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产品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OEM合作关系中CE认证产品 的产品质量要求得到充分保障,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产品名称与型号
1.1 产品名称:
1.2 规格型号:
二、质量及技术标准 2.1 与乙方对应的CE认证产品 的实质性质量要求相一致,达到其CE认证符合性声明的内容要求并持续符合CE认证的规定。 2.2 与乙方对应的CE认证产品 的实质性质量要求相一致,达到其CE认证符合性声明的内容要求并持续符合CE认证的规定。
2.3 以上各型号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均与须乙方CE认证报备的技术文件资料内容相一致。及符合甲方采购订单内容中明确的其它要求。
2.4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货品,应为交付日前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随机附有合格证与出厂检验报告副本。
三、双方为保证产品质量达到上述标准,应确保做到:
3.1 乙方依照最新欧盟法令和最新产品标准按照程序要求更新技术文件,保证向公告机构进行申请报备,以及向甲方提供最新版本的CE证书和符合性声明及变更通知。以便甲方也按程序向公告机构进行报备。
3.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OEM对应型号产品的CE认证技术资料和随后的变更资料,协助甲方进行OEM型号产品的CE认证和随后的维护工作。乙方的随后变更应在实质性变更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进行同步报备。
3.3 乙方应妥善保存CE认证产品的技术文档、过程控制记录以及技术变更记录,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货品交付记录和乙方传递给甲方的所有文件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乙方最后一批交付货品的寿命周期终止后一年。
3.4乙方有义务对供货产品建立可追溯性档案,包括主要或关键元器件和组件的批次、来源等信息;这些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寿命周期终止后一年。
3.5乙方接受甲方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核查,并认可甲方的验收核查方式;乙方保证其交付产品每月批次 1
验收合格率不低于99.7%。甲方应保存所有进货和验收记录至产品寿命周期终止后最少一年。
四、交货时不合格品的处理
4.1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不合格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返工或退货;乙方应在两日内予以
处理,如无故逾期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每日扣除货款总额5%的处罚,但应获得乙方的书面认可。
4.2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品,在不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甲方
总经理或授权人员签字批准后,可折价接收,但甲方在出货前应获得客户同意方可出货。
五、乙方交付产品经甲方验收入库及交付客户后出现的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甲方对乙方交付产品的合格验收并不代表乙方对其产品质量控制责任的免除,乙方应对产品整个
寿命周期内质量持续负责,当乙方交付的产品经甲方合格验收入库及交付客户后出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时,甲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经甲方初步认定投诉或质量事故为乙方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所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七日内给予确认和有效处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1 客户投诉的处理:当甲方接获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时,甲方应详细记录客诉内容并在能力范围内给
予适当解决,对于超出能力范围外的客户投诉,甲方应及时将客诉内容传递给乙方,由乙方积极给予有效处理,甲方负责联络和跟进。
5.2 甲方应每月汇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客户投诉信息,并将其传递给乙方品质部门进行分析改进。
5.3 质量事故的处理:甲方在获知产品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按照《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的时限要求通
知公告机构、欧盟代表和乙方,并配合乙方展开调查、处理,乙方接获甲方通知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积极采取适当有效措施予以答复和处理,当确认事故原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时,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5.4 当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主管当局要求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如:补充性通知、强制召回等时,乙方有
义务按照行政主管当局的要求完全执行,甲方负责配合。
5.5 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产品损失、赔偿用户损失、运输费用、鉴定费
用、诉讼费用、行政处罚等),确因乙方原因所致,甲方有权主张要求赔偿;
六、其它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所提出的可能引致产品不符合CE认证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产品质量投诉的客观性配合调查。
6.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稽核并提出改善意见。
6.4 乙方对产品的任何技术更改均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5 当甲方的公告机构或行政主管当局需要对乙方进行现场核查或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时,乙方必须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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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7.1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界定责任归属时,由甲、乙双方乃至客户进行客观分析友好协商,如不能达
成一致时,乙方可在15日内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各方协商承担,最后处理结果以法定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如乙方在异议发生后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起法定鉴定排除责任的,视为乙方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7.2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认定,以甲方客户服务部售后服务过程的数据为基准,追溯同批次乙
方交付产品的数量总和为准。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商务合作协议的附件,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在甲、乙双方终止交易后持续有效,生效日期自动延续至乙方最后一批交付产品的寿命终结后一年。
甲方: 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 甲方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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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技术质量协议模板(1)
合同编号:
技术质量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浙江隆鑫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绍兴孙端工业园振兴路
(乙方)公司名称:
地址:
一. 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购销协议》为基础,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甲方所订购之产品事宜,签订本《技术质量协议》。
二. 适用范围和合作产品
1.本《技术质量协议》适用于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物料。
凡甲方以书面、传真(Fax)、电子邮件(E-mail)等形式并经乙方确认回传的订单与本《技术质量协议》同具法律效应。
2.合作产品:甲方以书面、传真(Fax)、电子邮件(E-mail)等形式向乙方所下订单
并经乙方确认回传的结构类产品。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因违背协议而出现质量问题或
