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样本

时间:2024.3.31

专用条款

买受人(甲方):                                     合同编号:   

出卖人(乙方):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                 工程中的通风空调设备采购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标的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

    第二条 质量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乙方在投标书中的各项质量承诺。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  年,自合同标的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期付款的自该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数量:每次发货前,甲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发货,乙方接受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发货。

       第五条 交(提)货的方式、地点: 汽运,运费由   方承担,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合格并出具有效的验收证明时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风险与标的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七条 标的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八条 包装方式、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出卖人按生产厂家标准包装,不回收,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第九条 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按照相关标准验收,验收期为货到甲方指定工地七个工作日 。

       第十条 买受人就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期为检验期届满三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视为验收合格,但产品的潜在质量缺陷不受此限制;因承运人、甲方原因致使标的物损坏不在质保范围内。

       第十一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出卖人随货提供产品原产地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承诺服务书、产品使用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结算地点、时间、及方式:

       结算地为出卖人住所地;

       结算方式为电汇、票据;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装箱清单及发货通知后,甲方核对确认后   日内支付当批设备总价的   %;货到甲方工地,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进度款的书面申请,甲方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批设备总价的   %;所有合同供应范围内的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付款申请,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待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至总货款的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货到甲方工地后,甲方负责提供合理的场地用于堆放货物,并配合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等相关事宜。

    2、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各阶段相应的款项。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供货,并配合甲方验收。 

    2、交货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质量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

    3、实施和监督所供货物的组装、调试运行。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条款

    1、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于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修理通知后 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免费包工包料维修,;特殊情况导致乙方逾期到场或逾期修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理由,以供甲方备案查询。

    2、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自然灾害)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质保期不顺延。

    3、质量保修期满后,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周期供应相关产品,价格按市场价而定。

第十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果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货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定期日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甲方迟延付款超过30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分批供货的,乙方可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每日承担该批货物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

合同解除条件:

    1、出卖人逾期七日未按合同约定供货经买受人催告一周内仍未供货至合同约定进度的;

    2、出卖人所供货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约定经买受人通知七日内仍未提供合格产品的;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如有其他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2、如买受人需要变更合同标的额数量,须于交货日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双方重新确定交货数量及日期。

    3、接受买受人通知后15日内供货,数量按买受人提供的明细单供货。

    4、本合同共三页,对本合同所为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的约定,非经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对于买方不发生任何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二份,担保人一份。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出   卖人   出卖人(章)           买受人  买受人(章)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顶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 “原产地',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伴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4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1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后置、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后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天(90)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檫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墨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 X 宽 X 高, 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 “重心”和 “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空运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妾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重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运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臣、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臣、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 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发运货物发票总价值、包装、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

15. 运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 “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0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船只运输货物。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 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 与 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1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顶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来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有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 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 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1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

33. 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l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  技术规格

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  信用证

5)  履约保函

6)  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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