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穗昆仑律顾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楼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人:雷云汉律师
电话:139xxxxxxxx 传真:(020)8755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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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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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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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委派雷云汉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 3
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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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付方式
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户名: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账号:2008818171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市体育东路支行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5@p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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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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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 乙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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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受聘方: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
聘请方因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聘请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受聘方接受聘请指定 律师担任聘请方法律顾问。 二、双方商定聘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经双方约定聘请方向受聘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 元,交通费 元,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如聘方无故终止合同,受聘方不退法律顾问费,如受聘方无故终止合同,退回所收费用。一方需要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担任聘请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受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聘请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定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聘请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或规章制度;
3、办理聘请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聘请方参加仲裁;
4、代理聘请方参加民商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5、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书;
6、提供与聘请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7、就聘请方深化国内市场,拓展国际市场,企业改制、加强和对外联系等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或参与实施;
8、协助聘请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培训;
9、对聘请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工作进行指导;
10、其他法律事务。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聘请方需要委托办理本合同第3、4、5项业务时须另向受聘方办理委托手续,受聘方按标准酌减优惠收取费用,办理上述业务所需鉴定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传真费、外地差旅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1
由聘请方据实支付。根据情况受聘方可以指派受聘法律顾问的律师承办,也可以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六、聘请方应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信任受聘方的原则向受聘方提供办理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提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并对提供给受聘方所有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受聘方受聘后发现聘请方捏造事实、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时,经受聘方律师指出聘请方仍不纠正,受聘方有权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聘请方在合同期内产生的各类法律事务代理,应委托受聘方代理,不得委托第三方代理。
七、受聘律师应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聘请方的诚信原则,积极、勤奋、认真、细致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八、受聘律师履行职务,可采取随时办理业务的方式,也可以根据聘请方的具体情况依照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工作。
九、受聘律师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聘请方的授权委托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代理。
十、受聘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合同期内不得在民商事、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一、受聘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聘请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业务秘密,应尽保守秘密的义务。
十二、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方应向聘请方说明,并根据聘请方情况,另行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
十三、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聘请方执一份,受聘方执一份。
聘请方: 受聘方: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
本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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