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时间:2024.3.27

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__________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撮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篇:宣城市民办学校


宣城市民办学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宣 城 市 教 育 局 印 制

填 表 说 明

1、 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 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 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 2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3 -

申 办 材 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 - 4 -

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 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 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1—10

- 5 -

附件1

宣城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邮编:××××××

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办学范围

第七条

宣城市民办学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是联合举 - 6 -

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

第九条 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 - 7 -

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 8 -

第二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臵;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首届董(理)事长由×××担任(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名)。

第二十五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校董(理)事。董(理) - 9 -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举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0 -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根据学校规则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举办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 - 11 -

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臵自主权。

第四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 12 -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3 -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低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14 -

附件2

学校董(理)事会一览表

宣城市民办学校

- 15 -

附件3

宣城市民办学校

注:各校根据董(理)事会成员数复印此表

- 16 -

附件4

基 本 情 况 表

宣城市民办学校

- 17 -

附件5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简 明 登 记 表

宣城市民办学校

附件6

学 校 校 长 简 明 登 记 表

- 18 -

宣城市民办学校

宣城市民办学校

附件7

办 学 条 件

- 19 -

附件8

学校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一览表

宣城市民办学校

宣城市民办学校

- 20 -

宣城市民办学校

宣城市民办学校

附件9 兼 职 教 师 一 览 表

- 21 -

宣城市民办学校

附件10

审 批 意 见

宣城市民办学校

- 22 -

宣城市民办学校

签定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要求

- 23 -

宣城市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这就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具体而言,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下列任何一种举办方式:(1)社会组织单独举办民办学校;(2)个人单独举办民办学校;(3)几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4)几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5)一个自然人与一个或者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6)一个社会组织与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7)多个自然人与多个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为了明确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在举办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了上述规定,要求举办者为多个主体时,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1、明确办学宗旨。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目的形成共识。

2、明确办学目标。这主要是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对举办该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人才培养的规格等形成共识。

3、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总的举办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和具体出资数额。依照民办教 - 24 -

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既可以以资金、实物等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也可以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向民办学校出资而成为举办者。如果是以实物出资的,应当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是以知识产权、智力因素、管理能力等其他因素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

4、明确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主要是要求明确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在整个办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举办民办学校的各方以何种方式何时履行出资义务、在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如何推选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各方如何分配领导权,以及如何分享办学所带来的利益等。一般而言,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其出资数额成正比。

需要说明的是,举办民办学校各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是受合同法调整的民事行为。除规定上述法定内容外,只要是各方形成共识都可以规定,并且规定得越细致越好。

“联合办学协议”应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宣城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 25 -

更多相关推荐: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1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民办学校章程章程lt说明gt一根据19xx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福州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福州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上海xxxxx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单位全称章程200年月日第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名称第次会议通过...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本示范文本撰写松原市教育局制说明一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是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自律性文件...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xx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此文为民办学校章程范例民办学校制定章程应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二为需填写部分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举办者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XXX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第二条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XXXXXXXX章程参考范本提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法定名称第三条性质载明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四条办学宗旨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5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