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3.24

XXXX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生产(限分支机构)及销售;五金交电、办公用

品、网络产品、酒店用品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及销售。(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按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

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XXXX XX万元 货币 XX% XX万元 2013. X.XX XX XXXXXX XX万元 货币 XX% XX万元 2013. X. XX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

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

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李少平为执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李少平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李少平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李玲玲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

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XXX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纪要

一、时间:20xx年XXXX月XX日

二、地点:XXXXXXX

三、参加人:XXXX、XXXXX

主持人:XXXX

四、会议决议事项:

1、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XXX同志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2、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选举XXX同志为监事职务。

3、通过公司章程。

4、同意XXX与XXXXXXX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以位于XXXXXXXXXX作为经营场所。

5、全权委托XXX同志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20xx年公司章程范本


淮北市国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杨中亚,闫意志共同出资设立淮北市国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淮北市国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濉溪县淮海路铭城花园2栋25d座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市政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及养护,道路灯及线路的维护,管道

施工及清淤,标牌标识的设计制作,室内外装修装饰,广告耗材的销售,电子

显示屏及施工安装,弱电工程,非开挖工程。(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按实际

情况写)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

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认缴出资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杨中亚 34xxxxxxxxxxxx 94.5万元 货币 90% 94.5万元 2013.

9.3

闫意志 34xxxxxxxxxxxx 10.5万元 货币 10% 10.5万元 2013. 9.3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

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第九条

第十条

(1)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

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

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录上签名。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杨中亚为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杨中亚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杨中亚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8) 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闫意志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

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 月 日

淮北市国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纪要

一、时间:20xx年 月 日

二、地点:濉溪县淮海路铭城花园2栋25d座

三、参加人:杨中亚、闫意志

主持人:杨中亚

四、会议决议事项:

1、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杨中亚同志为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职务。

2、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选举闫意志同志为监事职务。

3、通过公司章程。

4、同意 与淮北市国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以位

于濉溪县淮海路铭城花园2栋25d作为经营场所。

5、全权委托闫意志同志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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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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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邵小鹏王芬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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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一章公司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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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司章程范本(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