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 方: 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承租方):
本物业名称:富康城市广场
类型:商住
物业位置:商铺 号
物业租赁面积 平方米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工程、设施等资料和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对违反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遇有危及商场公众利益的突发性事件时,有权在尚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产内处理事故。非甲方责任而引起的任何破坏,甲方无须作出赔偿;
6、允许代表本项目全体承租方与有关部门、法人或自然人联系协调本项目的设施、服务与管理事宜;
7、物业管理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水费、电费或其它相关合理费用;
9、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0、每个财务周期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11、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
12、不得占用本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实用功能;
13、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的要求;
15、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物业设备、设施服务以进行维修及保养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项目的商场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
3、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水费、电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方制订的有关装修管理制度及与甲方签署《装修管理协议》,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允许进行任何装修及其他行为;
5、不得占用、损坏本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需占用,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的同意,签署有关承若书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由于占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引致的相关责任,由占用者承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转让商铺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空调、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积极配合并支持甲方因维护公众利益所需要采取的一切合法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甲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和对项目提供的维修服务,并要求家员及雇佣工人接受甲方的上述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
9、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10、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13、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电梯作运货用途。
14、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5、乙方不得在商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16、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17、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窗、大门入口、广场、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高低压配电设备、电梯、地下室排水系统、闭路电视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气管道、消防设施、公共照明、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智能化设施、邮政信箱、垃圾卫生设施、围墙等。
三、环境卫生
1、指定环境卫生、清洁卫生的标准及绿化园林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
2、公共环境卫生含楼道、地下停车场、电梯、屋顶屋面、人行道、共用部分等的经常性保洁;
3、绿化环境含公共绿地、园林、建筑小品等养护、修剪、虫害消杀;
4、乙方营业、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5、清理化粪池及消毒工作;
6、定期安排灭四害的工作。
四、公共安全保卫及公共秩序维护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2)建立专职管理队伍,开展商场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管理,发生治安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3)安排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对本项目重点公共区域进行定时、定点安全巡逻检查;
(4)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小区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及巡逻工作。
2、责任
(1)维护公共区域正常秩序,尽量减少或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商场,对乙方装修、搬家等大件物品进出进行监控;
(2)提供公共秩序管理服务,进行巡逻并作记录,协助公安机关尽量减少或杜绝公共区域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不含乙方人身及家居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3)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尽量减少或消除消防隐患。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建立并不断完善停车场(库)管理制度,对停车场(库)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2)指引各种车辆有序停放,规劝违规行驶及停泊行为,进入本小区之车辆建议购买车辆盗抢等相关车辆保险;
(3)提供停车场(库)场地清洁、停车场设施维修,指引标识养护。
2、责任
(1)停车场(库)实行车位有偿使用,但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责任;
(2)参照政府批准的指导价格,对汽车、摩托车、电瓶车停车人依法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服务费;
(3)对非机动车实行指定地点停放,有权将违章者的车辆清理出场外。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业主开展房屋装修前需要事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管理处书面同意并办理齐备装修施工手续及签署《装修管理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房屋外观基本完好和整洁,室外广告和霓虹灯等保持美观并进行定期检查。
二、设备运行
1、电梯由专业人员维护保养,持证上岗,各种安全检查审查证件齐全,尽力确保电梯运行良好和安全设施齐全;
2、配备专职的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维护设备设施,持证上岗;
3、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进行记录,监管有关保养工作,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大型设备完好率99%以上,中小型设备完好率95%以上。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公用配套设备、场所(地)规划标准,尽量避免违章擅改原规划要求和侵占设施或场地的情况,方便居民,公用设施完好率在95%以上。
2、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整洁,排水畅通;
3、供电、供水、通讯管理及设施运行正常;
4、公用排污、排雨水管线设施完好;
5、停车场、棚、房及其他公共场所(地)、建筑小品、雕塑等基本完好。
四、环境卫生
1、清洁卫生实行一体化管理,有专职清洁队伍,落实管理制度;
2、卫生设施齐备,有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3、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绿化卫生实行一体化管理,有专职绿化员工,管理制度落实,有定期的修建养护计划;
2、保证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减少病虫害及践踏折损现象,无大面积泥土裸露。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落实停车管理制度,有专职人员管理;
2、落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规劝违章行驶及停泊行为;
3、落实非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管理有序,停放定点整齐。
七、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1、实行公共秩序维护和车辆的一体化管理,有专业化管理队伍,对园区进行巡逻值班;
2、推行准军事化训练,管理人员统一制服,熟悉辖区情况,文明执勤。
八、消防
1、落实消防监控措施和制度,有专职人员管理;
2、尽量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设施设备检查,以保持良好的防范状态;
3、可能危及业主及行人安全处有警示标识和防范措施。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
2、维修质量返修率不高于1%。
急修:
1、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
2、维修人员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且不包括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月5日前交纳物管费。
二、按物业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2.50 元。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公共水、电分摊费根据每月商场实用数量按该商铺租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元×面积。
五、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网络宽带费用、水费、电费及其它费用。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需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并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二、房屋装修装饰期间的相关收费标准见管理处有关装修收费标准。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房租代收代缴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佣金标准按委托单位或政府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可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乙方按各自所占的产权面积比例分摊(参照本地行业标准执行)。
二、乙方的商铺财产、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甲方在不危及物业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在楼顶、墙体、裙楼等位置设置广告牌,其收益用于弥补商场管理费用。乙方不允许擅自在本项目内建筑公共部位张贴、悬挂、布置任何招牌广告及宣传物品。商户设置的广告应在设计规划许可范围内,并须在设置前将有关方案事先通知甲方,并在获得书面许可情况下,办理有关手续,以保持整洁、完好、统一的房屋外观。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凡进入本项目进行装饰装修的人员,乙方应督促其到商场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以便甲方对其资质及装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自身及公众利益。
二、如出现甲方不能控制的情况或非管理原因而使本项目内任何设施设备运行中断,甲方不对可能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及有关部门恢复其正常运行,乙方不能因此拒交本协议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
三、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按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乙方滞纳金,同时可采取必要的催缴措施。
