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州别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安徽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
乙方: 幢 室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绿州别院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安徽宣城市泾县晏公 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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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在甲方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条件下,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履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通过或临时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1、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及功能,不得改变架空层下车库、露天停车位、储藏室以及走道等的使用用途及功能;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屋面和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 2
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乙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拥有专有使用权的共用设施及场地的维护管理责任,自收楼之日起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环境卫生
1、责任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进户门以外;
2、定期集中收集垃圾,并对清洁区域进行清扫;
3、定期进行消杀。
4、化粪池清掏。
四、秩序维护
1、责任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进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2、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3、小区主要出入口专人值守;
4、负责维护小区交通秩序;
5、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责任范围为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秩序的维护;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
3、机动车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审核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对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约定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综合管理: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的结果制定维修计划。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调查,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入住总户数80%。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畅通,定期清掏化粪池、雨水井。
三、绿化养护:
1、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树杈及大面积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 3
象。
四、保洁服务:
清洁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进户门以外。定期集中收集垃圾并对清洁区域进行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物;定期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进行消杀;在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安全管理:
责任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进户门以外。小区主要出入口专人值守;负责维护小区交通秩序,并负责公共财产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辆出入证”,保证停车有序;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二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车辆管理:
范围为机动车辆在收费停车场的秩序维护。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辆出入证”,保证停车有序。
七、消防管理:
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制度,实行消防责任制,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八、装修管理:
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审核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超过三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急 修:建立急修制度及台帐,确保及时率98%以上。
小 修:及时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年的 月 日前全额缴纳全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6元;
三、别墅类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8元;
四、由于乙方原因空置房屋,需提前书面向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一年内由乙方按物管费标准的80%比例向甲方缴纳,一年期满由乙方按100%比例向甲方缴纳(以政府规定及物价局批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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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乙方与承租人约定的交费人交纳,乙方负最终的连带承担责任;
六、因乙方原因未在开发商规定时间内办理收楼手续的,乙方应在开发商规定办理收楼时间起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七、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
1、路面停放: 180 元/月
2、车库车位租赁费: 240 元/月(内含60元/月的管理费)
3、车库买断管理费:60元/月
4、临时停车费: 元/小时·辆
二、在甲方经营能力许可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家政保洁等特约有偿服务,在每次服务结束时由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三、对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的收费根据南通市的相关政策予以约定。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交纳公共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大会审核后划拨使用;
三、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为了小区的美观有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乙方不能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及楼房共用部 5
位随意张贴、摆放宣传性设施、物品或其他设施,也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应遵守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规定,当甲方对毗连房屋进行防水验收及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乙方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甲方对毗连房屋进行防水等其它项目验收时,如因乙方拒绝配合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共8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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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江壹号名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成立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5.根据需要甲方可委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服务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8.每半年一次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甲方未被乙方续聘,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按《南江壹号名邸临时管理规约》,实施项目具体管理和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自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 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
4.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南江壹号名邸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告知甲方。
11.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占用乙方自用部分、自用设施的,乙方应予配合。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及泵房、监
控设施、车辆控制设施、天线、电梯、供电线路、供热线路、通讯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照明、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 环境卫生管理
1.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 秩序维护工作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门岗执勤;
(3)物业服务区域内巡视;
(4)公共区域监控。
2.责任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尽到安全防
范责任。发生意外事故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工作。
五、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
1.内容
(1)限速、限重、禁鸣;
(2)车辆进出管理;
(3)停车泊位管理。
2.责任
(1)车辆行驶、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2)保持小区安静;
(3)维护交通秩序;
(4)保持道路畅通有序。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2.履行宣传、告知政府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的义务;
3.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4.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 消防管理
1.内容:
(1)公共区域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4)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无失效;
(2)消防通道、登高场地保持畅通;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4)若有事故发生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八、 公共绿化养护
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的补种。
2.责任
(1)及时养护,使花草树木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整洁;
(3)绿化少虫害,无枯死。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
2.户外无违章安装防盗栅栏和空调室外机;
3.小区内广告牌统一设计、安装。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
1.按规定建立设备台账、档案,可随时查阅;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定期专人维护保养。
三、环境卫生:
1.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 环境整洁无污染。
四、绿化:
1.养护得当,定期修剪,美观协调;
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绿化完好率达98%。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整齐。
六、秩序维护:
1.统一服装、佩证上岗,文明值勤;
2.物业服务区域内预防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
七、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24小时内完成修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2.急修:30分钟内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3.乙方或使用人报修及时率达100%,维修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
八、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对甲方物业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甲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地下车位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以下收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中修及以上维修和更新的费用,乙方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1.自房屋交付使用、乙方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的,自开发商发出书面交付通知约定交房日期的次月起计交;
2.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每12个月交纳一次,在每个收费年度的前三个月交清,首次费用在交房时交纳。
二、 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如下:
(1)、住宅:3.5元/㎡·月(不含公共能耗费)。
(2)、地下车位服务费:60元/个·月(车位服务费仅用于地下车位的照明、通风、保洁等维护用途)。
(3)、公共能耗费:0.5元/㎡·月(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景观灯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
2、物业买受人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按上述标准预交1年的全额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及按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装修垃圾清运费。
三、无论乙方入住使用,还是未装修、未入住使用的空置物业,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地下车位服务费均按100%的标准向甲方交纳。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应费用。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须到甲方办理登记备案,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区域能耗费的,从其约定,乙方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费中。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和代收代交收费服务
一、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另行约定。
二、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提供水费代收代交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三、甲方可根据小区停车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地面临时停车收费项目,并在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收费服务,应严格遵守停车管理规定。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一、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由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为监管,本息归乙方所有。
三、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四、维修资金不足时,根据政府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小区各业主按乙方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业主小组实施。
五、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业主家中及私家车(库)内属于私人空间,甲方无法入内,业主应做好自我防范:夜间休息、白天上班尤其是长时间出差,需锁好门锁,切断水、电、气所有开关;家及私家车中贵重物品、大宗现金、有价证券、古董文物、重要证件等,均应存入银行保险箱中;因装修、钥匙遗失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更换门锁;由此引发的风险应由业主自己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多收部分每天2‰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交纳违约金。如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共 8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