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的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4.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决定提交绍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封存物料样本送仲裁机构确认并指定鉴定,以样本所作的鉴定书为准。
5.其它如发生不能协商解决问题,也提交绍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6.本协议对甲乙双方都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
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后生效。
7.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翌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
的一切质量争议,按原已签订的质量协议及双方已认可的有效文件执行。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消乙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或双方业务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技术合作及服务
1、为双方紧密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市场技术发展信息,协助乙
方进行技术研发工艺改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无偿提供客户样机使用的样品,及甲方用于新产品研发的部件样品。
2、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针对所供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保
障(包括必要的各项认证项目,如EMC、UL、CE、GB、3C等),满足市场客户要求。
3、在甲乙双方技术合作顺畅产品质量稳定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优先使用及推荐乙方
的产品,反之则列入备选供应商。
四、质量保证
1.乙方有义务按国家标准ISO9000-200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未经验证
合格的产品不得交付给甲方。
甲方并不一定要求乙方一定要通过第三方审核,但鼓励乙方申请认证审核。
2.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验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甲方要求。审核可以是对
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甲乙双方检验标准及规范须得对方的确认。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通知的技术质量审核,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五、质量问题的界定及产品质量标准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满足经双方确认的图纸、文件、样品及技术要求。
1.有关订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双方在乙方制造订货产品前或交货前,须
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当技术、质量要求等有新变更时,由双方协商后进行确认。
1.1 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规格书、样品、技术要求、《结构件清单》等。
1.2 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技术要求、签字样品等。
2.交付产品的要求
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判定为不合格并按第六条规定
向乙方索赔。
2.1 乙方在交付产品时,应同步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
对于所提供的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定期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明文件。
2.2 乙方有责任对交付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以及甲方在
合理的周转过程中不易损坏。有责任在产品的包装物正面和侧面按照甲方要求贴“通用唛头”或“专用唛头”,唛头格式及内容甲方随订货合同书面通知乙方。
2.3.1乙方须保证所交付产品上线合格率____, 超出比例乙方给予甲方产生的挑选等费用, 影响到出货交期乙方承担额外费用。
2.3.2 ____不良比率,乙方随大货保证大货数量同时一起发至甲方,甲方生产出货后2个工作日将多余物料退回乙方。
2.3.3 超出双方确认的不良率____,乙方无条件补货给甲方。
2.4 如果乙方将甲方所需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制造时,甲方有权提出进入第
三方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乙方应予积极协助。
3. 验收规则
3.1 交收检验由甲方根据经确认的技术质量标准在甲方厂区进行,但甲方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安排在乙方进行,此时,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3.2 交收检验按GB2828-2003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执行,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
平Ⅱ级。如有加严及放宽检查情况时,按GB2828中转移规则执行。
3.3 轻重不合格的分类和定义按GB2828-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规定执行。 (AQL:MA=( ) ;MI=( )
六、质量问题的处理
1.甲方对乙方的供货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报供货品质异常
报告时应能迅速应对,并满足甲方的筛选、加工、更换等要求。并应在接到通知后
内对品质异常进行调查、分析并在24小时内以报告形式通报甲方后续整改措施。
2.对于在甲方验收检查及后续生产直至最终用户处发现的经双方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的
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品造成的 损失,如果是预
付款,甲方有权要求还款。
3.甲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损坏或变质时,该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确保所供物品不会因其不良给甲方的生产活动造成困扰,由于乙方的原因造
成的甲方生产的产品或相关的设备发生不良或损坏以及停产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
成客户订单时,乙方应赔偿所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
5.因乙方提供的物品不合格,甲方要求退货时,所产生的物流管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如因乙方提供的物品不合格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从而被第三方
索赔时,经甲乙双方协商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签定是乙方的责任时,乙
方应承担甲方乃至第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 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中国或相关国家的质量法处理。
七、变更,异常时的联络
1.乙方作出下列变更时应征得甲方的认可和同意,并保证所作出的变更不会影响所供
物品的质量技术指标。
1)给甲方交货开始后,订货物品的设计变更;
2)制造订货物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订货物品的制造方法、工艺过程发生变更时;
4)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2.甲方由于自身理由要求变更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
础上实施变更。
3.订货物品由于已定的协议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明显地不可能做到,设
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想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他质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书面联络,且由乙方立即调查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纠正措施对策,报甲方认可后实施。
八、保密条款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技术质量协议以及个别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晓的甲方任何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导致于甲方损失,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泄露责任。
九、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效日期:二零壹贰 年 月 日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
正文结束,以下空白
甲方:浙江隆鑫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