赊销方式从甲方采购产品, 用 以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该额度称为信用额度.

2.3订单:甲方和乙方之间所发生的传真订货、网上订货、口头订货、合同订货、价格确认单等均视为乙方向甲方之不可撤销之要约行为,非经甲方同意撤销、变更,乙方必须按约履行,否则按本合同违约处理。

2.4乙方的关联企业: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通报所有乙方的关联企业信息,乙方应对其 关联企业与甲方合作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乙方的关联企业:

1、 都是由同一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控制人;

2、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掌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3、 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或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

4、 重要管理人员是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

5、 其它关联认定依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正式发文为依据。

如甲方一旦确认为乙方关联企业,其授予乙方的可使用额度及账期该关联企业可共享。

2.5信息资料登记:甲乙双方进行交易之前,乙方有义务如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进行填注甲方提供之《客户档案资料表》如附件二,此表所有信息均由乙方签章确认,同时乙方应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资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交由甲方备案。

2.6 签收规范:乙方应在甲方的送货单据上按附件三和/或附件四即《客户签收确认函》、《临时签收确认函》的双方约定之要求进行收货确认。

2.7 客户收到#5@p:乙方按签收规范收到甲方开出之#5@p不作为其已付货款的依据。

2.8现款销售:是指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或之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付清全部款项是指甲方收到现金或者是乙方通过票据支付的款项全部到达甲方的银行账户。

2.9欠款销售:是指乙方以赊销方式从甲方采购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之后一定期限内向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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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商业折扣:基于双方的合作,为促进销售,甲方根据双方以及与厂家一起确认的促销内

容给予乙方相应的商业折扣. 折扣比率由双方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对于折扣的比例和金额甲方享有解释权. 该商业折扣在乙方符合促销内容的同时,由甲方在产品价格上直接予以扣除并由甲方在税票上标明折扣金额

三、商务条款

1、订货

1.1 乙方任何一种本合同所述之产品订货单,一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

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1.2 订单内容:订单内容包括以下各项:双方交易的货物名称、数量、型号、价格、交货

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及与该订单相关的备注条款。以上条 款如果双方在订单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依照其约定为准执行;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则按本合同下列条款执行。

1.2.1数量:订单中对每一独立包装的具体数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符合要求。

1.2.2价格:订单中对货物的单价及总价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最后实际履行的由 乙方确认之甲方送货单上的价格为准。若否,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则根据货物交付时产品原厂商发布的指导价或产品交付时其他销售商以同类产品的销售 价格确定。

1.2.3运输方式:订单中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运费、保险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 甲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运达交货地点,甲方承担铁路或公路运费及保险,由于乙方 原因产生的运费及保险由乙方承担。

1.2.4对订单的确认:以乙方签收的甲方之送货单为准。

2、货运及验收

2.1 运输方式及运费承担:参见商务条款之1.2.3项约定。

2.2 交付货物:甲方将货物送达交付地点,并交付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或任何乙 方所选定的货物承运人时,乙方应当场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并按甲方之签收规范进行签收,此时视为货物按约交付。

2.2.1乙方对货物签收确认后,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2.2.2若甲方送货至约定地点时,乙方未履行签收义务,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合同项下 货物,并视为乙方违约不接货,甲方不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仓储、再次运输、人员食宿等费用,并按本合同第 4.3.1 条处理。

2.3 交货地点及签收人: 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客户签收确认函即《附件》之文本进 行签收方式的确认,并以此方式为收货签收确认唯一标准,另有协议除外。

2.4 货物的验收及标准:

双方对货物的验收参照本合同下列条款执行,但双方在订单中对货物验收另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4.1 乙方如指定由指定收货人接收货物,则乙方同意对收货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承担责任。

2.4.2 接收流程:

2.4.2.1、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自运方式交货的:在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应对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约定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乙方可以拒收,但应在当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验收合格且已被乙方接受。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收货物的,乙方应当承担货物送至双方约定收货地点的一切风险及费用。自提自运:乙方须带上盖有公章的公函和提货人的身份证提货。如买方提前提货,除卖方同意外,卖方可以拒绝交货;

2.4.2.2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当日内,乙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乙方如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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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自货物运达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除提出异议外,还应在提出异议后 3 日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国家相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进行处理,直至验收合格。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乙方的异议被甲方接受且甲方同意给乙方处理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同意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将该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2.5其他:

1.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 产品的保修及售后服务均由原厂商按其公布或提供的承诺为限直接对乙方负责。

3. 乙方承诺关于产品质量及权属而产生的问题由原厂商直接负责。

4. 如因产品造成任何问题,均由乙方向原厂商直接提出并向其索赔。

3、付款

具体付款相关事宜详见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即本合同附件一。

4、违约责任

4.1迟延付款

定义:乙方未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视为迟延付款。

4.1.1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15日(含15日)内,每日须按迟延支付的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每日应按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4.1.2如乙方向甲方所下订单中,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的,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经甲方催促后 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甲方可解除相应订单并要求乙方支付订单总价款的 3 %作为罚金。

4.1.3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经达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付甲方所有的款项均立即到期,并按上述4.1.1处理。

4.2付款票据无效的违约责任

4.2.1如因付款票据无效造成迟延付款,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4.2.2双方一致认为付款票据无效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该行为除了对甲方给乙方的授信 造成很大影响之外,对于恶意的付款票据无效行为,还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同时甲方还 保留追索乙方民事责任的权利。

4.3无故拒绝接收货物

4.3.1乙方无故拒绝接货物的(包括乙方途中退货),视为乙方单方违约,同时应赔偿 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甲方不予退还。

4.3.2乙方未按约定日期自提自运产品达天,除获甲方同意外,应每日按合同总 额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4.3.3在乙方自提自运产品情况下,如乙方在订单规定交货日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 仍未能安排接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除对应订单,乙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 款甲方不予退还。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4延迟交货

如果在交货之前,由于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货,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4.5其它责任

4.5.1乙方如填错交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或提出错误的异议,应承担甲方为此多支付 的一切实际费用和所受的全部损失。

4.5.2本合同按约定或法定条件终止的,双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各自应 付之款。

通讯销售框架协议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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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行为、暴动、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严重火灾、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6、争议解决

6.1当合同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败诉须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6.2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涉及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应以甲方正式盖章的采购合同为准,未经授权的个人无权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7、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结束两年之内,甲乙双方有义务对从对方处得到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秘密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条款。一经查实,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商誉维护

8.1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对方商誉。任何一方不得以捏造事实、夸大缺陷或使用带有贬损意义的语言等方法诋毁对方或对方其它伙伴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8.2如果甲方在确认乙方订单后发现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对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有延迟付款的,甲方可终止履行该订单且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9、合同期限、变更、终止及其它

9.1本合同自甲乙方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时失效。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终止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仍存续的货物买卖关系均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之前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凡与本合同不符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除非另有约定。

9.2未经甲方授权,甲方销售人员无权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非甲方书面授权的一切书面承诺事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9.3如甲方之供应商对甲方有特别要求及约束的,乙方同意受其此要求约束承担责任。

9.4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共同保管。

9.5 若乙方希望在任何营销、销售或促销活动中使用原厂商商标的,应事先取得原厂商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循原厂商不时发布的指令。

9.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变动;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

9.7本合同未尽之处以附件或双方确认的其它文件之约定为准。

9.8本合同生效后,如双方认为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不适用于某特殊业务,双方可另行签定买卖合同,但须在买卖合同中注明不适用于本框架合同的内容,该买卖合同仅对此单特殊业务产生效力。

9.9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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