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购车协议
编号:DX-1105027
甲方:天津嘉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东洲德奥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 地址:
电话:86-22-25762764/2754 电话:
传真:86-22-25764333 传真: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乙方同意向甲方购买以下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合计金额(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万元整
1. 付款: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为乙方代为购买上述车辆,当批车辆生产后到达4S(美国)甲方收取乙方该批次车款50%,并在收到该部分车款后60日内交车,该批次车余款于甲方通知乙方提车前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 违约责任:
如乙方逾期支付车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款项,则视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该协议自动作废,同时甲方有权不退定金,车辆另行处理。
付款方式及路径见附件。
3. 乙方于20##-10月份付清车辆全款,甲方于收到全款后放车,并在车辆放行后将车辆下列单证交付给乙方。若甲方未按规定时间交车于乙方,按每天车价的1%给予乙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甲方提供的票据
交货地点: 天津港保税区
4. 该车的质量按生产厂家出口标准执行。
5. 免责条款:
如因国家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4S店不能交车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不能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出现非甲方可控制的车辆进口报关手续延误甲方的交车时间可相应顺延。
如国家税率有所调整,则该协议车价相应调整。
6. 甲方不承担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乙方提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7. 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定金到帐后本协议生效(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8. 如双方对本协议发生纠纷,须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日期:20##-05-09
签章: (甲方) (乙方)
第二篇:代购车协议
代购车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姓名和身份证购买雷克萨斯RX270 SUV车一辆。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二、所购车辆的#5@p和税费及入户,全部使用甲方身份证和姓名。
三、所购车辆的费用(包括购车费,购置税,保险费及入户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四、购车按揭期满之后(两年)甲方把该车辆无条件过户给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乙方出现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事故和纠纷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公证人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把该车辆过户给乙方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公证人: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