四、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有关制度及本协议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受损的,乙方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协议内容横杠上方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共七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为维护乙方的利益,甲方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但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将修改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黔西南州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
『智通悦蓝山』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单位/姓名) 栋 号(商铺门牌号)
乙方:
甲方是指:商铺承租人;
乙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本物业名称:
甲方所租赁商铺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所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类 型
坐落位置 栋 层 号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商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守则》;
2、依据本协议按时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它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相关费用及委托乙方代收代缴的其它费用;
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4、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转让、出借、与他人联合使用物业时,事先通知乙方,告知受让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对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7、按照公平、安全、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甲方转租物业时,有督促承租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
9、享受《临时管理规约》的权力,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10、明白及承诺:承租人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1、甲方不得改变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租赁房屋内自用部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行为。
(三)、乙方的权利
1、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车辆停泊服务费以及由乙方代收代缴的其它费用等);
-2-
2、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违规行为向相关部门报告;遇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对共用部位强行进行维修;
4、有权要求甲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诉讼等措施;
6、可暂时终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
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守则》)及其它公共管理文件的行为。
(四)、乙方的义务
1、对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对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小区道路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5、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8、自本协议终止后,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管理的范围是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本项所指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是指房屋的小修项目。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件(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前厅、配电间、电梯机房、水泵房、消防监控室、共用机房等。
二、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本项所指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是指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项目。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绿化浇灌设施等,。
1. 对于商铺外立面玻璃自爆的维修,在保修期内施工方承担,保维期后由租户使用人承担。
2. 租赁范围内的消费责任及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三、环境卫生
12、小区公共垃圾桶内的垃圾清运,及时对垃圾桶等卫生器具清洗、归位;
34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3-
(2)配置秩序维护设备,成立秩序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3)24小时值班、巡逻 ;
(4)机动车辆进出管理;
2、责任
(1)严格管理公共秩序维护队伍,做到作风严谨;
(2
(3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2)本物业内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区域内;承租人/物业使用人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与乙方签署车辆停泊服务协议;乙方提供的车位系有偿使用,仅供甲方车辆停放之用,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凡进入停放场地之机动车辆须购买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并安装防盗装置。
(3)未经值勤人员同意,外来车辆严禁进入本物业;访客车辆按值勤人员指定位置停放;
(4)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确保道路畅通;
(5)车辆行驶、停放及设施路线指示标志明确。
2、责任
(1) 道路保养及维护;
(2) 规范车辆停放、保证道路畅通;
(3) 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2、
二、设备运行
1、 2、
3、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路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对于损坏的公共照明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配合相关部门予以维修;
2、
四、环境卫生管理
1、 不违反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
2、 3、 4、
5、 五、绿化
1、
-4-
2、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2、
七、公共秩序维护
1、 2、
八、消防
1、 2、
3、
4、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24小时内完成。
急修 1、 24小时值班制度,30分钟到位。2、 及时率100%。
十、有偿性维修,完成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根据本物业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商铺的承租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时间: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缴纳时间一致。
二、缴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先交纳后服务的方式,每三个月交纳一次 。入住时首次交纳三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当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于前次物业管理服务时间届满前三十日内交纳。
三、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标准计算(按物价局核定标准)。
四、甲方已购买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按物价局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非抄表到户物业之水、电损耗未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成本,由承租人/使用人合理分摊。 非抄表到户物业需按装饰装修资料申报之用电容量及用水量缴纳用电押金 4000 元、用水押金 1000 元。
六、经物业产权人同意乙方转让商铺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商铺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七、甲方退租时,须交清退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八、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出租并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
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人全额交纳。
九、甲方所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中不包括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所缴费用。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 动 车: 参照《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各类收费》(洪价经字[2011]43号)执行。 非机动车: 参照《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各类收费》(洪价经字[2011]43号)执行 二、其他特约服务费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而定 。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第七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甲方的室内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不承担甲方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责任与赔偿;
-5-
三、甲方的室内财产与人身安全未投保,由甲方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此项费用)。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各承租人不得在楼宇外墙、屋顶、楼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安装悬挂放置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伸出物。
二、商铺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乙方要求并经乙 方认可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位置安装;
三、广告牌或店招不得安装射灯、霓虹灯或其它发光体,不得影响其他使用人;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经营的,其收益在扣除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商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面积、层高、天花板等。
二、商铺装修期间必须遵守乙方的统一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拒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催促措施,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为维护南昌智通悦蓝山全体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的紧急避险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自动恢复履行;如中止原因延续六个月或已无履行必要的,本协议中止,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共 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月日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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